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證據規則第67條為什麼刪除
證據規則第67條有一些規定需要改動 【法律依據】
新規第67至第78條新變化:
(1)新增證人宣讀保證書制度新規第71條規定,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在作證之前簽署保證書,並在法庭上宣讀保證書的內容。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證人的除外。代為宣讀的例外:證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宣讀保證書的,由書記員代為宣讀並進行說明。拒絕具結的後果:證人拒絕簽署或者宣讀保證書的,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證人保證書的內容適用當事人保證書的規定。本條系新增條款,是在民訴法解釋第119條、第120條的基礎上作出的補充規定。民訴法解釋僅規定證人作證要簽署保證書,此次新增必須宣讀保證書。宣讀保證書對證人的內心具有更強的威懾力,促使其誠信作證。保證書即為具結書,其內容為結文,應該包括:證人保證如實陳述,絕無匿、飾、增、刪,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偽證制裁等。實踐中,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外,如果證人作證時沒有簽署和宣讀保證書的,證人證言不具有證明力,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新規第72條第2款規殲仿定,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准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本條是在舊規第57條的基礎上整理、補充形成,體現直接言辭原則,主要是為了規制實踐中部分證人當庭採用宣讀書面材料的形式作證,以促使證人如實陳述。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如果證人出庭作證僅是宣讀事先准備的書面材料,則與提交書面證言無異,不能避免書面證言存在的弊端。如果是屬於「當事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情形,證人也應通過變通方式當庭作證,而不得以提交事先准備好的書面證言方式作證。
(3)新規第68條第2款規定,基遲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應注意的是,此款規定的「其他方式作證」也應符合民訴法第73條規定的形式:採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原則上盡可能的採用具有雙向傳輸功能的技術手段。
在實踐中,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還有民訴法第73條規定的情形: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上述情形,經法院准許,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四)新增證人保護和偽證制裁的規定
新規第78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證人的詢問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存在威脅、侮辱證人或不適當引導等情形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訴法第110條,第111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訴訟參與人或則其他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妨礙證人作證,或者在證人作證後以侮辱、誹謗、誣陷、恐嚇、毆打等方式對證人打擊報復的,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訴法第111條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本條系新增條款,是在民訴法第110條規定的基礎上整理,歸納而成。通過加強對證人權益的保護,以期提高證人出庭率,維護訴訟秩序。本次規定主要體現在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的保護。
明確對證人作偽證的處罰,有利於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地,使證人作證時能客觀、完全、充分地陳述其對案件事實的感知。
上述處罰的後果主要有: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搏改李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貳』 優勢證據規則被刪除的原因
優勢證據規則被刪除的原因:民事訴訟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訴訟證據的呈現,是其自主權利的行使和利益博弈的選擇,法院以「優勢證據規則」認定民事源態法律事實,能夠起到殲弊定紛止爭的法律效果和平衡利益社會效應。在行政訴訟領域,沒有「優勢證據規則」規定與運用,訴訟是因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管理引起,雙方並非平等法律主體,訴訟的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一方氏裂族,立法及司法導向是嚴格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要求必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叄』 刑訴法71條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旦蘆七十一條的內容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模局帶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臘拆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肆』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
2補強規則
理由如下;所謂補強規則,就是對現有證據的證明力的增強;而本條款明確提到「應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就說明不能簡單依靠當事人的陳述,也即當事人的陳述的證明力較弱,需要其他證據來補強。
所以,本條規則屬於補強規則。
另外:意見證據規則桐渣擾是指,證人作證只能陳述自己體驗的過去的事實,而不能將自己的判斷意見和推測作為證言的內容。關於當事人陳述的規則才是。
最佳證據規則,主要指書證。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內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為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提出文件內容的原始證據。」
相關性規則局旦又稱關聯性規則,是指只有與訴訟中待定事實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才可以採納,凡是沒有關聯性的證據均不梁伍具有可采性。不具體解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