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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支付怎麼處理貨幣的存儲

發布時間: 2022-11-25 13:01:01

① 2019年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支付機構從事網路支付業務,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准辦理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網路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機構。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業務,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過計算機、移動終端等電子設備,依託公共網路信息系統遠程發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電子設備不與收款人特定專屬設備交互,由支付機構為收付款人提供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活動。本辦法所稱收款人特定專屬設備,是指專門用於交易收款,在交易過程中與支付機構業務系統交互並參與生成、傳輸、處理支付指令的電子設備。

第三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主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基於客戶的銀行賬戶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提供網路支付服務。本辦法所稱支付賬戶,是指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的真實意願為其開立的,用於記錄預付交易資金余額、客戶憑以發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細信息的電子簿記。支付賬戶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賬戶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

第四條支付機構基於銀行卡為客戶提供網路支付服務的,應當執行銀行卡業務相關監管規定和銀行卡行業規范。支付機構對特約商戶的拓展與管理、業務與風險管理應當執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公布]等相關規定。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服務涉及跨境人民幣結算和外匯支付的,應當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支付機構應當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第五條支付機構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接受分類評價,並執行相應的分類監管措施。

第二章客戶管理

第六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機制。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的,應當對客戶實行實名制管理,登記並採取有效措施驗證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按規定核對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戶唯一識別編碼,並在與客戶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採取持續的身份識別措施,確保有效核實客戶身份及其真實意願,不得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

第七條支付機構應當與客戶簽訂服務協議,約定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至少明確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業務功能和流程、身份識別和交易驗證方式、資金結算方式等],收費項目和標准,查詢、差錯爭議及投訴等服務流程和規則,業務風險和非法活動防範及處置措施,客戶損失責任劃分和賠付規則等內容。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的,還應在服務協議中以顯著方式告知客戶,並採取有效方式確認客戶充分知曉並清晰理解下列內容:「支付賬戶所記錄的資金余額不同於客戶本人的銀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其實質為客戶委託支付機構保管的、所有權歸屬於客戶的預付價值。該預付價值對應的貨幣資金雖然屬於客戶,但不以客戶本人名義存放在銀行,而是以支付機構名義存放在銀行,並且由支付機構向銀行發起資金調撥指令。」支付機構應當確保協議內容清晰、易懂,並以顯著方式提示客戶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事項。

第八條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經客戶主動提出申請,可為其開立支付賬戶;僅獲得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託、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第三章業務管理

第九條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證券、保險、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託、貨幣兌換、現金存取等業務。

第十條支付機構向客戶開戶銀行發送支付指令,扣劃客戶銀行賬戶資金的,支付機構和銀行應當執行下列要求:[一]支付機構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自主識別客戶身份並分別取得客戶和銀行的協議授權,同意其向客戶的銀行賬戶發起支付指令扣劃資金;[二]銀行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自主識別客戶身份並與客戶直接簽訂授權協議,明確約定扣款適用范圍和交易驗證方式,設立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單筆和單日累計交易限額,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先行賠付責任;[三]除單筆金額不超過200元的小額支付業務,公共事業繳費、稅費繳納、信用卡還款等收款人固定並且定期發生的支付業務,以及符合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以外,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行交易驗證。

第十一條支付機構應根據客戶身份對同一客戶在本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關聯管理,並按照下列要求對個人支付賬戶進行分類管理:[一]對於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一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驗證,且為首次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以為其開立Ⅰ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僅可用於消費和轉賬,余額付款交易自賬戶開立起累計不超過1000元[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二]對於支付機構自主或委託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的個人客戶,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三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以為其開立Ⅱ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僅可用於消費和轉賬,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10萬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三]對於支付機構自主或委託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的個人客戶,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五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以為其開立Ⅲ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可以用於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20萬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驗證渠道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部門資料庫、商業銀行信息系統、商業化資料庫等。其中,通過商業銀行驗證個人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的,應為Ⅰ類銀行賬戶或信用卡。

第十二條支付機構辦理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之間轉賬業務的,相關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應屬於同一客戶。支付機構應按照與客戶的約定及時辦理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銀行賬戶轉賬業務,不得對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銀行賬戶轉賬設置限額。

第十三條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本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向支付賬戶轉賬的,應當按照《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2號公布]相關規定對預付卡轉賬至支付賬戶的余額單獨管理,僅限其用於消費,不得通過轉賬、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等形式進行套現或者變相套現。

第十四條支付機構應當確保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隱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一]交易渠道、交易終端或介面類型、交易類型、交易金額、交易時間,以及直接向客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特約商戶名稱、編碼和按照國家與金融行業標准設置的商戶類別碼;[二]收付款客戶名稱,收付款支付賬戶賬號或者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三]付款客戶的身份驗證和交易授權信息;[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標識;[五]單位客戶單筆超過5萬元的轉賬業務的付款用途和事由。

第十五條因交易取消[撤銷]、退貨、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贖回等原因需劃回資金的,相應款項應當劃回原扣款賬戶。

第十六條對於客戶的網路支付業務操作行為,支付機構應當在確認客戶身份及真實意願後及時辦理,並在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五年內,真實、完整保存操作記錄。客戶操作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登錄和注銷登錄、身份識別和交易驗證、變更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調整業務功能、調整交易限額、變更資金收付方式,以及變更或掛失密碼、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

第四章風險管理與客戶權益保護

第十七條支付機構應當綜合客戶類型、身份核實方式、交易行為特徵、資信狀況等因素,建立客戶風險評級管理制度和機制,並動態調整客戶風險評級及相關風險控制措施。支付機構應當根據客戶風險評級、交易驗證方式、交易渠道、交易終端或介面類型、交易類型、交易金額、交易時間、商戶類別等因素,建立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監測系統,對疑似欺詐、套現、洗錢、非法融資、恐怖融資等交易,及時採取調查核實、延遲結算、終止服務等措施。

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向客戶充分提示網路支付業務的潛在風險,及時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對客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並對高風險業務在操作前、操作中進行風險警示。支付機構為客戶購買合作機構的金融類產品提供網路支付服務的,應當確保合作機構為取得相應經營資質並依法開展業務的機構,並在首次購買時向客戶展示合作機構信息和產品信息,充分提示相關責任、權利、義務及潛在風險,協助客戶與合作機構完成協議簽訂。

第十九條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險准備金制度和交易賠付制度,並對不能有效證明因客戶原因導致的資金損失及時先行全額賠付,保障客戶合法權益。支付機構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將前一年度發生的風險事件、客戶風險損失發生和賠付等情況在網站對外公告。支付機構應在年度監管報告中如實反映上述內容和風險准備金計提、使用及結余等情況。

第二十條支付機構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客戶信息保護的規定,制定有效的客戶信息保護措施和風險控制機制,履行客戶信息保護責任。支付機構不得存儲客戶銀行卡的磁軌信息或晶元信息、驗證碼、密碼等敏感信息,原則上不得存儲銀行卡有效期。因特殊業務需要,支付機構確需存儲客戶銀行卡有效期的,應當取得客戶和開戶銀行的授權,以加密形式存儲。支付機構應當以「最小化」原則採集、使用、存儲和傳輸客戶信息,並告知客戶相關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支付機構不得向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客戶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經客戶本人逐項確認並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支付機構應當通過協議約定禁止特約商戶存儲客戶銀行卡的磁軌信息或晶元信息、驗證碼、有效期、密碼等敏感信息,並採取定期檢查、技術監測等必要監督措施。特約商戶違反協議約定存儲上述敏感信息的,支付機構應當立即暫停或者終止為其提供網路支付服務,採取有效措施刪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並依法承擔因相關信息泄露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支付機構可以組合選用下列三類要素,對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進行驗證:[一]僅客戶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靜態密碼等;[二]僅客戶本人持有並特有的,不可復制或者不可重復利用的要素,如經過安全認證的數字證書、電子簽名,以及通過安全渠道生成和傳輸的一次性密碼等;[三]客戶本人生理特徵要素,如指紋等。支付機構應當確保採用的要素相互獨立,部分要素的損壞或者泄露不應導致其他要素損壞或者泄露。

第二十三條支付機構採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作為驗證要素的,數字證書及生成電子簽名的過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金融電子認證規范》[JR/T0118-2015]等有關規定,確保數字證書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賴性。支付機構採用一次性密碼作為驗證要素的,應當切實防範一次性密碼獲取端與支付指令發起端為相同物理設備而帶來的風險,並將一次性密碼有效期嚴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時間內。支付機構採用客戶本人生理特徵作為驗證要素的,應當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標准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防止被非法存儲、復制或重放。

第二十四條支付機構應根據交易驗證方式的安全級別,按照下列要求對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進行限額管理:[一]支付機構採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二]支付機構採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三]支付機構採用不足兩類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且支付機構應當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賠付責任。

第二十五條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相關系統設施和技術,應當持續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標准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如未符合相關標准和要求,或者尚未形成國家、金融行業標准,支付機構應當無條件全額承擔客戶直接風險損失的先行賠付責任。

第二十六條支付機構應當在境內擁有安全、規范的網路支付業務處理系統及其備份系統,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障系統安全性和業務連續性。支付機構為境內交易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境內業務處理系統完成交易處理,並在境內完成資金結算。

第二十七條支付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客戶在執行支付指令前可對收付款客戶名稱和賬號、交易金額等交易信息進行確認,並在支付指令完成後及時將結果通知客戶。因交易超時、無響應或者系統故障導致支付指令無法正常處理的,支付機構應當及時提示客戶;因客戶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支付機構應當主動通知客戶更改或者協助客戶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通過具有合法獨立域名的網站和統一的服務電話等渠道,為客戶免費提供至少最近一年以內交易信息查詢服務,並建立健全差錯爭議和糾紛投訴處理制度,配備專業部門和人員據實、准確、及時處理交易差錯和客戶投訴。支付機構應當告知客戶相關服務的正確獲取途徑,指導客戶有效辨識服務渠道的真實性。支付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前一年度發生的客戶投訴數量和類型、處理完畢的投訴佔比、投訴處理速度等情況在網站對外公告。

第二十九條支付機構應當充分尊重客戶自主選擇權,不得強迫客戶使用本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不得阻礙客戶使用其他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支付機構應當公平展示客戶可選用的各種資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誘導、強迫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或者通過支付賬戶辦理資金收付,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三十條支付機構因系統升級、調試等原因,需暫停網路支付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予以公告。支付機構變更協議條款、提高服務收費標准或者新設收費項目的,應當於實施之前在網站等服務渠道以顯著方式連續公示30日,並於客戶首次辦理相關業務前確認客戶知悉且接受擬調整的全部詳細內容。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支付機構提供網路支付創新產品或者服務、停止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與境外機構合作在境內開展網路支付業務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支付機構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及時向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同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結合支付機構的企業資質、風險管控特別是客戶備付金管理等因素,確立支付機構分類監管指標體系,建立持續分類評價工作機制,並對支付機構實施動態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評定為「A」類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可以採用能夠切實落實實名制要求的其他客戶身份核實方法,經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評估認可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評定為「A」類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可以對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且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不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個人客戶[以下簡稱個人賣家]參照單位客戶管理,但應建立持續監測電子商務經營活動、對個人賣家實施動態管理的有效機制,並向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支付機構參照單位客戶管理的個人賣家,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一]相關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已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其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與其簽訂登記協議,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二]支付機構已按照開立Ⅲ類個人支付賬戶的標准對其完成身份核實;[三]持續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滿6個月,且期間使用支付賬戶收取的經營收入累計超過20萬元。

第三十五條評定為「A」類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對於已經實名確認、達到實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賬戶,在辦理第十二條第一款所述轉賬業務時,相關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可以不屬於同一客戶。但支付機構應在交易中向銀行准確、完整發送交易渠道、交易終端或介面類型、交易類型、收付款客戶名稱和賬號等交易信息。

第三十六條評定為「A」類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可以將達到實名制管理要求的Ⅱ類、Ⅲ類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單日累計限額,提高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2倍。評定為「B」類及以上,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0%的支付機構,可以將達到實名制管理要求的Ⅱ類、Ⅲ類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單日累計限額,提高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1.5倍。

第三十七條評定為「A」類的支付機構按照第十條規定辦理相關業務時,可以與銀行根據業務需要,通過協議自主約定由支付機構代替進行交易驗證的情形,但支付機構應在交易中向銀行完整、准確發送交易渠道、交易終端或介面類型、交易類型、商戶名稱、商戶編碼、商戶類別碼、收付款客戶名稱和賬號等交易信息;銀行應核實支付機構驗證手段或渠道的安全性,且對客戶資金安全的管理責任不因支付機構代替驗證而轉移。

第三十八條對於評定為「C」類及以下、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較低、對零售支付體系或社會公眾非現金支付信心產生重大影響的支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在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等規定的基礎上適度提高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要求,並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照上述分類管理措施相應條件,動態確定支付機構適用的監管規定並持續監管。支付機構分類評定結果和支付賬戶實名比例不符合上述分類管理措施相應條件的,應嚴格按照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等相關規定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支付機構分類管理需要,對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范圍、模式、功能、限額及業務創新等相關管理措施進行適時調整。

第四十條支付機構應當加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接受行業自律組織管理。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網路支付業務行業自律規范,建立自律審查機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組織實施。自律規范應包括支付機構與客戶簽訂協議的範本,明確協議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還應包括支付機構披露有關信息的具體內容和標准格式。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建立信用承諾制度,要求支付機構以標准格式向社會公開承諾依法合規開展網路支付業務、保障客戶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如違法違規自願接受約束和處罰。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支付機構從事網路支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一]未按規定建立客戶實名制管理、支付賬戶開立與使用、差錯爭議和糾紛投訴處理、風險准備金和交易賠付、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規定建立客戶風險評級管理、支付賬戶功能與限額管理、客戶支付指令驗證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監測系統等風險控制機制的,未按規定對支付業務採取有效風險控制措施的;[三]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提示、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四]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

第四十二條支付機構從事網路支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一]不符合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系統設施有關要求的;[二]不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標准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採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金融電子認證規范》等規定的;[三]為非法交易、虛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發現客戶疑似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未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的;[四]未按規定採取客戶支付指令驗證措施的;[五]未真實、完整、准確反映網路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隱匿交易信息的;[六]未按規定處理客戶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戶信息保密義務,造成信息泄露隱患或者導致信息泄露的;[七]妨礙客戶自主選擇支付服務提供主體或資金收付方式的;[八]公開披露虛假信息的;[九]違規開立支付賬戶,或擅自經營金融業務活動的。

第四十三條支付機構違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相關用語含義如下:單位客戶,是指接受支付機構支付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個人客戶,是指接受支付機構支付服務的自然人。單位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經營范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個人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姓名、國籍、性別、職業、住址、聯系方式以及客戶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法人和其他組織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是指政府有權機關頒發的能夠證明其合法真實身份的證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個體工商戶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經營者或授權經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個人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在中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不滿十六周歲的,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地區居民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中國護照;外國公民為護照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邊民,按照邊貿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客戶本人,是指客戶本單位[單位客戶]或者本人[個人客戶]。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② 電子錢包的工作原理是什麼

電子錢包的基本概念

電子錢包有兩種概念: 一類是純粹的軟體,主要用於網上消費、賬戶管理,這類軟體通常與銀行賬戶或銀行卡賬戶連接在一起(智能儲值卡電子錢包); 二是小額支付的智能儲值卡,持卡人預先在卡中存入一定的金額,交易時直接從儲值賬戶中扣除交易金額(實物形態的電子錢包)。

電子錢包是客戶用來進行安全網路交易特別是安全網路支付並且儲存交易記錄的特殊計算機軟體或硬體設備;能夠存放客戶的電子現金、信用卡號、電子零錢、個人信息等;適用於個體的、小額網上消費的電子商務活動。

二、電子錢包的分類

1、智能儲值卡電子錢包,應用於金融、交通、社保等領域。

2、電子錢包軟體,應用於消費、賬戶管理等

三、電子錢包的支付功能

1、電子安全證書的管理:包括電子證書的申請、存儲、刪除等。

2、交易記錄的保存:保存每筆交易記錄以備日後查詢。 保證電子交易的安全:進行SET交易時辨認商戶的身份並發送交易信息。

3、管理賬戶信息:查詢已經發生的交易、賬目、金額、賬戶金額、銀行賬號上收付往來的賬目、清單和數據等。

4、 實現自動支付流程:如當錢包中某信用卡上的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時,電子錢包可以重新取出其他的支付工具用於支付。

四、電子錢包的支付模式

所謂電子錢包的網路支付模式,是電子商務過程中客戶利用電子錢包作為載體,選擇其存放的電子貨幣如信用卡、電子現金等,在Internet平台上實現即時、安全可靠的在線支付形式。

五、電子錢包的網路支付流程

1、預備工作:客戶到電子錢包支付銀行申請一張相應的信用卡,且在銀行網站通過網路下載得到對應的電子錢包軟體;支持該銀行電子錢包的網上商家也須申請並且安裝對應的電子錢包伺服器端軟體。

2、預備工作:客戶在客戶端成功安裝下載得到的電子錢包軟體,設置開包的用戶名與開包密碼,以保證電子錢包的授權利用。

3、客戶往自己的電子錢包添加對應的信用卡申請並安裝信用卡的數字證書。

4.客戶使用計算機通過Internet連接商家網站,如Igo5查找購買的物品;

5.顧客檢查且確認自己的購物清單後,利用電子錢包進行網路支付(實際選擇對應的信用卡,如長城借記卡);

6.如經發卡銀行確認後被拒絕且不予授權,則說明此卡不夠錢或沒有錢,可換卡再次付款;

7.發卡銀行證實此卡有效且授權後,後台網路平台將資錢轉移到商家收單銀行的資金賬號,完成結算,回復商家和客戶;

8.商家按定

單發貨,與此同時,商家或銀行伺服器端記錄整個過程中發生的財務與物品數據,供客戶電子錢包管理軟體查詢。

六、電子錢包的特點

1、安全:電子錢包用戶的個人資料存貯在伺服器端,通過技術手段確保安全,不在個人電腦上存貯任何個人資料,從而避免了資料泄露的危險。 2、自己:消費者在申請錢包成功後,即在伺服器端擁有了自己的檔案,當外出旅遊或公務時,不用再隨身攜帶電子錢包資料,即可進行網上支付。 3、方便:電子錢包內設眾多商戶站點鏈接,消費者可通過鏈接直接進入商戶站點進行購物。 4、快速:通過電子錢包,完成一筆支付指令的正常處理,只需10-20秒(視網路及通訊情況而定)。

③ 數字人民幣怎麼存到錢包里與支付寶、微信支付有什麼區別

數字人民幣紅包大家報名了沒有?

大家早已經習慣了移動支付不帶錢包就出門的便利,不少人也很長時間沒見過實體紙幣了,看到數字人民幣這幾個字,很多人會有疑問,我們不是早就普及了移動支付了嗎?

其實,數字人民幣和移動支付的差別還是很大的。眾所周知,我們日常使用的支付寶或者微信支付都需要綁定銀行卡,在支付時扣除的也都是銀行卡的余額或額度,因此移動支付實際上只是一個付款渠道,只是用手機和二維碼代替了刷卡的步驟。

而數字人民幣,是有我們國家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和紙幣、硬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們經常遇到一些網上商城不支持微信/支付寶,從商家的角度來講其實OK;但數字人民幣鋪開後,如果不支持數字人民幣,可能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了。

此外,數字人民幣相比移動支付還有一些實用性的便利店:首先,數字人民幣支持雙離線支付,也就是可以在交易雙方都沒有網路的情況下完成支付;其次,數字人民幣依託NFC技術,手機沒電可以照常交易,甚至沒有手機的人,用指定的智能卡片也可以使用;最後,對於國家來講,數字人民幣的使用成本更低,且具備可追溯性,便於打擊違法犯罪、行賄受賄等行為。

那麼,數字人民幣和目前火熱的比特幣又有什麼關系呢?

其實它們之前的差別還是很大的。首先,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沒有官方機構的支持,它們中絕大多數都依託於區塊鏈技術,用去中心化的思路解決信用問題,而價值問題則通過「看不見的手」進行調控。由於比特幣總量有限,天生具有通縮傾向,是一種日益稀缺的收藏品;而數字人民幣是國家的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是一種「中心化」的數字貨幣,無須區塊鏈技術支持;它等價於實體貨幣,價值也和實體貨幣相同,是實實在在的貨幣。

既然數字人民幣和實體人民幣相同,那麼我們如何使用數字人民幣呢?

和實體人民幣一樣,數字人民幣也需要錢包,而數字錢包分為軟錢包和硬錢包兩種。前者主要是手機app,後者則基於專門的晶元。搭載了晶元的手機、智能卡或其他設備可以通過「硬錢包」使用,沒有晶元的手機安裝「軟錢包」也可以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存在數字錢包里的錢並不是存在商業銀行,因此不會產生利息。

當然,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數字人民幣都不會真正取代實體貨幣,而是作為實體貨幣的一種補充而存在,畢竟數字人民幣的鋪開需要改造大量基礎設施才能完成,但作為一種便捷、高效的貨幣形式,相信我們很快就能全面用上數字人民幣了。

④ 電子貨幣怎麼用

1、儲值卡:該電子貨幣可代替現金使用,消費時把電子貨幣放在感應器上「刷卡」使用;

2、電子貨幣信用卡:在閃付功能的POS機上刷卡進行消費等;

3、電子貨幣電子支票:通過計算機通信網路來完成各種消費結算;

4、 電子錢包:電子貨幣又叫做電子現金,根據現實貨幣1:1兌換而成,常用於支付,可等價兌換為現實貨幣。

電子貨幣是什麼

電子貨幣指的是持有者用手中的現金或存款,從發行方那裡兌換回同等價值的數據。或者通過銀行和第三方的快捷支付服務,用電子的方式把賬戶余額進行轉移,從而可以進行交易。嚴格來說是消費者在銀行系統或服務中,採用電子貨幣進行存儲和快速支付。通過媒介這個樞紐,以電子形式來進行貨幣交易。電子貨幣出現後,人們出行、購物變得更加便捷了,只要其賬戶里有錢,用戶可隨時隨地用該種方式支付結算。

⑤ 電子貨幣與網路銀行怎麼運用

高科技的發展尤其是信息高速公路的興建,使人們隨時隨地享受銀行服務的夢想開始變成現實。與紙幣、支票等截然不同的電子貨幣應運而生,一些國家已開始探索這一新領域的服務方式。

電子貨幣實際上是存有用戶銀行信息的智能卡。智能卡的表面被安置上了一塊微苡片,智能卡是一種集成電路卡,大小如同信用卡,它是在一張塑料片上嵌有一塊集成電路晶元而做成的電子付款卡,能貯存較多的信息,因此也稱為IC卡。

智能IC卡的晶元有兩種:一種是能處理數據的「縮微」電腦;另一種是存儲IC卡,它的晶元僅僅是一個存儲器,存儲量為256千比特,比磁卡要大500多倍。這兩種IC卡,都能存儲資金信息,且具有密碼,即使丟失了,也不會給持卡人造成損失。電子貨幣的問世使銀行可給用戶提供更多的服務。

1995年7月3日,英國開始在斯溫頓地區實驗流通電子貨幣。當用戶辦理電子貨幣服務項目後,銀行就發給用戶一個智能卡,將用戶指定的存款數額信息存貯到智能卡中,並給用戶一個密碼,這樣用戶就擁有了一張現金卡。使用時,用戶將現金卡插入商店裡的電子貨幣收款機中就可支付貨幣。與信用卡不同,現金卡不允許透支,使用時用戶不必簽字,接受方也不需要銀行特別允許,其作用與現金沒有本質的區別。

1996年10月,在我國的北京、廣州等地的中國銀行推出了一種能與國際標准計算機網路聯網的「長城電子借記卡」。這種卡也同時具有購物和提取現金兩種功能,也設置有密碼,使用戶感到既方便又安全。人們把這種面向大眾的卡稱為「百姓信用卡」。

在上海的不少計程車上,安裝了電子收款機,乘客可用電子貨幣——智能卡來支付車費。乘客到達目的地後,把卡插入收款機的刷卡口,只需短短20秒,就能取到一張收據。這種電子收款機,可通過當地的無線移動通信網,與銀行的轉賬系統相連,從而實現自動轉賬。

在公共交通方面,國內外已廣泛使用非接觸式智能卡。乘客只要持有一種智能卡儲值車票,就能乘坐這一地區的各種交通工具:地鐵、火車、輪船及市內公共(電)汽車。這種智能卡,給居民的出行帶來極大的方便。

1997年9月23日,蒙代克斯公司宣布開始研製通過行動電話隨時隨地付款的新型電子貨幣。使用時將電子貨幣插入槽中撥通銀行的電話即可向供貨方付款。銀行可將款目劃歸供貨方。如果供貨方安裝有專用的電子貨幣接收設備,那麼用戶就可直接用電子貨幣付款,這樣保證了用戶能隨時隨地使用電子貨幣。另外,當用戶電子貨幣內的存款不足時,還可撥通銀行的專用電話,將自己賬戶上的錢轉入電子貨幣中。這也被人們稱為電子錢包。

1998年7月,美國推出了新的付款方式——電子支票,它簡化了企業之間網上付款程序,使電子付款更容易,所用時間更短,效率更高。其工作程序是:支付公司需要用一種特殊的軟體開一張數字支票,用一種穩妥的數字簽名,簽署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收款公司。幾分鍾後,收款公司收到函件,核查並用自己的數字簽名,簽署之後將其用電子郵件傳送至銀行,銀行再像處理紙支票一樣對其進行處理。通過這種方式,基金一夜之間即可抵達收款公司的賬戶上,將目前的傳統付款方式所用的一周或更長的時間縮短到兩天,甚至更短。參與這項計劃的成本並不高,公司需要的電子支票軟體每套幾千美元,銀行所需的軟體每套幾十萬美元。分析家認為,這項電子支票計劃的費用每個公司都能負擔得起,這也是該計劃成功的可能性比以往的嘗試更大的原因之一。

一些專家認為,以電子貨幣為代表的新一代銀行服務項目的興起將對全球銀行業產生巨大的沖擊。網路銀行是未來的趨勢,銀行必須適應新的網路金融環境。網路銀行是一場革命,如果現在的商業銀行忽略它,它就可能全面接管商業銀行的資金媒介和支付服務職能,傳統的銀行就真會像比爾·蓋茨所說那樣「像恐龍一樣滅亡」。

知識點

邊際效用遞減法則

邊際效用遞減法則也稱邊際效益遞減法則、邊際貢獻遞減,是經濟學的一個基本概念,是指在一個以資源作為投入的企業,單位資源投入對產品產出的效用是不斷遞減的,換句話,就是雖然其產出總量是遞增的,但是其二階導數為負,使得其增長速度不斷變慢,使得其最終趨於峰值,並有可能衰退,即可變要素的邊際產量會遞減。當消費者消費某一物品的總數量越來越多時,其新增加的最後一單位物品的消費所獲得的效用(即邊際效用)通常會呈現越來越少的現象(遞減),稱之邊際效用遞減法則。也叫做戈森第一法則。

⑥ 互聯網支付的互聯網支付格局

1.網路銀行直接支付:
作為最早被接受的互聯網支付方式,由用戶向網上銀行發出申請,將銀行里的金錢直接劃到商家名下的賬戶,直接完成交易,可以說是將傳統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式的交易模式完全照搬到互聯網上。早期的網路銀行服務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隨著電子商務市場的不斷發展,在網路零售業中普通用戶更加傾向邀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參與交易從而起到監督的作用。但是在一些數額較大的B2B交易中,仍然普遍使用此種支付模式,主要原因是隨著交易金額的增大,對於第三方機構信譽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且B2B支付要求有很高的資金收付速度。
2.第三方輔助支付:
此種支付方式除了用戶、商戶和銀行外還會經過第三方的參與,但是與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同的是,在此種支付方式中,用戶勿需在第三方機構擁有獨立的賬戶,第三方機構所起到的作用也更注重為了使得雙方交易更方便快捷而存在的。就拿超級網銀為例,超級網銀是2009年央行最新研發的標准化跨銀行網上金融服務產品。通過構建「一點接入、多點對接」的系統架構,實現企業「一站式」網上跨銀行財務管理,是以方便企業金融理財操作為目的的金融服務產品。
3.第三方支付平台:
所謂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一些和產品所在國家以及國外各大銀行簽約、並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買方選購商品後,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後,就可以通知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因此買賣雙方均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擁有唯一識別標識,即賬號。第三方支付能夠對買賣雙方的交易進行足夠的安全保障。
互聯網支付並不完全等同於第三方支付,互聯網支付與第三方支付只是擁有一定的交集,既不是等價關系也非從屬關系。互聯網支付除了包含第三方支付以外就還包括個人網路銀行直接支付方式,而第三方支付的本質是通過第三方參與交易使得交易更加安全、方便,因此除了可以在互聯網上進行外還可以通過其他渠道完成,如易付寶就已實現了離線支付,允許通過電話進行第三方支付。 1.電子信用卡網路支付
信用卡是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簽發給資信狀況良好人士的一種特製卡片,是一種特殊的信用憑證。電子信用卡網路支付模式可以分為無安全措施的電子信用卡支付模式、藉助第三方代理機構的電子信用卡支付模式、基於SSL協議機制的電子信用卡支付模式和基於SET協議機制的電子信用卡支付模式.電子信用卡網路支付模式覆蓋范圍寬廣,但對網路安全環境的要求較高。
2.數字現金支付
電子現金是一種以數據形式流通的、能被客戶和商家普遍接受的、通過Internet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使用的貨幣。通過隱蔽簽名技術的使用,允許數字現金的匿名,從而最大程度的保護了用戶的隱私。無需銀行銀行中介的直接支付和轉讓使得這種支付模式十分經濟。
3.智能卡支付
智能卡是使用計算機集成電路晶元(即微型CPU和存儲器RAM)用來存儲用戶的個人信息和電子貨幣信息,具有進行支付與結算等功能的消費卡。智能卡的網路支付方式依據在線或離線可分為兩類,前者更多的是將智能卡當做擁有中央處理器的信用卡使用,而後者的典型代表則是我們日常使用的公交IC卡。
4.虛擬貨幣支付
貨幣是社會生產發展的自然產品,是一種作為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主要有三種職能:價值度量、價值儲藏和交換媒介。因此從理論上來講,除去傳統的金本位,任何一種商品只要擁有作為一般等價物的資格都可以作為支付工具。虛擬貨幣就是應運而生的。但因為2009年6月文化部、商務部今日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因此現在我們所說的虛擬貨幣並不包括網游中的虛擬貨幣,主要指Q幣、U幣等。
5.網銀支付
網上銀行又稱網路銀行、在線銀行,是指銀行利用Internet技術,通過Internet向客戶提供開戶、銷戶、查詢、對帳、行內轉帳、跨行轉賬、信貸、網上證券、投資理財等傳統服務項目,使客戶可以足不出戶就能夠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個人投資等。可以說,網上銀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虛擬銀行櫃台。
6.電子支票網路支付
電子支票是客戶向收款人簽發的,無條件的數字化支付指令。它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或無線接入設備來完成傳統支票的所有功能。電子支票網路支付繼承了紙質支票支付的優點的同時又降低了交易的費用成本,而因為使用公用關鍵字加密簽名或個人身份證號碼(PIN)代替手寫簽名等方法確保了交易的安全性,因此,現在電子支票網路支付得到了B2B電子商務的認可。
7.電子匯票系統支付
電子匯票系統是依託網路和計算機技術,接收、登記、存儲、轉發電子匯票數據電文,提供與電子匯票貨幣給付、資金清算行為相關服務,並提供紙質匯票登記查詢和匯票公開報價服務的綜合性業務處理平台。該系統支持金融機構一點或多點接入。 1.移動支付
用戶使用移動終端(通常是手機)對所消費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賬務支付的一種服務方式。目前移動支付業務主要是由移動運營商、移動應用服務提供商(MASP)和金融機構共同推出。手機支付分為近場支付和遠程支付兩種。近場支付是指將手機作為IC卡承載平台以及與POS機通信工具從而進行支付。遠程支付僅僅把手機作為支付用的簡單信息通道,通過Web、SMS、語音等方式進行支付,又可分為手機話費支付方式、指定綁定銀行支付和銀聯快捷支付三種。除手機外使用平板電腦、上網本等其他移動終端也可以進行移動支付。
2.電腦支付
電腦支付是最先興起的互聯網支付方式,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電腦支付的興起推動了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雖然近期隨著移動支付的興起,地位受到挑戰,但在目前仍然占據著互聯網支付中最多的份額。
3.互聯網電視支付
主要分為兩種,一是將類似POS機的裝置植入到遙控器當中;二是將銀行卡的支付功能植入到數字電視機頂盒裡面。

⑦ 電子支付功能和網上支付功能有什麼區別呢

兩者沒有區別。電子支付功能即是網上支付功能,指消費者、商家和金融機構之間使用安全電子手段把支付信息通過信息網路安全地傳送到銀行或相應的處理機構,用來實現貨幣支付或資金流轉的行為。

電子支付或網路電子支付是以金融電子化網路為基礎,以商用電子化機具和各類交易卡為媒介,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手段,將貨幣以電子數據(二進制數據)形式存儲在銀行的計算機系統中,並通過計算機網路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流通和支付。在目前提倡環保節能的時代它無疑是一種低碳環保先進支付和流通手段。

(7)網路支付怎麼處理貨幣的存儲擴展閱讀:

電子支付或網路支付的特徵:

1、網上支付是採用先進的技術通過數字流轉來完成信息傳輸的,其各種支付方式都是採用數字化的方式進行款項支付的;而傳統的支付方式則是通過現金的流轉、票據的轉讓及銀行的匯兌等物理實體是流轉來完成款項支付的。

2、網上支付的工作環境是基於一個開放的系統平台(即網際網路)之中;而傳統支付則是在較為封閉的系統中運作。

3、網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進的通信手段,如網際網路、Extranet,而傳統支付使用的則是傳統的通信媒介。網路支付對軟、硬體設施的要求很高,一般要求有聯網的微機、相關的軟體及其它一些配套設施,而傳統支付則沒有這么高的要求。

4、網上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經濟的優勢。用戶只要擁有一台上網的PC機,便可足不出戶,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整個支付過程。支付費用僅相當於傳統支付的幾十分之一,甚至幾百分之一。

網路支付可以完全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可以滿足24/7(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工作模式,其效率之高是傳統支付望塵莫及的。

5、網路支付的技術支持。 由於網路支付工具和支付過程具有無形化、電子化的特點,因此對網路支付工具的安全管理不能依靠普通的防偽技術,而是通過用戶密碼、軟硬體加密和解密系統以及防火牆等網路安全設備的安全保護功能的實現。

⑧ 什麼軟體不僅支持網上支付還可以處理電子貨幣交易記錄

什麼叫電子貨幣,跟傳統貨幣有什麼不同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社會商品交換的需求和數量在不斷增長,貨幣的形態也從貝殼、貴金屬、普通金屬到紙幣和票據,發展到今天的電子貨幣。以計算機技術為核心的信息技術的發展,引起了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巨大變革,也推動了貨幣形態的發展。方興未艾的電子商務,開發出了種種的電子支付手段和工具,人們稱之為電子貨幣(electronic money),也有人稱為電子通貨、數字現金、數碼通貨、電子現金等。人們所稱的「電子貨幣」,所含范圍極廣,如信用卡、儲蓄卡、借記卡、IC卡、消費卡、電話卡、煤氣卡、電子支票、電子錢包(electronic wallet)、網路貨幣、智能卡等,幾乎包括了所有與資金有關的電子化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 電子貨幣是在傳統貨幣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與傳統貨幣在本質、 職能及作用等方面存在著許多共同之處。如電子貨幣與傳統貨幣的本質都是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這種特殊商品體現在一定的社會生產關系。二者同時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儲藏手段和世界貨幣五種職能。它們對商品價值都有反映作用,對商品交換都有媒介作用,對商品流通都有調節作用。 電子貨幣與傳統貨幣相比,二者的產生背景不同,如社會背景、經濟條件和科技水平等;其表現形式為:電子貨幣是用電子脈沖代替紙張傳輸和顯示資金的,通過微機處理和存儲,沒有傳統貨幣的大小、重量和印記;電子貨幣只能在轉賬領域內流通,且流通速度遠遠快於傳統貨幣的流通速度;傳統貨幣可以在任何地區流通使用,而電子貨幣只能在信用卡市場上流通使用;傳統貨幣是國家發行並強制流通的,而電子貨幣是由銀行發行的,其使用只能宣傳引導,不能強迫命令,並且在使用中,要藉助法定貨幣去反映和實現商品的價值, 結清商品生產者之間的債權和債務關系;電子貨幣對社會的影響范圍更廣、程度更深。 二、電子貨幣的應用 電子貨幣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依託,進行儲存支付和流通;應用廣泛,可應用於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領域;融儲蓄、信貸和非現金結算等多功能為一體;現階段電子貨幣的使用通常以銀行卡為媒體,因此,又稱為無面額的貨幣。由於以上特點,使得電子貨幣具有使用簡便、安全、迅速、可靠的特徵,並具有多種功能:儲蓄功能,使用電子貨幣存款和取款;轉賬結算功能,直接消費結算,代替現金轉賬;兌現功能,異地使用貨幣時,進行貨幣匯兌;消費貸款功能,在一定條件下,先向銀行貸款,提前使用貨幣。 信用卡支付是電子支付中最常用的工具,隨著技術的發展,信用卡的卡基由磁條卡發展為能夠讀寫大量數據、更加安全可靠的智能卡,人們稱其為電子信用卡、電子錢夾和E-Card。電子錢夾也可以說是一種基於WWW瀏覽器或與WWW瀏覽器結合的電子支付工具,它可以顯示使用者還有多少錢存在自己的智能卡上,並且在相互認可的情況下,可以在多個電子錢夾之間劃撥資金。有一些電子錢夾還可進行無線數據通信,使電子支付更具生命力。 電子支票(E-Check)是另一種網路銀行常用的電子支付工具。將傳統支票改變為帶有數字簽名的電子報文,或利用其他數字電文代替傳統支票的全部信息,就是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借鑒紙張支票轉移支付的優點,利用數字傳遞將錢款從一個賬戶轉移到另一個賬戶。用電子支票支付,事務處理費用較低,而且銀行也能為參與電子商務的商戶提供標准化的資金信息,因而可能是最有效率的支付手段。 除了上述的電子信用卡、電子支票外,還有電子現金、電子零錢、安全零錢、在線貨幣、數字貨幣等。這些支付工具的共同特點都是將現金或貨幣無紙化、電子化和數字化,利於在網路中傳輸、支付和結算,利於網路銀行使用,利於實現電子支付和在線支付。 70年代以來支票和現金支付方式逐漸將主導地位讓給銀行卡,在這一轉換過程中,支付過程的「現金流動」轉變成「票據流動」。伴隨著銀行應用計算機網路技術的不斷深入,銀行已經能夠利用計算機應用系統將上述「現金流動」、「票據流動」進一步轉變成計算機中的「數據流動」。資金在銀行計算機網路系統中以人類肉眼看不見的方式進行轉賬和劃撥,是銀行業推出的一種現代化支付方式。這種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在計算機中並能通過計算機網路而使用的資金被人們越來越廣泛地應用於電子商務中。 在電子商務中,銀行是連接生產企業、商業企業和消費者的紐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銀行是否能有效地實現電子支付已成為電子商務成敗的關鍵。以一個簡單的網上交易流程為例,首先買方向賣方發出購物請求;賣方將買方的支付指令通過支付網關送往賣方的收單行;收單行通過銀行卡網路從發卡行獲得授權許可,並將授權信息再由支付網關送回賣方;賣方取得授權後,向買方發出購物完成信息。如果支付獲取與支付授權不能同時完成,賣方還要通過支付網關向收單行發送支付獲取請求,已把該筆交易的資金由買方轉賬到賣方的賬戶中。銀行與銀行之間通過支付系統完成最後的行間結算。從上述交易流程中不難發現,網上交易可以分為交易環節和支付結算環節兩大部分,其中支付結算環節是有包括支付網關、發單行和發卡行在內的金融專業網路完成的。因此,離開了銀行,便無法完成網上交易的支付,從而也談不上真正的電子商務。 美國的花旗銀行目前正在開發電子貨幣系統,這項系統開發完成後,可提供消費者及企業在全球各地通過網路支付賬款。而VISA集團在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期間,發行了30萬張智能卡,智能卡可記載轉入的金額,並在每次刷卡時扣除消費金額,是一種儲值卡式的電子貨幣。 芬蘭銀行也在1997年5月率先進行網路購物付款的試驗,創歐洲先例。由於互聯網路逐漸普及,金融業者紛紛投入網路金融服務業務,也促使電子貨幣時代加速來臨。在全球推動商業自動化的計劃中,商家與廠商間由電子訂貨網路聯系,而每一家商店則配有銷售點系統〔POS〕,消費者可通過商家的終端設備,用電子貨幣來支付各種款項。 電子貨幣通常在專用網路上傳輸,通過POS、ATM機器進行處理。近年來,隨著Internet的發展,網上金融服務已在世界范圍內開展。網路金融服務可滿足人們的各種需要,包括網上消費、網上銀行、個人理財、網上投資交易、網上炒股等。這些金融服務的特點是通過電子貨幣進行及時的電子支付與結算。此時,電子貨幣的種類和形式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Internet上的電子貨幣系統包括信用卡系統、電子支票系統和數字現金系統等。 三、電子貨幣系統的主要特徵 各種電子貨幣系統正處於開發之中,特徵迥異,許多方面未有定論。首先,電子貨幣產品在其技術實施方面有所不同。為了存儲預付價值,卡基系統要用到專門的便攜計算機硬體設施,具有代表性的是嵌入微處理器晶元的塑料卡,而基於軟體的系統則利用安裝在標准PC上的專用軟體。 其次,制度上的安排可能變動。明顯的一點就是一種電子貨幣系統的運作中將包括四種服務提供者:電子貨幣價值的發行人、網路經營者、專門軟硬體的供應商,以及電子貨幣業務的清算者。從政策角度看,最重要的提供者是發行人,因為電子貨幣是這些機構的資產負債表的債務責任。與之相比,網路經營者和軟硬體的供應商只提供技術服務,而清算機構則是典型的銀行或者是銀行擁有的專業公司(它對電子貨幣提供服務與對其它非現金支付提供的服務沒有區別)。很明顯,在有很多個發行者時,但有些情況下只有一個發行者,其它機構從發行者處「購買」價值,然後將其「銷售給」消費者。 第三,電子貨幣產品在價值轉讓方式上各有不同。有些電子貨幣系統允許消費者之間直接電子資金轉賬而根本不必涉及任何第三方如電子價值的發行者。更普遍的是,支付只允許從消費者到商家的方向進行,而商家必須依次兌換所記錄的價值。 第四,與可轉讓性相關的是交易記錄的程度。雖然有些系統設想只保存有限的個人交易記錄或根本不保留記錄,但大多數系統在中央資料庫中登記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某些交易細節,這些記錄能被監控。假如允許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直接進行交易,這些就只能在消費者自己的存貯設施中記錄,而且只有當消費者與電子貨幣系統的經營者連接時才能被集中監控 僅從技術上講,各個商家都可以發行電子現金,如果不加以控制,電子商務將不可能正常發展,甚至由此帶來相當嚴重的經濟金融問題。電子現金的安全使用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包括限於合法人使用、避免重復使用等。對於無國界的電子商務應用來說,電子現金還在稅收、法律、外匯匯率、貨幣供應和金融危機等方面存在大量的潛在問題。有必要制定嚴格的經濟金融管理制度,保證數字貨幣的正常運作。 電子貨幣是電子商務的核心,它將在國際金融活動中逐步發揮重要作用。我國電子商務的應用剛剛開始,建立電子貨幣系統是發展電子商務的保證。作為電子商務資金流中的電子貨幣,必須在安全性、及時性、保密性、靈活性和國際化等方面均達到一定的先進水平,才能保證在電子商務中可靠地應用。 電子貨幣的主要特徵還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通用性、安全性、可控性、 依附性和起點高。通用性是指電子貨幣在使用和結算中的特有簡便性: 電子貨幣的使用和結算不受金額限制、不受對象限制、不受區域限制,且使用極為簡便。 安全性是指電子貨幣在流通過程中對風險的排斥性。可控性是指通過必要的管理手段, 將電子貨幣的流向和流量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從而保證電子貨幣正常流通。依附性是指電子貨幣對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依附關系。 起點高是指基礎高,即經濟基礎高、科技水平高以及理論起點高。 四、影響電子貨幣發展的因素 擴展電子貨幣的使用范圍取決於其對發行者、消費者和商家使用它的吸引力。對發行者的潛在吸引力包括向消費者和商家收取的各種費用所帶來的收益,來自未付差額的投資收益,對銀行發行者而言,其好處就是減少了現金的處理成本。滿足現有和預期制度的成本了可能是電子貨幣發展的不利因素。消費者對電子貨幣的需求將取決於電子貨幣系統與其它支付方式所要支付給發行者的費用情況(對消費者擁有的電子貨幣余額支付利息可能潛在地沖銷收費的影響,盡管這點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但還沒有一個系統宣布他們有如此打算),電子貨幣的安全性和使用的便捷性,同時消費者對電子貨幣的需求也依賴於商家對電子貨幣接受的意願程度。 商家接受電子貨幣的意願程度與發行者或經營者所徵收的費用多少有關,同時與終端的成本及其現金處理成本的減少有關。就所涉及的消費者和商家而言,一個關鍵的因素就是他們對採用新技術的自發程度。大多數觀察家相信電子貨幣將在中、短期內得到適度的發展與推廣,而從長期來看會變得很廣泛。 一個有意思的問題是,有沒有一種特別的吸引力,使得電子貨幣產品能在那些相對更依賴以現金為支付手段的國家裡得到採納,這有可能在一些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出現(見表1)。當通過電子貨幣產品所獲得的效率可能大於以現金為基礎的經濟所得到的效率時,如果這樣,假定電子貨幣系統主要應用於小額交易中,它們就主要只對硬幣和小額銀行券產生影響,這樣將只對現金財產的全部價值產生一點影響。此外,盡管計算和通訊成本近幾年來下降很快,但一些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中,運行非現金零售支付系統所要求的基礎設施,特別是就全國性的系統而言,其建立和運作可能要付出高昂的代價。而一些國家開發的比較好的非現金零售支付基礎設施也能夠由於清算電子貨幣交易,另外電子貨幣系統可以決定使用已經建立的系統經營者比如國際支付卡組織所提供的基礎設施。 五、電子貨幣發展帶來的問題 電子貨幣系統的安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直接關繫到中央銀行的利益,因為任何損失都將得由發行者和系統經營者承擔。侵害安全的情況會發生在消費者層、商家層或發行者層,而且侵害安全的企圖會是,偷竊消費者或商家設備;製造與真實信息一樣能被接受的假的設備或報文;在設備上修改存儲的數據或包含在被傳遞過程中的信息,或修改產品的軟體功能。攻擊安全最可能是為取得錢財,也可能企圖造成系統癱瘓。 所有的零售支付系統在某種程度上都容易受到攻擊,但可採取措施控制潛在的風險。電子貨幣產品特有的安全特徵可以用於保護電子貨幣產品。卡基系統的一個關鍵保護是將微集成電路晶元嵌入抗干擾的卡片中。確保卡基系統和軟體系統兩者安全的核心技術是採用加密技術對電子貨幣的設施和報文進行驗證,保護設備上的數據免受未授權的修改。在電子貨幣設施中可以保持最大價值額度以及交易的最大額度對限制安全破壞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能夠發揮重要作用。 更一步的問題是安全侵害可能很難被檢查出來。中央系統的運營者主要在事務基礎上監督電子貨幣系統中這類安全侵害。這種監督方法,對個人設施或中央資料庫的記錄維護以及跟蹤個人交易情況,非常有益於電子貨幣產品的安全性。電子貨幣能直接在用戶之間進行轉賬的范圍,也可能與電子貨幣產品的安全性的評判相關,因為這類交易信息通常不完整,也很可能在很長時間後才被中央系統的運營者接收,這會使安全侵害檢查更加難以察覺。 許多與電子貨幣安全性相關的特性也會影響其對洗錢和其他犯罪活動吸引力。它對這類意圖的作用會取決於,在多大程度上電子貨幣余額能夠在無須同系統運營者交互的情況下進行轉賬,電子貨幣設施中所能保存的最大額度和保持記錄的能力,跨國轉移電子貨幣的便利程度。如果能很快地將來源於非法活動的錢轉賬到那些在法律上對洗錢限制較為薄弱的國家去,那麼允許電子貨幣通過計算機網路方式進行跨國支付就會對罪犯非常具有吸引力。 即便不考慮電子貨幣系統的專門技術及機構特徵,消費者、零售商以及發行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各種契約關系和法律關系仍可能很復雜。至於何時支付是最終的,消費者或商家在結算發生之前是否承擔信用風險、結算風險和其它風險,各個系統不盡相同。問題是所有有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確定和透明。例如,關於欺詐、偽造、事故(如損失或盜竊)、一個或多個參與者違約等可能產生於責任問題。法律對不能贖回的電子貨幣余額的處理是個很特別的問題。 現有的銀行管理或其它管理是否適用於電子貨幣安排是個一般權益的法律問題。此外,當進行電子貨幣跨國支付時(特別是通過計算機網路運行的軟體系統),在什麼程度上確定電子貨幣體制的特定司法范圍,假如最終要確定的話,可能是困難的。與中央銀行相關的特定法律問題包括電子貨幣系統是否侵犯了銀行發行貨幣的鑄幣權,此項權利通常得到立法保護,而且在現行立法條件下,中央銀行能否自己發行電子貨幣。 所有開發中的電子貨幣系統實質上都需要機構間的清算和結算安排。許多電子貨幣系統計劃使用現有的銀行協定。行間清算結算系統的經營者和監督者需要保證此類系統在制度和經營協議、風險管理和結算辦法方面具有足夠的能力。 引入電子貨幣可能對貨幣總量需求和貨幣政策的制定產生潛在的影響。電子貨幣能夠引起貨幣流通速度的改變,對於那些把貨幣總量作為其目標和指標的國家而言,貨幣流速的改變可以暫時減少貨幣總量尤其是狹義貨幣的有效性。電子貨幣對實施貨幣政策的影響將取決於是否對銀行的准備金的需求或中央銀行提供這些准備金的能力構成首要影響。對需求的影響可能產生於電子貨幣對存款替代,或者產生於銀行對結算余額需求的大幅度削減(行間結算主要發生在中央銀行的賬簿上。大額行間資金轉賬結算的(包括金融市場產生的)價值使零售支付產生的價值相形見絀)。可以相信,廣泛使用的替代品會使中央銀行用於確定貨幣市場利率的程序復雜化。然而,由於期望電子貨幣主要用於替代現金而不是存款,對運營技術作重要調整的要求將非常不必要。 對供給的影響可能產生於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規模的影響,這種影響將取決於電子貨幣替代現金的范圍。,由於現金在許多國家中是中央銀行的一個很大的或最大的的債務組成部分,如表1所示,電子貨幣的廣泛發展可能大大縮小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的負債表。問題在於這種縮減在什麼時候可能開始對貨幣政策的實施產生不利的影響。正常情況下,公開市場業務相對適度的規模使人聯想到相對較小的資產負債表可能就足夠了。然而,在特殊情形下,由於中央銀行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缺少足夠的資金,可能會產生中央銀行不能實現足夠大的儲備吸收操作(例如,在外匯市場上消除大宗購買所產生的影響)。 由於流通的銀行券代表了中央銀行的不計息債務,代替現金的電子貨幣可能導致中央銀行的資產相應下降,並導致中央銀行鑄幣收益即這些資產的利息相應遞減。由於此類收益與中央銀行的運作成本有很大關系,如表2所示的十國集團的情況,在他們變得很小以致於不能支付中央銀行的運作成本之前可能大大減少。然而,如果電子貨幣拓展的范圍足夠大,鑄幣收益的損失就會成為中央銀行關切的問題,其後果是它將變得更加依賴其它收入來源。此外,甚至適度的鑄幣收益損失都會成為一些政府關心的問題,特別是在那些預算赤字很高的國家裡。 有些問題與中央銀行的責任有關如監督支付系統。此外,在那些中央銀行具有銀行監管責任的國家,他們或許也需要積極投身電子貨幣產品的開發,因為銀行(吸收存款的機構或信用機構)作為電子貨幣的發行者可能扮演的是一個重要的角色。與其它支付或金融產品一樣,各種可能產生的風險必須加以適當地管理。對中央銀行來說,關鍵問題是能夠接受的風險程度。這會部分地取決於每個機構承受風險的能力。其它的考慮是某個參與者的破產是否可能威脅整個系統的生存,或某個系統的崩潰是否會威脅別的系統的生存或更為普遍的影響電子支付系統的聲譽。由於給予系統的零售特徵,所涉及的數量可能很小,電子貨幣的系統性問題有可能限制住。 以上提到電子貨幣的引入會產生與跨國洗錢和跨國電子貨幣支付的法律處理有關的問題。其他的跨國問題可能產生於電子貨幣系統可能提供一種以上的電子貨幣,舉例來說,它可能使中央銀行在以本國貨幣精準測量電子貨幣的存量更為困難。許多電子貨幣系統正在以外國公司,例如大型國際支付卡公司開發的技術和程序為基礎進行開發。問題可能是公共當局怎樣才能獲得由其他國家供貨商提供的產品和系統的詳細且准確的信息,以及考慮到其特定的國內業務,他們還可能會影響每個系統。

⑨ 電子錢包都可以存放什麼

1.電子錢包主要功能

(1)個人資料管理
消費者成功申請錢包後,系統將在電子錢包伺服器為其開立一個屬於個人的電子錢包檔案,消費者可在此檔案中增加、修改、刪除個人資料。

(2)網上付款

消費者在網上選擇商品後,登錄到電子錢包,選擇入網銀行卡,向「金融聯」支付網關發出付款指令來進行支付。

(3)交易記錄查詢

消費者可對通過「金融聯」電子錢包完成支付的所有歷史交易記錄進行查詢。

(4)銀行卡余額查詢

消費者可通過「金融聯」電子錢包查詢個人銀行卡余額。

(5)商戶站點鏈接
「金融聯」電子錢包內設眾多商戶站點鏈接,用戶可通過鏈接直接登錄商戶站點進行購物。

2.電子錢包的特色

安全:電子錢包用戶的個人資料存貯在伺服器端,通過技術手段確保安全,不在個人電腦上存貯任何個人資料,從而避免了資料泄露的危險。

自己: 消費者在申請錢包成功後,即在伺服器端擁有了自己的檔案, 當外出旅遊或公務時,不用再隨身攜帶電子錢包資料,即可進行網上支付。

方便:電子錢包內設眾多商戶站點鏈接,消費者可通過鏈接 直接進入商戶站點進行購物。

快速: 通過電子錢包,完成一筆支付指令的正常處理,只需10-20秒(視網路及通訊情況而定)。

3.電子錢包的網路支付模式:

(1)所謂電子錢包的網路支付模式,是電子商務過程中客戶利用電子錢包作為載體,選擇其存放的電子貨幣如信用卡、電子現金等,在Internet平台上實現即時、安全可靠的在線支付形式。

(2)電子錢包的網路支付流程:
1.預備工作 2. 預備工作 3. 預備工作 4.客戶使用計算機通過Internet連接商家網站,如Igo5查找購買的物品。 5. 顧客檢查且確認自己的購物清單後,利用電子錢包進行網路支付(實際選擇對應的信用卡,如長城借記卡)。6.如經發卡銀行確認後被拒絕且不予授權,則說明此卡不夠錢或沒有錢,可換卡再次付款。7.發卡銀行證實此卡有效且授權後,後台網路平台將資錢轉移到商家收單銀行的資金賬號,完成結算,回復商家和客戶。 8.商家按定單發貨,與此同時,商家或銀行伺服器端記錄整個過程中發生的財務與物品數據,供客戶電子錢包管理軟體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