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河北省刑事案件立案標准有哪些內容
一、 盜竊罪 1、個人 盜竊 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6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40萬元為起點。 二、 搶劫罪 數額巨大的標准為(參照)盜竊罪數額巨大標准,以6萬元為起點; 三、 詐騙罪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7000元為起點; 2、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7萬元為起點;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50萬元為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6萬元不滿7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 有期徒刑 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 喪失勞動能力 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 犯罪構成 的犯罪事實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一)詐騙數額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四、 搶奪罪 1、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 2、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5萬元為起點; 3、搶奪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0萬元為起點 五、 敲詐勒索罪 1、 敲詐勒索 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3000元為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6萬元為起點。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40萬元為起點。 六、 故意毀壞財物罪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3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二)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 (三)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破壞生產經營案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3次以上的; (三)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八、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勞動報酬且數額在8000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0元以上的。 九、 集資詐騙罪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十、 貸款詐騙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 管轄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條 [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一、 票據詐騙罪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二、 金融憑證詐騙罪 (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三、 信用卡詐騙罪 第五十四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 身份證 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 保險詐騙罪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十五、虛開 增值稅 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六十一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 行政處罰 2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六、 職務侵佔罪 [ 職務侵佔 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七、 挪用資金罪 第八十五條 [ 挪用資金 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八、 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十九、 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以挪用公款1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 以挪用公款15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二、「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為「數額較大」起點。 挪用公款5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 二十、 盜伐林木罪 1、數量較大的,以2立方米或者幼樹100株為起點。 2、數量巨大的,以2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株為起點。 3、數量特別巨大的,以1000立方米或幼樹5000株為起點。 二十一、 濫伐林木罪 1、數量較大的,以1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為起點; 2、數量巨大的,以50立方米或者幼樹2500株為起點。 二十二、 行賄 1、個人對個人行賄數額較大在10000元以上。 2、個人對單位行賄在10萬元以上。 3、單位對單位行賄在20萬元以上。 二十三、 介紹賄賂罪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以2萬元為起點。 2、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以20萬元為起點。 二十四、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二十五、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5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10畝以上的; (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佔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二十六、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 違法所得 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轉讓、倒賣 土地使用權 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十七、 拐賣婦女、兒童罪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14、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參與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多個環節,只有部分環節的犯罪事實查證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的,可以對該環節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認定。 15、以出賣為目的強搶兒童,或者撿拾兒童後予以出賣,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以 拐賣兒童罪 論處。 以 撫養 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後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16、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7、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 遺棄罪 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18、將婦女拐賣給有關場所,致使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賣淫或者從事其他色情服務的,以 拐賣婦女罪 論處。 有關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事前與拐賣婦女的犯罪人通謀的,對該經營管理人員以拐賣婦女罪的共犯論處;同時構成拐賣婦女罪和 組織賣淫罪 的,擇一重罪論處。 19、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販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二十八、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違背被收買婦女的意願,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 (3)非法剝奪、限制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奸、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為的; (4)所收買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後又再次收買,或者收買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5)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6)造成被收買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 (7)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願意讓被收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 1、個人或者單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葯、發射葯、黑火葯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葯、發射葯、黑火葯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葯、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准,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葯、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2、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十、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 三十一、 交通肇事罪 1、 交通肇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 超載 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三十二、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 1、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第一款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盜竊、搶奪以火葯為動力的發射槍彈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三)盜竊、搶奪爆炸裝置的; (四)盜竊、搶奪炸葯、發射葯、黑火葯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准,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 (三)盜竊、搶奪手榴彈的; (四)盜竊、搶奪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十三、 【 走私武器、彈葯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走私假幣罪 ; 走私文物罪 、 走私貴重金屬罪 、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 走私淫穢物品罪 、 走私廢物罪 等全部 走私罪 】 1、走私武器、彈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一)走私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二支以上不滿五支的; (二)走私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不滿二千五百發,或者其他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三)未達到上述數量標准,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葯被用於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種口徑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不滿五枚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 或者 沒收財產 : (一)走私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五支以上不滿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葯,數量在該項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種口徑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規炮彈、手榴彈或者槍榴彈等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枚以上不滿十枚,或者各種口徑超過六十毫米以上常規炮彈合計不滿五枚的; (四)達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數量標准,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葯被用於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槍支,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彈葯,數量在該項規定的最高數量標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彈葯,數量超過該項規定的數量標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殺傷力的非常規炮彈一枚以上的; (四)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數量標准,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走私的武器、彈葯被用於實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彈葯,構成犯罪的,參照本條各款規定的標准處罰。 三十四、 偽造貨幣罪 1、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萬元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不足3000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3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製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十五、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1、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 2、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 3、總面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三十六 、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不滿人民幣4000元或者幣量不足400張(枚)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不足5000張(枚)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5000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十七 、 持有、使用假幣罪 1、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 2、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 3、總面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三十八 、 變造貨幣罪 1、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 2、總面額在三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B. 河北省醫療機構刑事醫學鑒定辦法
第一條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做好刑事醫學鑒定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
本辦法所稱刑事醫學鑒定是指刑事訴訟涉及的下列鑒定:
(一)對人身傷害的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
(二)對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需要作精神病鑒定的;
(三)對收監罪犯確有嚴格疾病,必須保外就醫而需要鑒定的。第三條刑事醫學鑒定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科學的原則。第四條刑事醫學鑒定由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提出(以下統稱為要求鑒定方)。第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刑事醫學鑒定工作;任何人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鑒定人員。第六條刑事醫學鑒定按下列分工進行:
(一)精神病鑒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二)其他刑事醫學鑒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當地醫院進行。第七條醫院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確定鑒定人。並將鑒定人名單報省衛生、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第八條進行人身傷害重新鑒定和保外就醫鑒定的鑒定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醫院在職職工;
(二)五年以上臨床經驗;
(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
(四)醫德高尚,醫風正派。第九條進行精神病鑒定的鑒定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醫院在職職工;
(二)十年以上臨床經驗;
(三)擔任主治醫師五年以上;
(四)醫德高尚,醫風正派。第十條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個人提供鑒定所需要的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鑒定人的工作。第十一條鑒定人應當做到:
(一)認真履行職責,科學、及時地作出鑒定結論;
(二)解答要求鑒定方提出的與鑒定結論有關的醫學問題;
(三)為要求鑒定方保守秘密。第十二條參加鑒定的人員應當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迴避的規定;並不得索要或者接受要求鑒定方或者被鑒定人及其親屬的饋贈、宴請。第十三條要求鑒定方應當填寫《刑事醫學鑒定委託書》,並向醫院提供鑒定所需要的有關材料。第十四條鑒定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檢查,作出鑒定結論,填寫《刑事醫學鑒定書》並簽名。
刑事醫學鑒定結論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特殊情況經批準的,可適當延長。第十五條醫院應當對鑒定人的鑒定結論認真審查,同意鑒定結論的,在《刑事醫學鑒定書》上加蓋本醫院公章。不同意鑒定結論的,應當責令鑒定人重新鑒定。第十六條對因某些傷害、疾病體症隱慝等原因需要留院觀察鑒定的,醫院應當向要求鑒定方說明,可在要求鑒定方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留院觀察鑒定。第十七條要求鑒定方對原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要求原鑒定醫院或者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醫院重新鑒定。醫院應當做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醫院作重新鑒定時,應當另外指定鑒定人並聽取省內有關專家意見。重新鑒定。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要求鑒定方對重新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省刑事醫學鑒定委員會進行終局裁定。第十八條刑事醫學鑒定必須由三人以上進行。第十九條進行刑事醫學鑒定的醫院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取消其刑事醫學鑒定資格:
(一)不按規定條件確定鑒定人的;
(二)不將鑒定人名單報送省衛生、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的;
(三)拒不履行鑒定職責或者拒不出具《刑事醫學鑒定書》的。第二十條要求鑒定方徇私舞弊、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鑒定的,或者鑒定人徇私舞弊、作虛假鑒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威脅、利誘、辱罵、毆打鑒定人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二條進行刑事醫學鑒定的醫院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醫學鑒定費、床位費及儀器檢查等費用。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C. 河北省醉駕免於刑事處罰標准
法律分析:醉駕只要符合免於刑事處罰的條件,可以免於刑事處罰,「醉駕免於刑事處罰」要求的條件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4.1 酒精含量閾值
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
表1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mg/100mL)
飲酒後駕車≥20,0
醉酒後駕車≥80
D. 刑事合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刑事合規業務是刑民交叉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辯護業務的延伸。所謂刑事合規業務,是指在刑事指控來臨之前,律師幫助企業及其高管進行相關調查,診斷法律風險,依法化解可能的刑事追訴,提出應對刑事調查的具體方案的法律服務。刑事合規業務,具體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一)事前的刑事合規。(二)事中的刑事合規。(三)事後的刑事合規。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一、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 最高檢刑事合規試點
一是堅持從嚴懲治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犯罪,維護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秩序。二是充分考慮民營企業經營發展實際,對民營企業負責人涉嫌經營類犯罪的,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就不訴,能不判實刑的就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三是深化涉企刑事案件的訴訟監督,特別是對那些長期擱置、既不進行偵查等活動、又不移送審查起訴、也不撤案的涉民營企業「掛案」,組織專項清理。
F. 刑事合規是什麼意思
刑事合規意思為企業在沒有遇到具體法律風險的前提下,律師為企業提供常態化的日常性合規法律服務。
日常性的企業刑事合規法律服務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1、對公司重大決策交易行為的審查把關。對企業每一步的經營、投資、並購都得有律師的身影,每一步都得看有沒有刑事法律風險;
2、完善規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出現商業賄賂、偷稅、侵犯知識產權等常見的法律風險。建章立制是合規的一項日常性的服務;
3、提供企業刑事合規咨詢、報告和授課服務,建立合規文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條 【本法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第一條 【立法宗旨】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第十二條 【刑法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G. 河北省追繳處理刑事犯罪贓款贓物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及時追繳和妥善處理刑事犯罪中的贓款贓物,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均屬贓款贓物。第三條我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追繳和處理刑事犯罪贓款贓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依照本條例辦理。贓款贓物不在本省境內的,商請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協助追繳和處理。第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發現贓款贓物或有嫌疑的物品,嚴禁買賣或窩藏,並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所在單位保衛組織報告。第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追繳和處理贓款贓物,應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海關、稅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銀行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積極協助,提供方便。第二章追繳原則與辦法第六條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贓款贓物,包括贓物變價款或用贓款購買的物品、贓款存入銀行已得利息,均應追繳。不能追回原物的,可以折價退賠。已經揮霍或腐爛變質的,責令犯罪分子賠償損失。第七條對已賣出的贓物,按下列情形追繳:
(一)買主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原物尚在需要追回的,無償追回原物;原物已經消耗或不需要追回的,責令買主按買價退賠;原物又買出的,收繳變價款;
(二)買主不知道是贓物而購買的:原物尚在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按賣價贖回原物;原物已經消耗或不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賠償損失;原物又賣出仍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或賣出者按原賣價贖回原物。第八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武器、彈葯、爆炸物、劇毒物、放射物、麻醉品、淫穢品、迷信品等違禁品,必須全部收繳。第九條犯罪分子贖回贓物或賠償損失,由其經濟收入支付或本人財產折抵。屬於第七條(二)項情況的,可用已追繳的贓物變價款抵繳。
無經濟收入、無財產的未成年犯罪分子,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適當賠償損失,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第十條買主不知道是贓物,犯罪分子又無力贖回或賠償失主損失的,可根據買主與失主的實際情況,按照分擔經濟損失的原則,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決定執行。第十一條需要作物證隨案移送或歸檔保存的贓物,買主拒不交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依法調取。第三章保管與處理第十二條追繳的贓款贓物,辦案機關必須登記造冊,專人負責,妥善保管,不準截留、提成、私分,不準損壞、挪用、調換或佔用,不準自行拍賣。第十三條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組織收繳的贓款贓物,必須逐案開列清單,及時上繳縣、市轄區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處理。第十四條追繳的贓款贓物,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應當隨案移送。其中不便搬運和需要妥善保管的貴重物品,按本條例規定提前處理的贓款贓物及違禁品,必須隨案移送清單和實物照片。第十五條追繳的贓款贓物,需經縣、市轄區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處理。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的贓款贓物,在判決時一並作出處理決定;由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直接處理的案件的贓款贓物,在結案時一並作出處理決定。第十六條追繳的贓款贓物,分別按照下列情形,由結案機關處理:
(一)搶劫、盜竊、詐騙、搶奪和敲詐勒索的財物,屬於機關、團體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的,除單位已報案並經人民法院判決或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歸原單位者外,一律上繳國庫;屬於集體所有制單位或黨費、團費、工會費及職工食堂等集體福利事業單位的財物,退還原單位;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物,退還本人;
(二)貪污的財物,屬於機關、團體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的,一律上繳國庫;其他的退還原主;
(三)走私販私、投機倒把、倒買倒賣外匯、拐賣人口、受賄、賭博等所得非法收入,不論單位或個人,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四)第七條(一)項中買主退賠款、變價款,除犯罪分子無力退賠的,可用於賠償失主損失外,其餘的沒收,上繳國庫。
H. 北京刑事辯護好的律師
陳曉偉,北京著名刑事辯護律師。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現任職於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事務部執行主任、刑民交叉法律事務部北京分中心主任。2016年到2019年,連續四年獲得盈科律師事務所年度優秀律師,年創收均在千萬元以上。陳曉偉律師擅長處理重大,疑難刑事案件,處理結果深受當事人的好評和信任。
陳曉偉律師自2004年開始執業,辦理的刑事案件不勝枚舉,處理過的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成百上千。多年的執業經歷,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和精湛的辯護技巧,對刑事辯護有自己獨特的理解和方法,對公安、檢察院、法院的辦案流程極為熟悉。陳曉偉律師辦理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撤案,檢察院未批准逮捕、不起訴,法院作無罪判決的辯護率極高。
陳曉偉律師尤其擅長經濟犯罪、金融類犯罪、職務犯罪、涉黑犯罪辯護與公司高管人員刑事法律風險防範與解決。
陳曉偉律師執業多年來一直將「胸懷感激,心存敬畏,竭誠服務,伸張正義」作為執業信條。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傾盡所有的幫助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並充分尊重公檢法機關的辦案規定。在獲得當事人的高度評價和信任時,也充分獲得了公檢法機關承辦人員的贊賞。
陳曉偉律師辯護成功案例:
(一)、經濟犯罪案例
1、遼寧杜某虛開增值稅發票案 (遼寧省建國以來最大一起虛開增值稅發
票案);
2、北京逯某涉嫌詐騙案, (無罪辯護,庭審之後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為
由撤回起訴)
3、北京某教育培訓機構負責人李某涉嫌詐騙案; (檢察院未批准逮捕)
4、北京劉某涉嫌詐騙案,涉案金額 5600 余萬;
5、北京梅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涉嫌金額 437 萬元(法
定刑以下量刑);
(二)、職務犯罪案例
1、北京某村主任魯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佔案;
2、首汽集團某分公司經理楊某涉嫌貪污案;(判處緩刑)
3、黑龍江農墾商貿集團原經理劉某涉嫌貪污案二審, (一審判處有期徒
刑十年,二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4、山東省安丘市某國企總經理劉某受賄,挪用公款案;
5、北京金隅集團耿某涉嫌職務侵佔案,涉案金額 1020 萬, (變更起訴
罪名為挪用資金);
6、中國民用航空器有限公司石某涉嫌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額 300 余萬
(判處緩刑);
(三)、涉黑案例
1、內蒙古赤峰市周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河北省承德市段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3、青海省門源縣謝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敲詐
勒索、非法采礦案(青海省全國掃黑除惡專項行動第一案);
4、山東省曹縣馬某涉嫌綁架、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惡勢力犯罪案;
5、河南省羅山縣某人大代表涉嫌非法采礦、強迫交易、 尋釁滋事等惡勢
力犯罪案件;
6、黑龍江省寧安縣董某涉嫌尋釁滋事等惡勢力犯罪案件;
(四)、刑事法律風險防範與解決
1、北京雍和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P2P 平台雍和金融)總經理非法吸
收公眾存款案;(檢察院未批捕)
3、香港某外匯交易平台股東個人刑事法律風險防控專項;
4、黑龍江中現信息有限公司某業務經理李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檢
察院未批捕)
5、北京中投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
案金額 1 億
5、廊坊市黃金佳集團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金額 5.6 億;
6、內蒙古赤峰市五甲萬京集團孫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涉案金額 3.8
億;
7、北京成吉大易楊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金額 69 億;
8、內蒙古鄂爾多斯孟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金額 7.2 億;
9、內蒙古鄂爾多斯塔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檢察院不起訴);
10江蘇宿遷石某涉嫌集資詐騙案,涉案金額 7.8 億;
I. 梁超律師-刑事辯護知名律師
梁超律師,男,畢業於鄭州大學,本科學歷,中共黨員。現執業於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專職律師,刑事風險防控法律事務部主任。執業領域為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控、刑事辯護。京師(全國)刑委會理事、河南省律師協會刑事風控委員會執行委員、河南省法學會會員、河南省律師協會建築與房地產委員會委員、河南省律師協會刑辯律師庫成員、刑事風控講師、曾任河南電視台法制頻道《法制講堂》主講人、中國政法大學國家司法援助中心高級研修班學員、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第九期刑辯班(金融犯罪專題高級研修班)學員。
2009年3月開始正式執業,執業多年來,辦理了大量刑事案件,主要執業領域為企業家刑事辯護、刑事風險防控、刑事合規。
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緩刑、不起訴、降檔量刑):
1、河南機場集團許昌空港公司財務總監汪某萍等人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緩刑)
2、鄭東新區管委會博學路辦事處劉某華等人涉嫌受賄罪案(降檔量刑)
3、河南省煤炭行業住房公積金中心餘某博涉嫌濫用職權罪案(緩刑)
4、河北省政法委督辦衡水某企業張某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緩刑)
5、劉某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
6、鄭州市航空港區平庄村平某偉等人涉嫌破壞交通秩序罪案
7、鄭州市惠濟區張某遷涉嫌盜竊罪案(不起訴)
8、鄭州市二七區張晴等人涉嫌搶劫案(三起行為,降檔量刑至三年)
9、吳某輝涉嫌交通肇事罪(緩刑)
10、鄭某濤涉嫌交通肇事罪(緩刑)
11、劉某濤涉嫌交通肇事罪(緩刑)
12、鄭州計程車司機吳某智涉嫌交通肇事罪(緩刑)
13、開封市尉氏縣王某科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偵查階段撤銷案件)
14、蕪湖市蘇某峰等人涉嫌搶劫(殺人)案(主犯,死緩)
15、長葛市譚某涉嫌販賣毒品罪案(1000克冰毒、500克麻古,無期)
16、北京市朝陽區王某倩等人涉嫌詐騙罪案(偵查階段撤銷案件)
17、路某等11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二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後改判減刑兩年。
18、蘇某等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二審改判,減刑一年半。
19、王某某被控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涉案金額2300餘萬元,一審在法定最低刑確定刑期。
20、魏某被控職務侵佔罪60餘萬元,一審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