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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纏訪問題成因

發布時間: 2023-05-10 01:27:09

㈠ 如何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深層次問題

(一)自上而下完善司法體制的設置,正確解決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響獨立司法的現實問題,為依法獨立審判提供體制保障、經濟保障、法官資質保障及身份保障

司法獨立原則是指司法機關獨立於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司法機關行使其職權時,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它包括三個基本內容和「四個不」。三個基本內容:一是司法官獨立審批案件;二是司法機關有自己獨立的組織系統;三是法律對司法官的地位特設有保障條款。「四個不」是指不侵權、不介入、不施壓、不妄評。所謂不侵權是指不侵犯司法機關的管轄權。不介入,指不能違法進入司法程序干預司法裁決。不施壓,指禁止對司法官員和官署直接和間接施加某種壓力,以特定和不特定的不利性後果迫使5其按照施壓者的意思作出司法決定。不妄評,指在法律裁決作出可能影響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的報道和評論。6保證司法工作不受來自任何外界的干預和影響,以保障和維護法律崇高權威,是真正實現司法獨立的外部條件。客觀地講,我國的司法獨立制度與國際社會「司法獨立」制度在形式和內容乃至性質上有著較大差距。隨著我國加入WTO和社會凳巧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司法獨立已經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如何結合我國國情,構建既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又能融會貫通司法獨立之內在精神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獨立模式值得商榷。筆者認為,我國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是基於西方的「分權說」,而是基於「職權分工說」。但是我們可以借鑒「分權說」中的某些合理因素。我們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西方的「三權分立」模式,但可以借鑒「分權說」中有利於司法公正的合理因素,並使之與我國國情緊密相結合,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獨立模式。

1、調整現行經濟利益結構,使法院擺脫對地方的物質依賴。國家財政撥出司法專項款,由中央統一開支各級司法機關的辦案經費、法官工資,福利等費用;司法機關的裝備、辦公用房等設施,由中央按統一的標准解決,切斷法院及法官在財、物方面對地方政權的依賴,同時也使各地司法機關的裝備、經費、辦公用房,法官工資、福利住房等不因地區的差異而懸殊過大。

2、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體制: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法官和軍事法院、鐵路運輸6法院等專門審判機構、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其他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最高級別的法官由上一級地方人大任免,其餘法官一律由上一級地方人大常委會任免,以擺脫本棗野鍵級地方政權對法官的人事控制,從而杜絕因「行政命令」和「地方保護」而導致的司法不公。

3、保障法官的身份獨立。包括:(1)保證法院的行政領導必須由具有豐富的法律職業閱歷的法官擔任,嚴禁指派無法律職業資歷的人擔任法院行政領導職務。(2)確保法官的待遇從優。要使法官安心工作,不至於受到外界的影響而出現腐敗,必須使其擁有適當的待遇。法官所享有的待遇必須與社會資源承受能力相適應,不能太高,但更不能太低。筆者認為,法官的待遇應當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待遇,雖然我國不實行「高薪養廉」。況且「高薪並非必然能夠養廉」,但是,我們應當避免法官因不廉而失去這份職位或因待遇受到必要的物質約束。(3)法官任職終身制,這是目前世界脊尺上許多國家通行的做法。法官非因法定事由(如自願辭職,喪失工作能力,犯罪以及其他不適合繼續擔任司法官)及程序不得任免,以保持法官工作恆定狀態。(4)法官的懲戒和調動。在日常工作期間,法官不受到隨意懲處;建立法官懲戒標准;設置正當的懲戒程序;非經法定事由和程序,並徵得法官本人同意,法官不得隨意被調動。(4)確保法官及其家庭的安全。7由於法官的裁判,都會影響到某一方或者多方的利益,所以,國家應當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保障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7

4、理順和規范黨委、人大對審判的監督關系,創造使法官只服從法律的法治環境,保障司法獨立。任何權力若不受監督和制約,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和腐敗,司法不獨立,受制於人,有礙司法公正;反之,如果司法獨立了,但不受監督制約,或者監督不力,也會出現司法專橫和審判權的濫用,這已為歷史所證明。為此,必須建立規范的監督關系體系,理順各種監督關系,尤其是理順和規范黨委、人大和新聞對審判的監督關系,以保障司法獨立。

(二)下大力提高法官隊伍素質,完善錯案追究和司法賠償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於它的執行,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樹立法律的權威,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官作為法律的執行者,其能力素質決定了司法質量的高低,因此,不斷提升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增強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永恆的課題。具體措施包括:1.大力強化業務培訓。按照法官專業化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業務培訓和崗位技能練兵,打造「法律精英」隊伍。2.努力提高法官的職業道德水準。教育廣大法官不斷加強自身修養,規范司法行為,文明司法,謹言慎行,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嚴格約束業外活動,樹立公正司法、勤奮敬業、剛直不阿的良好職業形象。3.加強廉政建設。堅持經常性、有針對性地開展警示教育,引導廣大法官增強自律意識,自覺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蝕,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法官懲戒制度等各項制度,從源頭上遏制違法違紀行為。4.完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細化責任追究辦法,強化對審判權、執行權的監督制約,防止濫用司法權,防止發生腐敗案件;完善案件管理機8制、崗位責任制,加大查處力度,重點解決查處失之於軟、追究不到位問題,純潔法官隊伍。5.加強案件質量評查,注重發現影響審判質效的深層次、實質性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改進。建立常態化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堅持定期評查、專項評查與重點評查相結合,堅持發現問題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堅持糾正錯誤與總結經驗相結合。

(三)理順和規范公眾輿論對審判的監督關系,以保障司法獨立

在新媒體日益普及的今天,公眾利用網路關注司法的熱情日益高漲,人民法院要正確對待群眾通過各種不同媒體表達的意願。一方面發布全面完整的權威信息及時化解矛盾、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另一方面要寬容對待、認真傾聽公眾的不同聲音,把微博、論壇作為和社會公眾之間增進了解、消除誤會的平台。81、變被動為主動,強力推進審判公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執法辦案和新聞宣傳是法院工作的兩駕馬車,兩者之間不應背道而馳。法院應當將網上辦公、數字法庭、裁判文書上網等作為制度固定下來,讓每一次公開庭審都成為法律宣傳的途徑,讓每一份裁判文書都成為生動的法律宣傳的素材。全方位、客觀公正地把法院的審判活動公開出來,切實做到不迴避、不躲藏、不遮掩,讓公眾實實在在地了解法院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2、加強同媒體打交道的能力,堅持善待媒體、主動與媒體打交道的原則,積極與媒體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形成定期交流機制,與新聞界建立良好的互動關系,以更開放的態度面對公眾,消除社會公眾對司法工作的隔閡,贏得更多理解和支持。3、妥善處置網路輿情,實現司法與社會的良性互動。在網路輿情處於萌芽階段時起就高度重視,堅決防止虛假信息誤導公眾。主動應對質疑和猜測,竭力搶占輿論制高點。4、規范各類媒體的報道行為,嚴格責任追究制度。法院審判工作有它自身特點,審判獨立是我國法律加以規定和保障的。新聞媒體對審判的監督應以遵守「罪從判定」為前提,以遵循真實性為原則。媒體對審判進行報道時,不得誤導公眾,不得引導審判機關的裁判結局,從而侵犯司法獨立。同時,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四)改革信訪考評機制,重塑法院信訪工作機制

近年來,涉訴信訪工作在法院整體工作中占據了較大的份額,受種種因素影響和制約,法院雖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但是實際效果並不甚顯著,甚至一度陷入被動應對的尷尬境地,涉訴信訪已經成為困擾法院工作的痼疾。部分上訪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規定,不能接受法官及其它接待人員的答復和解釋,長期堅持無理申訴;也有一些上訪人在利己思想驅使下,不顧案件的實際情況,向對方當事人或者法院提出許多不切實際的要求,得不到滿足時就走上纏訴纏訪之路。在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以後,如何應對某些上訪人的過激、違法行為,尚未建立起相應的處置機制,對一些纏訪者尤其是採取過激甚至違法行為的上訪者難以處置。少數上訪人利用法律、制度上對申訴權利缺少制約的漏洞,無理糾纏,甚至辱罵法院信訪工作人員,影響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建立符合實際情況的信訪制度,改革信訪考評機制,刻不容緩。1、做好《信訪條例》的宣傳工作,指導當事人按條例規定依法有序上訪。抓好條例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對條例、現行規章制度和工作措施進行一次全面梳理和調整,使之與新條例相適應,使信訪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建立上下級法院及各接訪機關之間的信訪聯動,統一標准。上下級法院及各接訪機關接訪的原則不一,答復口徑不一,就會加劇當事人的越級訪。實行上下級法院信訪信息傳遞、反饋制度,對一些社會影響面大,疑難復雜的越級訪和重復訪,實行各級同堂會審,盡快給出一個終局結論。3、建立專家陪審團,對重大復雜案件提出專家意見。借鑒西方國家的陪審制度,建立由法學專家、教授及知名律師組成的專家陪審團,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由專家陪審團陪審,並給出專家意見,一方面可以提升案件質量,另一方面也提高判決結果的說服力。4、改革處訪機制,改變平行部門或上級部門向法院轉辦或交辦案件的隨意性。對於信訪案件,有的部門或有關領導不懂或不顧案件的具體情況,不考慮能否進入再審程序或能否改判或有無審級限制等因素,直接簡單的批辦、交辦或督辦,轉辦。有些案件已不能夠進入再審程序或屬於上級法院受理而被駁回申訴,但有關領導或部門交、轉辦函成為申訴人手中的「令箭」,向法院申訴不休。5、改革信訪考核機制,依法處置無理訪。信訪工作「一票否決」使基層的有關單位和部門對信訪工作的重視程度甚至超過了自身的主要職能,一到「敏感」時期,都要放下所有工作,全體動員反復排查,重點布防,「不能使一個漏網」,既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又影響了本職工作的正常開展。在具體工作中,抓穩控多,解決實際問題少,尤其是「信訪當事人屬地管轄」的規定,更使一些基層法院陷入既無權解決問題,又要承擔信訪工作責任的極為尷尬的境地,無奈之下只能採取「盯梢」、「利誘」、央求等甚為可笑之舉。這樣的後果只能平穩一時,並且助長了個別人員無理、無序信訪的囂張氣焰,從而使法院的涉訴信訪工作走進了惡性循環的怪圈。建議通過建立信訪聽證,劃分無理信訪與有理信訪,對於無理取鬧,纏訪鬧訪的,則依法嚴肅處理。

(五)開展法制教育,推進全民守法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迅猛發展,人民的法治觀念也大大增強,但法律意識淡薄的現象依然存在,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的事件還時有發生。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學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識」,「全民守法」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一個重要方面,應當引起高度重視。1、切實推進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宣傳的力度和廣度,創新普法形式,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在人民群眾中樹立法律意識,養成自覺守法、辦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為習慣,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真正下大力氣開展全民法律教育,以期從靈魂上重塑和改造那些歷來漠視法律的大多數民眾。要知道「真正的法治絕不僅僅在於冷冰冰的條文、威凜凜的法官、硬梆梆的警棍和空洞洞的判決,而是有一群被法律重新塑造過的新型公民,他們信仰法律,把司法獨立視為天理,並願意盡力去捍衛,只有這個時候,我們才能說我們的法治建設真正成功了。」2、改革法學教育制度。法學教育在我國民主法制建設中,承擔著培養法律人才、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對於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但目前,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與它應有的地位和作用還有差距,法學教育的「產品」—法學人才在政治、經濟、司法等各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尚不盡人意。因此,有必要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高度,提升法學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並從觀念和制度兩個層面為法學人才在各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創造有利條件。3、健全基層法律服務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和管理制度,延伸法律服務的基層觸角。要盡快完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訴求表達機制,發揮人大、政協、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以及大眾傳媒等的社會利益表達功能,依法有序完善來信、來訪、來電等訴求表達方式,暢通和拓寬社會訴求表達渠道,讓法律的陽光普照。

㈡ 什麼叫纏訪、鬧訪、無理訪

纏訪」、「鬧訪」是怎麼回事?怎樣處理?
信訪是溝通民意、表達民意、聽取民意的有效途徑。但個別人信訪不信法,認為「法不責眾」,聚眾鬧訪,特別是涉法涉訴信訪過程中,「以訪壓法」;有的人糾纏不合理的利益和訴求,通過纏訪達到個人目的。纏訪、鬧訪一定程度上背離法治軌道、損害法治權威。

國務院《信訪條例》明確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高嫌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二)攜帶危險檔念鬧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行罩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另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採取威脅、欺騙、金錢利誘等方式煽動信訪人實施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信訪人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依法採取現場處置等措施。

也就是說合理的訴求要通過合法的途徑和方式表達,對於違法上訪行為,堅持教育與處罰並重,對採取極端方式鬧訪、借上訪之名煽動鬧事的,堅決依法嚴肅處理。並選擇典型案例,向社會曝光無理纏訪鬧訪,違法聚眾滋事而依法受到處理的行為,逐步實現信訪工作在法治化的軌道上運行。

㈢ 纏訪鬧訪的定義

法律分析:鬧訪、纏訪是指在因各類矛盾糾紛引發的涉訴信訪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導致涉訴信訪人採取哄鬧、圍堵、沖擊各級人民法院或採用暴力、威脅等非理性手段,妨礙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對社會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巧岩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棗團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孝瞎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㈣ 人民法院處理涉法上訪工作總結

我院的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工作,根據省、州政法委和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及市政法委安排部署,及時成立了涉法上訪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根據省、州、市政法委的有關指示精神,結合本院的工作實際,在認真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出《我院關於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的工作方案》,明確了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制定出了工作步驟和措施。為我院集中處理涉法上訪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經過動員部署、排查清理、集中處理等各階段的工作,我院涉法上訪問題的專項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現就我院「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問題」工作總結如下:

一、提高認識,將涉法上訪問題列入穩定社會、強化司法為民的工作之中

我院在接到市政法委關於「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的有關通知後春圓,及時積極成立了以院黨組書記、院長xxx為組長;副院長及紀檢組長為副組長;各庭(室)領導為組員的涉法上訪工作領導小組。本著維護穩定、促進發展、服務人民的精神,堅持「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的原扒帆塌則,嚴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切實解決好執法過程中引發的上訪問題,確保社會穩定,強化司法為民,公正為民的思想實質。把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視為人民轎昌法院聽取群眾意見、了解民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及聯系人民群眾的重要橋梁和紐帶。切實處理好執法過程存在的問題和錯誤,較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化解和消除不穩定因素,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壓倒一切的重要工作,也是實踐好「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內在要求。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民群眾對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日漸增多,各類糾紛的出現難免做到當事人都雙方滿意的時候,涉法上訪問題;時有出現越級上訪、重復上訪、纏訴纏訪現象,針對上述問題,我院認真參照上級要求,按步驟完成好各階段的工作。

二、認真做好動員和初步排查工作,為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問題奠定基礎。

我院於xxxx年x月x日至x月xxx日,全面開展動員工作,把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初步排查工作分解細化到每個業務庭室,要求是;對涉法上訪案件全面排查、查找問題、找准原因,逐案逐人進行登記建檔,做到底數清楚、情況明了,為集中處理涉法案件的工作奠定基礎。經過各部門認真的初步排查,共列出涉法上訪案件xx件,為我院針對性地處理涉法上訪工作,提供了第一手材料。對初步排查出的xx件案件,經逐案的全面排查清理工作後,查清了問題、找准了原因;其中的xx件案件屬於正常的申訴或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解決的案件,由相關的部門負責疏導思想和做好解釋工作後,至今未出現重復上訪的情況;對x件被定為重點涉法上訪的`案件,即:xxx等xx人申請執行我市xx公司案及xxx申請執行雲南省xxxx運輸公司等人案,在集中處理過程中,將案件的處理落實到有關庭室和領導身上,實行掛牌督辦,限期回復辦理結果。相關的處辦人員,在認真分析上訪形成原因的基礎上,及時了解掌握上訪人的要求,找出問題的症結所在,並依法據情做出處理,在我院涉案上訪處理人員中,未發生上省、進京上訪事件。

三、工作中取得的經驗

1、處理涉法上訪問題,要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必須按照「立黨為公、司法為民」的各項要求,本著維護穩定、促進發展、服務人民的精神,貫徹「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原則,嚴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切實解決涉法上訪問題,促進司法公正,確保社會穩定。

2、提高法官幹警對處理涉法上訪問題重要性的認識,是涉法上訪處理工作順利進行的有力組織保證。涉法上訪問題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繫到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繫到社會的長治久安,更關繫到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地位和形象,因此,增強法官幹警對此項工作的責任心和工作能力,必須使我們的法官幹警充分認識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折不扣地貫徹實施院黨組確定的各項工作意見,確保涉法上訪的集中處理取得實效。

3、在處理涉法上訪問題中既要嚴格按照政策和法律,又要講究工作方法,並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妥善解決好每一件涉法上訪案件。對群眾反映有理,又符合法律規定,能夠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的問題,要與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加強協調,引導群眾依法解決;對群眾反映有理,但由於客觀條件所限,一時解決不了的,應切實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並拿出具體解決問題的方案和時間表,以取得群眾的理解;對反映的問題,由於主客觀原因導致失去解決條件,致使案件無法辦結的,我們會在做好疏導解釋工作的同時,積極幫助解決上訪群眾在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爭取群眾的理解與支持;對案件可能存在程序或實體處理錯誤的,要按照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該糾正的堅決糾正;對問題已經解決仍堅持無理或過高要求,繼續上訪的,我們會堅持疏導教育,主動做好息訴服判工作,而不是簡單的一拒了之。

4、我院在處理涉法上訪問題過程中,還將此項工作與同步進行的「加強機關作風建設」緊密結合在一起,我們通過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教育全院法官幹警牢固樹立司法為民宗旨意識,塑造良好的機關幹部隊伍形象,全面強化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實干意識、創新意識、奉獻意識、形象意識和團結幹事意識,強調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切實解決好案件質量和效率,把司法為民的各項要求落實在實際工作中,徹底摒棄「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和「冷、橫、硬、推」等封建官僚作風,力爭做到使來訪群眾的要求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同時,我們還以集中處理上訪問題為契機,結合我院實際,建立了如《首問責任制》等一系列司法便民、司法親民措施和制度。通過這些制度管人管事,保證了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為全市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提供了優良的機關作風保障。

四、下一步工作意見

我院要以此次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為契機,認真總結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先進經驗、先進典型,在此基礎上探索建立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的長效工作機制,逐步使此項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同時,針對排查中暴露出來的我們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要認真研究改進措施並下大力氣加以落實;對機制上存在的薄弱環節,要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對因「執行難」引發的上訪問題,我們要在耐心做好疏導工作的同時,積極探索和研究提高執行結案率的新手段、新方法,爭取執行工作有新的突破。

總之,我們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好,實現好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出發,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從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出發,推進司法公正,充分再認識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問題的重要意義,自覺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思想,把此項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㈤ 刑法修正案九對纏訪鬧訪者有什麼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兄老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增加二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改前關於纏訪鬧訪者的規定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法院纏訪問題成因擴展閱讀:

合理上訪要求

(一)堅持原則,依法依政策解決合理訴求。要把纏訪問題納入到依法依政策解蘆世決的軌道上來,嚴防為求得一時一事的解決而引起攀比和新的矛盾。

(二)堅持以人為本,有情解決實際問題。纏訪群眾大多是弱勢群體,他們有問題需要解決,也有困難需要幫助。特別是有的纏訪群眾生活本來就十分困難,而長期的上訪使他們陷入了愈訪愈窮、愈窮愈訪的怪圈。不管群眾有理無理,都應站在群眾利益無小事的高度,認真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行政救濟、社會援助、司法救助、親情幫扶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三)堅持真心真情溝通,耐心疏通思想和感情的渠道。面對纏訪群眾,只要在真情和耐心上下工夫,用心靈來溝通,堅冰是一定能夠被融化的。

(四)堅持羨嘩升抓住關鍵,找准突破口。盡管每一個纏訪案件的成因各不相同,但都有一個可以著手解決的突破口。找准了突破口,也就掌握了解決問題的關鍵。只要把纏訪人的心思摸透、心態摸准,抓住了問題的症結,也就找到了解決問題的突破口。

(五)堅持寬嚴相濟,維護法律權威。在處理纏訪問題時,一方面不能失之於情、失之於心,要帶著感情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另一方面對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也絕對不能失之於軟、失之於寬,違反法律法規的,必須依法嚴肅處理。

(六)堅持從機制和制度上入手,做好化解、穩控和穩定的工作。

一是應建立纏訪問題處理的終結機制,對化解之後再上訪的纏訪案件,無論再鬧到哪裡,都不改變正確的處理意見。

二是應進一步建立完善信訪督查督辦機制,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切實改進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各種形式的包案督辦責任制,促使纏訪案件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

三是應做好穩控工作,與纏訪人員結對,將他們穩控在基層。四是進一步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加大正面輿論引導的力度,真正讓纏訪人從「信訪不信法」的觀念中走出來,徹底息訴罷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