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違反消防法規定,如何處罰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違反消防法規定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1)存儲危險品行政處罰金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規定: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規定: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B.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情節嚴重的要處以多少日以
設定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渣昌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 2008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具體實施機構
立案→調查取證→審查→告知→決定→送達→執行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符合立案的給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調查取證:依法定程序查明塌梁蔽案情、收集證據、和查獲違法行為人。 3、審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要求,對材料、人員等進行審查
4、告知:出具行政處罰告知書
5、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 6、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採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7、執行:依法定程序執行。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團州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准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的;(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建設、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C.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罪量刑標准
印刷油墨不好判斷,但是二氯甲烷屬於危化品,這個是不能存放在居民樓下面的,建議報警處理。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定罪量刑為非法製造、吵肢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升碰世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醯胺、氟乙醯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吵早、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D.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多少構罪
有以下五種情況,即構成犯罪:
(一)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存儲危險品行政處罰金額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鈾-235,含鈾--235的材料和製品;
(二)鈾-233,含鈾--233的材料和製品;
(三)鈈-239,含鈈--239的材料和製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製品;
(五)鋰-6,含鋰--6的材料和製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鈾礦石及其初級產品,不屬於本條例管制范圍。己移交給軍隊的核製品的管制辦法由國防部門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家對核材料實行許可證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四條: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證符合國家利益及法律的規定;
(二)保證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安全;
(三)保證國家對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時國家可以徵收所有核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九條:
持有核材料數量達到下列限額的單位必須申請核材料許可證;
(一)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於或等於0.01有效公斤的鈾、含鈾材料和製品(以鈾的有效公斤量計);
(二)任何量的鈈--239、含鈈--239的材料和製品;
(三)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於或等於3.7×10的13次方貝可(1000永)的氚、含氚材料和製品(以氚量計);
(四)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於或等於1公斤的濃縮鋰、含濃縮鋰材料和製品(以鋰-6量計)。
累計調人或生產核材料數量小於上列限額者,可免予辦理許可證,但必須向核工業部辦理核材料登記手續。
對不致危害國家和人民群眾安全的少量的核材料製品可免予登記,其品種和數量限額由核工業部規定。
E. 危險化學品非法儲存處罰條款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F. 非法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如何處罰
非法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處罰標准,具體如下:
1、對違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行為,違反消防法規定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2、違反消防安全技術標准和規定進亮旁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行為的處罰。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
非法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立案標準是什麼:
1、個人或者單廳慶位非法爆炸裝置的;
2、非法儲存1千克以上炸葯、發射葯、黑火葯或3千克以上煙火葯、30枚以上雷管或30米以上導火索、導爆索的;
3、多次儲存爆炸物的;
4、具有引發嚴重後果等惡劣敬伏橡情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
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G. 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過多少處罰
法律分析:
如果涉及劇毒類危險化學品還要到當地公安分局備案,以及滿足儲存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其他要求。 非法存儲危險化學品會還會被拘留,根據相關條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H. 非法存放危險品的處罰
法律分析:非法存放危險品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攔塵,一般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簡薯禪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手指下拘留。
I.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治安管理處罰法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的治安管理處罰一般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這是此種違法行為處理的一般情況,而如果出現了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的情況,但是所造成的犯罪結果比較輕微的話,那麼是在十日以下的拘留期限內進行處理的。而對於此種行為的處罰標准要求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的,以及丟失上述物質不報的,屬於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中「危險物質」包括:
1、爆炸性物質
2、毒害性物質
3、放射性物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本法共六章節一百一十九條。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腐蝕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
治安管理處罰是廣義上的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是公安機關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以下這些:
(1)警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種最輕的處罰,適用於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違法後態度較好的人。
(2)罰款,這是比較普遍的一種處罰形式,是要求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行政處罰。
(3)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時間內拘禁留置於法定處所,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治安行政處罰方法,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嚴重的人,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處罰。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J. 存放三類危險品處罰
法律分析:存放三類危險品處罰如下: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2、舉轎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納宏炸正茄肆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