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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危化品的存儲管理情況

發布時間: 2023-03-05 12:13:00

❶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哪裡

一、儲存倉庫要合格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採用不導熱的耐火材料做屋頂和牆壁的隔熱層,屋檐要適當加長,以阻止陽光射入倉庫;庫牆要適當加厚,常開窗,採用間接通風洞,設置雙層門、雙層屋頂,窗戶玻璃可漆成藍色或選用磨砂玻璃。
二、危化品要分類存放
危險化學品一般分為爆炸性物品、遇水燃燒物品、自燃性物品、易燃固體、易燃和助燃氣體、腐蝕性物品、氧化劑等。對這些物品要分類、分庫、分件、分架存放,嚴禁把各種性質互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容易發生自燃的物品混放在一處。
儲存物品時堆垛不可過高、過大、過密,垛與垛之間,垛與牆、柱、屋樑、電燈之間應保持一定距離,並留有消防通道,不得超量儲存。
三、嚴格控制溫度
為倉庫設貯水屋頂或在倉庫屋頂設置冷卻水管,當氣溫在30攝氏度以上時為倉庫降溫,使倉庫內溫度保持在28攝氏度以下。
在倉庫屋頂鋪砂石麻袋,能增強屋頂的隔熱性能,也可將庫房屋頂、外牆和窗戶玻璃塗成白色,利用白色對陽光的反射作用,減少輻射熱的吸收,達到降溫的作用。
根據物品性質和包裝情況,可以在倉庫地面上澆井水、放冰塊,有條件的可安裝空調降溫。有的倉庫可在早晚和夜間開窗通風,放進冷空氣,中午關閉門窗,防止熱空氣進入。
四、露天堆場和貯罐要降溫
桶裝的易燃液體,應放在建築物內,以防太陽直接照射。在特殊情況下需要臨時露天存放的,應採用不燃材料搭建遮陽棚,有時要根據實際情況用皮管定時噴水降溫。
貯罐頂部應設置降溫裝置,在氣溫達到30攝氏度以上時,開啟冷卻水泵進行噴淋降溫。貯罐不能裝得太滿,罐內一般只盛裝容積的90%至95%,需留出5%至10%的容積空間,這樣能防止罐內危險化學品因受熱膨脹而發生燃燒或爆炸事故。
五、安裝防雷設施
危險化學品倉庫一般都設在本單位或城市的邊緣地區,與周圍的其他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這樣,倉庫周圍就形成了空曠地帶,容易遭受雷擊。因此,倉庫要安裝避雷裝置,以防止雷擊引起火災事故。
六、加強人員管理
管理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庫管人員要定時對倉庫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安全。

❷ 危險化學品儲存標准規范

法律分析:1、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具體法規可參照國內外關於危化品儲存相關法規/標准匯總

2、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3、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化學危險品按GB 13690的規定分為八類:

a.爆炸品;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實施。

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易燃液體。

d.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蝕品。

6、標志:

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7、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貯存。

b.隔開貯存。

c.分離貯存。

8、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9、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❸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有哪些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有:

1.儲存要求
(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審查批準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要求,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由專人管理。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規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3690--1992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和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6)《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倉庫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7)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儲存方式:按照GB 15603--1995根據危險化學品品種特性,實施隔離儲存、隔開儲存、分離儲存。
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
(9)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GB 18265--2000)
(10)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1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明確: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2.儲存安排及儲存限量
(1)危險化學品儲存安排取決於危險化學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築物中儲存。
(3)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一級建築物中,其包裝應採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不準和其它類物品同儲,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
(5)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儲;氧氣不得和油脂混合儲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6)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7)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乾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8)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品共存。
3.危險化學品的養護
(1)危險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商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2)危險化學品入庫後應根據商品的特性採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做到一目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及時處理。
(3)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4.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劇毒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2)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①商品數量
②包裝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做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③危險標志(包括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經核對後方可入庫、出庫,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準入庫。
(3)進入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機動車輛應安裝防火罩。機動車裝卸貨物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易燃易爆類物品庫房。進入易燃易爆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是防爆型的;進入可燃固體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4)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5)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條件,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裝卸毒害品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作業人員應佩帶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裝卸腐蝕品人員應穿工作服、戴護目鏡、膠皮手套、膠皮圍裙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時,應輕搬輕放,嚴禁背負肩扛,防止摩擦震動和撞擊。
(6)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裝卸人員應穿工作服,帶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裝卸易燃液體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各種氧化劑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須遠離熱源和火源。
(7)各類危險化學品分裝、改裝、開箱(桶)檢查等應在庫房外進行。
(8)不得用同一個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包括庫內搬倒。
(9)在操作各類危險化學品時,企業應在經營店面和倉庫,針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准備相應的急救葯品和制定急救預案。
5.消防措施
(1)根據危險化學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葯劑。並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或專職的消防人員。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根據經營規模的大小設置、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網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設施。大型危險物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消防隊,並配有消防車。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放物品和雜物。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有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養、更新和添置,確保完好有效。對於各種消防設施、器材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2)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內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3)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危險化學品,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
(4)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應設有安全保衛組織。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專職或義務消防、警衛隊伍。無論專職還是義務消防、警衛隊伍都應制定滅火預案並經常進行消防演練。
6.人員培訓
(1)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2)對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3)倉庫的消防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化學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特性、儲存地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方法。
(二)儲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4--1999)作了明確的規定。
其中儲存條件是:
1.建築條件
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 16?2001年版)的要求,庫房耐火等級不低於三級。
2.庫房條件
(1)儲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庫房,應冬暖夏涼、乾燥、易於通風、密封和避光。
(2)根據各類商品的不同性質、庫房條件、滅火方法等進行嚴格的分區、分類、分庫存放。
①爆炸品宜儲藏於一級輕頂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②低、中閃點液體、一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宜儲藏於一級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③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可儲藏於一、二級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④二級易燃固體、高閃點液體可儲藏於耐火等級不低於三級的庫房內。
3.安全條件
(1)商品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電源,無產生火花的條件。
(2)除按附錄規定分類儲存外,以下品種應專庫儲藏。
①爆炸品:黑色火葯類、爆炸性化合物分別專庫儲藏。
②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氣體、不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分別專庫儲藏。
③易燃液體均可同庫儲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應專庫儲存。
④易燃固體可同庫儲藏;但發孔劑H與酸或酸性物品分別儲藏;硝酸纖維素酯、安全火柴、紅磷及硫化磷、鋁粉等金屬粉類應分別儲藏。
⑤自燃物品:黃磷,烴基金屬化合物,浸動、植物油製品須分別專庫儲藏。
⑥遇濕易燃物品專庫儲藏。
⑦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一、二級無機氧化劑與一、二級有機氧化劑必須分別儲藏,但硝酸銨、氯酸鹽類、高錳酸鹽、亞硝酸鹽、過氧化納、過氧化氫等必須分別專庫儲藏。
4.環境衛生條件
(1)庫房周圍無雜草和易燃物。
(2)庫房內經常打掃,地面無漏撒商品,保持地面與貨垛清潔衛生。
5.溫濕度條件表
(三)儲存毒害品的要求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1999)作了明確的規定。
其中儲存條件是:
1.庫房條件
(1)庫房結構完整、乾燥、通風良好。機械通風排毒要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2)庫房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2.安全條件
(1)倉庫應遠離居民區和水源。
(2)商品避免陽光直射、曝曬,遠離熱源、電源、火源,庫內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備與毒害品性質適應的消防器材、報警裝置和急救葯箱。
(3)不同種類毒害品要分開存放,危險程度和滅火方法不同的要分開存放,性質相抵的禁止同庫混存。
(4)劇毒品應專庫貯存或存放在彼此間隔的單間內,執行「五雙」制度(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帳),安裝防盜報警裝置。
3.環境衛生條件
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毒品、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及時清除。用過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更換儲藏毒品品種時,要將庫房清掃干凈。
4.溫濕度條件
庫區溫度不超過35℃為宜,易揮發的毒品應控制在32℃以下,相對濕度應在85%以下,對於易潮解的毒品應控制在80%以下。
(四)儲存腐蝕性物品的要求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以作了明確的規定。
其中儲存條件是:
1.庫房條件
庫房應是陰涼、乾燥、通風、避光的防火建築。建築材料最好經過防腐蝕處理。
(1)儲藏發煙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庫房應是低溫、乾燥通風的一、二級耐火建築。
(2)溴氫酸、腆氫酸要避光儲藏。
2.貨棚、露天貨場條件
貨棚應陰涼、通風、乾燥,露天貨場應比地面高、乾燥。
3.安全條件
(1)商品避免陽光直射、曝曬,遠離熱源、電源、火源,庫房建築及各種設備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 16?2001年版)的規定。
(2)按不同類別、性質、危險程度、滅火方法等分區分類儲藏,性質相抵的禁止同庫儲藏。
4.環境衛生條件
(1)庫房地面、門窗、貨架應經常打掃,保持清潔。
(2)庫區內的雜物、易燃物應及時清理,排水溝保持暢通。
5.溫濕度條件表
(五)廢棄物處置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人類對賴以生存的環境保護越來越重視。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明確了三條規定:
(1)禁止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
(2)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3)按危險化學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六)危險化學品儲存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分析

❹ 危化品倉庫管理規定

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危化品倉庫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危化品倉庫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保障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和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生命安全以及財產安全,避免或減少環境污染,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

第三條 定義

1、隔離儲存: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儲存方式。

2、隔開儲存:在同一建築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牆,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儲存方式。

3、分離儲存:在不同的建築物或遠離所有建築的外部區域內的儲存方式。 4、禁忌物料: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

5、甲類物品:閃點小於28℃的液體;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疏磺等易燃的有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大於等於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6、乙類物品:閃點大於等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爆炸下限大於等於10%的氣體;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助燃氣體;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大於等於60℃的液體霧滴。

7、易燃物品:是指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並可能散發出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第四條 職責

1、基建部負責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做好對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建設。 2、物資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3、行政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衛工作。4、安監部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監督檢查工作。 5、人力資源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工作人員的持證上崗培訓工作。

第五條 工作程序

1、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要求 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築,其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標准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危險化學品倉庫時,應有防火設施和消防水源,在設計審查時應有安監部參加,並報市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施工,竣工後經市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驗收,公司安監部應參與一起驗收。

2)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庫房內應設置防高溫、防雷、防潮、防毒、防爆、防靜

電、防腐蝕、防遺失、防盜、防滲漏等安全措施。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漏雨或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3)儲存地點及建築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4)儲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a)危險化學品儲存建築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防爆用電的需要;並符合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十章的有關規定。

b)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或建築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防爆等安全要求。

5)儲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a)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必須安裝通風設備,並保持倉庫內進行有效的通風。

b)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必須符合國家標准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c)根據危險化學MSDS相關要求對儲存場所的溫度進行調節。

6)臨時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拉設好安全警示帶掛好“禁止煙火”及其他相關的標識牌,參照危險化學品特性,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劇毒、易制毒化學品不得臨時存放在倉庫外。

7)儲存危險化學品庫房上應有清晰、明顯的安全標識,在倉庫危險化學品存放場所還應設置“危險化學品標示牌”,註明危險化學品名稱、性能、消防方法等相關內容。 8)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不得隨意改變使用用途,如確需改變的,應報公司安監部審核同意。危險化學品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

9)不準在非危險化學品庫房內存放危險化學品,如生產需要,必須徵得安監部的同意,並採取嚴密的安全防範措施。

10)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堆場,不準進行試驗、分裝、維修,如需進行明火作業,具體執行《明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1)消防措施

a)根據危險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如滅火設施和防泄漏設施)。並確保倉儲有關的設施得到有效的維護保養.不定期對倉庫管理人員進行相應的消防技能培訓。

b)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內可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c)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危險化學品,不可用水撲救)。

2、危險化學品管理人員的要求

1)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工作人員必須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2)對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3)倉庫的工作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題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特性、儲存地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方法,並根據危險化學品MSDS證書相關要求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3、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

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3)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標志: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190-90《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定。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5)危險化學品按GB13690《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的規定分為八類: a)爆炸品;

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易燃液體;

d)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蝕品。

6)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7)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儲存; b)隔開儲存; c)分離儲存。

8)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禁忌物料不得不混合儲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A(參考件)。

9)危險化學品儲存安排及儲存量限制

a)危險化學品儲存安排取決於危險化學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b)儲存量及儲存安排見表1。

c)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其包裝應採取避光措施。

d)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倉庫應與周圍建築、交通幹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e)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儲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f)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g)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乾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h)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10)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11)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12)天然氣站、油庫及其他氣瓶類的儲存,參照《重點站房管理規定》和《氣瓶管理規定》。

4、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管理要求 1)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a)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在《危險化學品入庫登記表》做好出入庫的記錄。 b)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數量; ——包裝; ——危險標志;

——經核對後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c)危險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2)進入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沒有阻火罩的車輛不得進入倉庫。

3)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4)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5)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

6)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7)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要及時登記並明確管理責任人,做到帳物相符,實行“五雙”管理,即: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使用、雙人運輸的管理制度,並在《危險化學品領用登記表》做好相應的記錄。

8)危險化學品入庫後應採取適當的養護,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並在《危險化學品倉庫檢查登記表》做好相應的記錄。

9)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10)危險化學品倉庫工作人員每天做好倉庫的巡查工作,發現有危險化學品的泄漏、丟失等情況及時向安監部、行政部及相關部門予以報告,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採取必須的安全措施,以減少損失和影響。

11)非倉庫管理人員和外來人員進入倉庫內必須做好登記。

12)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品倉庫前放置靜電釋放板,所有進入倉庫人員必須在靜電釋放板上釋放身上的靜電。

13)儲存劇毒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核發《劇毒物品安全儲存許可證》後,方可儲存。 14)儲存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後進入公司,要進入指定的庫房和位置存放,並將化學品的數量及存放位置報安監部、行政部。

15)入庫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和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5、廢棄物處理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具體執行《固體廢棄物管理規定》。

第六條 附則

❺ 危險化學品分哪幾類應該如何儲存和管理

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分為3種:

(1)隔離儲存。即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 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儲存方式。

❻ 危化品儲存倉庫標准

危化品儲存倉庫標准如下:
1、倉庫必須具有良好的通風、隔熱條件,配備降溫、防潮、防汛、防雷等設施;
2、倉庫的設施需要定期由專人檢查登記;
3、倉庫內應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4、倉庫內設施皆需要防爆功能,比如防爆燈、防爆風扇、防爆開關等;
5、庫房門應採用外開式防火門,且有良好接地;
6、倉庫的窗戶下部離地面不得低於1.8m;
7、倉庫地面需採用不燃燒且易洗的地坪;
8、倉庫內地坪需比外面地坪高至少0.2m,倉庫門口應有斜坡;
9、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規定,區域內嚴禁煙火和明火;
10、危險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等情況;
11、劇毒品、炸葯、放射性物質應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應及時處理;
12、庫房的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13、換裝危險品的空容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
14、容易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式不同的各類危險化學品不得混儲混存。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於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❼ 如何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安全管理

您好,在我國危化品倉儲企業大致分為3種:

一是現代化水平較高的優秀危化品倉儲企業,約佔1/5,擁有良好的倉儲手段及先進的管理理念;
二是現代化水平不高的老危化品倉儲企業,約佔3/5,企業某些管理細節存在缺陷,倉儲環境及設備設施存在缺陷;
三是新興的危化品倉儲企業,約佔1/5,多是規模不大、經驗不足、專業性不強,是事故多發地,需要加大監管力度以及幫助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危化品倉儲參照的法律法規分為4類:
1995—2015年,我國頒布並實施的與危化品倉儲相關的法律法規有:
(1)建築物和布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AQ 3009—2007)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2010 );
(2)出入庫:《危險貨物有限數量及包裝要求》(GB 28644.2—2012)、《化學試劑包裝及標志》(GB 15346—2012)、《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GB 30000—2013) ;
(3)危化品儲存和養護: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毒害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2013)、 濾蝕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 2013)4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4—2013);
(4)其他:《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 則》(GA 1131—2014)、《倉儲服務質量要求》(GB/T 21071—2007 )、《通用倉庫等級》(GB/T 21072— 200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 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
企業危險化學品倉儲安全管理6個對策:
(1) 明確主體責任。倉儲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第一責任人,應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同時,企業主要負責人自身應提升安全 意識,落實主體責任,加強自身管理,完善自身的規章制度,嚴懲違規操作,杜絕員工不安全行為。
(2) 倉儲安全生產標准化管理。適當選址,合理布局,從而建立良好的倉儲環境;嚴格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完善相應的設備、設施,及時維修更換舊設備;規范危化品出入庫的登記上報制度,嚴格按照標准進行存放,做好危化品保管、盤點檢查及保衛工作;認真開展巡檢管理、及時發現並處理事故隱患,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持續提高安全生產標准化管理的水平。
(3) 構建倉儲管理信息系統。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物聯網技術、GPS技術等,構建倉儲管理信息系統,並實現企業危化品出入庫及倉儲信息與政府監管部門共享,實現倉儲管理信息化。提升企業安全管理科學性、有效性,同時也提高事故應急處置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4) 引進專業的技術人員、專業的管理人才,提 高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降低事故發生概率。
(5) 完善企業應急救援預案。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做好危化品登記申報工作,明確企業內的危化品 種類、數量,掌握各類化學危險物品的特性和火災特 點,制定針對性較強的應急預案,統一指揮。經常進行消防演練,同時救援行動需要社會各方面力量的密切配合和協同。
(6) 倉儲企業應公開企業事故風險、事故發生後的應急避險措施,應邀請周邊群眾參與企業組織事故應急演練,確保員工、群眾的監督權和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