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法律效益原則
法律效益原則是指通過立法、執法、訴訟、守法過程中對法律權利資源的最優配置,除去各種成本耗費後,進而實現法律資源使用價值在質上的極優化程度和量上的極大化程度及其所得到的綜合效果。用公式表示為:法律效益=法律收益-法律成本。
法律分析
從宏觀層面看,法律效益包括法律的外部效益和法律的內部效益。法律的外部效益是指法律本身之外的社會各項收益與成本之比,具體包括法律的經濟效益、政治效益、文化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法律的內部效益是指法律自身運轉過程中的投入和產出的問題,具體包括立法效益、執法效益、司法效益、訴訟效益、守法效益等。法律的經濟效益是指法律的經濟收益與經濟成本之比。法律的政治效益是指法律的政治收益與政治成本之比。法律的文化效益是指法律的文化收益與文化成本之比。法律的社會效益是指法律的社會收益與社會成本之比。法律的生態效益是指法律生態收益與法律的生態成本之比。法律不是禁止不變的,而是有其運行過程,包括立法、執法、司法、訴訟、守法等幾個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會有相應的效益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三條 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第五條 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六條 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法律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B. 失手致人死亡會怎麼樣
過失致人死亡一般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能夠積極給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取得諒解的,可以爭取緩刑。
法律規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C. 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兇手潛逃28年,會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
隨著刑事偵查技術的發展,許多老懸案相繼破獲。特別是,人工智慧大數據的應用使得在逃罪犯無法藏身。
他涉嫌謀殺七個人,但是在他逃亡的20年裡,他有一份很好的工作,一份不錯的收入,一個新的男朋友,還有很酷的生活。
俗話說,「正義可能來得晚,但絕不會缺席」,調查人員利用面部識別系統的大數據,最終在茫茫人海中找到了老榮志。
上世紀90年代,南京一名女大學生被謀殺的兇手是勞榮志的男性版。勞榮志在逃28年才被抓獲。
1992年,兇手襲擊並殺害了一名女大學生,但他設法潛逃了28年,而他的妻子卻毫不知情。但最終因犯罪的親屬暴露了真實身份,才最終被捕。
馬繼剛二話沒說,掄起煙斗,像一拳打在林的頭上,並控制住了它。然後馬繼剛把林玲拖到教學樓外一個偏僻的地方侵犯了它。
在馬繼剛的暴力中,林玲極力反抗。馬繼剛乾脆又用鐵管打林玲的頭,直到林玲不再反抗。
馬基剛暴跳如雷後,看見林玲躺在地上,不思了想就走了。走在路上,馬吉剛心裡有些不安,轉身去看林玲是否已經起床。她有沒有報警?
然而,當馬繼剛回到犯罪現場時,卻發現林玲躺在地上。他去查看,卻發現林玲沒有心跳。
馬基剛腦中頓時一片空白,為了掩蓋謀殺一事,他打開下水道的井蓋,把林玲放了進去。
麻剛處理完這一切正要離開,卻遇到了學校巡邏的兩名保安人員。衛兵們看到馬繼剛,還以為他是小偷。
D. 法律程序走完了,幾百萬一分討不到,債權人沒法生存,只好去殺了他全家
只要你把生死置之度外,你可以這么做,後果我不說你也是知道的。希望你不要猶豫。
擴展延伸
討薪最怕的是老闆太窮了,無薪可討,要命一條,要錢沒有。就算依法討薪,贏了官司,錢不但仍然要不到(法院不可能把自己的錢拿來替老賴付你薪酬),還得倒貼黃瓜二條(倒貼伙食車船費誤工費等)。
為了討回辛苦一年賺來的工資,農民工兄弟可謂費盡心機,討薪的手段也在不斷地翻新,有集體下跪討薪的,有給企業(老闆)送「缺心」錦旗的。花樣繁多的討薪招數更折射出民工討薪之難。
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列子曰:「性命本非吾有,生死不過往來」。
莊子曰:「生為徭役,死為休息」。
某打工者跳樓討薪時,模仿宋朝大詩人陸游口氣留給兒子的遺言:「死去原知萬事空,但悲討薪不成功。血汗工資發放時,家祭無忘告乃翁」。
找錢要賣力,吃飯要拚命。
農民工的本錢唯一的就是命,為了討薪的勝利成功,農民工視死如歸、湯蠖在前,斧鉞在後,赴湯蹈火,面不改色,死不旋踵,由此產生了不少討薪英雄,有「跳樓討薪的」、有「爬塔吊討薪」的,有「爬上巨型廣告牌討薪」的,有「爬上水塔頂部討薪」的,有「割腕討薪」的,有「殺包工頭討薪」的,有「自殺討薪」的,有「喝農葯討薪」的多不勝數。
為什麼我說他們是英雄,理由是盡管他們的討薪之路走得很悲愴,但他們做人所未敢做。為人所未敢為,他們在用鮮血與生命逐步推動法律的健全和社會的發展,享受英雄稱號當之無愧。
當前,政府要求農民工不要惡意討薪,要善意討薪。
善意討薪是指什麼?就是不能到工地去找老闆要錢,不能到家裡去找老闆要錢,也不能在馬路上找老闆要錢,還不能集體去找老闆要錢,那麼到哪裡才能去找老闆要錢呢?有關部門對此做出了專門規定,就是只能去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打官司要錢,而且還要帶齊各種證據,如用工合同,工作證,工資條,考勤本等等,少一樣都不行。
重慶市清欠辦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政府有關部門支持通過正當渠道解決工程款和工資糾紛問題,堅決打擊通過非法渠道(回答者註:沒有通過勞動仲裁與法院判決的討薪都屬於'非法渠道')和過激手段「惡意討薪」。
這名負責人告訴記者,五種行為應認定為建設領域「惡意討薪」行為:一是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採取拉橫幅、堵塞道路、阻礙交通、封鎖出入口等方式,造成嚴重影響的;二是採取爬樓、爬塔吊、切斷水電、沖擊施工現場等方式,妨礙正常施工現場管理、辦公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三是採取敲詐、勒索、脅迫索取建設領域工程款、材料款、勞務款或農民工工資等方式,涉嫌欺詐或以合同糾紛為由蓄意鬧事的;四是組織農民工或非施工現場人員參加聚集或鬧事的,如圍堵國家機關,沖擊辦公區域等;五是不服從政府部門管理,威脅相關政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等嚴重影響政府有關部門調處的。
這位負責人稱,對於建設領域「惡意討薪」行為,公安部門將依法嚴格處置,特別是對因惡意追討行為引發的突發社會治安事件,堅決予以打擊,絕不手軟。同時,建設、勞動等部門根據建築市場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制度,通報批評惡意追討人員,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參與重慶市建築市場的勞務隊伍。
回答者評論:
政府的措施治標不本,欠薪不存在了,討薪自然就消失了,討薪消失了,那些跳樓討薪的,集體下跪討薪的,給企業(老闆)送「缺心」錦旗討薪的,懸賞臘肉討薪的、「爬塔吊討薪」的,「爬上巨型廣告牌討薪」的,「爬上水塔頂部討薪」的,「割腕討薪」的,「殺包工頭討薪」的,「自殺討薪」的,「喝農葯討薪」,拉橫幅討薪的、堵塞道路討薪的、阻礙交通討薪的、封鎖出入口討薪的,切斷水電討薪的、沖擊施工現場等千奇百怪方式討薪的都通通隨著消失了。
不欠薪是防止惡意討薪的最好方案。
欠薪如果繼續存在,不管政府怎麼打擊,惡意討薪仍會不斷。拖欠幾百幾千元錢,對於富人來說,無所謂,沒有必要去冒險,對於貧窮的農民工來說,那是他一家老幼的命根子,他要拚命保護,哪怕冒難涉險也在所不辭,哪怕湯蠖在前,斧鉞在後,赴湯蹈火,為討得那微薄的薪酬,亦面不改色,死不旋踵。從過往的過激討薪就可以看出,農民工有不要命的特性,命都不要的人,處罰「惡意討薪」政策條款是很難阻當他行動的步伐,雪上加霜的農民工可能會做更出格的事來,要加強安全防衛工作,防止出大事。
大秦的法律夠殘,大唐的法律夠酷,大明朝的法律夠嚴,尚沒有阻止身為「草民」的陳勝吳廣黃巢李自成的腳步。導致大秦帝國風雨飄搖,大唐王朝劇烈動盪,大明朝崇禎皇帝弔死梅山樹上。
大禹治水尚知「堵不如疏」,今「肉食者」不知乎?古人曹劌曰:『肉食者鄙,未能遠謀』。唐人李牧賦雲:「後人哀之而不鑒之,亦使後人而復哀後人也」
「欠薪討薪」是改革開放出現的新問題,「敲鍾吃飯蓋章拿錢」的時代是沒有「欠薪討薪」的,隨著我國快速發展,各個領域會遇到許多的新問題,出現的新事物越來越多,在我們尚未搞清楚問題的性質,事物的發展趨勢時,如果對這些問題與事物一概禁止與排斥打壓,無疑會使情況更糟糕,我們應當合理引導,將其中不安因素剔除,讓問題得到和平解決,讓事物助力於社會發展。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構成惡意欠薪罪,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回答者評論:該規定對還有一定資金的老闆有威懾力,對一屁股兩肋骨債務的窮老闆作用不大,他們死豬不怕漲水燙,要判刑就判,要錢就是沒得。
推薦黑白道討薪方案:
一、欠工資白道的解決方案如下:
1、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熱線12333。
2、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3、去當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請支付令。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黑道的解決方案如下:
找幾個同志者設法弄到其人,問其要支付工資還是留下手腳,或者留下兩個耳朵做紀念。如果你有唐雎的勇氣,一個人也可以討薪,唐雎曰:「夫專諸之刺王僚也,彗星襲月;聶政之刺韓傀也,白虹貫日;要離之刺慶忌也,倉鷹擊於殿上。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懷怒未發,休侵降於天,與臣而將四矣。若士必怒,伏屍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縞素,(魚死網破)今日是也。」挺劍而起,秦王色撓,長跪而謝之曰:「先生坐!何至於此!要工資給你就是了」。
回答者評論:黑白解決方法各有其優缺點。白的解決方法優點是安全,缺點是見效慢,麻煩,是否能夠三兩月解決還是未知數。
黑的解決方法優點是見效特快,最多一天就可以完全解決,缺點是搞不好自己會有麻煩事。
其他的「跳樓」討薪方案,這方案討薪之路實在走的太悲慘,不推薦。
以上是最佳方案,沒有更好的了,如都不管用,那隻有自認倒霉透頂了。
時至今日,「討薪難、難討薪」依舊尚未從根本上得到緩解。如果從法律健全與完善角度看,在解決欠薪問題上已是「無障礙」,但殘酷的現實是,惡意欠薪是普遍的,惡意欠薪入罪是「個例的」。據悉,自「惡意欠薪入罪」以來,兩年時間里,全國范圍內有80餘名企業主被依法入刑追責。法律「很豐滿」,執法「很骨感」;欠薪「很豐滿」,討薪「很骨感」。
有相關人士指出,取證困難、法律操作性差是欠薪入罪難的主要原因。很多工程被層層轉包,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糾紛後,不好追究主體。此外,繁瑣復雜的程序和取證難度,對於普通的勞動者,維權門檻無疑太高了,農民工的維權腳步很難邁入。
法律的威懾力不是無限大,尤其是遭遇維權成本高、維權難度大以及「執行難」等之後,法律的正義力量就會削減,惡意欠薪反而又會猖獗起來。正如相關專家曾建議的,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增強政府的責任意識,變農民工維權為政府維權。就業是最大的民生,就業獲取足額的勞動報酬是「民生的最大」,從改善民生角度上講,政府有責任保障農民工利益,尤其是勞動監察部門不能坐等欠薪成為事實,必須事先介入監管,消滅於萌芽狀態,才可能「事半功倍」的解決欠薪問題
E. 這世界上,有百分之多少的人會犯罪,又有百分之多少的人會遇害呢
百分之百會犯罪,因為只要有足夠的誘因都會犯罪。
百分之百會遇害,因為只要有足夠的人犯罪。
綜上所述,你讀的是法律而不是法醫,為什麼要有這種心理負擔,只要有平常心去看待問題,那麼你做什麼都有成果
F. 精神產品是無形的不受法律保護這句話是否正確
經濟法心得體會
在人類創造的諸種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象。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節器,是人民全力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確認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力杠桿。
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現象產生和發展的一般規律,經濟法與社會經濟、法、法的其它部門等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經濟法的內容及其實現等的一門法學學科。因此,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的核心為經濟法。經濟法學是我國法學體系中的一個重要分支。經濟法固有特點在於,他與國家直接參與社會再生產過程、對經濟進行干預和調控緊密相關。因此,經濟法的首要任務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規范來配合國家從宏觀上保證經濟穩定、協調發展,使之對經濟及其法律調整起到主導作用。廣義的經濟法地位是指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獨立性和重要性,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的作用和價值,以及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關系。狹義的經濟法地位是指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主要包含兩大部分: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經濟法的實質:是國家利用其行政權力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調整的是縱向經濟關系,即利用國家權力來干預經濟。經濟法原則:1、國家干預適度原則;2、平衡協調原則;3、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4、保護社會公平原則。經濟法的作用 1、維護階級統治的需要。 2、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 3、保障和推動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4、促進對外開放的發展。 5、保護競爭,促進聯合。 6、促進企業內部管理。
市場不是萬能的,自發的市場機制具有盲目性、微觀性和滯後性。不能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造成資源浪費。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曾經歷了三個發展過程:① 干預不足② 干預過度③ 「適度」干預。作為調整國家經濟關系的經濟法,則是保障政府「適度」干預的「干預」之法。因為經濟法本身就是政府幹預制度的產物,其本質特徵即在於「干預」。
凱恩斯主義強化國家干預,政府幹預過度。過於誇大政府幹預而帶來了負作用: ① 政府對經濟的「經常性」干預削弱了市場機制的作用;② 「大政府」帶來了巨額財政赤字;③ 低效率和高通貨膨脹同時存在等等。
政府「失靈」的主要原因:①政府特殊的利益;②政府效益的缺乏;③政府搜集信息的困難 ④公眾預期的存在。
政府的經濟作用:①維護競爭秩序(促進競爭)② 限制壟斷(指對自然壟斷行業、企業的管制)③ 矯正市場失靈(維護社會權利)④ 調控宏觀經濟⑤ 政府直接經營。
經濟法在中國的發展歷程:1978——1986年階段 :經濟法的初創和蓬勃發展階段;1986——1998年階段 :因受到其他部分法的挑戰,經濟法處於發展最困難階段;1998——2000年階段:隨著國家對經濟法的重視,經濟法重新進入活躍繁榮階段;2000年以後的階段:隨著國內外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法地位日益提高;
經濟法的具體調控對象:管理和調控市場主體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市場秩序的管理和調控關系;調整資源配置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經濟穩定調控關系;社會保障關系;涉外經濟管理關系。
經濟法可包括四大構成部分:市場主體法、市場行為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市場主體法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企業破產法;公司法。市場行為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商標法;專利法;會計法、審計法
通過學習,清楚地認識到零售企業作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組織機構,成立董事會、監事會。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建章立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作為零售百貨企業,是將商品賣給消費者的重要流通環節。零售企業作為銷售者應承擔相應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所售商品的價格受價格法監督,尊重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我國在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上制定的。它將產品的管理、監督與產品的質量責任結為一體;將對產品質量的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統一起來;將立法重點移向「防患於未然」,而非「至於已然」。我國的產品質量立法,既借鑒了國外產品責任理論,又總結我國產品質量立法經驗,成為一部比較先進的和現代化的產品質量法。200年7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對《產品質量法》進行了修訂。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包括認證制度;生產許可證制度;產品質量監督制度分為三種基本形式和途徑:形式1.企業監督;2.社會監督;3.國家監督;途徑1.產品抽查制度;2.產品召回制度。
銷售者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志;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志符合法定要求;不得違反《產品質量法》的禁止性規定。
產品的價格問題直接關繫到經濟發展、群眾生活和社會穩定,價格發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價格法明確實行並完善國家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 價格的機制,規定了經營者和政府的定價行為、國家調控價格總水平、價格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具體內容、對於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除依法適用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以外,都實行市場調節價。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信的原則制定。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經營管理,降低生產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並獲取合法利潤。價格監督、檢查包括價格監督和價格檢查。價格監督包含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其主要任務是對價格的合法性和執行價格中的問題進行監督。價格檢查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檢查,並依照《價格法》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我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狀況:廣義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國家、經營者和消費者三者之間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是在我國狹義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是1993年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我國消費者享有九項權利: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要求賠償權;結社權 ;獲得有關商品知識權;受尊重權;監督權。
經營者應履行的義務:1、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2、接受監督的義務;3、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4、提供商品和服務真實信息的義務;5、標明商品的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6、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義務;7、保證質量的義務;8、履行「三包」的義務;9、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
經營者如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民事責任;2.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政責任;3.經營者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現代經濟法是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的法律手段,經濟自由是由其出發點和歸宿,它應當為了自由而干預、限制,而不是通過干預而限制乃至扼殺經濟自由。只有通過經濟法的平衡協調,方可創造並維護一個令自由市場機制和民法得以發揮作用的外部環境。對於中國的經濟法學來說,只有民族的,才是國際的;只有開放的,才是現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