❶ 遺囑,保險,信託,究竟哪個財富傳承更強
傳承
現代家族財富傳承涉及方方面面,要實現家族財富安全,健康的傳承,必須運用法律工具,目前,市場上較為普遍的財富傳承工具包括:遺囑、保險以及直接贈與等,這些方式跟家族信託相比都有自己的優劣勢,下面我們進行詳細對比。
遺囑
優點:
遺囑,主要是傳承的資產類別比較多樣化,高凈值客戶手裡的股權、房產、古董字畫等通過遺囑來傳承是比較簡單的,如果擔心它的效果,還可以去做一紙公證。
三個工具可傳承財產范圍
缺點:
其一、遺囑傳承有個非常大的問題就是它只能實現一次性傳承,客戶百年之後只能傳給在世的人,如果客戶手裡的資產龐大且子女眾多,其實並不清楚手裡的哪一塊資產給到哪個人是合適的。
其二、中國通過遺囑繼承會有很多手續上的問題,流程比較復雜。比如說房產拿著遺囑去做過戶登記是不可能的,必須把所有的利益相關人召集到位,如果所有人都同意,再去做個公證,然後才能去做過戶交易,如果有人不同意還要走訴訟的程序。
保險
優點:
很多客戶願意去購買大額保單來實現傳承,那麼保險傳承最好的地方是它能夠確定在被保人死亡之後能夠理賠的金額,比如購買保額為2000萬的終身壽險,保險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人百年之後明確拿到這2000萬,實際上倒推過來就是保險公司給投保人做了一個年化百分之幾的收益承諾。
缺點:
其一、真正能夠實現傳承的保險種類是非常少的,我們所理解的只有一些人身保險可以,包括萬能險、企業年金之類的保險存在部分瑕疵。
其二、流動性也是一個問題,不能定製,客戶也不可能將所有資產投向保險;
其三、保險本身也是一次性傳承,只能傳承給已經出生的人,沒有辦法惠及第三代。
舉個例子:
有一個客戶,是個單親母親,資產量較大,女兒只有4歲,因此買了超大量的保單,被保人即為投保人自己,希望通過大額保單來規避不確定性,但是我們認為保險金傳承屬於一次性傳承,大額資金給到子女後反而造成了不確定性,沒有循序漸進的效果。
這中間還有一個問題,如果女兒還沒有成年,而該女士又發生風險,保險金兌付給女兒的話,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這個錢是要給法定監護人的,這么一大筆錢容易發生道德風險!
但是可以用家族信託的形式來規避這個風險,該女士投保後保全變更為以自己為委託人發起設立的家族信託,該女士百年之後由信託計劃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處置這筆錢,同時將信託計劃的受益人約定為其女兒,成年之後進行分配,這樣做之後,讓保險能夠更加保險。
這些功能不多贅述
家族信託
從產品設計的靈活性上看,家族信託計劃是這三種傳承方式中最為靈活的產品,這種靈活性體現在多個方面:
第一:受益人安排。信託可以指定的受益人范圍非常廣泛,只要是自然人,甚至是未出生的人都可以做為受益人,一旦子孫出生之後,他就可以憑借有效的身份證明來獲取信託利益。
第二:收益分配。信託計劃的本金以及收益分配可以靈活的制定,比如有一個3000萬的信託計劃,子女為受益人,每年可以按時領取生活費,鼓勵子女考上好的學校可以多領取,限制子女的不良嗜好,如果未來子女有違法犯罪等可以剝奪其收益權,包括一些慈善的安排等。
從傳承的功能上看,家族信託的持續性較強。
第一:在客戶生前,遺囑是不發生效果的,但是家族信託和保險是生前有效的。遺囑和保險沒有很好的持續性,只有家族信託能夠在客戶亡故若干年後,依然可以執行客戶的財富傳承意願。
第二:家族信託更適應企業傳承需求。在企業傳承過程中,焦點問題一般集中在企業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安排,家族信託可以股權交易機構或者確立股權激勵方案等方式實現,以及避免傳承中的糾紛。
第三:家族信託能夠較好地應對復雜家族因素。在應對家族隱性成員問題時,家族信託可以實現將財富傳承分配給非正式的家族成員,家族信託則可以在相對隱蔽的情況下,將財富傳承給家族隱性成員。
總結
遺囑、保險、家族信託,是當下,國內高凈值人士、財富傳承理論與實務界最為關注的私人及家族財富傳承之核心工具,三大工具各有千秋,在使用中各有側重,應結合個案財富傳承總體及細分目標、家庭成員關系、所傳承財產類別等個案情況,以三大工具為根本,作整體籌劃,結合其他傳承工具之使用,才能達成客戶傳承之目的,才能贏得客戶加分點贊!
❷ 人壽保險規劃遺囑的優點
很多人都會忌諱遺產的規劃,但這是不好的現象。有時候提前給自己做一個遺產的規劃是很有必要的。下面就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遺產的規劃方式。
進行遺產規劃的常用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遺囑、為受益人購買人壽保險、贈與。
(一)遺囑。
遺囑是最重要、最自由的遺產規劃方式,是完全按照被繼承人的意願進行遺產分配,同時,如果按照法律規定訂立遺囑,也是避免糾紛最有效的方法。在國外,遺囑是最主要的繼承方式。然而,在我國由於各種原因,遺囑還不能被大多數人了解和接受,從而也導致了許多法律糾紛。根據法律規定,我國遺囑分為自書、代書、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五種形式。在進行遺產規劃時,我們最推薦的形式是公證遺囑,因為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訂立公證遺囑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否則可能會引起法律糾紛甚至導致遺囑無效,在此提醒市民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辦理遺囑公證時必須本人親自辦理,如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可以由公證員到遺囑人住所地辦理公證。第二,辦理公證時需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等)、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存款單、有價證件等)、遺囑草本。第三,遺囑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根據《繼承法》規定,如果存在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遺產規劃人必須為其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第四,要選擇合適的遺囑執行人。第五,遺囑訂立後注意保存,防止他人盜竊或篡改。常見的保存方式有存放於銀行保險箱或由律師事務所代為保管。另外,對遺囑進行見證也是一種可選擇方式。律師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盡量避免法律糾紛,但費用可能相對較高。
(二)為受益人購買人壽保險。
進行遺產規劃所購買的人壽保險是指遺產規劃人以本人死亡為保險標的,指定希望成為本人遺產繼承人的人為保險的受益人的保險,也就是通常所稱的終身險。遺產規劃人一旦購買了該種險種,當本人去世後,受益人就得到保險金,其他繼承人不能繼承此筆保險金。
然而,市民在購買人壽保險時,需要每年支付一定的保險費。如果投保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去世,可以獲得保險費總額及其利息,但利率通常低於一般的投資收益率。如果投保人在其將近去世時才購買人壽保險,保險費會很高。所以,市民應當根據自身的情況,然後再作出選擇。
(三)贈與。
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這是遺產規劃人生前進行法律行為,與遺贈不同,遺贈是指遺產規劃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送給國家、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並於本人死亡後生效的單方面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兩者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是遺產規劃人生前發生,後者是遺產規劃人去世後發生。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如果財產權利一旦向受贈人轉移後,贈與行為不能撤銷。由於我國目前仍沒有開始徵收贈與稅,以贈與方式進行遺產規劃是一種不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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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遺囑和保險和信託作為資產傳承中的區別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財產安全隔離
訂立遺囑是目前最為普遍的財富傳承手段,但遺囑的真實性認定、繼承人的身份認定、不同遺囑的效力認定、不同國家繼承法的區別、繼承人是否存在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等均可能引發遺產糾紛。
而一個家族一旦發生遺產糾紛,可能導致家族財富在紛爭中被消耗侵蝕,甚至家族企業因矛盾而破產或被外資收購。對內地的富裕人士而言,70%左右是企業主,現實操作中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之間常無清晰之界定,當企業面臨財務危機時,個人資產往往不必要地暴露在企業債務追償風險之下。而信託資產是獨立存在的,其名義所有權屬於受託人,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委託人的任何變故都不影響信託資產的存在,受益人是通過享有信託受益權(而不是遺產)獲得利益及信託文件指定的管理許可權。
保險+信託資產穩定在受託人名下,一方面委託人的債權人無權對信託財產進行追索(信託財產非法所得除外),構築了企業財富和個人財富間的防火牆,規避了企業經營風險對家庭可能產生的重大不利影響;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委託人家人將財富在短期內揮霍一空。最為重要的是,通過家庭保險信託的架構,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就無法通過遺產法庭來爭奪遺產,避免認證遺囑等法律糾紛的出現,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
2、財富靈活傳承
相比保險而言,保險信託的受益人、信託目的、財產處置方式、收益分配條件和方式、期限等條款均可由委託人根據實際需求與受託人在信託契約中靈活約定。此外,即便信託契約已經確立,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委託人可以與受託人就信託契約進行更加個性化的修訂,比如:約定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條件,如「受益人年滿18歲」、「受益人結婚」、「受益人的子女出生後」等;受託人還可以設定發生突發情況時的信託資產分配安排,如委託人或受益人身故、婚姻變故、面臨法律訴訟等。我們還可以按客戶的私密要求做成夫妻共同或私有信託資產,完全規避婚姻風險。
3、避稅增值保值
某些西方國家的遺產稅率高達50%,雖然目前內地還暫未開始徵收遺產稅和贈與稅,但一旦開征,如果用遺產繼承的方式進行財富傳承,就可能繳納巨額的遺產稅及贈與稅;而如果設立家庭保險信託將財富通過信託收益的方式傳承給下一代的話,因保險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家庭保險信託資產不列入委託人的遺產),就可以合法規避遺產稅和贈與稅。
4、信息嚴格保密
一旦家庭信託設立,保險信託資產的管理和運用均以受託人的名義進行,委託人沒有義務對信託資產進行披露,而且受託人也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從而很好地保護了委託人和受益人的財產信息不被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