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實驗室危險廢物投放登記表保存幾年
危險廢物台賬應當保存10年以上。
實驗室危險廢物貯存要求
1、危險廢物貯存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1995)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 18597-2001)。
2、原則上要求貯存間集中存放,設置危險廢物警示標志,保障臨時存放設施的安全條件,保持通風,遠離火源,存放兩種及以上不相容危險廢物時,應分不同區域暫存。
3、確不具備集中存放條件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實驗室應設置專用內部暫存區,暫存區內只存放本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避免不相容性的危險廢物近距離存放。暫存區外邊界地面應施劃5厘米寬的黑黃色警示線,牆上按廢物類別分別張貼危險廢物警示標識。
4、危險廢液盛裝容器須粘貼《中南大學實驗室廢液標簽》,固態危廢包裝需完好無破損並粘貼《中南大學實驗室危險廢物標簽》,並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
5、在常溫常壓下易燃、易爆及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由各實驗室負責進行必要的預處理,使之穩定後方能進行一般存放;對劇毒類、易燃、易爆及產生有毒氣體而不能進行預處理的危險廢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存放,嚴格管理。
6、教學和科研實驗活動所產生的待處置實驗動物屍體及其廢物,應使用統一的塑料袋密封並暫存於專用冰櫃中。要求在冰櫃顯著位置標示「實驗動物屍體及廢物專用」字樣,冰櫃內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7、建立轉運及處置台賬。台賬內容應當包括實驗室名稱、處置日期、危險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台賬資料至少保存3年。
8、危險廢物貯存間內禁止存放除危險廢物及應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㈡ 危廢儲藏的要求有哪些
一、場地要求
貯存場所地面須作硬化處理,場所應有雨棚、圍堰或圍牆,設置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將沖洗廢水納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不同種類的危險廢物要分類存放,中間有明顯間隔(如過道、圍欄等),貯存場所應設置警示標志,危廢的容器和包裝物必須粘貼危廢識別標志,配備稱重設備;危廢的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延長貯存期限的,需報經環保部門批准。
二、場所警示標志
三、包裝物標簽
(粘貼於危險廢物儲存容器上的危險廢物標簽)
(系掛於袋裝危險廢物包裝物上的危險廢物標簽)
㈢ 加油站危廢物存放周期
正常是一年。
一般來說,危險廢物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也就是說一年要處置一次,也就是說從入庫的那天起最多貯存一年時間,不然會發生性質變化,產生危害,有關部分在檢查的時候也會關注這個問題,他們會督促產廢單位在一年之內將危廢抓緊聯系處置!希望幫到你。
㈣ 危險廢物貯存年限
危險廢物貯存的年限是1年,超期貯存需要向上級環保部門申請。
㈤ 有要求「危險廢物貯存不得超過一年」,有無法律依據在實際操作層面是否可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並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准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5)危廢最長存儲時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運輸危險廢物,必須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並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六十一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㈥ 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幾年
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危險廢物貯存: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的存放行為。根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防止危險廢物貯存過程造成的環境污染,加強對危險廢物貯存的監督管理,本標准規定了對危險廢物貯存的一般要求:一般要求4.1所有危險廢物產生者和危險廢物經營者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也可利用原有構築物改建成危險廢物貯存設施。4.2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後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4.3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4.4除4.3規定外,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4.5禁止將不相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4.6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4.7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須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間。4.8醫院產生的臨床廢物,必須當日消毒,消毒後裝入容器。常溫下貯存期不得超過一天,於攝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過7天。4.9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本標准附錄A所示的標簽。4.10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在施工前應做環境影響評價。危險廢起物是不可以隨意堆放.《固廢法》規定,必須建有專用貯存設施場所,貯存設施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危廢與非危廢是不可以混存在一起的。
㈦ 危險廢棄物存儲要求
一、場地要求
貯存場所地面須作硬化處理,場所應有雨棚、圍堰或圍牆,設置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將沖洗廢水納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不同種類的危險廢物要分類存放,中間有明顯間隔(如過道、圍欄等),貯存場所應設置警示標志,危廢的容器和包裝物必須粘貼危廢識別標志,配備稱重設備;危廢的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延長貯存期限的,需報經環保部門批准。
二、場所警示標志
三、包裝物標簽
(粘貼於危險廢物儲存容器上的危險廢物標簽)
(系掛於袋裝危險廢物包裝物上的危險廢物標簽)
㈧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保存期限是幾年
一、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保存期限是幾年
1、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保存期限是5年,如果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
2、法律依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第十條 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延長聯單保存期限的,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聯單。
二、危險廢物如何處理
對於某種廢物選擇哪種最佳的、實用的方法與諸多因素有關,如廢物的組成、性質、狀態、氣候條件、安全標准、處理成本、操作及維修等條件。雖然有許多方法都能成功地用於處理危險廢物,但常用的處理方法仍歸納為物理處理、化學處理、生物處理、熱處理和固化處理。
1、物理處理:物理處理是通過濃縮或相變化改變固體廢物的結構?使之成為便於運輸、貯存、利用或處置的形態,包括壓實、破碎、分選、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
2、化學處理:化學處理是採用化學方法破壞固體廢物中的有害成分,從而達到無害化,或將其轉變成為適於進一步處理、處置的形態。其目的在於改變處理物質的化學性質,從而減少它的危害性。這是危險廢物最終處置前常用的預處理措施,其處理設備為常規的化工設備。
3、生物處理:生物處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體廢物中可降解的有機物,從而達到無害化或綜合利用。生物處理方法包括好氧處理、厭氧處理和兼性厭氧處理。與化學處理方法相比,生物處理在經濟上一般比較便宜,應用普遍。但處理過程所需時間長,處理效率不夠穩定。
4、熱處理:熱處理是通過高溫破壞和改變固體廢物組成和結構,同時達到減容、無害化或綜合利用的目的。其方法包括焚化、熱解、濕式氧化以及焙燒、燒結等。熱值較高或毒性較大的廢物採用焚燒處理工藝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回收焚燒余熱用於綜合利用和物化處理以及職工洗浴、生活等,減少處理成本和能源的浪費。
5、固化處理:固化處理是採用固化基材將廢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對環境的危害,是一種較安全地運輸和處置廢物的處理過程,主要用於有害廢物和放射性廢物,固化體的容積遠比原廢物的容積大。
㈨ 危險廢物貯存時間是多長
危險廢物貯存的期限是1年時間,如果需要延長時間要向上級環保部門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並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准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說明
隨著工業的發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的危險廢物日益增多。據估計,全世界每年的危險廢物產生量為3.3億噸。由於危險廢物帶來的嚴重污染和潛在的嚴重影響,在工業發達國家危險廢物已稱為"政治廢物",公眾對危險廢物問題十分敏感,反對在自己居住的地區設立危險廢物處置場,加上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高昂,一些公司極力試圖向工業不發達國家和地區轉移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已成為嚴重的全球環境問題之一,如不採取措施加以控制,勢必對全球環境造成嚴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該公約於1992年5月生效。我國是該條約的簽約國。
㈩ 危險廢物貯存年限
不得超過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並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准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0)危廢最長存儲時間擴展閱讀:
1、生活垃圾處置場所不能隨意選也不能隨意關
居民放置生活垃圾的場所不能隨便選擇,也不能說不用就不用,生活垃圾的處理也須按法律規定進行。
2、固體廢物污染損害賠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
針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最常見的受污染者沒有能力起訴以及舉證困難等問題,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在現有污染損害賠償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舉證責任倒置等規定。
3、法律確立生產者延伸責任制
污染者承擔污染防治的責任,這一原則在法律中全面落實,有助於解決固體廢物污染問題。對此,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補充了有關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條款,規定國家對部分產品、包裝物實行強制回收制度。
4、我國法律對過度包裝說「不」
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確規定:「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准,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