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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耐火FTP2012

發布時間: 2023-03-11 10:42:53

① 新密耐火材料廠家介紹

新密是一個城市,是屬於河南省的,新密有很多的廠家,其中新密耐火材料廠是比較多的。今天,我們來了解的是新密耐火材料的廠家有哪些。在那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耐火材料?耐火材料是一種耐火度非常高的材料,一般的耐火度是大於一千多度的,包括了金屬材料和非金屬材料,主要用於工業和冶金業。現在,我們來看新密耐火材料廠。




新密耐火材料廠:

1、河南省新密市長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密市長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位於鄭州市西南風景秀麗的新密市境內,東臨107國道和京珠高速公路,西倚華夏文明發源地——軒轅黃帝宮,距鄭州市國際機場20公里,境內耐火材料資源豐富,交通便利,為本公司的生產和發展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有利條件。公司佔地面積14萬多平方米,建築面積11萬平方米,現有員工750名,各類工程技術人員85人,各種生產設備180台(套),各類檢測設備35台(套),具有年產各種耐火材料製品18萬噸的生產規模。2011年實現銷售產值2.7億元,上交稅費1750萬元,2012年產值可達到3.5億元,上繳稅費近2500萬元。公司是冶金行業煉鋼電爐、鋼包、中間包用耐火材料設計、生產和服務於一體的專業廠家,我公司的主要產品有鎂碳磚、鋁鎂碳磚、鎂鋁碳磚、鋁鎂尖晶石磚、水口磚、水口座磚、透氣磚及各種不定型耐火材料等。




2、新密市振發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新密市振發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位於新密市米村工業開發區,地處中原嵩山腳下,毗鄰京廣、隴海兩大鐵路干線,交通運輸方便,通訊設施完善,境內優質硅石、鋁礬土、煤炭等資源豐富,品質優良,為耐火材枓發展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公司主要產品有玻璃窯用優質硅磚、熱風爐、焦爐、建材化工通用硅磚;優質低氣孔粘土、高鋁低蠕變磚,高荷軟磷酸鹽磚;熔鑄鋯剛玉系列(ZrO2,33~41%的氧化法,還原法熔鑄製品);特種製品(燒結鋯剛玉、鋯英石、莫來石、鉻剛玉、硅線石磚等);澆鑄系列(粘土大磚.錫槽底磚、硅線石磚等)及高強輕質保溫磚和各種不定型耐火材料。




3、新密市中建耐火材料廠

新密市中建耐火材料廠位於商城鄭州與千年古剎少林寺之間的新密市,其獨特的資源優勢、市場優勢、雄厚的科研開發實力,便利快捷四通八達的運輸通訊網路,為耐火、保溫材料的生產與服務提供了得天獨厚的優越條件。主要產品:低氣孔粘土磚、超低氣孔粘土磚、低蠕變粘土磚、莫來石磚、輕質低鐵莫來石磚、微膨脹澆注料、可塑料、搗打料、抗熱震澆注料、耐磨磚、石灰窯用磚、低蠕變高鋁磚、高鋁磚、磷酸鹽耐磨磚、輕質保溫磚及各類保溫材料,可為玻璃、冶金、電力、建材、石油化工、有色冶煉提供各類優質耐火、保溫材料。




以上,就是新密的耐火材料廠推薦。耐火材料一般是屬於無機的非金屬的,而且耐高溫的能力是非常厲害的,可以在幾千度的高溫下保持正常的形態,這樣的材料有很多種,一般用於製作一些工業建設和冶金化工。耐火材料在我國的使用比重是比較大的,幾乎各行各業都會使用到耐火材料,加上現在的安全事故多,耐火材料的使用就更加的廣泛了。

② IMO都有哪些重要的公約啊

IMO最新公約規則修正案簡介 (2002)
2001 - 2010生效

第一部分 2001年1月1日生效

1. SOLAS公約1999年5月修正案 海安會決議MSC.87(71)

第VII章 危險貨物的運載
新增加了D部分 -- 船舶裝運密封輻射性核燃料、鈈和高放射性廢料的特殊要求。使《國際安全裝運密封放射性核燃料、鈈和高放射性廢料規則(INF規則)》成為強制性要求。

2. 國際船舶裝運密封裝輻射性核燃料、鈈和高放射性廢料規則(INF規則)
海安會決議MSC.88(71)

INF規則根據船上裝運放射性核燃料的放射性程度將INF船分為三級:
1級 — 發予證書裝運貨物其總計放射強度小於4000TBq的船舶。
2級 — 發予證書裝運總計放射性強度小於2X10TBq的輻射性或強放射性廢料的船舶和發與證書裝運鈈,總計放射性強度小於2X10TBq的船舶。
3級 — 發予證書裝運輻射性核燃料或強放射性廢料的船舶和發與證書裝運最大總放射強度不受限制的鈈的船舶。
規則包括對破艙穩性、消防安全措施、貨物處所的、供電電源、放射保護設備、船上應急計劃、管理和培訓等方面的要求。
INF規則適用於所有從事INF貨物運輸船舶,包括小於500總噸的船舶。規則不適用於軍艦,軍用補給船或其它僅用於非商業服務的政府船舶,但是希望主管機關能夠使這些船舶符合該規則。

說明: 1. 1993年11月IMO第18屆大會大會決議A.748(18)批准INF規則為建議性規則。
2. 1997年11月IMO第20屆大會決議A.853(20)通過了對A.748(18)的修正案。

參考文件:
1. CCS出版物《IMO第71屆海上安全委員會與第21屆大會通過的部分決議及通函》(中英文合訂本)
2. CCS出版物《IMO第二十屆大會部分決議》(中英文合訂本)

3. MARPOL 73/78公約1999年修正案 環保會決議MEPC.78(43)

附則I
第13條 防止現有油船油污染的措施
附則I第13條防止現有油船油污染措施的修正案將本條規則原適用於20,000載重噸以上原油油船和30,000載重噸以上成品油油船的范圍擴大到 20,000載重噸以上裝運燃油、重柴油或滑油的油船。即裝運燃油、重柴油或滑油的油船要符合與原油油船同樣嚴格的要求。
附則II
第16條 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海上污染應急計劃
不遲於2003年1月1日,要求150總噸及以上的運載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配有一份經認可的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海上污染應急計劃。或者,可將附則I第26條要求船上油污染應急計劃」與「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海上污染應急計劃合並。這種情況下,合並的計劃名稱為船上海上污染應急計劃。
4. 1965年國際便利海上運輸公約(FAL)1999年9月修正案 便利運輸委員會決議FAL.6(27)
該修正案涉及了對非法葯品貿易打擊,船舶、乘客、船員及貨物的非法抵達、停留及啟程,以及電子數據交換(EDI)的使用以增加船舶的透明度。

第二部分 2002年1月1日生效

1. SOLAS 2000年5月修正案 海安會決議MSC.91(72)

第III章 救生設備與裝置
第28.1條關於直升機降落區和登乘區的要求由適用於130 m 以上的客船改為只適用於130 m 以上的客滾船。

附 錄
附錄中的「貨船構造安全證書」和「貨船安全設備證書」中,船型欄下面增加「散貨船」一項。

2. MARPOL 73/78公約2000年4月修正案 環保會決議MEPC.84(44)

附則III(防止海運包裝有害污染規則)的修正案從包裝有害物質的准則中刪除了沾染海洋食品作為判定標准。沾染是指某種產品,它能被某種生物體所攜帶,並且進而能影響海洋食品的口味和氣味使之變差。一種物質當被發現沾染海洋食品時,則定義為易沾染的。
修正案意味著那些僅僅基於沾染特性而被定義為海洋污染物的產口將不再劃為海洋污染物。

第三部分 2002年2月1日生效

1. MARPOL 73/78公約1997年修正案 環保會決議MEPC.75(40)

附則I
第25A條 – 完整穩性
對於2002年1月1日以後交付使用的5,000載重噸以上的油船,其GM和GZ值,在任何設計的裝載和壓載狀況下,包括設計液體調駁操作的中間狀態,應滿足完整穩性對其的要求。在各種狀態下壓載艙都假定為靜止。無論在海上還是在碼頭,都應滿足最小的GM標准。
5,000載重噸以上的兼用船可以用簡單的操作程序來滿足要求.

第四部分 2002年7月1日生效

1. SOLAS公約1998年5月修正案 海安會決議MSC.69(69)

第II-1章 構造-結構、分艙與穩性、機電設備
第14.3條 客船和貨船水密艙壁等的構造和初次檢驗
增加了一句:如由於沖水試驗可能造成機械、電氣設備絕緣或舾裝件的損壞而不可行時,可用對焊接縫的細致目視檢查代替,必要時用著色滲透試驗或超聲測汛試驗或等效試驗加以支持。

第IV章 無線電通信
第5-1條 全球遇險與安全系統的標識
要求締約國政府做出適當安排登記GMDSS標識,並使搜救協調中心一天24小時都能得到這些標識的信息。
第15條 維修要求
新增15.9條,要求衛星應急無線電示位標(EPIRBs)在不超過12個月的間隔期內對操作性的各個方面進行測試。
第18條 船位更新
要求船上安排的雙向通信設備應能從內部或外部航行接收裝置中自動地獲得船舶遇險時的船位信息。

第VI章 貨物裝運
第5.6條 堆裝和系固
除固體和液體散裝貨物以外的所有貨物都要求按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貨物系固手冊進行裝載、堆裝和系固。

第VII章 危險貨物的裝運
第6.6條 堆裝和系固
要求除固體和液體散裝貨物以外的所有貨物都要求按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貨物系固手冊進行裝載、堆裝和系固。

2. SOLAS公約2000年12月修正案 海安會決議MSC.99(73)

第II-1章 構造 — 結構、分艙與穩性、機電設備
第3-4條 液貨船應急拖帶裝置
修改後的第3-4條要求20,000載重噸以上的新造液貨船的應急拖帶裝置能在船舶失去主動力時能迅速開動,並能容易地連接到拖船上。用於能迅速開動的拖帶裝置至少有一個應是預先設置的,船舶兩端的應急拖帶裝置要有足夠的強度,要考慮到船舶的尺度和噸位,以及惡劣氣象條件下可能承受的力。
對於現有液貨船,拖帶裝置的設計和構造應根據由海安會決議MSC.35(63)通過的《液貨船的拖帶裝置導則》進行認可。
第3-5條 新裝含有石棉的材料
無論是新船,還是現有船, 一律禁止新裝含有石棉的材料,但下列情況除外,:
(1) 旋轉葉片式壓縮機和旋轉葉片式真空泵中使用的葉片;
(2) 在有著火、毒性危險的高溫或高壓下用於液體循環的水密接頭和襯墊;
(3) 於1000℃以上溫度環境中的柔性隔熱組件。
第43條 貨船應急電源
第2.2.6段後新增2.2.7段,要求2002年7月1日及以後建造的液貨船,應急電源還要保證對所有貨油泵艙內的應急照明供電18小時。

第II-2章 構造—防火、探火和滅火
全部重新改寫的第II-2章將完全替代現行的II-2章。 修改後的第II-2章將有關消防設備、消防布置的技術標准從公約中分離出來, 成為一本獨立的強制性規則, 即《國際消防系統安全規則(FSS規則)》。新的第II-2章與《FSS規則》一起構成了SOLAS公約中全新形式的防火保護、探火、滅火和逃生的消防安全模式。在保留了基本的規定要求的同時,還允許採用認可的替代消防安全設計和布置的方法。
修改後的第II-2章適用於新船。但如果當現有貨船改裝為客船時,則無論該貨船的原建造日期為何時,都將按改建開始之日的新造客船對待。此外,還有一些新的要求也適用於現有船,將在下面特別給予強調。
新船
新的第II-2章提出了消防安全目標和達到這些目標的功能要求。消防安全目標為:
(1) 預防火災和爆炸的發生;
(2) 減少火災造成的生命危險;
(3) 減少火災對船舶、貨物和環境破壞的危險;
(4) 將火災和爆炸抑制、控制和撲滅在火災起源處所;
(5) 為乘客和船員提供充分和易到達的逃險通道。
新II-2章的規則中包含了功能要求,可歸納總結為:
(1) 用隔熱的結構限界面將船舶劃分成若干主豎區和水平區;
(2) 用隔熱的結構限界面將居住處所與船舶其它處所隔離開;
(3) 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4) 在各火源區內探查任何火源;
(5) 將火災限制在火災發源處所和就地撲滅;
(6) 脫險措施和到達滅火設備
(7) 通道的保護;
(8) 滅火設備的即刻可用性;
(9) 使可燃貨物蒸汽引燃的可能性降至最小。
當一艘船舶滿足下面任何一條時,即認為是滿足了II-2章規定的功能要求和達到了消防安全目標:
(1) 船舶的整體設計和布置符合本章B、C、D和E(或G)部分有關的規定條文的要求;
(2) 船舶完全用替代設計和布置,並按照F部分要求進行審核和認可;
(3) 船舶設計和布置中一部分是用替代方法並按照F部分進行了審核和認可;
(4) 船舶設計和布置中一部分是用替代方法並按照F部分進行了審核和認可,其餘部分則符合本章B、C、D和E(或G)部分有關的規定條文要求。
B、C、D、E和G部分的規定要求的形式與現行II-2章相同。F部分為說明替代布置符合要求的新方法。
新的II-2章由7個部分組成,共有20條規則:
A部分 通則
該部分包括第1條、第2條和第3條。為本章的適用范圍。消防安全目標、功能要求和定義。
B部分 火災和爆炸的預防
第4條至第6條,為有關引燃概率、火勢發展和產生煙和毒性的條款。
C部分 火災和爆炸的遏制
第7條至第11條,涉及一旦發生火情時,如何探測和滅火,包括了對探測、報警、煙霧擴散的控制、限制火勢、滅火和結構完整性的要求。
D部分 脫險
第12條和第13條,包括對通知船員和乘客,以及脫險通道的要求。
E部分 操作要求
第14條至第16條,包括了操作設備狀態和維護、須知、船上培訓、演習和操作要求。
F部分 替代設計和布置
F部分只有第17條。給出了不按前面B、C、D、E和G部分規定要求設計和布置的消防安全的替代設計和布置的方法。該條規則規定了對替代布置的分析、評價和批準的要求。(註:參閱MSC/Circ. 1002《消防安全替代設計和布置導則》)
G部分 特殊要求
第18條至第20條,包括對直升機設施、裝運危險貨物及車輛,特殊分類處所和滾裝處所保護的附加要求。

現有船
修改後的第II-2章要求現有船應符合現行第II-2章的規定,包括適用的有關修正案的要求。此外,還引入了一些新的附加要求,要點如下:
第1條 適用范圍
1.3.1 所有船舶,進行修改、改裝、改建及與此有關的舾裝時,應至少繼續符合在此之前適用於這些船舶的要求。作為一條原則,對現有船舶進行修理、改裝、改建及與此有關的舾裝之前就已滿足的新船要求,在修理、改裝和改建後應至少繼續滿足這些要求。
1.3.2 船舶尺度或客船居住處所發生重大變更的修理、改裝、改建,或者通過修理、改裝、改建來增加船舶營運壽命時,應在主管機關認為合理可行的范圍內滿足對新船的有關要求。
1.6.5 現有兼裝船不應裝運除油以外的貨物,除非所有的貨物處所都不裝油並且已經除氣,或者其布置經過主管批准。
(註:參見經MSC/Circ.387號通函修正的MSC/Circ.355通函《惰性氣體系統導則》)
1.6.7 所有現有液貨船在2002年7月1日後第一次計劃進塢時(但最遲不得超過2005年7月1日)都要安裝4.5.10.1.1要求的泵艙艙壁軸套、 軸承和泵外殼上的溫度感測器;4.5.10.1.4要求的泵艙內艙底水位監測數量和碳氫氣體濃度連續監控系統。采樣點或探測頭應位於適當位置,以便能探測到可能發生的泄漏危險。一旦碳氫氣體濃度達到預先設定值(不高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10%)時,泵艙和貨物控制室內的聲光報警信號能自動發出信號,警告船上人員。如果現有的監控系統預先設定值不高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30%,則可考慮被接受。
第10條 滅火
對於現有船上新的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4.1.3禁止使用以鹵代烴1211、1301和2402以及全氟化碳的滅火系統。
2,000總噸及以上的現有客船要在不遲於2005年10月1日之前符合下述10.5.6的要求:
10.5.6 容積超過500m的A類機器處所,除安裝10.5.1.1要求的固定或滅火系統外,還應有一認可的水滅火系統或等效的局部適用的滅火系統保護該處所。(註:參見海安會通函MSC/Circ.913《用於A類機器處所的固定式水基局部滅火系統認可導則》)。在無人周期值班的機器處所,滅火系統應既能自動釋放又能手動釋放。對於連續有人值班的機器處所,滅火系統只要求手動釋放。
10.6.4 深油炸鍋設備要裝有自動或手動滅火系統。滅火系統要通過按主管機關接受的國際標准(ISO 15371-2000) 進行的試驗;配備一個主用恆溫器和一個備用恆溫器,恆溫器應有能在出現故障時發出警報的裝置;配滅火系統啟動後自動關閉電源的裝置;顯示裝有深油炸鍋廚房內滅火系統投入工作的報警裝置和有清晰標明開/關狀態的滅火系統的手動操作控制器。
第13條 脫險通道
現有船應到2002年7月1日後的第一次檢驗時滿足13.3.4.2至13.3.4.5以及13.4.3的要求。
13.3.4.2 所有船舶在居住處所內都要至少有兩套緊急逃生呼吸裝置。
13.3.4.3 客船上,每一主豎區內至少要有兩套緊急逃生呼吸裝置。
13.3.4.4 36人以上的客船,除上述3.4.3的要求外,每一主豎區內還應再配兩套緊急逃生呼吸裝置。
13.3.4.5 但13.3.4.4和13.3.4.5不適用於構成單獨的主豎區的梯道環圍和船艏和船艉不含有第9.2.2.3條所定義的第(6)、(7)、(8)或(12)類的主豎區。
13.4.3 緊急逃生呼吸裝置
13.4.3.1 所有船舶上,機艙 處所內的緊急逃生呼吸裝置應放在容易看見的地方,並且在一旦發生火災時能快速容易到達存放位置取用。存放位置要考慮機艙內的布置和在機艙內工作人員的數目。(參見MSC/Circ.849緊急逃生呼吸裝置性能、位置、使用和保養導則)
13.4.3.2 消防控制圖上要標出這些呼吸裝置的數目和位置。
13.4.3.3 緊急逃生呼吸裝置要符合《消防安全系統規則》的要求。
E部分 操作要求
除了第16.3.2.2和16.3.2.3外,現有船舶要在不遲於2002年7月1日之後第一次檢驗時滿足E部分的所有要求(第14條至第16條)。
第14條 操作和維護
本條規則要求的所有布置都要保持隨時可用的狀態,並且要進行適當的試驗和檢查。要按MSC/Circ.850中的導則進行維護、試驗和檢查。另外,船上要保存一分保養計劃,當主管機關要求時要能出示供檢查。
(註:參見MSC/Circ.850《消防系統和設備的維護和檢查導則》)
第15條 須知、船上訓練和演習
本條規則的目的是通過對船上人員培訓和演習在緊急情況下如何按正確程序行動給予指導,來減輕一旦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後果。

第V章 航行安全
SOLAS第V章經過全部重新修改。修改後的新V章適用於所有新造船 (一切航線上的所有船舶)。此外,有些要求也適用於現有船舶。
新 船
與原第V章相比,關鍵的改變包括: 採用電子海圖的要求; 300總噸(原第V章要求500總噸以上)及以上船舶要求配備測深儀、航程和速度測量
裝置; 適當保管航行活動記錄; 駕駛台設計要求; 航行設備的認可要求; 所有新造客船(不論船舶尺度)、300總噸以上國際航行貨船和500總噸以上非國際航行貨船,要求配備自動識別系統(AIS); 所有新造客船和3000總噸以上(除客船外)的所有新造船,要求配備航行數據記錄儀(VDR)。
現有船舶
關鍵變化如下:
使用電子海圖的要求
配備GNSS或陸地無線電導航系統接收機後,則不再要求無線電測向儀(DF); 適當保存航行活動記錄
駕駛台設計要求
航行設備認可要求
按下述時間表配備自動識別儀(AIS):
對於國際航行船舶:
1. 客船不遲於2003年7月1日;
2. 液貨船不遲於2003年7月1日之後的第一次安全設備檢查時;
3. 除客船和液貨船以外的50,000總噸以上的船舶,不遲於2004年7月1日;
4. 除客船和液貨船以外的10,000總噸以上但小於50,000總噸的船舶,不遲於2005年7月1日;
5. 除客船和液貨船以外的3,000總噸以上但小於10,000總噸的船舶,不遲於2006年7月1日;
6. 除客船和液貨船以外的300總噸以上但小於3,000總噸的船舶,不遲於2007年7月1日。
由上可知,最遲到2007年7月1日,所有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全部都要配備AIS。
對於非國際航行船舶:
不遲於2008年7月1日。
若船舶在上述實施日期之後兩年內將永久退出營運,則船旗國主管機關可以免除該船舶關於配備AIS的要求。
從事國際航行的現有船舶要求按下列時間表安裝航行數據記錄儀(VDR):
客滾船不遲於2002年7月1日之後的第一次檢驗時;
除客滾船以外的客船不遲於2004年7月1日。

第IX章 船舶安全作業管理
本章已於1998年7月1日生效。某些類型的船舶(如客船、散貨船、油船和液化船等)從1998年7月1日起即要求滿足ISM規則要求, 對於其它貨船和海上移動鑽井平台要求到2002年7月1日要符合本章要求。此次修改第IX章,使ISM規則成為了法定的要求。
第X章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第73屆海安會通過了新的《2000年高速船安全規則》。該規則是新的完整版本,前一版規則相應地稱為《1994年高速船安全規則》。第X章經過了修改,反映了規則現有的兩個版本。

註:2002年12月召開的SOLAS公約海上保安外交大會通過的修正案對此進行了修正,現有船配備AIS的時間表又做了新的調正,具體要求參見本書第十五部分第3條
②現有貨船是否要求安裝VDR有待IMO正在進行的可行性研究的結果,預計2004年1月1日前將有結論。

《2000年高速船安全規則》適用於2002年7月1日以後建造的高速船。此外,對現有船,要求在進行修理、改裝或重大改建時,如主管機關認為可行,也應符合《2000年高速船安全規則》的要求。

3. 《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2000 HSC 規則) 海安會決議MSC.97(73)

如前所述,73屆海安會通過了新的《2000年高速船安全規則》。該規則是新的完整版本,前一版規則相應地稱為《1994年高速船安全規則》。
2000版規則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第2章「浮力,穩性和分艙」、 第4章「起居處所和逃生措施」 以及第7章「防火安全」。此外,其它章節也作了一些修改。
新建和現有的高速船同樣還應根據SOLAS公約所要求公約船安裝AIS和VDR的時間表來備配AIS和VDR。

4.《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FSS 規則) 海安會決議MSC.98(73)

如上所述,73屆海安會通過了FSS規則,該規則包括了滅火系統和設備的技術標准。該規則被引入SOLAS第II-2章,而成為強制性要求。

5.《國際耐火試驗程序應用規則》(FTP 規則)修正案 海安會決議MSC.101(73)
第73屆海安會通過了FTP規則的修正案,新增了附錄1的第10部分和第11部分。主要是增加了根據2000 HSC規則建造的高速船所用阻燃材料試驗和防火分隔試驗要求。

6. 《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 規則)的修正案
海安會決議MSC.102 (73)

《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BCH 規則)的修正案( 海安會決議MSC.106(73)
IBC規則和BCH規則經過修正後,對2002年7月1日及以後安裝到新船和現有船上的新的液貨軟管的原型試驗作了要求。在安裝前,每段軟管都應進行液壓試驗。此外,還引進了對新船和現有船上次要貨艙透氣系統的要求。對現有船,應於2002年7月1日以後,在計劃的第一次塢檢前滿足這些要求, 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2005年7月1日。但主管機關可以對500總噸以下的船舶的要求進行適當放寬。
對裝載的硫化碳的要求也進行了修改。

7.《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IGC 規則)的修正案
海安會決議MSC.103(73)
《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GC 規則)的修正案 海安會決議MSC.107(73)

IGC規則和GC規則進行修改後對2002年7月1日及以後安裝到新船和現有船上的新的液貨軟管的原型試驗作了要求。在安裝前,每段軟管都應進行液壓試驗。此外,IGC規則經修改後還對貨艙艙底短管和A類獨立式液艙船舶的防撞間空間的短管作了規定。對自閉閥的要求也作了修改。
同時還引入了新的要求,即惰性氣體系統除了與貨艙和防撞間空間的連接外,應與裝貨區域的裝卸貨系統分開。

8. 《國際安全管理規則》(ISM 規則)修正案 海安會決議MSC.104 (73)

修正案將原規則分成了A和B兩部分。在B部分中新增加了14、15和16章, 分別為臨時證書、證書格式及驗證的規定。第13章 - 發證、定期認證和控制也做了修改。

9.《散貨船和油船檢驗期間加強檢驗程序導則》(A.744(18)決議)的修正案 海安會決議MSC.105 (73)

新的修正案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對15年及以上的散貨船和油船的船殼板和船底板的檢驗必須在船舶進塢的條件下進行。對於15年船齡以下的船舶,在期間檢驗時,如果船底板的檢驗不作為加強檢驗的一部分,船底板的替代檢驗可以在船舶漂浮狀態下進行。船舶只有在條件令人滿意、 設備配備適當、並在具有相應資質人員操作的情況下,才能採用漂浮狀態進行檢驗。為了符合這些要求,在此強烈建議船東和船舶經營者,在事前安排檢驗時,認真考慮船舶的進塢要求。
修正案還要求船長130米及以上的油船,當船齡達到10年以後,在進行構造安全換證檢驗的時候,如測厚結果表明構件減薄超過原尺寸的10%時, 則要求進行總縱強度評估, 評估時要用構件的測量厚度,或根據具體情況採用換新或加強板的實際厚度。B部分新增加的附錄12中給出了評估衡准。
與此同時,IMO注意到了IACS的統一要求UR S7和UR S11,因此決定實際剖面模數不應小於IACS統一要求中規定的新船的剖面模型的90%。

第五部分 2002年9月1日生效

1. MARPOL 73/78公約2001年修正案 環保會決議MEPC.95(46)

附則I
第13G條 防止現有油船油污染的措施
隨著一些大型油船事故的發生,包括ERIKA的沉沒,致使13G條被完全修改,按新的修正案要求,50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輪的淘汰日期比原先規定的日期進一步提前了。
修正案適用於在13F(1)條規定的日期前簽定建造合同、安放龍骨或交船的,且載重噸為5,000噸及以上的油船。然而這些條款不適用於符合13F條要求的船舶。此外,也不適用貨艙邊界到船殼或船底板的距離不必完全滿足最小距離要求, 並且符合13F(3)(a)和(b)或13F(4)或13F(5)條要求的船舶。但這種情況下, 邊艙保護距離應不小於IBC 規則中的規定, 雙層底保護距離應符合13E(4)(h)的規定。
在13G條中,將油船分為3類:
1類油船: 是指20,000載重噸及以上裝載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潤滑油作為貨物, 和30,000載重噸及以上裝載上述油類的外的油類作為貨物, 而且不符合附則I第1(26)條所定義的新油船要求的油船。
2類油船: 是指20,000載重噸及以上裝載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潤滑油作為貨物, 和30,000載重噸及以上裝載上述油類以外的油類作為貨物,並且符合附則I第1(26)條所定義的新油船要求的以上兩類船舶。
3類油船: 是指載重噸等於或大於5,000噸,但小於第1類和第2類所規定的噸位的油船。
13G條所適用的油船應不得遲於下表規定的年份的交船周年日前滿足13F條的要求。實際上,這也就意味著到規定日期,不滿足要求的船舶將被淘汰。

油船類別 交船年份 符合13F或淘汰的年份
1類 1973年及以前 2003
2004
1974、1975
2005*
1976、1977
2006*
1978、1979 、1980
2007*
1981年及以後
2類 1973年及以前 2003

1974、1975 2004
2005
1976、1977
2006
1978、1979
2007
1980、1981
2008
1982
2009
1983
2010*
1984
2011*
1985
2012*
1986
2013*
1987
2014*
1988
2015*
1989年及以後
3類 1973年及以前 2003
2004
1974、1975
2005
1976、1977
2006
1978、1979
2007
1980、1981
2008
1982
2009
1983
2010
1984
2011
1985
2012
1986
2013
1987
2014
1988
2015
1989年及以後
* 需滿足以下所述的CAS要求
根據13G(5)條規定,船旗國可以允許某些有雙層底或雙殼的2類或3類油船在符合某些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上表規定的日期後繼續從事營運。但是,同時又規定港口國有權可以拒絕這樣的油船進入其港口或碼頭。
1類油船隻允許航行至自其交船日起的第25周年日,除非它要麼滿足13E(4)條規定的保護處所要求,要麼配備靜壓平衡裝載。
1類船舶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以後以及2類船舶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以後,只有經過狀況評估計劃(CAS)評估且合格後,方能繼續從事營運。

2. 狀況評估計劃 環保會決議MEPC.94(46)

狀況評估計劃(以下簡稱CAS)是對加強檢驗計劃導則(A.744(18))的補充。CAS是為了驗證單殼油輪的結構狀況在檢驗的時候是可接受的,並在經過滿意的後續周期性檢驗以及經過船東的適當保養的前提下,將在隨後的營運期間繼續保持可接受的狀況。CAS的要求包括加強對結構狀況報告的確認以及對船舶本身的確認和檢驗程序是否適當地並完整地完成情況的確認,還要增加這些認證工作的透明度。該計劃要求CAS的符合性評估應結合A.744(18)要求的中間檢驗或換證檢驗一起完成。CAS的規定在結構標准方面沒有超出IMO現行公約、規則和建議的要求。
隨著今後對A.744(18)的修正,CAS也將根據需要適時更新。
CAS檢驗可以由主管機關進行,也可以由船級社代表主管機

③ 九江電信機房有多大能放多少台伺服器。

你好,以上是九江電信機房的詳細介紹,希望可以幫到你.

◆空調

機房環境溫濕度:

平均溫度:冬季:20±2℃

夏季:23±2℃

溫度變化率:<5℃/h

相對濕度:50%±10%

潔凈度:符合標准ASHRAE52-76,空氣中0.5nm的塵粒數少於18000粒/升

雜訊:關閉主設備的條件下,在工作人員正常辦公位置處測量不高於68dB(A)。(GB)

◆防火

防火系統基於以下原則建設:

採用高靈敏度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採用環保型FM200氣體滅火系統;FM-200氣體滅火系統保護區及存儲環境溫度為0-54℃,存儲壓力25kg/cm2;

本氣體滅火系統能以自動、機械手動和遠程啟動三種方式啟動;設有備用電源,操作時間為24小時;

所有氣體滅火保護區的維護構件滿足一定的抗壓要求,其允許壓強差不低於1.2kPa.防護區的隔牆和門的耐火極限均不低於0.6h;吊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0.25h;

滅火系統在啟動前能自動檢測被保護區是否有人員存在;

火災發生時,自動聲光報警,警示相應區域人員撤離。

防火動作原理:

當防護區火災發生,感煙探測器報警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報警,閃燈,警鈴動作,提示工作人員撤離火災發生區域;當感煙探測器報警和感溫探測器同時報警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報警,防護區外閃燈、蜂鳴器動作,控制聯動系統切除非消防電源、關閉相應區域防火閥等聯動設備,同時啟動紅外探測系統;當紅外探測系統確認相應保護區無人員存在時,啟動氣體滅火系統進行滅火。

防火系統建設的標准和規范: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98

電子計算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93

◆門禁

系統選用系列感應卡式門禁設備,並具有聯機管理功能。

◆防雷

滿足執行10/350us坡形,可防護雷電流150kA對建築物的破壞。建築物內部的計算機機房用電器可承受10/350us75kA的雷電流的沖擊[IEC1312的標准].雷擊建設可滿足如下相關標准。

GB2887-89《計算機場地安全要求》

GB50174-93《電子計算機房設計規范》

GB50057-9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4-95《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A173-1998《計算機信息系統防雷保安器》

GB3482-3483-83《電子設備雷擊試驗》

GB11032-89《交流無間隙避雷器》

郵電部《通訊產品入網檢定認證細則》

IEC1024-1∶1990《建築防雷》

IE1312-1∶1995《雷電電磁脈沖的防護通則》

ITU.TS.K20∶1990《電信交換設備耐過電壓和過電流能力》

ITU.TS.K21∶1998《用戶終端耐過電壓和過電流能力》

◆地板抬升系統

阻燃性:60REI

抗靜電性:105-109

隔音:大於32DB

集中承受力:2000-7000N

地板抬升高度:》=350mm

分散承受力:15000-35000N/m2

施工標准為:國家標准《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GB6650-86)

◆漏水檢測系統

漏水檢測系統可提供24*7*365的實時檢測。

◆布線

布線系統在每個機架上提供結構化布線槽,為每個機架提供局域接入服務。機架布線槽有兩種規格:2埠或4埠。

IDC採用超五類布線系統。

IDC綜合布線系統根據不同的機房條件採用下走線方式或上走線布線。

IDC綜合布線系統建設採用的標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物結構化布線標准:建築與建築群結構化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修訂本(CECS72:97);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物結構化布線標准:建築與建築群結構化布線系統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修訂本(CECS89:9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城市住宅區和辦公樓電話通信設施設計標准(YD/T2008-93);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信行業標准:總配線架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YD/T694-93);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信行業標准:通信設計安裝抗震設計暫行規定(YD2003-92);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部標准:市內通信全塑電纜線路工程設計規范(YDJ9-90);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部標准:電信網光纖數字傳輸系統工程施工及驗收暫行技術規定(YDJ44-89);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部標准:市內電話程式控制交換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暫行技術規定(YDJ50-88);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部標准:市內電話線路工程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試行)(YDJ38-85);

ISO/IEC11801國際商用建築物布線標准;

EIA/TIA568商用建築物電信布線標准;

EIA/TIA569電信通路和空間商用建築標准;

EIA/TIA570住宅和輕工業建築布線標准;

IEEE802.3、IEEE802.4、IEEE802.5、IEEE802.12;

歐洲標准EN50167、EN50168、EN50169.

◆機房接地系統

根據計算機系統的要求,IDC提供的接地系統包括交流工作地、安全保護地及防雷保護地,計算機專用交流工作地,其接地電阻1.機房的靜電電壓1KV.鍍鋅鋼管、金屬軟管、金屬接線盒外殼等均進行了可靠接地。

機櫃外殼、金屬管道及支架等均接地,中性線則只在變壓器處。

◆機架系統

採用19英寸標准網路機櫃,機櫃高度為42U,機櫃深度為800mm至1000mm,機櫃採用全鋼材料,承重為600KG.

機櫃提供可選的風扇單元,可支持冗餘的四至六個風扇。可選走線槽,托隔板,線管理器。

◆監控系統

監控系統可對整個IDC的工作空間進行監視。人員主要出入口、走道及設備較為集中的房間(空調室,機房)設置固定式CCD攝像頭機。

存儲系統支持對圖像進行五個小時的記錄、存儲。

根據客戶要求,可提供30天的監控圖象。

◆裝修

CNC數據中心裝修既實用又氣派,具體施工指標遵循如下相關國家標准:

《計算站場地技術要求》(GB2887-89)

《電子計算機機房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J/T30003-93)

《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GJ73-91)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9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98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

《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GB9361

《處理保密信息的電磁屏蔽室的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BMB3-1999

《通訊機房靜電防護通則》YD/T754-95

《環境電磁衛生標准》GB9175-88

《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

◆電力供應

1)強電系統

億恩數據中心採用雙路高壓市電引入,經變壓輸入UPS,UPS的輸出送至配電櫃,每個機櫃都配備了不同相位的二路供電線路,每個機櫃標准可用電源平均功率為1.5KVA,可按照需要增加機櫃的可用電源功率至4KVA.

2)UPS系統

機房UPS系統和備用柴油發電機系統共同提供IDC冗餘電源。UPS系統的建設容量為斷電後滿足以下系統用電20-30分鍾,採用N+1並聯冗餘備份。

機房設備用電;

應急照明;

門禁系統用電;

40%的空調系統用電;

消防系統用電。

3)備用柴油發電機系統

柴油發電機系統設計為N+1冗餘備份系統,額定功率N≥IDC各系統功率之和。設計儲油滿足油機系統運行時間≥8小時。

●服務特性

智能帶寬管理

通過億恩數據中心專用帶寬控制系統為用戶網站提供不同形式的帶寬管理:基於IP地址、基於埠、基於網路協議等,能夠最大限度有效分配和利用帶寬資源,並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對網站的惡意攻擊。

網路安全服務

隨著計算機網路在人類生活的各個領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網路被非法入侵的現象也日益增多。重要資料被竊取,網路系統遭破壞導致癱瘓,這些由於網路的"不安全"而導致的嚴重後果已經給眾多商業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網路安全問題的解決刻不容緩,網路安全服務應運而生。

●防火牆:客戶通過購買或租用億恩公司的防火牆以保證客戶網路安全。

●安全掃描、評估與加固:採用安全產品定期對託管主機進行安全掃描與加固,向客戶提交安全評估報告及安全漏洞修補措施方案,依客戶意見進行系統加固。

●網路安全實時監測:IDC網路管理中心實時監測IDC內部整個網路系統的數據流,保證IDC的網路安全。同時還可以對客戶託管主機進行安全監控。

網路監測服務

網路監測服務提供7×24小時的網路支行狀態監測,網路監測主要包括用戶網路流量、商品狀態、應用服務等。IDC專業網路工程師依據網路監測報告進行分析,為客戶提供優化網路方案,保證用戶網路穩定、應用系統高效支行。

採用專門針對託管伺服器進行集中式管理而設計的IDC管理軟體,使用先進的技術實現以下功能:

●支持多平台的服務層的數據採集

●採集客戶伺服器的埠流量、WWW服務、FTP服務、MAIL服務、CPU使用率、虛擬內存使用率等數據。

專業技術能力

億恩數據中心擁有經驗豐富的系統工程師,在NT平台、Linux平台、UNIX平台、AIX平台伺服器的配置、管理維護上具有多年的經驗。您將不必花費額外的費用即可獲得專業工程師的24小時服務。

網路品質

億恩數據中心的光纖專線通過光端機直接接入ChinaNet骨幹網,目前北京電信機房通過6.6G光纖直接連接於ChinaNet骨幹網,另有655M作為備份線路;上海機房擁用6.6G帶寬直接連接於ChinaNet骨幹網;河南機房擁用6G帶寬直接連接於ChinaNet骨幹網。同時承諾用戶伺服器直接通過交換機路由口接入光纖專線,因此您得到的網路帶寬貨真價實。

電力保障

億恩數據中心設有專用的變電站,電源分兩路從發電廠輸送到變電站;為保障分配給用戶的電力不間斷的供應,億恩數據中心電力機房安裝了智能UPS系統及容量充足的電池,可以保證持續供電;此外,億恩數據中心還配備柴油發電機組,可為用戶提供99.99%的電力供應保障。

安全保障

億恩數據中心大樓有7×24小時的專業保安人員,用戶進入大樓時,需登記或持有通行卡方可入內。為保證用戶的託管設備安全,億恩數據中心具有電視監控及出入機房控制系統,達到整個樓層沒有監視盲區;電視牆監控系統有專人7×24小時值守,所有錄像保存3個月以上;出入機房門禁系統採用先進的資料庫管理,用戶身份卡內保存有持卡人編號,進出區域限制,時間限制等,只有經過特殊授權的人員才能進入重要區域。

消防保障

億恩數據中心機房採用防火構架及材料,消防能力符合電信級標准,備有多個緊急通道;機房及樓道內安裝溫度煙霧感應消防系統,防火報警探測頭,遇火情時系統自動報警,並啟動惰性氣體滅火系統滅火。此外,機房內還可另外配備手提式、推車式滅火器。

技術支持保障

億恩數據中心專業工程師7×24小時待命,為用戶提供設備、線路等問題的技術支持;協助用戶完成安裝設備、布放網路線路、網路監控等工作。

服務品質標准

SLA(ServiceLevelAgreement,服務品質協議)是國際通行的客戶服務評估標准,是一種由服務供應商與用戶簽署的法律文件,該文件承諾只要用戶向服務供應商支付相應服務費用,就應享受到服務供應商的相應服務。SLA不僅明確了違約方的經濟懲罰性條款,而且有助於用戶的服務商提供具體服務的能力、可靠性和響應速度做出充分正確的評估。

網路聯通性

用戶接入設備到IDC出口路由器間網路聯通率,即每月不聯通的時間不超過協議規定時長。承諾用戶網路聯通時間,保證每月的網路聯通性在99.9%以上。

隨時升級

隨著您業務的發展,對網路資源的需求將不斷增加。億恩數據中心依託豐富資源,將隨時滿足您對伺服器配置、機位空間和帶寬的擴充要求,全力支持您的業務增長。

快速服務

服務合同簽定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伺服器的配置、調試;您可以通過WEB、EMAIL和電話隨時得到系統工程師的技術支持服務。億恩數據中心24小時向用戶開放,並備有客房、餐飲為用戶提供良好的操作環境。

費用可控

資源外包服務的費用可以通過服務商的選擇和商務談判達到完全可控,強於建設高成本、高管理復雜度和高變動風險的網站系統和雇傭工程師。

●服務內容

1、提供標準的機房環境(標准機架/UPS電源/空調/照明/網路線路等);

2、提供安全、可靠、通暢的網路環境,節省高昂的專線及網路設備費用;

3、三層保護的供電環境,保證託管伺服器24小時正常運轉;

4、在機房配備經驗豐富的網管工程師,時刻保證網路暢通無阻;

5、託管主機經億恩數據中心的信息平台接入ChinaNet;

6、系統的網站建設免費培訓;

7、免費提供相應的IP地址;

8、免費域名解析服務;

9、開戶/簽定合同/付款一次完成後,立即開通託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