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氧氣瓶和乙炔瓶存放倉庫的要求
1、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五條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2、中石油天然氣集團標准《氣瓶使用安全安全管理規范》:4.4 氣瓶存儲
4.4.1 氣瓶宜存儲在室外帶遮陽、雨篷的場所.存儲在室內時,建築物應符合有關標准要求.氣瓶存儲
室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能和辦公室或休息室設在一起.
4.4.2 存儲場所應通風、乾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陽光直射,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不得有地
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並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4.4.3 存儲可燃、爆炸性氣體氣瓶的庫房內照明設備必須防爆,電器開關和熔斷器都應設置在庫房外,
同時應設避雷裝置.禁止將氣瓶放置到可能導電的地方.
4.4.4 氣瓶應分類存儲,並設置標簽.空瓶和滿瓶分開存放.氧氣或其它氧化性氣體的氣瓶應該與燃料
氣瓶和其它易燃材料分開存放,間隔至少6m.氧氣瓶周圍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漬及其他雜物.嚴禁乙
炔氣瓶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毒性氣體氣瓶或瓶內介質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
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並在附近配備防毒用具和適當的滅火器材.
4.4.5 對於裝有易燃氣體的氣瓶,在儲存場所的15m范圍以內,禁止吸煙、從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
並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
4.4.6 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乙
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牆壁.乙炔氣的
儲存量超過240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
小於10m,否則應以防火牆隔開.
4.4.7 氣瓶應直立存儲,用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氣瓶的瓶閥或頭部來固定氣瓶.支架
或扎牢應採用阻燃的材料,同時應保護氣瓶的底部免受腐蝕.
4.4.8 氣瓶(包括空瓶)存儲時應將瓶閥關閉,卸下減壓器,戴上並旋緊氣瓶帽,整齊排放.
4.4.9 盛裝不宜長期存放或限期存放氣體的氣瓶,如氯乙烯、氯化氫、甲醚等氣瓶,均應註明存放期限.
盛裝容易發生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如乙炔氣瓶,必須規定存儲期限,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
儲存點的最高溫度,並應避開放射源.氣瓶存放到期後,應及時處理.
4.4.10 氣瓶在室內存儲期間,特別是在夏季,應定期測試存儲場所的溫度和濕度,並做好記錄.存儲
場所最高允許溫度應根據盛裝氣體性質而確定,儲存場所的相對濕度應控制在80%以下.
Q/SY 136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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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 存儲毒性氣體或可燃性氣體氣瓶的室內儲存場所,必須監測儲存點空氣中毒性氣體或可燃性氣
體的濃度.如果濃度超標,應強制換氣或通風,並查明危險氣體濃度超標的原因,採取整改措施.
4.4.12 如果氣瓶漏氣,首先應根據氣體性質做好相應的人體保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關閉瓶閥,
如果瓶閥失控或漏氣點不在瓶閥上,應採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4.4.13 應定期對存儲場所的用電設備、通風設備、氣瓶搬運工具和柵欄、防火和防毒器具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Ⅱ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口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決定(2021)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燃氣行業管理,規范燃氣經營行為,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海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二、刪去第二條。三、將第五條改為第四條,修改為:「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燃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燃氣管理工作。」四、將第六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燃氣的發展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燃氣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備案。」五、刪去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六、將第八條改為第六條,將第二款修改為:「管道供氣區域內的高層民用建築應當採用管網管道供氣,管道供氣區域外的高層民用建築應當採用獨立的管道供氣。」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管道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瓶裝燃氣和車用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燃氣經營企業繼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九十日前向原核發部門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換領新證。」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九、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燃氣企業應當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燃氣企業設立瓶裝燃氣分銷網點的,應當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申請經營燃氣的企業,應當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十、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十)燃氣汽車加氣站從事其他用途的加氣充裝。
「禁止在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點)經營場所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十一、刪去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十二、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氣。因供氣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止供氣時,應當提前七日告知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四十八小時予以告知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但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恢復供氣時間必須事先通知燃氣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計劃停氣、臨時停氣未事先通知燃氣用戶,造成燃氣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Ⅲ 廈門經濟特區燃氣安全監管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安全監管,保障人身、財產和公共安全,遵循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燃氣主管部門」),統籌負責全市燃氣安全監管工作。區建設(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燃氣主管部門」)統籌負責轄區內燃氣安全監管工作。
市、區燃氣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燃氣安全監管工作。第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下列燃氣安全監管工作: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管,按照法定職責調查處理相應的燃氣生產安全事故;
(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運輸及運輸車輛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運輸燃氣的依法予以查處;
(三)公安機關會同有關行政部門負責對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儲、銷售燃氣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依法應當經消防安全許可的燃氣經營、使用場所的監督檢查;
(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定授權實施燃氣安全監管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燃氣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和液化石油氣充裝環節的安全監察,以及對鋼瓶的充裝、檢驗環節的監督管理;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流通領域燃氣器具以及附件產品的質量違法行為。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道)」)接受燃氣主管部門的指導,按照規定協助燃氣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燃氣安全進行監管;負責日常巡查、宣傳,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依照規定程序報告。鎮(街道)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燃氣安全有關工作。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為鎮(街道)配齊燃氣安全專職人員,並提供業務培訓和經費保障,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市、區燃氣主管部門燃氣安全監管職責分工予以明確並公布;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區有關行政部門及鎮(街道)的燃氣安全監管職責予以明確並公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根據前款作出相關規定並公布。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氣安全監管協調機制,研究、協調和解決燃氣安全監管領域的重大問題,組織燃氣主管部門以及安監、交通、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監、市場監管、商務、經信、環保等有關部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燃氣安全專項檢查。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燃氣主管部門以及安監、交通、公安消防、質監、衛生等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燃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安全演練,督促燃氣經營企業按照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准備工作。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燃氣安全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第七條燃氣經營和供應實行許可證制度。
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瓶裝燃氣經營、管道燃氣經營、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以及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許可;區燃氣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設立許可以及停止供氣、遷址、更換氣種、改動設施等相關審批。
市、區燃氣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查處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燃氣經營行為。第八條設立燃氣汽車加氣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條件,並通過具備相應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的安全驗收評價。
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後向區燃氣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第九條燃氣汽車加氣經營許可證和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區燃氣主管部門對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進行年審時,應當徵求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所在地的鎮(街道)的意見。第十條強化和落實燃氣經營企業的主體責任。
燃氣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經營全面負責。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季度一次,通過書面、簡訊、電話、現場演示等方式,向燃氣用戶宣傳燃氣安全使用知識,提醒用戶注意安全使用燃氣。
Ⅳ 安全大檢查實施方案
安全大檢查實施方案 (一)
按照保定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在全市組織開展冬季燃氣和鍋爐安全大檢查》(保安委傳〔20**〕18號)的通知要求,為深刻吸取「西安液化氣爆炸」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安全意識,落實安全責任,加強燃氣和鍋爐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決定立即在全縣開展燃氣和鍋爐安全大檢查。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檢查時間
20**年12月1日至20**年1月15日。
二、檢查范圍
(一)液化石油氣儲存(充裝)站、車輛燃氣充裝站點。
(二)賓館、飯店、食堂(學校、幼兒園、醫院、機關團體食堂)、個體小吃店等各類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單位。
(三)鍋爐使用單位。
(四)居民家用小鍋爐設施。
三、檢查方式
(一)縣住建局、縣質監局等有關部門和各鄉(鎮)、管委會,按照網格化監管分工,對本部門、本鄉(鎮)所負責的企事業單位、村莊、個體小吃店儲存、經營、使用燃氣情況、鍋爐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縣各有關部門要組織直管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內部涉及使用燃氣、鍋爐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三)縣住建局對液化石油氣儲存(充裝)單位進行全面檢查。
(四)縣質監局、消防大隊、氣象局、交通局等部門對液化石油氣儲存、充裝、使用單位和鍋爐涉及到本部門的事項,按各自職責履行監管責任,做好專業安全檢查工作。
(五)各村(社區)要廣泛宣傳液化氣使用安全常識,組織轄區內居民自查,對重點戶組織集中檢查,消除居民家用燃氣、小鍋爐安全隱患。
(六)縣安委辦將結合年終考核,組織對各鄉(鎮)、管委會、各部門大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四、檢查內容
(一)部門和鄉(鎮)、管委會檢查內容:相關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建立及落實情況,隱患排查制度落實情況,液化氣瓶、鍋爐是否經有關機構檢驗檢測合格,相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日常安全檢查和管理是否落實,有關人員是否知道燃氣泄露應急處置辦法,督促相關單位按規定內容搞好自查。
(二)相關單位自查內容:
液化石油氣儲存(充裝)單位檢查內容: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和執行情況;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情況;設備設施完好情況;儲罐防凍措施落實情況;是否存在超期未檢、螺絲瓶及其他不符合要求氣瓶現象;是否存在過量充裝現象;報警系統、消防器材、靜電接地設施完好及安全運行情況;企業安全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開展安全用氣宣傳情況;開展預防突發性事故和相關應急搶險救援的應急演練工作的情況及應急裝備物資配置情況;24小時值班值守、領導帶班制度執行情況;取得相關部門行政許可情況。
燃氣使用單位檢查內容:燃氣設備及管路是否完好;是否使用超期未檢及報廢氣瓶;氣瓶間是否通風良好;不用氣時是否關閉氣源;是否對員工進行安全用氣教育培訓。
鍋爐使用單位檢查內容: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建立及執行情況;鍋爐是否辦理使用登記;鍋爐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在定期檢驗(校驗、檢測)合格有效期內;安全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作業人員是否持有有效證件並能熟練操作,是否具備緊急處置能力;常壓鍋爐是否承壓使用或可能造成承壓使用。
(三)督導檢查內容:重點是各鄉(鎮)、管委會、各部門大檢查工作安排部署情況,排查責任分工及落實情況,對發現的隱患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等。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管委會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嚴格落實責任,及時進行部署安排,認真組織實施;要立即將相關內容以安全提示指導卡的形式,於12月5日前發放到相關企事業單位、村莊、社區,督促其認真進行自查;各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責任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組織進行檢查,要加強與住建、消防、質監、氣象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各部門、各鄉(鎮)在實施檢查時,要嚴格落實「三定一表」制度,確保檢查真正取得實效。
(二)高度重視隱患整改工作。各有關企業、單位要樹立主體責任意識和企業法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意識,高度重視隱患整改工作,對自查及有關部門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確人員、時限、標准,落實整改資金,嚴禁設備設施帶病運行;要認真制定和落實應對燃氣泄露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設備並組織演練,使相關從業人員掌握正確的應急處置知識和方法,一旦發生事故,能採取正確的處置措施,避免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管委會,要加強對隱患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導和跟蹤檢查,確保隱患整改到位。
(三)強化安全執法工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職盡責,加強安全執法力度,對未經檢測檢驗合格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設備,要立即責令停止使用並進行查封;對不按要求進行隱患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單位要堅決停止相關設備運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要嚴厲打擊或查處非法運輸、非法充裝氣瓶及非法進行瓶對瓶倒氣等行為,嚴防事故發生。在液化氣安全問題上要嚴格執行「三個嚴禁」:「嚴禁液化氣充裝站點為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氣瓶充裝,嚴禁單位和個人使用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液化氣瓶,嚴禁使用超過規定年限的液化氣瓶」,一經發現,要強制收繳報廢。
各鄉(鎮)、管委會和各有關部門,要在20**年1月15日前,將大檢查情況總結(重點是排查的相關單位和設備數量、發現的隱患問題、好的做法等等),上報縣安委辦。
安全大檢查實施方案 (二)
根據宣州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發的【20**】7號文件精神,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校園及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堅決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經學校行政會議研究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組織領導:
組長:胡霞
副組長:徐德林、鄭敏志
成員:郭健、黃清成、昝洪賦、吳繼成、劉萬水、李增光、宋偉華、
各班主任、凌敏
二、檢查內容:
1、建築安全。重點檢查各學校校舍(包括樓房頂面、外牆、陽台、門窗、樓梯扶手等)、圍牆、廁所等處及供水、供電設施的安全狀況,檢查樓道、走廊及其它通道是否暢通和安全。
2、消防安全。重點檢查學校消防責任制落實情況,學校教學樓、辦公樓、實驗室、圖書室、留守之家、階梯教室、實驗室、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通道是否暢通,消防器材配備是否達標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有無應急救援預案。
3、交通安全。重點檢查接送學生上學、放學的車輛安全及學生上下學途中交通安全狀況,( )交通要道通過校門口的安全措施,當日值班教師等。
4、食品安全。重點檢查學校周邊飯店食衛生管理情況以及校園周邊食品衛生狀況。
5、安全教育。重點檢查各班安全教育落實情況,學校開展的防溺水教育、法紀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安全教育情況。
6、校園周邊環境。重點檢查校園周邊是否存在網吧、游戲廳、考慮機等,以及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其他狀況。
三、職責分工:
1、組織領導成員對校園及周邊環境進行自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並上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逐項檢查,並認真填寫好《宣城八中安全檢查表》。針對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及時部署。要把學校安全工作作為頭等大事來抓,以更加嚴格的管理、更加科學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實抓緊抓好。全面檢查學校安全隱患和管理工作的薄弱環節,明確分工,明確責任,狠抓落實,限期解決,不留死角。
2、相互結合,共同推進。要把此次安全隱患大檢查專項行動和「宣城第25個愛國主義衛生月活動」等工作相結合起來,扎實推進學校安全工作。
3、突出整改,強化督導。在檢查過程中,認真抓好整改。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建立台帳,立即制定整改方案,並明確整改責任人,落實整改資金,限期進行整改。要不斷加大安全投入,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不斷提高技防工作水平,增強重點部位、重點場所安全防事故能力
4、廣泛發動,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校園廣播、黑板報和校園網路等形式,開展安全防範教育,發動廣大師生、教職員工參與安全隱患大檢查專項行動,暢通安全隱患報告和檢舉渠道,加大群眾督導力度,充分調動廣大師生、教職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認真細致地查找各種安全隱患,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廣泛參與的安全工作氛圍。
5、立足當前,著眼長遠。以這次安全隱患大檢查專項行動為契機,進一步深化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學校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為廣大師生、教職員工創造一個安全和諧的校園工作環境和學習生活環境。
6、認真總結,暢通信息。認真分析、及時研究解決此次大檢查專項行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推動專項行動深入開展。
安全大檢查實施方案 (三)
日前,國務院安委會下發了《關於深入開展安全大檢查切實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明電〔20XX〕9號),按照省市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通知精神的相關要求,經研究決定從即日起至12月底立即組織開展全鎮安全生產大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通過全面、深入、徹底的拉網式安全生產大檢查,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推動企業進一步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標准,把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抓緊抓實,堅決遏制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全面完成年度各項安全生產目標任務。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全鎮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的領導,成立由孫大明書記為組長,許飛洲副鎮長、戚良祖副鎮長、顧文傑副鎮長為副組長,鎮安委會各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指導協調全鎮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
三、檢查范圍
全鎮各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重點檢查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消防、建築施工、煙花爆竹、冶金等行業和領域。
四、檢查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程執行情況。
3、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
4、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
5、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依法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6、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
7、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裝備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及檢測檢驗情況。
8、應急管理情況,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演練情況。
9、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範和治理情況等。
10、安全基礎工作及教育培訓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生產一線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
其他應檢查內容。
五、檢查方式和時間安排
本次大檢查以各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糾為主,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自查自糾情況開展檢查和督查。
(一)自查自糾階段(即日起至11月30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發動職工群眾,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對本單位每一個崗位和每一個環節開展全方位的安全大排查,要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開展自查,全面細致地排查治理各類事故隱患,加強防範措施,對檢查發現的一般隱患,要立即責成有關人員現場整改。重大隱患必須落實具體整改時限、措施、責任、預案,列入台帳管理。通過大檢查,進一步完善企業日檢制度,提高企業作業場所現場管理水平。
(二)檢查整改階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鎮政府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進行全面檢查,對事故易發、頻發、多發的企業和行業領域開展重點檢查,重點對大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跟蹤督促整改,暫時不能完成整改的,列入重點監管計劃,確保整改到位。請鎮安監辦對化工企業、冶金鑄造企業、煙花爆竹安全檢查情況;企管站、園區辦對轄區內工業企業(化工、冶金鑄造、煙花爆竹除外)安全檢查情況;派出所對區域內民用爆炸物和消防、人員密集場所安全檢查情況;農路辦、交警隊、派出所、農機站對道路交通安全情況;村鎮建設服務站對液化氣充裝點檢查情況;建設管理站對在建工程安全檢查情況;文衛對食品和學生在校活動及校車安全檢查情況;農路辦對碼頭吊專項整治情況;農機站對農業機械安全檢查情況;水管站對水利行業安全檢查情況形成總結,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後,於12月15日前報鎮安委會辦公室。
(三)鎮政府督查階段(12月15日至12月20日):由黨政負責人帶隊,對分管各條線的安全生產檢查情況進行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全面檢查,不留死角。這次大檢查,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根本,深入開展自查自糾,指導安全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每個生產環節和崗位,切實做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檢查到位,按照「絕不放過一個漏洞、不丟掉一個盲點、不留下一個隱患」的要求,全方位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各村、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監管責任,扎實開展督查檢查,既重視抓好重點行業領域的督查檢查,又要抓好面上的檢查和抽查,既要抓好生產一線、作業場所、生產裝備的檢查,又要抓好安全制度、操作規范、人員管理的檢查,確保安全生產監督網覆蓋到所有地區、行業領域和作業崗位。
(二)整改徹底,不留後患。各檢查組要認真進行檢查,做到查隱患、促整改、強基礎、防事故,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要根據情況分類匯總,確保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能夠立即整改的要即查即改;暫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制訂整改計劃,落實防範措施,指定專人盯守,限期整改到位;隱患嚴重不能保證安全經營的,要責令企業和零售單位停業整頓,整改未到位的不得恢復經營。
(三)檢查認真,不講情面。要針對四季度能源、原材料和交通運輸市場需求旺盛的特點,深入開展「打非」專項行動,對安全生產大檢查中發現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防止回潮反彈。要層層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制,嚴格執行停產整頓、從重處罰、關閉取締、嚴格問責的「四個一律」打擊措施,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實處,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搞好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和銜接,防止因失控漏管釀成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Ⅳ 液化氣存儲量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液化石油氣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間、公共場所、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內。鋼瓶嚴防高溫和日光暴曬,其環境溫度不得大於35℃,使用中,鋼瓶與爐灶之間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離,並保證室內空氣流通。禁止液化石油氣爐灶與其它爐灶在同一房間內使用。
二、爐灶各部位要經常檢查,發現閥門堵塞、失靈,膠管老化破損等情況要及時修理.如出現角閥壓蓋松動、絲扣上反、手輪關閉上升等現象,應及時聯系修理。如發現室內有液化氣味,要立即停用氣罐,打開門窗,嚴禁在室內吸煙、劃火柴或開、關電氣設備,並要關閉相鄰房間的門窗進行隔離,必要時相鄰房間也要熄滅火源等。檢查泄漏點時,一般採用抹肥皂水的方法,嚴禁用明火試漏。
三、液化氣鋼瓶嚴禁碰撞、敲打,不得接近火源、熱源,嚴禁烘烤、火燒等方法對氣瓶加熱。不能傾倒、倒置使用。嚴禁在室內將液化氣從一個鋼瓶導入另一個鋼瓶。液化氣使用完後,瓶內殘液嚴禁擅自處理。
法律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Ⅵ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保留調整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號)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保留調整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5年6月29日十五屆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市 長:倪 強
2015年7月10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保留調整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決定廢止政府規范性文件125件,保留並明確有效期142件,調整為政府內部文件100件,現予公布。保留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決定實施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未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延期的,文件自行失效。
附件:1.廢止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共125件)
2.保留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共142件)
3.調整為政府內部文件的文件目錄(共100件)
附件1
廢止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共125件)
編號文件名文號1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辦法》的通知海府〔1995〕11號2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辦理出國任務確認件或同意函的通知海府〔1995〕3號3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現役軍人軍功獎的通知海府〔1997〕27號4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海口市兒童計劃免疫保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海府〔1999〕57號5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海府〔2000〕35號6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道路臨時停車管理的通告海府〔2002〕38號7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我市普通建築用砂禁采區域的通告海府〔2003〕16號8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東寨港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環境的通告海府〔2003〕23號9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市政工程建設監督的意見海府〔2003〕51號10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自行拆除違法建築拆除清運清場費補貼標準的通告海府〔2005〕39號11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災後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消毒的緊急通知海府〔2005〕73號12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企業離休幹部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海府〔2006〕91號13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加強散體物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海府〔2007〕15號14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清明節祭祀管理工作的通告海府〔2007〕22號15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嚴禁破壞沿海防護林的通告海府〔2007〕40號16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實施意見海府〔2007〕51號17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決定的實施意見海府〔2007〕70號18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落實重性精神疾病監管治療項目的實施意見海府〔2007〕73號19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燃氣行業規范管理的意見海府〔2007〕76號20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我市加強農村衛生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海府〔2008〕29號21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集中供氣管理辦法的通知海府〔2008〕85號22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限期整治畜禽養殖污染的通告海府〔2009〕23號23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門前衛生三包」管理規定的通知海府〔2009〕40號24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的通知海府〔2009〕45號25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與改善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海府〔2009〕65號26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告海府〔2009〕87號27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協同查處違法建築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2009〕89號28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整治畜禽養殖污染的通告無29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統計信息管理和發布的通知海府〔2001〕7號30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鼓勵農業投資開發若干規定》的決定海府〔2004〕43號31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基層統計工作的通知海府辦〔2004〕163號32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糾紛調處工作的通知海府〔2006〕98號33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批轉市國土環境資源局關於認真做好土地確權和征地工作的指導意見海府辦〔2006〕107號34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十二五」時期推進我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海府〔2011〕42號35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推進我市重點項目建設的實施意見海府〔2011〕96號36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舊城區(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若干意見的通知海府〔2007〕92號37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口市舊城區(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若干意見(試行)補充規定的通知海府辦〔2008〕246號38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口市違法建築查處和問責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海府辦〔2008〕167號39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陸生野生動物經營的通告海府〔2010〕90號40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批轉《海口市科技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定辦法》的通知海府辦〔1999〕118號41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公安消防局關於實行消防設施和電氣消防安全專業技術檢測制度意見的通知海府辦〔2000〕45號42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批轉市人事勞動保障局關於海口市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實施意見的通知海府辦〔2001〕221號43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實行公民憑身份證戶口簿申領護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海府辦〔2003〕18號44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經費使用要確保計劃生育經費的通知海府辦〔2004〕164號45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海口市教育局關於推進中小學後勤社會化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海府辦〔2005〕13號46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統計工作的意見海府辦〔2005〕326號47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麻疹防控工作的通知海府辦〔2006〕99號48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口市農民工工
Ⅶ 氣瓶存放的標准和法規
氣瓶存放標準是,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氣瓶存放的法規,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m3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否則應以防火牆。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3,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牆壁。作業現場的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5瓶,若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是,必須設置二級氣瓶庫。氣瓶庫房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庫房內溫度應根據氣瓶內的介質確定。一般應在5℃以上、35℃以下,高於35℃時,應採取降溫措施。冬季嚴禁使用煤爐、電熱器或其它明火取暖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十條 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方可用於製造。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以及特種設備採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需要通過型式試驗進行安全性驗證的,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氣瓶的檢驗周期是多久
氣瓶的檢驗周期是: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20年的,每5年檢驗一次;超過20年的,每2年檢驗一次;
4、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氣瓶在使用中發現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懷疑時,應提前檢驗。
Ⅷ 氣瓶放置要求與標准
一、氣瓶的現場儲存量要求到底是多少?
查了一下氣瓶有關規定,現在標准規定得不太一樣,一一列舉出來,供大家參考。
1、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已廢止,仍可參考)第四十五條: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2、《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三章規定(由火災危險性推算):
(1)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相當於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牆壁。
(2)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m?(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否則應以防火牆隔開。
3、根據AQT7009《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規范》4.2.27.4.3,
作業現場的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5瓶,若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是,必須設置二級氣瓶庫。
4、根據中石油天然氣集團標准QSY1365-2011《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范》4.4.6
(1)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相當於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氣瓶5瓶);
(2)乙炔氣的存儲量超過30M?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牆壁;
(3)乙炔氣的存儲量超過240M?(相當於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米,否則應以防火牆隔開。
五、由於《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已經作廢了,本著從嚴管理的原則,所以目前比較認可的是:如果你們公司沒有修建氣瓶庫,那麼使用乙炔的現場存儲量不要超過5瓶。
六、氣瓶的空、實瓶應分開存放,在用氣瓶和備用氣瓶應分開存放,並設置防傾倒措施。注意,可燃氣體氣瓶和助燃氣體氣瓶不允許同庫存放。
綜上所述為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全國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進一步做好燃氣氣瓶安全監管工作,減少安全隱患,築牢安全底線,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方案。
法律依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Ⅸ 氣瓶臨時存放的標准和法規
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1、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牆壁。2、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否則應以防火牆隔開。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其充裝許可證。
法律依據: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五條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