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要求連續能儲存60天的錄像,請問需要多大的硬碟
需要儲存60天?這得看你有幾個攝像頭?每個攝像頭的工作量為每天工作多少小時?也得看你是用什麼樣的採集卡?
通常情況下,每支攝像頭每小時所需的硬碟容量為0.3G或0.5G(這里所說的0.3或0.5可以在監控操作系統裡面設置的)
知道這了點,就不難求出60天需要多大的硬碟了!
謝謝,祝你好運!
(一個攝像頭24小時能錄5G左右,不包括音頻監聽)
這個數字是錯誤的,5G是不可能的,就算你設為15偵都不可能(系統默認為25偵/分鍾),每支攝像頭持續錄像最低也要7.2G/24小時,所謂的持續錄像就是樓主所說的動態和靜態都要錄像,
8支攝像頭*7.2*60天=3456G硬碟,(未除去C盤操作系統所佔用量)
⑵ 申請典當行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申請典當行需要具備的條件如下: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2)典當行監控存儲擴展閱讀:
2013年10月,商務部有關部門發布《關於簡化典當行備案工作流程的通知》,其中明確表示要將對典當行備案工作的流程進行簡化,旨在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和作風轉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按照這一通知要求,典當企業的設立以及變更申請的審批許可權下放。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企業的變更申請,可直接列印證書,然後通過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完成備案;
同時,商務部管理部門將按號段提前發放一定數量的空白典當經營許可證至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管理和使用。
⑶ 為何古代的典當行將櫃台設置得那麼高,防什麼呢
說起典當行,大家並不陌生,我還記得前些年有個電視劇叫做《第8號當鋪》,當然裡面典當的東西比較虛幻,但是古裝劇里典當東西的畫面也是不少。總有些人家裡很窮,突然家裡有人病倒,家中的女主人便翻開櫃子,打開層層包裹的首飾,縱然心中有千萬不甘,也只能含淚前往當鋪。當鋪的裝修也與其他店面截然不同,這里顯得過於冷清,大廳里豎著一面巨大的屏風,當鋪的櫃台往往超過常人身高,上面是一個狹小的窗戶,可以看見裡面坐著一位非常精明的人。
結語
典當行的櫃台為了安全考量,往往高於借款人的平均身高,別說矮個子難以企及,高個子也未必夠得著。自古以來,從來都是抵押品決定交易的成敗,與借款人個子的高矮無關。如果借款人的貨物足夠吸引裡面的朝奉,就算是土行孫前來典當物品,也不用擔心完不成交易。
⑷ 典當行給查監控嗎
典當行給查監控
到典當行典當,首先需要認清典當機構的真偽資質,看看典當行是否資質齊全,具備三證(在典當經營許可證、行業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三證)。
同時,看看典當機構是否有經營場地、正規倉庫等,一面上當受騙。其次,到典當行申請典當需要了解,典當行都是短借,借款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而如果是需要長期借款的,最好是到銀行或者小貸公司申請貸款較為合適。
第三,為日後方便,在進行典當交易過程中,申請者需要了解清楚典的利率以及服務承諾有哪些。此外,到典當行進行典當,程序並沒有到銀行那麼復雜,但申請者需要提供個人身份證、典當物和典當物的合法來源證明。
值得一提的是,並非所有物品均可典當,一般情況下,典當業務限於金銀、珠寶、傢具等傳統民品。轉為國家經貿委主管後,業務比以前寬鬆了許多,房產、汽車、有價證券等大宗商品也開始納入典當業務范圍。
⑸ 典當行業監管規定的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典當行業監管工作水平,規范典當企業經營行為,促進典當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典當行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依據《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典當作為特殊工商行業,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從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大局出發,准確把握典當行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定位,增強服務意識,不斷完善監管體系,依法從嚴行使監管職責,切實做好典當行業監管工作。
第三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大現場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監管力度,採用以下方式開展監管工作:
(一)定期審核分析典當企業財務報表等;
(二)利用典當行業監管信息系統進行監管與分析;
(三)現場檢查;
(四)約談典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高管人員;
(五)引入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核查;
(六)根據投訴、舉報或上級機關要求進行核查;
(七)其他監管方式。
第四條 重視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護行業權益,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配合相關部門加強監管,維護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監管責任
第五條 典當行業監管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強化屬地管理責任。
第六條 商務部負責推進全國典當行業的監管工作,推動典當行業法律體系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典當行業發展規劃和布局方案,研究制定典當行業監管政策、制度、典當企業經營規則,部署有關工作,並根據需要開展調查和檢查,指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加強對典當行業的監管工作和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工作。
第七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含計劃單列市)對本地區典當行業監管負責,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地區監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對《典當經營許可證》和當票進行管理;建立典當行業重大事件信息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開展各種方式的監管、檢查工作,每年抽選不少於20%的典當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第八條 地市級(含直轄市區縣、省管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典當行業的日常監管,建立現場檢查和約談制度,實行動態監管和全過程監督,及時預警和防範風險,重點監督典當企業經營合規性和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性,及時防範和糾正違規違法行為,開展各種方式的監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對本行政區域內典當企業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第九條 縣級(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典當企業的監督檢查,重點進行現場檢查,配合省、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做好典當行業監管工作。
第十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監管職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明確分管領導,配備監管人員,加強典當監管和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素質。
第十一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明確具體監管責任,在准入審批、日常監管、年審等環節建立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責任制度,建立審批、檢查、年審等環節的審批簽字制度,以明確監管責任。
第十二條 建立監管工作獎勵和責任追究機制。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對監管工作優秀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對監管失職以及監管不到位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提高服務意識,在開展監管、檢查工作時要公正廉潔,嚴禁借檢查之機吃、拿、卡、要,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典當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根據科學發展、合理布局、嚴格把關、明確責任、公開透明、公正廉潔的原則把好典當企業市場准入關,加強廉政建設,完善審批制度。
第十五條 典當企業的准入要符合商務部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布局方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行業發展規劃和布局方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典當行業發展規劃,開展年度新增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設立工作,將設立審批結果及時報商務部備案並用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典當管理辦法》和商務部有關文件規定審核典當企業設立申請,把握以下監管要求:
(一)法人股應當相對控股,法人股東合計持股比例佔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東是法人股東且持股比例佔全部股份1/3以上;單個自然人不能為控股股東。
(二)嚴格審核法人股東是否具備以貨幣出資形式履行出資承諾的能力。法人股東應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若幹家規模較大、信譽較好的會計師事務所中選擇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應有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記錄。
(三)自然人股東應為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年滿18周歲以上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無犯罪記錄,信用良好,具備相應的出資實力。
(四)出資人應出具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典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公司章程,加強監督管理,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以他人資金入股。
(五)優先發展經營規范、實力雄厚、資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備持續盈利能力的法人企業設立典當企業。
(六)有對外投資的法人股東企業,應承諾如實申報長期股權投資。
第十七條 地市級(含直轄市區縣、省管縣)商務主管部門要把好申請設立典當企業的初審關,對申請者的實際情況和擬設典當企業的場所進行核實。
第十八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核典當行出資人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嚴防以借貸資金入股、以他人資金入股等。對批准設立的新增典當行要持續跟蹤半年以上並監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冊資金情況。 第四章 日常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重點對非法集資、超范圍經營、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故意收當贓物、違規辦理股票典當業務等違規違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發現上述違規違法行為立即糾正、處理。
第二十條 在進行現場核查時,應檢查典當企業是否在經營場所懸掛《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公開經營范圍和收費標准,自覺履行告知義務。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典當企業資金來源和運用的監管。嚴格財務報表中應收及應付款項的核查。
典當企業的合法資金來源包括:
(一)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注冊資金;
(二)典當企業經營盈餘;
(三)按照《典當管理辦法》從商業銀行獲得的一定數量的貸款。
典當企業只能用上述資金開展質、抵押典當業務及鑒定評估、咨詢服務業務。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監督管理。地市級商務部門應監控本行政區域內典當企業的資金流向,對典當行銀行開戶賬戶進行備案登記,抽查典當企業的銀行發生額對賬單和現金,防止出現資金抽逃、違規融資。現金管理要符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注重加強現金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重點加強典當企業與其股東的資金往來監控。禁止典當行向股東借款、典當行股東以典當行名義為自己招攬業務、股東利用典當行違法違規從事金融活動。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股票等財產權利典當業務的監督管理。禁止和預防典當行違規融資參與上市股票炒作,或為客戶提供股票交易資金。禁止以證券交易賬戶資產為質押的股票典當業務。
第二十五條 加強對《典當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嚴禁私自分配、挪用經營許可證等行為。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當票與當物(質、抵押品)的對照檢查,做到賬物相符,防止和查處企業違規不開具當票、以合同代替當票、有當票無質(抵)押等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當票、續當憑證的監制和發放。省、地兩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每戶典當企業的當票購領、使用、核銷情況建立台賬,實施編號管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當票和續當憑證的使用管理進行定期檢查,並由檢查人簽字負責。典當企業當票與續當憑證使用的張數應與典當業務筆數相符,當票與續當憑證開具的累計金額應與典當總額相符,尚未贖回的當票與續當憑證的金額應與典當余額相符。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核對上述情況,發現問題,需責令企業作出說明並進行核實。當票和續當憑證發生遺失的,典當企業應及時在媒體上公告聲明作廢,並以書面形式報知當地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加強典當企業檔案管理。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到典當企業查驗客戶檔案中有關證件、合同和當票等內容是否齊全、有效;開具的當票、續當憑證內容是否與證件和合同相一致,當票保管聯是否存入檔案,開具的當票、續當憑證是否與財務報表一致。
第二十九條 加強典當企業財務狀況的監督管理。典當企業每月應通過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填報經營情況和財務報表。年度要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上報信息系統的數據進行審核。
第三十條 加強信息化監督管理。要求典當企業安裝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並使用該系統實現機打當票、續當憑證,准確錄入典當業務相關信息。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使用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核查企業上報信息。
第三十一條 嚴格當物的質、抵押登記制度。重點對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和大額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當物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與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協調,支持典當企業依法辦理當物的質、抵押登記。
第三十二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典當企業股權變更管理。
(一)典當行增加註冊資本應當間隔1年以上。
(二)新增股東或者增資股東應與新設典當企業對股東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備資格的企業和個人進入典當行業。對經營未滿3年或最近2年未實現盈利的企業進入典當行業嚴格審核,謹慎許可。
(三)對於對外轉讓50%以上股份,控股股東轉讓全部出資額,同時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權結構等重大變更事項須嚴格審核,防止個別典當企業借機變相集資吸儲或倒賣經營資格。
第三十三條 典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級以上商務部門應約談典當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營運期間抽逃注冊資本金;
(二)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三)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股權或經營場所;
(四)超范圍經營,超比例發放當金,超標准收取息費;
(五)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
(六)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或提供虛假、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
(七)不通過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開具當票、續當憑證,或以合同代替當票、續當憑證;私自印製當票和續當憑證;
(八)其他違規違法情況。
第三十四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重大事項通報機制和風險處理機制。重大事項包括:
(一)引發群體事件;
(二)重大安全防範突發事件;
(三)非法集資吸儲行為;
(四)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扣押的;
(五)企業或主要法人股東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
(六)企業或主要股東涉及重大訴訟案件的。
發生以上重大事項,應在24小時內報告商務部。
各地制定出台的有關典當業務政策文件、工作安排和措施應及時報告商務部。
第三十五條 指導典當企業根據《公司法》和《典當管理辦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增加典當制度和業務規則的透明度,強化內部制約和監督,誠信經營,防止惡性競爭。
第三十六條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納入商務執法熱線,加大對典當企業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力度,提升監管實效。引導新聞媒體正確宣傳典當企業的功能和作用。 第五章 年審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典當企業年審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地年審報告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報商務部。
第三十八條 年審內容應包括下列重要事項:
(一)典當企業注冊資本實收情況。主要核查有無虛假出資、抽逃資金現象。
(二)典當企業資金來源情況。主要核查有無非法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款等違規行為。
(三)典當企業法人股東存續情況,法人股東工商年檢情況,典當企業與股東的資金往來情況。主要核查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金額是否超過該股東的入股金額,典當行與股東的資金往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四)典當業務結構及放款情況。主要核查典當總額構成及其真實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圍經營,尤其是有無發放信用貸款情況。
(五)典當企業對絕當物品處理情況。主要核查絕當物品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超范圍經營。
(六)當票使用情況。主要核查典當企業的所有業務是否按規定開具了全國統一當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當票和「賬外掛賬」現象,是否存在自行印製當票行為,開具的當票、續當憑證與真實的質、抵押典當業務是否相對應。
(七)息費收取情況。主要核查典當企業是否存在當金利息預扣情況,利息及綜合費率收取是否超過規定范圍。
(八)典當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情況。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變更或違規變更情況。
(九)典當企業有分支機構的,審計報告應包括企業本部、分公司分別及合並的財務報表。分支機構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對分支機構具有監管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年審報告書上出具初審意見。對於年審結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予以公告。年審中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典當企業定為A類;年審中有違規行為,但情節較輕,經處罰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當企業定為B類;年審中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重,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典當企業不得通過年審。
第四十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對不同類別的企業採用分類管理,對A類企業給予扶持;對B類企業加大監管、檢查力度,對其變更、年審、主要股東參與新增典當行或分支機構設立採取更嚴格的監管。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已不具備典當經營許可資格的典當企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終止該企業典當經營許可,並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具體監管細則或規定有關事項,並報商務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⑹ 關於典當的知識
根據商務部、公安部頒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當管理辦法》規定,所謂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通俗的說,典當就是要以財物作質押,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一種方式。這是一種以物換錢的融資方式,只要顧客在約定時間內還本並支付一定的綜合服務費(包括當物的保管費、保險費、利息等),就可贖回當物。
典當的歷史演變
典當業是人類最古老的行業之一,堪稱現代金融業的鼻祖,是抵押銀行的前身。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出現典當活動並形成典當業的國家之一。經考證,中國的典當業初見芽於東西兩漢,肇始於南朝佛寺長生庫,入俗於唐五代市井,立行於南北宋朝,興盛於明清兩季,衰落於清末民初,取締於二十世紀 五十年代,而復興於當代改革開放,經歷了1600多年的歷史沉浮。 典當業在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恢復經營,1995年公安部發布了《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第26號令),1996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典當行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安部對典當業進行監管。2000年以後,為適應金融體制改革要求,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將典當行作為特殊的工商企業移交原國家經貿委統一歸口管理。2001年8月,原國家經貿委根據典當業發展的情況,制訂並頒布了《典當行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22號)。2003年機構改革後,典當業的監管劃歸商務部負責。 清代典當業活動范圍由城市伸入農村,成為遍布全國城鄉的重要借貸組織。康熙時,據稅收資料估計,全國至少有典當二萬余家。乾隆時,北京城內外有官民開設的大小當鋪共六七百家。鴉片戰爭後,由於城鄉人民生計日益貧困,典當業出現典、當、質、按、押不同等級的劃分。最大的是典鋪,資本較多,贖當期較長,利息較輕,接受不動產和動產抵押,對押款額不加限制;當鋪只接受動產抵押,押款定有限額;再次為質鋪(山西、安徽稱質,廣東、福建則稱按);押店最小,贖當期最短,利息也最高。由於清政府所征當稅、帖捐不斷增加,視營業規模大小而多寡不等的各項攤派日益繁多,商人為減輕負擔,並擺脫典當行會業規的限制,後來新設典當多稱質鋪或押店,原有典當也有改稱押店的,各類界限已難區分。此外,還有一種所謂「代當」,亦稱「代歲」,或稱「接典」,多設於鄉鎮,如為大典當的分店,稱「本代」;與大當鋪訂立合同,經營質押的代理業務,則稱「客代」。 典當
借款人去當鋪借貸,主要是應付家庭生活上的緊迫需要,也有個體小生產者用於小本經營,或農民用於生產的。借貸時先要送上實物驗收作押,由當鋪付給「當票」,載明所當物品及押借價款,作為當戶到期贖取押品的憑證。為使業外人無法辨認,書寫當票多用特殊字體。當物雖為新衣,必寫成舊衣或註明「破爛」;對金銀照例寫成銅鉛;對器皿則冠以「廢」字。借款期限、押借金額和利息高低,根據押品性質和當鋪大小因地而異。期限一般自六個月至二年不等。押借金額大多在押品價值五成上下,到期無力取贖,就成「死當」,押品由當鋪沒收。清代官方規定,典當利息每月不得超過三分,實際上大大超過,利息須按月計算。過月幾天,也加計一月息。當鋪在收付款項時,又以所謂「輕出重入」或「折扣出滿錢入」的手法,盤剝當戶。貸出現金只按九四、九五甚至九折付款,當戶贖當時則要十足償付,利息也照當本十足計算;此外還有各項額外費用的徵收。而且抵押品價值越小,贖期既短,利息也最高,故貧窮勞動人民所受剝削也最沉重。鄉鎮上的當鋪還有以糧谷為當本或與大囤戶勾結,進行糧食的貸放和買賣等投機操縱活動,農民又須承受實物損耗和進出差價等損失。典當業的殘酷剝削,曾激起廣大人民的反抗。盡管官府對當鋪予以保護和扶植,各地搶劫、焚掠當鋪一類事件仍時有發生。 早期典當業多系獨資經營,資本自數千兩至數萬兩不等,幾乎為山西、
陝西商人(俗稱山陝幫)和徽商的專業。封建官府和貴族官僚也把它看作營運資本的有利處所。內務府曾在北京開設官當鋪十幾處,地方當局也有由官自行設典生息。國庫和地方各庫官款經常撥出一部分發交典商當商生息,稱生息銀,利率約七八厘至一分。大官僚大商人投資開設典當牟利的,亦屢見不鮮。康熙朝刑部尚書徐乾學曾將本銀十萬兩交給布商陳天石經營典當;乾隆朝大學士和珅擁有當鋪七十五座;光緒時大買辦商人胡光墉有當鋪二十餘處,分設各省。典當業集中體現了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體的高利貸資本的活動。官款存放生息曾是這種高利貸活動的有力支柱;一般當鋪還可自己簽發銀票、錢票,作為信用工具,因而其貸出金額(俗稱「架本」)遠遠超過自有資本。後來,官銀錢號開設,票號、錢庄業務發達,官額存放減少,則依靠票號、錢庄轉手借貸的支持,原有典鋪、當鋪逐漸衰落。光緒十四年(1888),北京以外各省典當約共七千餘家,較前期減少很多。1912年,全國登記的典當數減至四千餘家。押店則繼續增加,其營業重點亦逐步由城市而轉向鄉鎮。
現代國家對典當行的管理
現在注冊典當行管理十分嚴格,需先經國家商務部審批,由商務部批准並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典當行房屋建築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准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範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櫃台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櫃、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於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典當借款同銀行貸款相比:
1)業務方式上,典當更加靈活多樣,原則上有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權利都可以典當;
2)典當借款手續簡便快捷,一般少則幾分鍾,多則三五天;
3)借款用途不一樣,典當借款多用於救急,銀行貸款多用於生產或消費;
4)典當一般期限較短,最短5天,最長6個月;
5)典當一般除收取當金利息外,還按當金一定比例收取綜合費。
什麼東西可以典當?
原則上只要來源合法、產權明晰、可以依法疏通的有價值物品或財產權利都可以典當,但不同典當行具體開展的業務有不同,一般來講房產、股票、企業債券、大額存單、車輛、金銀飾品、珠寶鑽石、電子產品、鍾表、照相機、批量物資等都可以典當。與通常人們想像中的舊當鋪不同的是,現代典當行一般不收舊衣服。一般的,活物也是不典當的。 典當綜合費、當金利息是怎麼回事?
典當是一種融資行為,需有償使用。典當行一般按當金收取綜合費及當金利息。按照《典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質押典當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5%,房地產抵押典當月綜合費率不的超過當金的3、0%,綜合費在典當時預扣,當金利息一般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浮30%執行。具體費、息標准根據不同典當行、不同業務種類都會不一樣,客戶應以典當行公告為准。 典當如何辦手續?
其基本流程為可簡單歸納為交當、收當、存當三個板塊,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1、 當戶出具有效證件交付當物。
2、 典當行受理當物進行鑒定。
3、 雙方約定評估價格、當金數額和典當期限並確認法定息費標准。
4、 雙方共同清點封存當物由典當行保管。
5、 典當行向當戶出具當票發放當金。
要注意的是,不同典當業務需要提供證件和辦理手續是不一樣的:
1、 民品:本人身份證原件,有發票最好,可適當提高當價。
2、 房產:戶主身份證、戶口本、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等,需現場察看房產。
3、 股票:本人身份證、深滬股東帳戶卡,一般需簽約監控。
4、 車輛:本人身份證、汽車有關證件。
5、 物資:本人身份證、相關財產證明。
註:民品即金銀飾品、珠寶鑽石、電子產品、鍾表、照相機等。
典當期限有什麼規定?
根據典當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典當最短時間為5天,不足5天按5天計算,最長期限為6個月。 典當到期後,5天內,客戶可以選擇贖當,也可以根據自己需要選擇續當。
什麼是絕當?當物絕當後如何處理?
典當期限屆滿或續當期限屆滿後,當戶應在5天內贖當或續當,預期不贖當或續當為絕當。絕當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折價處理,損益自負;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典當行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典當行業概況分析
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隨著市場經濟和金融業的發展,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日益突出,古老的典當行業以嶄新的面貌再度興起,並有著良好的發展態勢。 1987年12月,在中國內地銷聲匿跡30餘年後,新中國的第一家典當行——成都市華茂典當服務商行率先成立。此後,典當行的興辦大潮席捲全國。由於當時申請成立一家典當行十分容易:只要任何一個政府部門批准同意,就可以到工商局完成企業的注冊,因此幾年下來,全國的典當
行數量猛增到3000多家。
中國是一個低收入人群最多,中收入人群其次和高收入人群較少的金字塔形社會,目前典當的主要客戶群體是中小企業主,所當的物品以房產、車輛、及股票、機械設備等新三件為主,金飾品、手飾等老三件為次,典當金額從幾百至幾百萬元人民幣,其中幾萬至幾十萬佔多數。 2006年,全國典當業總體運行態勢良好。典當行總量增加,規模擴大。截止2006年底,全國共有典當行2494家,累計注冊資本246億元。2006年已營業的2052戶典當行典當總額960億元,比上年增長40%。2006年底,全國共有分支機構134個,初步形成一批具有特色服務、專業分工、連鎖經營、管理創新的品牌典當行。典當業的發展與區域經濟發展和個私經濟活躍程度密切相關,浙江、江蘇、山東等經濟大省的典當資金周轉期和典當總額均大大優於同樣資本規模的內地省份。 2007年上半年,中國典當業繼續保持平穩快速發展。已開業的2342家典當行資產總額862億元,同比增加12.7%;上半年累計實現典當總額441億元,同比增長31%;典當余額為254億元,同比減少7.7%;息費收入30.7億元,同比增長14%;上繳稅金3.9億元,同比增加1.6倍;行業從業人員2.1萬人,同比增加40%。從區域上看,東部地區1239家典當行,實現典當總額354.9億元,佔全國典當總額的81%,其中動產質押典當比例高於全國兩個百分點。從業務構成上看,動產質押典當金額108.3億元,占典當總額24.7%;房地產抵押典當金額236億,占典當總額的53.6%;財產權利類質押典當額佔到典當總額的21.7%。從經營對象看,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成為典當業主要服務對象。全國累計為中小企業提供當金3.8萬筆,同比增加18%,典當金額222億元;對居民提供當金99萬筆,同比增加8%,涉及典當金額199億元。 總的來說,典當市場的發展空間還是令人十分看好的。近年來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市場的規模都在擴大,典當經營主體、典當交易和典當金額都在增加。同時,典當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更是一種特殊的融資方式,具有方式相當靈活、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要求幾乎為零、配套服務周全三大明顯特徵,因此,其發展前景非常看好。
典當受理范圍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批准,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葯,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必要性
(一)關於典當立法管理的爭議 中國典當業據說肇始於南朝,在經歷了一千六百多年的興衰沉浮後又重新發展起來,但是從標志著新中國典當業復出的四川成都華茂典當行成立之日起,典當業是否應當統一立法就一直伴隨著爭議。新中國成立後,典當業一度被禁止,通過專門的立法規范典當業已無必要,對於民間尚存的部分典當行為,沿用政策、司法解釋等進行調整。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第58條和1988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0條均對典權制度作了肯定。典當業重新興起以後,如何通過立法規范典當業,在政府管理層和法學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見。 在政府方面,起初典當行被作為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實行從嚴管理的政策。2000年6月典當業監管由國家經貿委接管並宣布「取消典當行金融機構的資格」,而作為特殊的工商企業,放寬典當行的市場准入條件,允許典當行從事動產和財產權利業務。2003年7月國家經貿委撤銷,商務部組建後負責典當業的監管。行業主管部門的頻繁更換,典當企業從「金融機構」到「特殊工商企業」再到「比較特殊工商企業」的角色定位變化,不僅僅是機構改革的需要,實際上更主要反映了政府管理層對典當業的性質認定至今尚未達成穩定共識。 在法學界方面,關於典當業的立法形式,一直有兩種主張,一是在《物權法》的「質權篇」中增設「營業質」一節。二是專門制定一部典當商法。2002年12月17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擬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中,未有營業質權的規定,2005年2月商務部和公安部又聯合頒布了《典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克服典當管理規范效力不夠的缺陷,在梁彗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牽頭起草的《物權法》(草案)中專門設定了營業質權,如果這一規定得以採用,典當業的專門立法在短期內已無出台可能。而「營業質權」相關規定能否覆蓋實踐中的「典當」行為在法學界也存在不同看法,在《物權法(草案)》四次審議過程中,有關「典權」的規定兩次寫進去,又兩次被拿掉,這說明立法機關和法學界關於典當的立法爭議的確很大。 正是政府和法學界對典當業認識的諸多不確定性,導致典當業尚未納入法律的高度進行調整,當典當業務與上游的銀行擔保業務、下游的寄賣業務因混同產生爭議時,因現有的《辦法》效力不足,許多正常的典當行為也陷入法律管轄的飛地,而一些新業務如關於股票質的處分等更是無法可依。
(二)《辦法》的層次和效力低下 中國的典當行業盡管恢復和發展速度很快,但由於管理規范的層次低、效力不高,不能滿足實踐需求。《辦法》就其法律等級和效力而言,屬於行政規章,層次和效力低於法律、法規。這在立法管理上至少產生了兩個不利於典當業發展的後果。第一,它不能阻止國務院其他部門及地方立法機關制訂相關規章,造成部門多頭管理上的混亂。第二,當國務院其他部門及地方立法機關制訂的相關規章與《辦法》不一致時,是根據規范制定機關的層次還是根據規范頒布的時間先後確定其效力,中國法律無明確規定,因此造成企業依法經營時無所適從。現實情形正是如此,由於尚無國家統一權威立法,盡管《辦法》全面規定了典當行的性質、主管部門、設立及變更和終止程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以及罰則等,但在具體執行時,特別是進入法庭訴訟時,其依據就各取所需。因為各有關管理部門的行業規定及省市地方立法規定的原則不同,從而導致典當行業經營和發展中糾紛增多,一些典當行為的有效性只能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機關的「復函」予以肯定,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戴文林、戴文治訴高學孔房屋典當糾紛如何處理的復函」中關於「絕賣」的回復和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典當行從事房屋抵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復函」中關於「不禁止房屋抵貸款業務」的回復等等。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管理方式降低了企業管理效率,嚴重影響企業的永續經營。
(三)《辦法》部分重要規范或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辦法》部分重要規范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如《辦法》雖然允許典當企業成立分支機構,但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如何,《辦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辦法》第53條籠統的規定,對屬於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當物,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扣留,並依照此時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但何謂「國家有關規定」,也沒有明確,實踐中無法操作。對於當物毀損,典當行進行賠償方面也沒有詳細的規定,實務中只能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處理,使《辦法》作為特別法的作用大為降低。按照《辦法》規定,房地產、汽車等絕當後,當戶應當前來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但在典當實務中當戶往往拒不履行義務,因《辦法》與公安部門的車輛登記管理規定缺乏上位法上的銜接,此時若典當公司單方面辦理過戶手續,通常被有關部門依法拒絕等等。《辦法》中這類因過於抽象而不便於操作的規范還有許多,與其通過權力有限的部門制定效力部高的實施細則,還不如制定一部權威的商法典一並解決這些問題。此外,通過制定典當法,還可以為典當業者提供一個更有保障的權利救濟渠道,如在正常的典當活動遇到有關部門的依法拒絕、阻礙和消極不作為時,典當企業可以通過司法渠道保護自己的利益。
(四)與典當業相關的主要法律規范之間存在沖突 調整中國典當業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中有關質的規定,商務部和公安部聯合頒布的《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關於公司設立和營運的規定,國務院其他部門頒布的涉及典當業的規章、地方機關有關典當業的規定等等。由於「政出多門」,這些規范或銜接不好或相互沖突,影響典當業的健康經營。其中最為理論和實務界所病詬的是《辦法》與《擔保法》之間的沖突,根據中國《擔保法》的規定,質權是一種營業質權,流質約定無效,而根據《辦法》,典當不僅是一種營業質,出質人還可以不動產抵,而獲得融資,質權人因此獲得抵權,這表明典當企業因典當行為所獲得的權利與營業質權有所不同,因此,《辦法》中承認流質約定有效。在此情形下典當公司到底應該適用《擔保法》還是適用《辦法》呢。從法律效力層次看,前者的效力無疑高於後者,但從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看,後者又應優先於前者,典當業者因此陷入無所適從境地。
編輯本段緊迫性
從典當業的業務創新看,部分業務已經游離於《辦法》和其它法律規范的調節范圍之外,因此制定典當法,提高典當管理立法層次具有緊迫性。
⑺ 我想開一家典當行,請問需要設立那些部門、接待室、儲藏室。。。等等
您好,我是廣州潤健
典當行
業務部詹經理
一般部門有:業務部、
風控
部、審貸委、財務部等
營業部布局:櫃台、VIP室、
監控室
、
茶水間
、辦公區、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