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漢一公司要求員工下班發手機電量截圖,此舉是否侵犯員工隱私
武漢這家公司要求員工下班時發手機電量截圖,侵犯了員工的人格權,也就是隱私權,關於人格權的法律有明確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隱私權】既每個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通過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如果在徵求了權利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則不屬於侵犯隱私權。
武漢這家公司要求員工下班發手機電量截圖,如果沒有徵得員工同意則違反民法典第1032條關於自然人隱私權之規定。如果武漢這家公司,事先徵得了員工同意,員工自願發手機電量截圖,則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之規定,在徵得了該自然人或者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屬於侵犯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