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成都公積金2021年繳費標准
法律分析:1、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在5%-12%的范圍內,確定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民營企業有住房公積金差異化比例繳存需求的,可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按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計算口徑應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的通知》要求執行。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3681元。
繳存基數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資標准相關規定,執行以下標准:成都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780元;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650元。
3、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
4、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按本通知要求,及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相關調整工作原則上應於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
成都住房公積金計算方法
每月住房公積繳存額由職工本人繳納和單位為職工繳納二部分組成,其計算方法是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工資為基數和政策規定的繳存比例得出。
即:(1)職工本人租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法律依據:城建部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五十五條 成都已滿16周歲不滿6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經營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等靈活就業人員,均可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實行與繳存金額、繳存時間精細化「雙掛鉤」的方式,從而實現繳存義務與貸款權益的精準匹配。貸款額度計算方式具體為:每筆繳存資金乘以存貸系數再乘以存儲月數,即得出該筆資金對應的貸款額度;所有繳存筆數對應的貸款額度相加,即為綜合可貸額度。存貸系數由公積金中心根據流動性狀況每年確定。實際可貸額度還需結合收入情況、還貸能力系數、信用狀況、貸款期限等確定。
② 四川公積金最低基數
法律分析:2020年度,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在5%-12%的范圍內,確定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月繳存基數上限為23681元。月繳存基數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資標准相關規定,執行以下標准:成都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780元;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650元。
月繳存基數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計算口徑應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要求執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③ 外省在崇州公積金怎麼取需什麼證件
員工是外地戶口員工,那麼員工在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後即可滿足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人按照公積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積金提取辦理部門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將公積金賬戶的金額轉到個人賬戶上。公積金提取,公積金提取分為約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銷戶提取三種類型。
進城務工人員因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
1、戶口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法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④ 成都公積金提取額度
一、成都公積金租房提取金額:
1、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2、承租商品住房的:
(一)不超過已支付的房屋租賃金額,租賃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賃金額計算方式為:住房租賃備案月租金金額×申請時已承租時間;
(二)不超過職工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金額的50%;
(三)不超過提取限額
二、成都公積金租房提取限額:
1、租住住房位於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成都高新區的,每年累積提取金額不超過1.5萬元;
2、租住住房位於成都天府新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龍泉驛區、雙流區、郫縣、新津縣的,每年累積提取金額不超過1.2萬元;
3、租住住房位於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每年累積提取金額不超過9600元。
一、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是什麼: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公積金提取流程:
1、簽訂《付款約定書》。買賣雙方簽訂貸款資金劃付的《付款約定書》。
2、委託評估。借款申請人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房屋評估機構對轉讓房屋進行評估,出具評估書。
3、房屋轉讓。房屋買賣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房屋轉讓手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向稅收征管中心辦妥契稅完稅手續,取得轉讓後的房屋契證。
4、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持前述公積金貸款須提供的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做貸款面談記錄。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⑤ 成都住房公積金最低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繳存基數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資標准相關規定,執行以下標准:四川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780元;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650元。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2021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執行標準的通知》
二、繳存基數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資標准相關規定,執行以下標准:四川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780元;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650元。
三、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按本通知要求,及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相關調整工作原則上應於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
⑥ 我在崇州上班,但是在異地(不在大成都范圍)買的房,已經商貸了三年,現在想轉成公積金貸款,可以嗎
公積金異地貸款不能用於購買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BR /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服務人員支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含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鎮建立了,農村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不成立的。
(2)只有在職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非城鎮居民的住房公積金
金制度的實施,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部分存款的存款代扣的職工個人繳存的單位,以及單位存放在工人的工作單位,另一部分 BR />個人住房
積金局的個人賬戶存款。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建立,員工的服務期必須是
不斷沉積,按照退休人員的規定,或發生
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外地區,應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穩定的住房公積金,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的員工需要存儲了專門的個人住房,住房消費支出存儲
金,有兩個特點:第一,累計住房公積金是工人的工資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開立賬戶,
實現帳戶管理二是專用性。按照規定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只能用於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在儲存過程中,只有退休的工人,死亡,完全喪失了終止勞動關系的能力單位或戶口遷出的原所在的城市時,才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在我的帳戶。
上述要求和信貸業務要求,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是不可能的。
你可以嘗試使用其他的方法,到不同的地方買房子,買房子,現在有各種不同的方式,貸款買房是不合算的。
買房應該是一個很大的自主權,我希望你可以買到稱心的房屋
商業貸款買房子的過程中是可能的過程:
(1)申請貸款的咨詢知識。
(2)選擇銀行申請住房貸款。
(3)所需的貸款提供相應的信息,包括證明,身份證,結婚證,資信證明。
(4)銀行批准。
(5)與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抵押合同。
簽訂借款合同,並提交所需的資料3-4個工作日內,銀行和借款人標志「借款人及抵押合同「
(6)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7)向當地房地產登記注冊。
(八)申請房屋抵押登記所有權。
(9)向銀行提供擔保的證據。
(10)到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採取自願原則)。
(11)借款人的每月還款。
銀行收到他的權利證明,項目貸款借款人的帳戶,借款人應及時按月償還貸款。
⑦ 成都崇州市公積金提取材料
法律分析:1.購房提取:房改部門鑒章的購房合同或經濟適用房購房合同、房改部門鑒章的購房款專用收據以及身份證明材料和公積金聯名卡等材料;
2.購買商品房:房管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款發票或收據以及身份證明材料和公積金聯名卡等材料;
3.其他提取相關情況均需提交提取證明和身份證明及公積金聯名卡等材料。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⑧ 成都崇州市住房公積金具體地址在那裡
各個地方政策不一樣,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滿足一些條件,具體你可以咨詢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並不是辭職了就可以提取的
常見的提取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可以咨詢自己單位,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2、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3、離休、退休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這是常見的情況之一,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5、出國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6、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8、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
9、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年以上未再就業的;
12、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發生了意外的話,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導致家庭生活艱難的;
13、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⑨ 崇州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嗎
工作單位在郫縣,戶口所在地在崇州市現在離職一個月了,可以消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