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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訪問可以由一名偵查員進行嗎

發布時間: 2023-03-23 13:38:22

① 現場勘查的現場勘查過程

現場勘查包括實地勘查、調查訪問和資料整理三個方面:
實地勘查 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劃定勘查范圍(包括發生犯罪事件的地點和遺留有懷疑與犯罪事件有關的痕跡、物品的一切處所)和確定勘查順序。勘查可以沿著犯罪分子進出現場的路線進行,也可以由中心向外圍或者由外圍向中心進行,有時還可以分片分段進行,或者沿著地形、地物界線進行。
確定勘查范圍和勘查順序後,應進行現場照相。先拍方位照片、全貌照片,然後隨著勘查工作的開展,再拍中心照片和細目照片(見刑事照相)。
實地勘查採取靜的勘查和動的勘查兩種方式。靜的勘查是觀察現場上由於犯罪行為所引起的一切變化情況,觀察各種物體和痕跡所處的位置、狀態及其相互關系,但不得觸及任何物體、痕跡或改變其位置。動的勘查是在不破壞痕跡的原則下,對懷疑與事件有關的痕跡或物品逐個進行勘驗和檢查,必要時可以翻轉移動物品,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光照角度下進行觀察,或者採用各種技術伍消陪方法進一步發現痕跡和細微物證,以研究各個痕跡形成的原因和各種物證的狀態,以及它們與犯罪行為的關系。在動的勘查過程中,對有證據價值的痕跡、物品必須進行比例照相,並把痕跡、物品在周圍環境中的位置拍攝下來。靜的勘查和動的勘查是勘查每個或每一組痕跡、物品時互相聯系的先後兩個步驟,不是對整個現場進行勘查的兩個截然分開的階段。 在實地勘查的同時,必須指派人員對事主、目睹人、發現案件的人和現場保護人員進行調查訪問,了解事件發生、發現的時間、經過及其他有關情況。有些案件受害人和罪犯有過接觸,應當詳細調查罪犯體貌、衣著特點和逃跑方向;有財物被盜或被搶的,應了解財物數量和特徵。調查訪問和實地勘查所得材料結合起來,互相印證,互相補充,可以反映現場的全面情況,為正確判斷案情提供可靠依據。
進行現場訪問工作,應橋余根據不同的對象,採用不同的方法。查訪中不僅要請被訪問人陳述他所了解的全部情況,而且要調查清楚被訪問人了解情況的來源,被訪問腔蠢人的日常表現,聽覺、視覺是否正常,與事主的關系等等,以便對被訪問人的陳述作出正確的評斷。
現場訪問應製作訪問筆錄。訪問人和被訪問人應在筆錄上簽名。
現場勘查規則 現場勘查通常由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進行。進行現場勘查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參加勘查的一切人員必須服從統一指揮,嚴格遵守勘查紀律。現場勘查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見證人在場作證。發現和提取的痕跡、物品要請見證人過目,並應由見證人在勘查筆錄上簽字。 勘查結束後,勘查指揮人員要就地召開臨場會議,由參加實地勘查和調查訪問的人員匯報勘查所見和訪問所了解的情況,對案件性質、作案人數、作案時間、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作案動機等問題進行討論、研究和作出初步的判斷,並決定應當採取的措施(見現場分析)。還應研究對現場的善後處理意見。需要繼續保存的現場,徵得事主同意,可以在一定時間內予以保留;不需要保留的現場,可通知事主處理;對提取的物品,應給事主出具收據;對犯罪痕跡、物證應妥善包裝、加封運送;現場勘查應製作勘查記錄,記錄包括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勘查時還可以進行錄象。

②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如下:
1、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由公安機關組織現場勘驗、檢查人員實施。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組織下進行勘驗、檢查。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是指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經過現場勘驗、檢查專業培訓考試,取得現場勘驗、檢查資格的偵查人員;
2、公安機關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應當注意保護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盡量避免或者減少財產損失。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信息,存儲現場信息資料,判斷案件性質,分析犯罪過程,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為偵查破案、刑事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
涉及兩個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由受案地公安機關進行,案件尚未受理的,由現場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
縣級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對於案情重大、現場復雜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請求支援。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現場勘驗、檢查。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安全、及時、客觀、全面、細致的原則。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發布刑事案件現場有關情況,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負責保護現場的人民警察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劃定保護范圍,設置警戒線和告示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法律依據
《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
第二十五條 現場勘驗、檢查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當了解案件發生、發現和現場保護情況。需要採取搜索、追蹤、堵截、鑒別、安全檢查和控制銷贓等緊急措施的,應當立即報告現場指揮員,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果斷處置。
具備使用警犬追蹤或者鑒別條件的,在不破壞現場痕跡、物證的前提下,應當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蹤,提取有關物品、嗅源。

③ 現場訪問的原則

偵查分類:刑事訴訟
現場訪問是只偵查人員在現場勘查的過程中,為了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人,深入到現場周圍,依法對有關人員所進行的現場調查訪問工作。
現場訪問是現場勘查的重要組成部岩清如分,與現場勘驗檢查同時進行。
現粗啟場訪問的對象包括被害人和目擊證人。
一、尋找目擊證人的方法主要有:
1、從現場圍觀的人中尋找;
2、從在現場附近居住、工作、停留的人中尋找;
3、從途徑現場的來往人員中尋找;
4、從嫌疑人來去現場路線上居住、工作、停留的人中尋找。
二、現場訪問的內容:
(一)、關於案件發生情況,現場訪問的內容包括:
1、犯罪分子的體貌特徵,如性別、年齡、身高、體態、相貌、衣著、口音、動作宣告。
2、第一個發現案件的人,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的原始狀態和變動情況。
3、犯罪分子的人數和作案經過。
4、犯罪分子怎麼進入現場,去過現場哪些地方,對現場是否熟悉。
5、犯罪分子逃離現場的時間、方向、路線及所用交通工具。
6、發案前後有哪些可疑人,可以物,可以事?哪些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7、群眾對發生案件的議論。
(二)、關於被搶被盜被毀財物的情況,現場訪問內容包括:
1、財物的種類、名稱、牌號、數量、重量、體積、價值,以及生產、使用、修理過程中形成的特徵。
2、財物的來源、存放情況和知情范圍。
3、犯罪人對財物存放情況是否熟悉,是指名索物還是見什麼要什麼,是直奔作案目標還是亂翻亂找。
4、單位內部失竊,要問明財物保管、值班警衛情況,有無監控錄像和報警設施。以及案發前後有關人員的表現。
(三)、關於現場遺留物的情況,訪問內容包括:
1,對現場發現的可疑物(如螺絲刀、煙頭、打火機、車胎印痕、足跡、血跡),要問明哪些是原有的,哪些是案發後新出現的,哪些的被害人和無關群眾遺留的。
2,對現場發現的可疑物,要問明存在的時間、場所、狀態、附著物質,以及與案件和犯罪活動的關系。
3,對現場發現的可疑物,要及時走訪專業人員和有經驗的群眾,確定其種類、名稱、用途、生產年代、廠家、銷售范圍、特徵等。
如從現場遺留的煙頭查明這個品牌的煙產自安徽只在安徽銷售,很快鎖定犯罪嫌疑人來自安徽。從現場遺留的足跡上發現有豬糞,很快鎖定嫌疑人來自養豬場。
(四)、關於被害人的情況,應當訊問的內容包括:
1、自然情況:姓名、年齡、職業、住址。
2、經歷:品德、作風,有無不良嗜好,有無違法犯罪活動。
3、財產情況:經濟收入,有無貴重物品,有無繼續,有無債務。
4、身體情況:有無嚴重傷殘、疾病,有無生理缺陷、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呆傻。
5、環境情況;與什麼人有利害沖突,發生矛盾沖突的時間、原因和經過。被害前的行蹤、表現,有無厭世、自殺等因素。
(五)、現場訪問的原則:
1、保證一起與案件有關和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有客觀的充分的提供證據的條件。
2、告知被詢問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做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3、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4、尊重被詢問人人格尊嚴和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三、詢問筆錄:
(一)、通常分為三個部分。
1、開始部分
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詢問人的姓名、被詢問人的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住址。
2、陳述事實部分
記載被害人、證人陳述事實的詳細情況,以及某些說明,如材料來源、還有誰在此或者知道,以及被詢問人的見解。
3、結尾部分
被詢問人核對筆錄的情況;
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
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
現場訪問不是律師的業務范圍,也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范圍,它屬於《刑事偵查學》的范圍,與刑事訴訟有密切關系。
律師了解現場訪問的規定,為的是為被告人更好的進行辯護。
(二)、律師閱讀訊問筆錄的任務是:
1、從被害人、見證人的陳述內容中找出相互矛盾之處,戳穿其中的謊言。
2、了解有沒有遺漏對被告人有利的重要情節。
3、了解被害人、證人的陳述是否在威脅、欺騙、引誘下做出,是否屬於非法證據。
4、查看訊問的時間、地點是否合正搭法,是否有詢問人、被詢問人簽名,是否有偽造。
律師經常遇到幾份訊問筆錄詢問人相同,時間相同,被詢問人不同,訊問地點不同的情況,這種證據顯然是偽造的,低劣的偽造。
來源:互聯網

④ 刑警隊立案辦案流程

刑警辦案程序為接受案件、立案審查、偵查、破案與撤案破案。在捉獲犯罪嫌疑人後,如果有充分證據證實其犯罪行為,則可以按照規定將其移交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提請公訴。


法律依據

《刑警辦案須知》第二十二條  

凡是有明確犯罪現場的案件,都要立即趕至現場進行勘查。現場勘驗、檢查,依照公安部《刑悔猜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碧慶型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負責。勘查過程中應當製作差旅現場勘查筆錄、繪制現場圖、拍攝現場照片,必要時可以錄像。現場訪問應當由偵查人員負責,及時、准確、全面、客觀地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刑警辦案程序為接受案件、立案審查、偵查、破案與撤案破案。在捉獲犯罪嫌疑人後,如果有充分證據證實其犯罪行為,則可以按照規定將其移交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提請公訴。


法律依據

《刑警辦案須知》第二十二條  

凡是有明確犯罪現場的案件,都要立即趕至現場進行勘查。現場勘驗、檢查,依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負責。勘查過程中應當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繪制現場圖、拍攝現場照片,必要時可以錄像。現場訪問應當由偵查人員負責,及時、准確、全面、客觀地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⑤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嗎

不知道你問的是哪個版本的,給你列舉了新老兩個版本,由於法律修訂的關系,兩個版本內容是根本不同的。
老刑訴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二條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新刑訴肆空旁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裂橡人提出虧嘩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⑥ 派出所訊問情況許要幾個民警在場

派出所訊問情況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民警在場。
法律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脊茄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
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二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第二百零三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以及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畢弊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單位、家庭櫻數察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⑦ 殺人案件現場臨場常規處置應按程序應做好哪些工作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一、受理報案 偵查部門及其偵查人員在受理報案時應做到認真接待,及時受理,晌如則妥善處置。受理報案應詢問 在何時何地點發現或發生了什麼事件,現場的准確位置在何處、被害人、事主的情況、犯罪嫌疑人 情況、案件概況和現場簡況以及報案人情況等問題。值班偵查員在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向指揮員 報告。如果發生的是重大、特大案件,值班員還應根據指揮員的決定,立即通知勘查人員及時趕赴 現場,並根據案件情況及時採取措施。 受理報案後,指揮員應對報案情況作出分析判斷,迅速確定和調動現場勘查人員。 二、出現場後的常規處置 1.檢查現場保護情況。 2.掌握重要知情人。 3.了解現場情況。 4.邀請現場勘查見證人。 5.聘請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專家和技術人員。 6.做好勘查前的其他准備。 三、展開現場勘查活動 現場勘查的指揮員在做好趕赴現場准備工作的同時,根據不同現場的實際情況,宴棚區分輕重緩急, 迅速布置現場勘查任務,合理組織人員,明確職責分工。 1.開展現場訪問。現場訪問主要由現場訪問組的偵查員承擔,並按如下基本步驟和程序進行: 確定訪問的范圍和重點;了解被訪問人員的基本情況;擬定訪問提綱;確定詢問訪問對象。 2.進行現場實地勘驗。實地勘驗一般是在巡視現場的基礎上,根據案情結合現場環境,劃定 勘驗范圍,確定勘驗順序和勘驗重點。同時進行現場方位照相、攝像,繪制現場方點陣圖。 3.現場復驗和現場實驗。現場上的某些情況不能一次認識確定的,可進行現場復驗。如果經 過現場復驗,有些問題仍然搞不清楚,可以進行現場實驗。 4.組織臨場討論,做好善後處理工作。現場勘查基本結束後,指揮員應召開臨場會議,與此 同時,還應做好勘查後的現場處理工作。 四、結束勘查 結束勘查是現場勘查的最後一道工序。結束勘查前,勘查人員應按照結束勘查的條件,對現場 勘查的全部活動進行全面的檢查總結,並做好現場勘查後的處理工作。 1.結束勘查的條件。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基本條件,才能決定結束勘查:一是現場主要 情況已經查明和研究清楚;二是偵查范圍、重點和應採取的偵查措施已經確定。否則,應繼續進行 勘查和橡攔研究;三是相關的法律手續齊備。 2.結束勘查的善後處理。現場勘查結束後,勘查人員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做好結 束勘查的善後處理工作。善後處理工作主要包括:撤銷現場保護、運送有關痕跡、物品、對現行抓 獲的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的處理。 只找到這些,不知道對你有幫助沒有,呵,看來你現在還蠻勤奮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