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安全與保密常識
1.《保密法》的內容是什麼
《保密法》共五章三十五條。
第一章「總則」是關於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的若干跡顫基本規租州灶定,共七條。包括立法宗旨,國家秘密的定義,保密工作的方針,保密工作的管理體制,保密義務的設定以及獎勵。
إ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是具體界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規定,共九條。它原則規定了國家秘密的基本范圍和國家秘密密級劃分,對如何確定、變更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解密作出了具體規定,即「法定程序」的規定。
إ 第三章「保密制度」,根據客觀需要和實踐經驗,對最必要的保密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共十四條。這一章具有涉及面廣、針對性強的特點,對主要泄密渠道、竊密途徑提出了防範要求,為制定有關配套法規、規章奠定了基礎。
إ 第四章「法律責任」,對違反《保密法》,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行為以及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作出了明確規定,共兩條。有關機關、單位應依照這一章的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إ 第五章「附則」,對總則作出了附屬性、補充性的規定,共三條。它主要對《保密法實施辦法》的制定、《中國人民 *** 保密條例》的制定和《保密法》的施行日期作了規定。
2.國家秘密包括符合《保密法》第二條規定的哪些秘密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二條規定: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國家秘密包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秘密事項:
(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不屬於國家秘密。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弊扮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
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3.保密法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哪些可確定為國家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4.國家秘密的保密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九五」期間,初步建立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規體系和執法體系,實現對國家秘密的法制化管理;初步建立起現代化的保密技術防範體系,具備對抗高科技竊密的能力;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保密管理體制,健全工作機構,完善監督 機制,建立一支高素質的保密工作隊伍,努力使我國保密工作邁上一個新台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的保密制度包含以下內容:
第十八條 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復制和摘抄; (二)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經批准復制、摘抄的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或者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保密辦法。
第二十條 報刊、書籍、地圖、圖文資料、聲像製品的出版和發行以及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和播放,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第二十一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事先經過批准。
第二十二條 具有屬於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具體要求。
第二十三條 軍事禁區和屬於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外,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范圍。
第二十四條 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 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有關保密規定。 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
第二十五條 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必須採取保密措施。 不準使用明碼或者未經中央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密碼傳遞國家秘密。 不準通過普通郵政傳遞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條 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將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攜帶、傳遞、寄運至境外。
第二十七條 國家秘密應當根據需要,限於一定范圍的人員接觸。絕密級的國家秘密,經過批準的人員才能接觸。
第二十八條 任用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專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的規定予以審查批准。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專職人員出境,應當經過批准任命的機關批准;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定期檢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有關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5.保密法有啥子好處和作用
《保密法》的意義和作用是什麼?
《保密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系中佔有重要的地位, 它是我國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對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有著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保密工作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方針、原則,為保密工作的發展指明了正確的方向;
(2)劃清了國家秘密與非國家秘密的基本界限,確立了確定、變更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法律程序,規定了解密的辦法,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保密范圍不清、密級混亂、密級一定終身的違反保密工作本身發展規律的現象;
(3)為完善我國保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提出了統一要求,為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制定保密規章制度奠定了基礎;
(4)明確了泄密法律責任,劃清了罪與非罪的界限和量刑標准,為及時懲治犯罪和准確打擊泄密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武器;
(5)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保密工作的管理體制,確立了我國保密工作部門的地位,為其依法得使職權提供了法律保證。
6.國家秘密由幾個要素組成
國家秘密由三個基本要素組成:
(1)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這是構成國家秘密的實質要素,是准確判定某一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的關鍵問題。
(2)依照法定程序確定。這是國家秘密的程序要素。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必須在履行確定相應密級的程序後,才能成為法律認可的國家秘密。所謂法定程序,是指《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簡稱《保密法實施辦法》)就確定、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解密所做出的一系列相應的規定。國家秘密的這一要素,是強調確定國家秘密的統一性與合法性,防止主觀隨意性。
(3)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人員知悉。這是國家秘密的時空要素。國家秘密不可能是永遠的秘密。隨著一定的時間和客觀情況的變化而發生變化,或變更密級或解密。在特殊情況下,也會發生密級由低變高的現象。國家秘密的接觸、知悉的范圍必須限定在需要知悉的范圍內,不能控制知悉范圍的信息就不能稱其為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的三個基本要素互相聯系,缺一不可。
7.對涉密人員管理都有哪些基本規定
答:一、保密法對涉密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作出了以下新的規定:第二十三條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准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二、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作出了新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第三十七條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條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⑵ 國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密碼安全教育將密碼安全教育納入什麼體系
國民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第十條國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密碼安全教育,將密碼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密碼安全意識。密碼安全教育要與學習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緊密結合起來,以學習宣傳貫徹《密碼法》為重要抓手,面向不同人群開念改展不同形式的密碼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充分發揮中國密碼學會、商用密碼領域的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和 全國商用密碼展覽會、《密碼學報》 、全國密碼技術競賽等學氏跡術、產業交流平台的作用,創新宣傳方式和手段,加大密碼知識科普工作的力度,增強密碼社會仔核判認知度和應用密碼保護信息安全的意識。
⑶ 如何保護國家安全
1、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遇到破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2、團結少數民族的同學,保護國家的隱私。
3、敢於對抗違法亂紀的言論。
4、積極傳播社會正能量。不信謠,不傳謠,立長志,為民族之復興而讀書。
5、拾獲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送交有關機關、單位或保密工作部門。
6、發現有人買賣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理。
(3)如何保護密碼國家安全教育擴展閱讀:
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維護國家安全是全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要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和國家安全政策,堅決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統籌推進各項安全工作。
健全國家安全體系,念扮加強國家安全法治保障,提高防範和抵禦安全風險能爛高舉力。嚴密防範和堅決打擊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飢碧活動。
加強國家安全教育,增強全黨全國人民國家安全意識,推動全社會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合力。
⑷ 如何保護國家秘密
1、要始終樹立國家利益高於一切的觀念。鄧小平同志指出:「國家的主權、國家的安全要始終放在第一位」。一位已故的政治家也說過:」沒有永久不變的國家友誼,只有永久不變的國家利益」。國家安全涉及的國家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國家、民族生存與發展的首要保障。科學技術是沒有國界的,但知識分子不能沒有自己的祖國。所以,把國家安全放在高於一切的地位,是國家利益的需要,又是個人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國的一致要求。
2、要努力熟悉有關國家安全的活動、法規。有人統計,涉及有關國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一百多種,我們都應該有所了解,弄清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違法,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其中,特別應當熟悉以下一些法律、法規:憲法、國家安全法、保密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出國留學人員守則等等,對遇到的法律界線不清的問題.要肯學、勤問、慎行。
3、要善於識到各種偽裝。從理論上講,有關國家安全的常識、規定都比較完善了,依規行事不會出什麼大問題,但是,實際生活比我們想像的要復雜得多。比如,有的間諜情報人員採用五花八門的手段,套取國家秘密、科技政治情報和內部情況。如果喪失警惕,就可能上當受騙,甚至違法犯罪。因此,在對外交往中,既要熱情友好,又要內外有別、不卑不亢;既要珍惜個人友誼,又要牢記國家利益;既可爭取各種幫助、資助,又不失國格、人格。識別偽裝既難又易,關鍵就在淡泊名利情a對發現的別有用心者.要依法及時舉報,進行斗爭,決不準其恣意妄行。
4、要克服安自菲薄等不正確思想。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的安全與利益自不待言,也有別人沒有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科技、資源和秘密,還有獨具特色的傳統工藝等等。也就是說,再富有的國家不可能應有盡有,再貧窮的國家也不可能一點沒有別國羨慕的羨碧東西。中國是發展中的國家,但又是不可小視的國家。所以,作為中國人要挺直腰板,決不妄自菲薄、悲觀失望。要看到我們也有許多世界第一和「中國特色」,有一系列國家秘密和單位秘密。對這一切,如果沒有正確的認識,就可能在許多問題上產兄世舉生錯誤的看法.乃至做出親痛仇快的事情來。個別誤入歧途的青年學生的教訓,已成前車之鑒,千萬別再重蹈覆轍。
5、要積極配合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國家安全機關是國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機關,是與公安機關同等性質的司法機關,分工負責間諜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返啟和執行逮捕。當國家安全機關需要大家配合工作的時候,在工作人員表明身份和來意之後,每個同學都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法)賦予的七條義務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盡力提供便利條件或其他協助,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據,做到不推、不拒,更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公務,還要切實保守好已經知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秘密。
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國家採取多種形式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密碼法》規定,國家採取種形式加強密碼安全教育,將密碼安全教育轎中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密碼安全意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 》第十條國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密碼安全教育,將密碼安全教育納入國民芹氏教育體閉首山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密碼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