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的義務是
(一)被害人的權利
1、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2、申請迴避的權利。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被害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4、請求立案的權利。對於人民檢察院不立案的決定,可申請復議;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請求。
5、對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對於人民檢察院所作的不起訴的決定,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要求提起公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6、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對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7、申請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權利。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被害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8、請求抗訴的權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後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二)被害人的義務
1、如實提供證據、證言的義務;
2、提供所知的與案件相關情況的義務;
3、被詢問後,應當在確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按照檢察人員的提示簽字或蓋章的義務;
4、出庭作證的義務,經法庭傳喚,必須按時到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