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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訪問的有關法條

發布時間: 2022-03-02 09:52:27

① 論述盜竊案件現場訪問的主要內容

現場訪問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刑事案件發現和發生的時間、地點、詳細經過,發現後採取的保護措施,現場所見情況,有無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現場,現場有無反常情況,以及物品損失等情況;
(二)現場可疑人或者作案人數、作案人性別、年齡、口音、身高、體態、相貌、衣著打扮、攜帶物品及特徵,來去方向、路線等;
(三)與刑事案件現場、被害人有關的其他情況。

② 請問招投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發包人必須組織現場踏勘嗎

沒有規定必須組織,招標人一般也不會組織,都是在招標文件中講明工程地點,投標人自行勘察,免得投標人見面。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③ 現場訪問筆錄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的區別

簡單的說~
現場勘察筆錄是針對現場的物品和屍體的,比如犯罪地點以及犯罪遺留的痕跡;
檢查筆錄是針對活人的.比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徵、傷害情況、生理狀態等;
訪問筆錄是對其他案情知情人員的詢問所做的記錄,比如證人和被害人。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對集會遊行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和許可
第三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舉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
文娛、體育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傳統的民間習俗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第四條 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條 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動使用暴力。
第六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遊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遊行、示威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
第二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和許可
第七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
下列活動不需申請:
(一)國家舉行或者根據國家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等活動;
(二)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依照法律、組織章程舉行的集會。
第八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申請的集會、遊行、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第九條 主管機關接到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後,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
確因突然發生的事件臨時要求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必須立即報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審查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
第十條 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後,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並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認為按照申請的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將對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在決定許可時或者決定許可後,可以變更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並及時通知其負責人。
第十二條 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第十三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對主管機關不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復議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提出申請後接到主管機關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請;接到主管機關許可的通知後,決定不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應當及時告知主管機關,參加人已經集合的,應當負責解散。
第十五條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參加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責、義務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十七條 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名義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
第三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舉行
第十八條 對於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遊行、示威的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沖擊和破壞。
第二十條 為了保障依法舉行的遊行的行進,負責維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臨時變通執行交通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遊行在行進中遇有不可預料的情況,不能按照許可的路線行進時,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改變遊行隊伍的行進路線。
第二十二條 集會、遊行、示威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館領館所在地舉行或者經過的,主管機關為了維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未經人民警察許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條 在下列場所周邊距離十米內至三百米內,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
(二)國賓下榻處;
(三)重要軍事設施;
(四)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場所的具體周邊距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限於早六時至晚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集會、遊行、示威按照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必須負責維持集會、遊行、示威的秩序,並嚴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必要時,應當指定專人協助人民警察維持秩序。負責維持秩序的人員應當佩戴標志。
第二十六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不得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不得進行犯罪活動或者煽動犯罪。
第二十七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
(三)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採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人員越過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置的臨時警戒線、進入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特定場所周邊一定范圍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九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包圍、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或者國事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佔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的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在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破壞公私財物或者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可以予以處罰外,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拘留或者強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適用本法的規定。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參加中國公民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⑤ 現場訪問的一般順序是

現場訪問的任務 現場訪問一般應查明以下的問題 : (一)案件發生、發現的有關情況 (二)現場情況 (三)犯罪分子的情況 (四)被害人情況 (五)現場遺留物的情況

⑥ 刑法多少條是關於案發現場破壞罪的

區分情況處理:1、如果幫助犯罪嫌疑人破壞犯罪現場,毀滅、偽造證據的,可能構成三拜〇七條,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2、如果公安機關正在進行勘察,而進行破壞犯罪現場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總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⑦ 現場訪問和偵查訊問的區別

摘要 現場訪問名詞解釋:偵查人員在出事地點,向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人進行調查詢問的活動。現場勘查重要的組成部分,同現場勘驗同時進行。是勘查所有犯罪現場採用的專門措施,是發現偵查線索、收集犯罪證據的途徑。訪問對象包括最早發現案件現場的人和報案人;事主和案件的目睹人;事主的家屬和親友;現場附近的知情群眾;其他了解案件情況和線索的人。訪問內容主要是發生或發現犯罪事件的時間和地點;何種情況下及如何發現的詳細經過;發現時現場的具體情況,當時採取了哪些保護措施;現場有無變動及變動的原因和情況等。作用在於為劃定實地勘驗的范圍和重點提供依據,使實地勘驗全面細致。現場訪問和現場勘驗後獲取的材料互相印證互相補充,為採取緊急措施提供重要線索,多方面發現偵查破案的線索和證據。

⑧ 有關詢問和現場訪問的法律法規

我在昆明租用一輛車,當時說押金兩萬,我沒那麼多錢就壓了一萬四千塊,說十五個工作日退換,當時我說我可能不在當地,出租方說微信退還。一個月過去了他說他在外地回來就給我處理,又等了一個禮拜,他回來了他告訴我說車行內部出了問題,我不急的話等兩天處理,我急的話再補六千快錢進去,他們優先處理,第二天就能拿到錢最多不超過第三天。我說我那麼多錢,他問我有多少我說最多三千,他叫我補四千他給我墊兩千到時候對方直接把錢打在我賬戶上我退他兩千,我又轉了四千塊。這樣就一天推一天的又是一個多月了,加起來三個月了。我想請問我要這錢最簡單直接呢辦法我應該怎麼做?能不能起訴他?他們要不要賠償違約金?像我這樣的情況我是直接報警處理還是找其他相關部門?

⑨ 現場訪問與偵查訊問有什麼區別

摘要 偵查訊問是偵查機關為了查明是否犯罪和犯罪情節而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進行的面對面地審查發問。它是依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而進行的一種偵查活動,也是每個案件必經的程序之一。公安機關根據內部分工將偵查訊問,稱為預審。訊問的對象是:(1)依法逮捕的人犯;(2)依法被拘留的人犯;(3)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目的在於查清案件的全部情況,收集證據,同時也利於訊問對象行使訴訟權利。

⑩ 招投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發包人必須組織現場踏勘嗎

招標人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但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法律分析
也就是說招標人要麼不組織,要麼必須組織「全部「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才能保證投標的公平、公正、公開。但是這樣就會出現潛在投標人碰面,埋下串標隱患。所以,現實中一般招標人都不組織集體踏勘現場,只是提供項目具體地點等信息,由潛在投標人自行組織踏勘,並分別接受潛在投標人的書面疑問和統一書面答疑。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