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安派出所的調解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應
派出所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只要調解雙方自願真實的簽訂該調解書,那麼就對調解雙方產生法律效力,該調解書就具有合同稿慎清性質,雙方必須按照調解內容履行義務,承孝信擔責任。除非有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等理由申請撤銷該協議,然後正式起訴對方,或者向公安局投訴要求追究對方的責任。
法律分析
公安派出所的調解協議書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律文書,應當履行,不服可以申請法院裁決。調解協議相當於是一份民事合同,表示當事人雙方已就此事達到和解,除了協議的內容外,當事人放棄追究對方其他責任。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上見證人簽名,不是要求非簽字不可,如果沒有見證人,雙方在公安機關主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治安調解協議書,一般涉及人身損害賠償或者財產賠償,都是有法律效力的。調解協議履行期滿三日內,辦案民警應當了解協議履行情況。對已經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結案,對沒有履行協議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查清原因。對無正當鍵前理由不履行協議的,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⑵ 打架了,私下和解了,和解書交到派出所,是不是算完了
打架了,備鉛只要不是群毆打架,雙方私下和解了,和解書交到派出所後仿櫻好,經派出所批評教育頌蔽後,雙方都認識錯誤悔過後,就算巳經了結。
⑶ 已在派出所達成和解,私下又簽的協議合法有效嗎這樣的寫法有法律效應嗎
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應.如果一方違反,協議本身不會生效.但是公安卜凱機關會根據情況,繼續處理案件(給岩大予行政處罰).沒有違反的一方粗弊豎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⑷ 派出所私了和解協議一直保存對個人有沒有影響
私了和解協議並不會對個人造成直接影響。
私了和解協議通常會在涉案雙方達成協議後,由公安機關或法院審核確認並保存伏猜備案。但是,這種協議仍然是法律文件,如果在未來相關問題出現時需要用到,可能會對雙方襲春產生一定的影響。
建議在簽署協議前,仔細閱讀並理解協議條款,並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拍廳耐
⑸ 當事人雙方簽訂私下調解協議書後,派出所還有權力對當事人進行拘留么
1、如果是在民警的主持下調解,並已履行的,協議有效。公安機關不得再給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派出所所收的1000元於法無據。屬於亂罰款,如果有證據,可以到上級督察部門投訴。
(5)公安人員私下上傳調解協議擴展閱讀: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鉛扮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蠢枯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帶激洞、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⑹ 在派出所做過筆錄,但是派出所建議私下解決,簽了一個和解協議,網上有記錄么
在派出所做過筆錄,但是派出所首明空建議私下解決,簽了一個和解協議,網上有記錄么:沒有
公民在做筆錄時候,若填寫過居民身份證,那麼該身份證會有相關的筆錄記錄。一般情況下,筆錄記錄指揮記載在公安系統,若沒有再犯對本人以上沒有太大影響。在派出所只是做了筆錄,而沒有處罰,是不會留下槐森案底的。
案底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為前科。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存於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者瞎的歷史另類表現。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⑺ 公安機關進行調解的治安案件 甲乙雙方自願簽署治安調解協議書 是否會錄入違法犯罪系統
治安案件雙方自願簽署調解協議書,是不會被錄入違法犯罪系統。此類案件根本就不是違法犯罪行為,違法犯罪是不能進行調解的,必須依法進行處罰。
法律分析
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一般應包括行政違法記錄和刑事犯罪記錄,其中行政違法犯罪記錄包括被處以行政拘留、收容教養、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違法記錄,刑事犯罪記錄則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巧租等刑事犯罪記錄。而警告、罰款等輕微違法記錄,依照規定目前尚不作為開具內容。對於犯罪記錄證明的,應當以人民法院的有罪判決為依據,對於有違法記錄證明的,應當有公安機關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違法犯罪證明不得用於訴訟和仲裁。縣級公安機關的治安大隊是受理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和出具證明文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除司法辦案與軍隊世寬伏查詢。辦理地點是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辦事大廳。辦理需要攜帶身份證,如果本人無法親自辦理,需要出具按指印的授權委託書,申請人與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聯系方式方可辦理。交通違法收到的警告,搜攜罰款等輕微違法行為不屬於違法記錄證明出具的單位。
法律依據
《關於出具公民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四種情形需由公安機關出具公民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1、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政審;2、中國共產黨組織吸收新黨員政審;3、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公民執業必須以「無違法犯罪記錄」為前提的;4、公民向公證機構申請依法辦理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證事項的。此外,《規定》明確了不列入證明範圍的情形:1、徵兵政審和軍隊、警察院校招生政審、公檢法司和國家安全等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違法人員的案底調查,按原辦法執行。2、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向公安機關了解本單位黨政人員在社會上的違法犯罪情況,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列入本規定「證明」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