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收養原則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Ⅱ 收養應該遵循什麼原則
收養的基本原則是貫徹收養制度的根本准則。收養法第2條規定:「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根據上述規定,收養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有利於被收養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現代社會的收養是以未成年人利益為最大原則,即為保障兒童權利、增進兒童利益、改善兒童生活條件而實施收養。1986年聯合國制定的《關於兒童保護和兒童福利特別是國內和國際寄養與收養辦法的社會和法律原則宣言》第13條規定:「收養的主要目的是向無法由他或她的親生照料的兒童提供永久的家庭。」在我國,被收養人絕大多數是14周歲以下的兒童或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生活能力和對事物的判斷、識別能力,非常需要父母的照顧和關愛、家庭的溫暖和健康成長的環境和條件。收養正是從有利於未成年被收養人成長的需要出發,能夠滿足有利於未成年收養人撫養和成長的需要。收養法則更是以兒童利益保護為其根本利益。
(2)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被收養人和收養人是收養關系的基本當事人,收養關系成立後,他們的合法權益即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違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收養關系不僅關系著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還涉及到社會的整體利益。收養使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孩子能被人領養,使無子女家庭因收養而得以完善,以滿足其生活和精神上的需求,既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也有利於老年人老有所養。
Ⅲ 收養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法律分析: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收養孩子的條件:1、無子女。這里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而對於子女這一概念,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患有精神病等不可以為孩子提供良好成長環境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Ⅳ 收養要遵循什麼原則
什麼是收養?收養應遵循哪些原則?
收養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領養他人子女,建立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人稱養父母,被收養人稱養子女。收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其後果是在本無父母子女關系的人之間建立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機構對孤兒、棄兒的收容養育行為,父母出於某種原因將子女寄養他人家中,委託其代為撫養的行為,均不屬於收養行為。收養應當遵循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和平等自願原則,同時,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Ⅳ 收養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呢
根據法律規定,收養法的基本原則是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收養屬於一種合法行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Ⅵ 收養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收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
2、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3、平等自願的原則;
4、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
5、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和法規的原則。
收養,指通過合法手續,自願把別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兒,收作自己的子女來撫養。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養女。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雖不是由血緣關系而產生的,但是以雙方自願為原則,一經合法成立,就應視為血親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
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親父母子女相同,雙方均不得虐待和遺棄。養子女和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領養關系的成立而終結。收養行為是一種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它涉及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對老年人的贍養扶助以及財產繼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系。收養這一法律行為的目的在於使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人們之間產生擬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一般說來,送養人為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收養人為養父和養母單方收養時是養父或者養母,被收養人為養子或養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Ⅶ 收養應當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為了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我國收養法在總則部分規定了收養的五項基本原則。1、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實行收養制度的首要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許多規定體現了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比如:收養法在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方面,將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列為被收養的對象: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為了保證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還特別規定收養人應當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同時,嚴禁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2、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收養關系涉及到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被收養人一般應為不滿14周歲的處於特殊生活狀態下的未成年人;收養人一般需年滿30周歲,無子女,並且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3、平等自願的原則收養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收養關系也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原則。平等自願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與送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如果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4、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收養行為不僅關系著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還直接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從維護社會公德的立場,對收養子女的行為加以必要的制約。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人不履行收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5、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和法規的原則我國收養法特別規定,收養人一般應為無子女者。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Ⅷ 收養應當遵循的原則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一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的原則;
二、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
三、平等自願的原則;
四、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
五、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的原則。
二、被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三、送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Ⅸ 收養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為了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我國收養法在總則部分規定了收養的五項基本原則。
1、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實行收養制度的首要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許多規定體現了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成長的原則,比如:收養法在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方面,將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列為被收養的對象: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為了保證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還特別規定收養人應當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同時,嚴禁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2、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收養關系涉及到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被收養人一般應為不滿14周歲的處於特殊生活狀態下的未成年人;收養人一般需年滿30周歲,無子女,並且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3、平等自願的原則
收養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收養關系也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原則。平等自願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求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與送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如果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4、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
收養行為不僅關系著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還直接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從維護社會公德的立場,對收養子女的行為加以必要的制約。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體現在我國收養法中,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人不履行收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人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和法規的原則
我國收養法特別規定,收養人一般應為無子女者。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