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的業務數據一般保存幾年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以及反映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包括關於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第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機構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便於反洗錢調查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採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移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機構。
B.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保存期限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依據此條款,包含個人信息的相關網路日誌至少需要保存六個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依據此條款,對於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來說,包含個人信息的交易信息保存期限應該不少於三年。
3.《徵信業管理條例》
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依據此條款,對於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超過5年的應予以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
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表決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下文簡稱《網路安全法》)正式實施,從宏觀的層面來講,這意味著網路安全同國土安全、經濟安全等一樣成為國家安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微觀層面來講,意味著網路運營者(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必須擔負起履行網路安全的責任。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並對「網路(Cyber)」進行了重新定義,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其涵義外延更大。既然作為基本法,與之前看到的各部門規章有著本質區別,它明確提出不履行相應的責任與義務,都將會受到法律的處罰。處罰也從不同角度進行了細化和明確,特別是會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負責人員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 科學數據關鍵記錄保存年限
科學數據應當在科學共同體內廣泛共享;同時,應當保護知識產權、專有權和個人隱私權,防止泄露應予保密的數據。
各學科領域關於科學數據保存期限的規定,一般科學實驗記錄應當至少保存5-7年,但有些學科有特殊的規定;一些關鍵記錄須永久保存。
D. 銀行數據保存多少年
銀行記錄至少會保留5年,5年以上的交易記錄,只有部分銀行會繼續保留。保留5年是因為有相關的規定,各家銀行都會按照這個規定來執行。因此,如果用戶想要查詢相關的交易記錄,一般來說只可以查到5年以內的,5年以上的記錄可能會需要本人前往銀行櫃台進行查詢。
而貸款需要的銀行流水,一般是半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因此銀行流水並不受這個保留年限的影響。
拓展資料:
銀行流水:
銀行流水是指銀行活期賬戶(包括活期存摺和銀行卡)的存取款交易記錄。根據賬戶性質不同分為個人流水和對公流水。銀行流水是證明個人或公司收入情況的一種證明材料,是向銀行申請貸款所必須材料。
1、私人賬戶流水指的是客戶自己本人名下的銀行卡(借記卡)或者銀行活期存摺,在一段時間內與銀行發生存取款業務交易清單明細。
2、對公賬戶流水指的是銀行客戶《公司客戶》(開設基本對公賬戶)其對公銀行賬戶上一段時間與銀行發生存取款業務清單。銀行流水
銀行流水是指銀行活期賬戶(包括活期存摺和銀行卡)的存取款交易記錄。根據賬戶性質不同分為個人流水和對公流水。銀行流水是證明個人或公司收入情況的一種證明材料,是向銀行申請貸款所必須的材料。
一、銀行流水怎麼打
1、在你確認銀行卡後存摺所屬銀行後,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及銀行卡,到就近的銀行網點查詢即可,工作人員會幫你將其進行列印。
2、也可以攜帶卡或存摺到營業網點自助查詢機自行列印。自助列印流程:
自助查詢機--插入卡或存摺--輸入密碼--進入查詢明細頁面-歷史明細-輸入查詢列印所需日期-查詢-列印即可。
此外,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查詢銀行流水:
1、對於開通了網銀的用戶來說,可登陸網上銀行進行查詢。
2、對於已開通了手機網銀的客戶,也可登陸手機終端進行查詢。
二、銀行流水的作用
銀行流水是證明個人或公司收入情況的一種證明材料,是向銀行申請貸款所必須的材料。
銀行流水的進項主要表現方式:
進項表現貸方,出項表現於借方,主要有卡存、現存、轉入、工資、續存、網銀轉賬、貨款、勞務費等。銀行貸款、出境簽證、勞動仲裁等,或許都是需要你出示個人收入證明的,所以流水證明看起來很簡單,實則的作用也是比較大的。如果你想要列印銀行流水,直接去銀行找工作人員就可以了。
E. 法律規定電子檔案保存期是多少年
電子檔案的保存期主要是以檔案性質決定,一般分為短期(2到5年)、長期(20年)和永久。
電子檔案,是指通過計算機磁碟等設備進行存儲,與紙質檔案相對應,相互關聯的通用電子圖像文件集合,通常以案卷為單位。
虛擬檔案是用來區別於一些客觀存在的檔案實體,是將實體檔案信息以位元組、比特方式表示並使之在電腦網路上流動,只有引入正確的軟體,硬體與足夠的背景細節,這些位元組與比特方可隨機定位到用戶所在的網路終端,以可被理解的文字、數字、圖像、圖表、符號等到顯示用戶所需求的檔案實體的真實信息。
電子文件所採用的介質主要有磁碟、磁帶和光碟。電子檔案歸檔主要用磁帶和光碟。在雲計算時代,電子檔案大部分採用雲存儲方式,這樣,電子檔案文件既可以存儲在磁碟、光碟等介質中,也可以存儲在雲端的網路空間。
電子檔案的要點為:
1、應該構建一個公共的,獨立與應用的檔案管理信息化平台,以支撐各類業務所涉及的,實體和虛擬的檔案信息化管理,從而實現「實體檔案的信息化管理和電子信息的檔案化管理」。
2、電子檔案涉及的「檔案源」包括:電子化的實體檔案(照片、掃描件、影像等多媒體數據文件),檔案化的電子信息(版式數據文件),結構化的資料庫(從應用中卸載,且能夠載入重用的資料庫文件)等。
3、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和作為法律依據的電子信息(表證單書),必須能夠具備檔案的屬性:「直接形成的清晰的、確定的、具有完整記錄作用的固化信息;是直接形成的歷史紀錄」,且必須具有文件原始記錄性和具有歷史再現性。
4、將作為檔案管理的電子信息必須要經過一個歸檔過程處理後才能稱之為電子檔案,否則,只能稱其為文件,這個過程主要是將每件電子信息,封裝成為以卷為單位的檔案基本單位,並且每個卷都有一個標準的元數據(電子封面)。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條 對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應當按照一案一卷原則建立案卷,並按照有關規定在結案或者終止案件調查後將案卷移交檔案部門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F. 公司內部人事檔案信息,保存年限如何規定
1. 如果是留校保管的話,兩年。掛在人才市場與用人單位的話,沒具體時間限制的,只要每年交保管費就可以了,聽說還可以掛在街道辦的,據說這個事免費的。
2. 一般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永久保存,就是無限期地盡可能長遠地保存下去。長期保存,一般是指檔案須保存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保存,一般是指十五年以下。後兩者稱為定期保存。定期保存的計算方法,一般是從文件產生後的第二年起計算,有些特殊文件和專門文件可以從其失效、結案後算起。所有確定為定期保存的檔案,到保管期滿後還須復查一次,如發現有繼續需要保存的,仍應保存下去,有的延長保管期限,有的轉為永久保存。 具體情況還要根據各地檔案部門的詳細規定。
給大家 檔案的介紹吧,可以參考:
一、 含義
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檔案是有史以來最早產生的文獻之一,也是現代社會信息的重要門類。
二、 詞源
中國明代以前對檔案的稱呼與文書不加區分,有典、冊、策、中(冊字的省形)、簡牘、文書、簿書、案卷、文案、案牘等稱謂。「檔案」一詞始見於清代,康熙十九年(1680)《起居注》中記載,康熙帝在披閱秋審眾犯冊時問:「馬哈喇之父與叔皆沒於陣,本人亦有功牌,其罪如何?」大學士奏曰:「部中無檔案,故控告時部議不準。」大約成書於康熙四十六年的楊賓《柳邊紀略》則對檔案有所解釋:「邊外文字多書於木,往來傳遞者曰牌子,以削木若牌故也;存儲年久者曰檔案,曰檔子,以積累多貫皮條掛壁若檔故也。」清入關後改用紙張書寫,但習慣相因,仍將保存起來的文書稱作「檔案」、「檔子」。在其後的律令條例中,對於 「文書」和「檔案」的用法,更有較為明確的區分,多處使用「繕寫文書,收貯檔案」,「錄存檔案」,「檔案副本」等等。按漢字本義,「檔」為橫木框格,系指存放東西的閣架;「案」即小桌子一類的東西,引伸為處理某一事件的案卷。「檔案」即存入檔架的案卷,沿用至今仍有其形象的和內在的意義,並賦予了新的科學含義。
三、 起源
檔案最早產生於怎樣的歷史背景和什麼歷史時期,歷來眾說紛紜。其中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階級社會產物說和原始社會產物說,後者又被稱為社會產物論。階級社會產物說的主要見解有兩種:
① 為隨著階級的出現和國家的形成,為了管理國家和大規模的生產,進行國與國之間的交往或戰爭,國家需要文字記錄作為管理和交際的工具,因而發明了文字。國家機關利用文字記載和傳達各種事務,於是產生了文書,它被保存起來便形成了檔案。
②認為在國家產生之前雖已出現了文字,但在原始社會人們並無保存和利用檔案的社會需要,只有當階級產生和國家形成之後,國家為了進行管理,需要以文字記錄事務和表達統治階級的意志,才產生了文書並貯存檔案。這兩種見解共同的論點是,都認為文字和國家機關的出現,成為產生檔案必須兼備的條件;不同點主要在於文字產生的時期及其對形成檔案的關系各持異議。
G. aeo系統數據保存年限是多久
每年會計結算後,列印紙質報表、帳冊留檔。全部電子資料備份一次,主要備份到除系統盤以外的盤上。另外備份到光碟或磁碟上,防止電腦病毒破壞備份盤就可以了。(如果電腦中病毒,立即用光碟或磁碟恢復)。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如下:一、會計憑證1、原始憑證:15年2、記賬憑證:15年3、匯總憑證:15年會計賬簿保管期限:1、總分類賬:15年2、明細分類賬:15年3、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25年4、其他日記賬:15年5、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5年6、輔助賬簿:15年財務報告保管期限:1、月、季度財務報告:3年2、年度財務報告:永久
望採納!
H. 國家要求視頻監控存儲時間
法律分析:監控錄像保留按要求一般是3個月,具體時間是可以根據攝像頭多少和硬碟大小計算的,監控90天為一個周期定期清理,如要深度觀看,則要有公安機關技術科做相應程序恢復才可。
法律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旅館業治安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旅館應當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電梯轎廂、停車場等公共區域安裝符合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要求的視頻監控設備,並確保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監控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九十日。
旅館不得在非公共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I. 統計法實施條例對統計資料的法定保存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統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統計資料的法定保存期限規定如下:1、統計調查中取得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原始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年;2、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3、統計調查對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的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應當至少保存2年;4、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J. 《勞動法》對企業工資和考勤數據的保存年限有要求嗎
《勞動法》對企業考勤表保存年限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對工資表保存期限的要求,只是保存兩年備查。
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10)國家要求存儲數據年限標准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者的考勤記錄和工資記錄的時限一般至少是2年以上,因為沒有明文規定,但是訴訟時效是2年。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同時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並由勞動者簽字確認。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考勤記錄不得少於二年。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