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 )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1)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存儲運輸單位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⑵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什麼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
為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2)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存儲運輸單位擴展閱讀:
危險物品生產要求規定:
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⑶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句話是錯誤的,因為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需要配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能配兼職的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關於安全生產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⑷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什麼
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存儲運輸單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⑸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單位、儲存單位、經營單位、使用單位如何界定
這要看什麼文件或場所使用這些詞。一般來說:生產單位:生產的產品或中間產品屬於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經營單位: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包括生產單位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儲存單位:(這個概念不同場合使用差別較大)一般指非生產單位和經營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即本單位並不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但提供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和設施;使用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不包括個體家庭使用危險化學品;納入安全許可的使用單位指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規定數量的標准,國家還未正式公布。⑹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經營銷售、運輸各實行什麼制度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審批制度,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
⑺ 、《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7)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存儲運輸單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⑻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句話對嗎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句話是錯誤的。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准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8)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存儲運輸單位擴展閱讀: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可見,丁烷的使用有嚴格的法律規范。
為此,執法人員在對該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重點檢查了該公司丁烷的安全管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