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
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儲備糧食(以下簡稱政府儲備)安全,加強政府儲備倉儲管理,確保政府儲備在倉儲環節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儲備包括中央儲備和地方儲備。本辦法適用於政府儲備原糧、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倉儲管理。
政府儲備的成品糧(油)直接服務於地方應急保供需要,具體倉儲管理辦法由糧權所屬的地方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條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直屬企業為專門儲存中央儲備的企業,不得委託代儲或者租賃其他單位的倉儲設施儲存中央儲備。
地方儲備承儲單位根據糧食事權歸屬由各地具體規定。
第四條政府儲備的管理應當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五條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政府儲備倉儲管理全國性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開展業務指導。各垂直管理局依據職能在管轄區域內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事權所屬制定地方儲備倉儲管理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開展業務指導;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央儲備倉儲管理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加強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
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全面落實中央儲備倉儲管理工作。
第七條承儲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規范政府儲備的倉儲管理及相關業務,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對政府儲備承擔儲存安全責任。
第八條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分(子)公司,地方儲備糧管理機構以及承儲單位,對政府儲備負有相關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責任。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九條政府儲備承儲單位實行分類管理。中央儲備承儲單位應當符合本章所規定的要求。
地方儲備承儲單位的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制定。
第十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儲備的倉儲管理,提升規范化水平,符合或者達到規范化管理評價內容及要求。
第十一條承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履行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
第十二條承儲單位倉儲區的地坪應當根據生產需要予以硬化並保持完好,排水設施完善,庫區防洪標准達到《糧食倉庫建設標准》規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庫區周邊規定范圍內沒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政府儲備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庫區消防設施設備配置齊全,滿足消防需要。
交通條件至少具備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者三級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種,與庫區距離均不超過1公里(洞庫除外)。
第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當根據政府儲備儲存保管任務需要,配備經過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
電工、機修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操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特種作業證書上崗。
第十四條承儲單位應當遵守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標准規范,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具備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
第十五條承儲單位儲存政府儲備的倉房(油罐),平房倉單倉(廒)的容量不宜小於0.1萬噸,不宜大於0.8萬噸。食用植物油罐單罐的容量不宜小於0.3萬噸。對應倉(罐)容規模及單倉(罐)容量,配備可有效實施的儲藏保管技術條件和接收發放能力。
第十六條承儲單位用於儲存政府儲備的倉房(油罐)等存儲及附屬設施、地理位置和環境條件等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食倉庫建設標准》、《植物油庫建設標准》等規定。倉房(油罐)及其配套設施質量良好、功能完備、安全可靠。
房式倉牆體結構採用磚砌體或者混凝土,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的倉壁採用混凝土。其他倉型結構材料宜採用混凝土。簡易倉囤(含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鋼罩棚、鋼筋囤、千噸囤等)、木板牆體倉房、木屋架倉房等儲糧設施,鋼板筒倉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驗收的標准倉房(油罐)不得承擔中央儲備儲存任務。
第十七條承儲單位用於儲存政府儲備的倉房,牆體或者倉壁、倉頂的傳熱系數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規定;氣密性達到或者比照《糧油儲藏平房倉氣密性要求》的規定。
第十八條承儲單位用於儲存政府儲備的倉房,應當因地制宜配備多參數(多功能)糧情測控、機械通風、製冷控溫、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等技術條件,具備所需技術應用能力。
第十九條承儲單位應當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倉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滿足政府儲備收儲、輪換、調運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設備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理、降塵、計量等設備;具有植物油接發、油泵、計量、排水、防溢等裝置。
第二十條承儲單位的倉儲條件應當支持政府儲備控溫儲藏,有能力達到低溫或者准低溫儲藏功效,技術上可實現在正常儲存年限的基礎上再安全儲存1年。
第三章管理規范
第二十一條承儲單位應當規范政府儲備倉儲管理行為,執行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相關規定要求,並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二條承儲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等級收購政府儲備糧源,准確計量並製作憑證。應當及時整理並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平倉驗收儲存品質為宜存,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規定記錄與收購有關的信息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和《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等規定,確保儲存安全和生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承儲單位不得超限裝糧。平房倉、樓房倉等房式倉儲存除稻穀以外的品種時,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糧食密度超過800kg/m3的,應當由糧倉設計單位確認最大儲存量,糧堆高度亦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稻穀時,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凈高不得小於1.8米。
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儲糧不得超過設計倉容。
立式植物油罐儲油應當考慮膨脹因素,不得超過設計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關規定。
其他倉(罐)型按照設計要求使用,確保結構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條承儲單位應當對政府儲備實行「專倉儲存」,在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塗規范的標牌或者標識,標明儲糧性質,體現糧權所屬。
政府儲備入倉前,承儲單位應當對目標承儲倉房進行空倉驗收,查驗倉房及相關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政府儲備應當按照不同品種、年份、等級、性質、權屬,採用獨立倉廒分開儲存(洞庫、地下倉分貨位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倉號一經確定,在儲糧周期內不得變動。
第二十六條承儲單位應當在政府儲備入倉前,指定保管人員專門負責糧油進出倉及保管工作,對相關賬卡簿記載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對保管期間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十七條承儲單位應當對政府儲備建立專門的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目記載規范,記賬憑證和原始單據保存完好;庫存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准確記錄、及時更新貨位卡和有關賬目。
儲存周期結束後,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存檔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八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政府儲備賬務管理,做到實物、專卡、保管賬「賬實相符」,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賬相符」。在此基礎上,如實向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級單位提供購銷存數據。
第二十九條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儲備計劃,確保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未經糧權單位(或授權管理部門)書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動用政府儲備,不得擅自調整質量等級,不得擅自串換品種,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庫點。
第三十條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政府儲備糧情定期檢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糧情分析記錄並歸檔備查。出現糧情異常狀況應及時處置,防止損失擴大。發生儲存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三十一條承儲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條件,合理配置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在政府儲備儲存期間進行溫濕度測控,實現儲存功效。
第三十二條承儲單位應當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方針,落實儲糧有害生物綜合防治要求,規范儲糧葯劑管理和使用,促進用葯減量增效,著力實現綠色儲糧。
第三十三條中央儲備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為:
原糧: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不得按年疊加)。
油料: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2%;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3%(不得按年疊加)。
食用植物油: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08%;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12%(不得按年疊加)。
地方儲備的保管自然損耗標准由糧權所屬的地方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糧食儲存損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超過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的部分即超耗,作為儲存事故處置;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實核實銷,入倉前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在形成貨位後核銷,儲存期間的水雜減量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糧油出清後核銷。
承儲單位應當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的糧食出清後,根據進出倉檢驗、計量憑證,一次性處理政府儲備儲存期間發生的糧食儲存損耗;以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為單位分別計算,不得混淆,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者批次糧食的損耗和損失。
進倉、出倉的糧食水分和雜質含量,分別以平倉驗收、出倉檢驗的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和檔案記載為准。
第三十五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政府儲備儲存期間的管理,發現政府儲備有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置,按照規定報告;超出處置能力的,及時向上級管理單位報告。
第三十六條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倉儲管理和技術研發應用投入機制,提升政府儲備倉儲管理效能和科學儲糧水平。
第三十七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升政府儲備信息化管理水平,將政府儲備業務相關信息納入全國糧食儲備地理信息系統和政府儲備庫存監管應用系統。
第三十八條政府儲備保管費用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保管成本的變化合理確定。在綜合考慮不同品種、區域和儲糧技術條件等基礎上,可適當體現差異。保管費用的使用應當遵循節本增效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應當定期檢查中央儲備承儲單位的倉儲條件和倉儲管理情況等,按照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報告。
地方儲備承儲主體應當定期檢查地方儲備的倉儲管理情況,及時向同級地方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承儲單位,是指實際承擔政府儲備儲存任務、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其具體承儲庫點。
第四十一條糧食儲存年限以當季收獲新糧(進口糧采購回國後)首次入倉,形成政府儲備保管貨位並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後(進口油采購回國後)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儲備保管貨位並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B. 國有糧庫壞糧應該如何處理
國有糧庫是不會有壞糧的,你應該說的是陳化糧。陳化糧是一個歷史性的概念。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我國糧食連年豐收,造成庫存積壓。由於當時國家收購輪換糧食的制度還不夠完善,在儲糧食輪換時間較長,加之糧庫儲存條件所限,部分糧食品質下降出現陳化,這部分陳化糧全部按有關規定定向銷售給了酒精、飼料企業。
但現在國家對糧食收購、儲存、輪換制度進行了完善,保證了庫存糧食的適時輪換。大量現代化糧庫投入使用,「四合一」新儲糧技術(即以智能糧情檢測、低劑量環流熏蒸、智能通風和高效穀物冷卻四項技術為一體的新儲糧技術)得到推廣應用,庫存糧食質量完好率不斷提高。2006年,國家發布了稻穀、玉米、小麥儲存品質判定規則國家標准,正式取消了「陳化糧」的概念。所以,目前已經不存在陳化糧處理問題。
C. 糧庫短庫怎麼處理
嚴重處理。根據糧庫短庫信息查詢得知,糧庫短庫要嚴重處理。短庫就是糧庫的庫房短缺。糧庫是糧食倉庫的簡稱,是糧食倉儲企業習慣稱謂。
D. 國家政策性糧食出庫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承儲庫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保管不善,導致糧食質量低於購銷合同約定標准影響出庫的,承儲庫應當承擔經濟損失。承儲庫是直屬庫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中儲糧總公司對其限期整改。承儲庫是非直屬庫的,由直屬庫根據《國家政策性糧食倉儲合同》約定取消委託。中儲糧總公司分支機構負責將上述非直屬庫剩餘庫存移庫。承儲庫是具備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非直屬庫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代儲資格。
第二十一條 買方存在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暫停或者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第二十二條 直屬庫、中央企業糧庫和地方國有糧庫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企業集團總部(或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並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出庫監管員不履行職責、協調督促不力,或推諉、拖延處理出庫糾紛案件的,由上級單位對派出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並對出庫監管員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四條 糧食批發市場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及時協調處理出庫糾紛職責的,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組織國家政策性糧食競價交易資格。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未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查處出庫糾紛中違規行為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同級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E. 國資委怎麼處理糧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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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2年09月01日 11:18:31 訪問量:1703次 字體: 小 中 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儲備糧食(以下簡稱政府儲備)安全,加強政府儲備倉儲管理,確保政府儲備在倉儲環節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儲備包括中央儲備和地方儲備。本辦法適用於政府儲備原糧、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倉儲管理。
政府儲備的成品糧(油)直接服務於地方應急保供需要,具體倉儲管理辦法由糧權所屬的地方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直屬企業為專門儲存中央儲備的企業,不得委託代儲或者租賃其他單位的倉儲設施儲存中央儲備。
地方儲備承儲單位根據糧食事權歸屬由各地具體規定。
第四條 政府儲備的管理應當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五條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政府儲備倉儲管理全國性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開展業務指導。各垂直管理局依據職能在管轄區域內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事權所屬制定地方儲備倉儲管理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開展業務指導;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央儲備倉儲管理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加強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
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全面落實中央儲備倉儲管理工作。
第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規范政府儲備的倉儲管理及相關業務,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對政府儲備承擔儲存安全責任。
第八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分(子)公司,地方儲備糧管理機構以及承儲單位,對政府儲備負有相關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責任。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九條 政府儲備承儲單位實行分類管理。中央儲備承儲單位應當符合本章所規定的要求。
地方儲備承儲單位的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制定。
第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儲備的倉儲管理,提升規范化水平,符合或者達到規范化管理評價內容及要求。
第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履行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
第十二條 承儲單位倉儲區的地坪應當根據生產需要予以硬化並保持完好,排水設施完善,庫區防洪標准達到《糧食倉庫建設標准》規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庫區周邊規定范圍內沒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政府儲備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庫區消防設施設備配置齊全,滿足消防需要。
交通條件至少具備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者三級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種,與庫區距離均不超過1公里(洞庫除外)。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根據政府儲備儲存保管任務需要,配備經過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
電工、機修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操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特種作業證書上崗。
第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標准規范,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具備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儲存政府儲備的倉房(油罐),平房倉單倉(廒)的容量不宜小於0.1萬噸,不宜大於0.8萬噸。食用植物油罐單罐的容量不宜小於0.3萬噸。對應倉(罐)容規模及單倉(罐)容量,配備可有效實施的儲藏保管技術條件和接收發放能力。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用於儲存政府儲備的倉房(油罐)等存儲及附屬設施、地理位置和環境條件等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食倉庫建設標准》《植物油庫建設標准》等規定。倉房(油罐)及其配套設施質量良好、功能完備、安全可靠。
房式倉牆體結構採用磚砌體或者混凝土,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的倉壁採用混凝土。其他倉型結構材料宜採用混凝土。簡易倉囤(含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鋼罩棚、鋼筋囤、千噸囤等)、木板牆體倉房、木屋架倉房等儲糧設施,鋼板筒倉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驗收的標准倉房(油罐)不得承擔中央儲備儲存任務。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用於儲存政府儲備的倉房,牆體或者倉壁、倉頂的傳熱系數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規定;氣密性達到或者比照《糧油儲藏平房倉氣密性要求》的規定。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用於儲存政府儲備的倉房,應當因地制宜配備多參數(多功能)糧情測控、機械通風、製冷控溫、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等技術條件,具備所需技術應用能力。
第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倉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滿足政府儲備收儲、輪換、調運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設備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理、降塵、計量等設備;具有植物油接發、油泵、計量、排水、防溢等裝置。
第二十條 承儲單位的倉儲條件應當支持政府儲備控溫儲藏,有能力達到低溫或者准低溫儲藏功效,技術上可實現在正常儲存年限的基礎上再安全儲存1年。
第三章管理規范
第二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規范政府儲備倉儲管理行為,執行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相關規定要求,並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二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等級收購政府儲備糧源,准確計量並製作憑證。應當及時整理並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平倉驗收儲存品質為宜存,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規定記錄與收購有關的信息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和《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等規定,確保儲存安全和生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 承儲單位不得超限裝糧。平房倉、樓房倉等房式倉儲存除稻穀以外的品種時,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糧食密度超過800kg/m3的,應當由糧倉設計單位確認最大儲存量,糧堆高度亦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稻穀時,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凈高不得小於1.8米。
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儲糧不得超過設計倉容。
立式植物油罐儲油應當考慮膨脹因素,不得超過設計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關規定。
其他倉(罐)型按照設計要求使用,確保結構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對政府儲備實行「專倉儲存」,在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塗規范的標牌或者標識,標明儲糧性質,體現糧權所屬。
政府儲備入倉前,承儲單位應當對目標承儲倉房進行空倉驗收,查驗倉房及相關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政府儲備應當按照不同品種、年份、等級、性質、權屬,採用獨立倉廒分開儲存(洞庫、地下倉分貨位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倉號一經確定,在儲糧周期內不得變動。
第二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在政府儲備入倉前,指定保管人員專門負責糧油進出倉及保管工作,對相關賬卡簿記載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對保管期間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對政府儲備建立專門的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目記載規范,記賬憑證和原始單據保存完好;庫存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准確記錄、及時更新貨位卡和有關賬目。
儲存周期結束後,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存檔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政府儲備賬務管理,做到實物、專卡、保管賬「賬實相符」,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賬相符」。在此基礎上,如實向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級單位提供購銷存數據。
第二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儲備計劃,確保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未經糧權單位(或授權管理部門)書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動用政府儲備,不得擅自調整質量等級,不得擅自串換品種,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庫點。
第三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政府儲備糧情定期檢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糧情分析記錄並歸檔備查。出現糧情異常狀況應及時處置,防止損失擴大。發生儲存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三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條件,合理配置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在政府儲備儲存期間進行溫濕度測控,實現儲存功效。
第三十二條 承儲單位應當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方針,落實儲糧有害生物綜合防治要求,規范儲糧葯劑管理和使用,促進用葯減量增效,著力實現綠色儲糧。
第三十三條 中央儲備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為:
原糧: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不得按年疊加)。
油料: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2%;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3%(不得按年疊加)。
食用植物油: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08%;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12%(不得按年疊加)。
地方儲備的保管自然損耗標准由糧權所屬的地方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糧食儲存損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超過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的部分即超耗,作為儲存事故處置;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實核實銷,入倉前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在形成貨位後核銷,儲存期間的水雜減量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糧油出清後核銷。
承儲單位應當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的糧食出清後,根據進出倉檢驗、計量憑證,一次性處理政府儲備儲存期間發生的糧食儲存損耗;以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為單位分別計算,不得混淆,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者批次糧食的損耗和損失。
進倉、出倉的糧食水分和雜質含量,分別以平倉驗收、出倉檢驗的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和檔案記載為准。
第三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政府儲備儲存期間的管理,發現政府儲備有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置,按照規定報告;超出處置能力的,及時向上級管理單位報告。
第三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倉儲管理和技術研發應用投入機制,提升政府儲備倉儲管理效能和科學儲糧水平。
第三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升政府儲備信息化管理水平,將政府儲備業務相關信息納入全國糧食儲備地理信息系統和政府儲備庫存監管應用系統。
第三十八條 政府儲備保管費用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保管成本的變化合理確定。在綜合考慮不同品種、區域和儲糧技術條件等基礎上,可適當體現差異。保管費用的使用應當遵循節本增效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應當定期檢查中央儲備承儲單位的倉儲條件和倉儲管理情況等,按照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報告。
地方儲備承儲主體應當定期檢查地方儲備的倉儲管理情況,及時向同級地方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承儲單位,是指實際承擔政府儲備儲存任務、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其具體承儲庫點。
第四十一條 糧食儲存年限以當季收獲新糧(進口糧采購回國後)首次入倉,形成政府儲備保管貨位並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後(進口油采購回國後)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儲備保管貨位並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F. 2人多次翻糧庫偷走兩千斤儲備糧,怎樣看待這種行為他們會被如何處罰
我認為這是一種中飽私囊的行為,我覺得他們可能會被判幾十年的牢獄之災。
G. 個人糧庫原糧摻假歸哪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查處。
中央儲備原來是歸中儲糧成都分公司。現在成立了雲南分公司,就歸雲南分公司管。昆明東國家糧食儲備庫。三級儲備都有。意思是四家都是領導。都有權利管。
還有國資委也是管理的人之一。國家糧食儲備庫屬於國家控股的國有企業單位,經濟的來源是糧食的保管補貼。中儲糧總公司受國務院委託,具體負責中央儲備糧(含中央儲備油,下同)的經營管理,對中央儲備糧的總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總責,同時接受國家委託執行糧油購銷調存等調控任務。
拓展資料:
為加強國家儲備的統籌規劃,構建統一的國家物資儲備體系,強化中央儲備糧棉的監督管理,提升國家儲備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國家糧食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實施國家戰略物資收儲、輪換和管理,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儲備等職責,以及民政部、商務部、國家能源局等部門的組織實施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糧食局。
H. 國家儲備糧食到期後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
第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准對入庫糧油進行檢驗,建立糧油質量檔案。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內容。
第十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並按照不同品種、性質、生產年份、等級、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進行分類存放。糧油入庫(倉)應當准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
第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貨位及時製作「庫存糧油貨位卡」,准確記錄糧油的品種、數量、產地、生產年份、糧權所有人、糧食商品屬性、等級、水分、雜質等信息,並將卡片置於貨位的明顯位置。
第十二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庫前按規定檢驗出庫糧油質量。糧油出庫應當准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做好出庫記錄。
第十三條 出庫糧油包裝物和運輸工具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未經處理的嚴重蟲糧、危險蟲糧不得出庫。可能存在發熱危險的糧油不得長途運輸。第十四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倉房、工作塔等倉儲設施內的粉塵,按規定配置防粉塵設備,防止發生粉塵爆炸事故。禁止人員進入正在作業的烘乾塔、立筒倉、淺圓倉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