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麼能讓執法記錄儀自動保存錄像視頻
開機和關機:長按電源鍵約2秒後屏幕亮起表示開機,在開機後的任何情況下,長按電源鍵約2秒後屏幕關閉表示關機。
在開機鍵進入待機模式後,可以按拍照鍵、錄音鍵、攝像鍵選擇自己想要的模式。只要按一下攝像鍵,機器會自動進入視頻監控狀態下,再按一下即可停止錄像。按下錄音鍵機器震動立即錄音。按一下拍照鍵,聽到「咔嚓」一聲,表示拍照成功,可以拍出與攝像狀態同等解析度的照片。按OK鍵可以分別進入存儲的文件夾內查看,按菜單鍵可進行設置。
當電池電量不足時,機器紅燈會快速閃爍並關機;當前錄制的文件會自動保存,當內存卡滿時,機器藍燈會快速閃爍並關機,當前錄制的文件會自動保存。
夜視功能開啟,黃燈亮;夜視功能關閉,黃燈熄滅;機器在聲控錄像以外的,任何模式待機狀態時,如機器一直沒有任何操作,可設置幾分鍾後自動關機。
當機器因為非法操作或其它不明原因,導致機器不能正常工作時;可以對機器按復位鍵(圓形小孔,不同機型復位鍵位置不同)進行復位,復位後可以正常開機使用。
B. 執法記錄儀怎麼錄像和拍照
把機器開機打開,只要按一下攝像鍵,機器會自動進入視頻監控狀態下;此時在液晶屏右上角顯示當前的日期時間,在液晶屏底部顯示錄像的解析度、可用內存空間及電池容量信息。再按一下攝像鍵,機器發出「滴滴」兩聲開始錄像,接著再按下攝像鍵機器發出「嘀嘀嘀」三聲,停止錄像,循環操作即可。錄像進行時,液晶屏左上角顯示錄像符號,同時有一個紅色的圓點持續閃動,表示正在錄像。在視頻監控狀態下,按一下拍照鍵,聽到「咔嚓」一聲,表示拍照成功。
C. 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的使用規定
執法人員在使用執法記錄儀之前,應當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故障,主電池和備用電池電量充足,內存卡有足夠儲存空間,並按照當前日期時間調整好設備時間。使用執法記錄儀執法時,執法隊員應先告知當事人「您好」,本次執法過程將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過程中隊員要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執法規范用語。
《執法音像記錄設備使用管理制度規定》
第五條
執法人員在開展以下工作時必須使用執法記錄儀。
(一)執法巡查、值班備勤的隊員必須領取執法記錄儀,認真核對核驗各項功能,確保能夠正常使用。
(二)執法巡查前,統一將執法記錄儀攝像頭佩戴在上衣左側肩袢,開啟執法記錄儀電源,隨時准備按規定啟動攝錄功能。
(三)執法隊員在重點點位盯守,協助有關部門維護大型活動現場秩序時,必須啟動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
(四)執法隊員在對輕微違法行為進行勸阻、糾正時,必須啟動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並保證連續錄制,不得間斷。
(五)執法隊員處理一般違法行為時,執法隊員自到達現場之時起,要開啟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記錄執法現場的過程。
(六)執法隊員在處置敏感和重大執法案(事)件過程,在啟動執法記錄儀的同時,還要視情使用錄音筆、攝像機、帶視頻攝錄功能的照相機、車載視頻攝錄設備,實行全程錄音錄像。
(七)遇有當事人不配合工作時,可以手持記錄儀進行取證,並明確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證過程要保持連續性。
(八)執法時因執法記錄儀電量耗盡、存儲空間耗盡或機器故障等無法進行記錄時,應立即上報,及時排除故障。視情停止執法活動,或用其他音像設備進行執法記錄。
D. 東譽達執法記錄儀導出的數據存在哪裡
您好!每個行車記錄儀上面都有一個TF卡槽,裡面裝有足夠容量的TF卡,如需導出行車記錄儀的數據,只需要把TF卡拔下來,插到電腦上把數據拷貝到電腦里就可以觀看到行車記錄儀裡面的視頻了!拷貝完畢再把TF卡插進行車記錄儀的卡槽裡面就可以了!
E. 海康威視執法視視音頻記錄儀怎麼導出內容
海康硬碟錄像機主菜單下有個備份功能,你把優盤差上,直接備份到硬碟錄相機里的錄像備份到優盤就可以了。
F. 公安局用的執法記錄儀,一般保存多久錄像,最好有依據,比如在那裡看到的,或者有關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對於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一)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
(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
(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6)執法記錄儀存儲到錄像機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要求:
(依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管理設備、資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進行統一存放、分類管理。民警應當在開展執法活動前領取現場執法記錄設備,並對電量、存儲空間、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定期維護。
第十一條 民警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後,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託警綜平台建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分案分類存儲,並與執法辦案、110接處警等系統關聯共享。
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 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