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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鄭城建檔案存儲公司

發布時間: 2023-04-09 15:57:52

⑴ 上海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201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為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服務,現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系指在城市的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記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地上地下管線等建設情況的圖紙、圖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錄象帶、錄音帶等文件材料的總稱。第三條城建檔案應根據集中統一管理和分級保管的原則,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學地整理,有效地利用。第四條本辦法由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會同上海市檔案局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上海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以下簡稱市城建檔案館)辦理。第五條凡在本市范圍內進行建設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各部門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單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六條市城建檔案館是本市城建檔案的存儲中心,兼有職能部門性質,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領導,業務上受市檔案局指導、監督和檢查。市城建檔案館的基本任務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檔案,並參加重要項目的竣工驗收;

(二)對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檔案進行整理、鑒定、修復和匯編;

(三)面向社會,開展城建檔案的利用和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四)配合市檔案局對區、縣城建檔案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第七條各區、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地區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應指定有關機構負責本地區城建檔案的收集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應加強對本系統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並應指定有關機構負責本系統城建檔案的收集和保管。第八條本市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地下地上管線的建設、使用或維護單位應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城建檔案的收集和保管。第三章城建檔案管理和分級保管范圍第九條城建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以下三種:

(一)凡記述本市重要的建設項目或具有科學、歷史研究價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檔案為永久保存檔案;

(二)凡作為建設項目鑒定、維護、改建、擴建、管理等依據,需與實物共存的城建檔案為長期保存檔案;

(三)凡需在一定時間內查考的一般城建檔案為定期保存檔案。第十條需集中保管的城建檔案的范圍如下:

(一)反映市或區(縣)的經濟、人口、水文、地質、地名、測繪、資源、氣象、地震等狀況,可供城市建設利用的城市基礎檔案資料;

(二)城市現狀圖,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以及與城市有關的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土地使用現狀圖等反映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情況的有關檔案資料;

(三)工廠、倉庫、住宅、辦公樓和各類公共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地上地下管線的現狀圖,新建、改建、擴建的單項工程的竣工圖和有關檔案資料;

(四)城市的道路、橋梁、涵閘、防洪、公共交通、給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電訊(包括電話、電台、電視台、衛星地面接收站、海底電纜、無線電接收站)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竣工圖和有關檔案資料;

(五)車站、港口、鐵路、機場、地鐵、隧道、停車場等交通運輸設施的竣工圖和有關檔案資料;

(六)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古建築和具有重要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城市雕塑)的竣工圖或現狀圖、有關資料,以及古樹名木、古園林等的歷史檔案資料;

(七)污染治理、環境衛生、控制地面沉降設施的竣工圖和有關檔案資料,以及環境污染普查、污染監測、地面沉降狀況等有關檔案資料;

(八)城市人防設施、與城市規劃建設有關的軍事設施的竣工圖和有關檔案資料;

(九)城市建設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創造發明的檔案資料;

(十)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

前款規定中重要的城建檔案,根據分級保管的要求,分別由市城建檔案館或區、縣保管城建檔案的單位保管。具體辦法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會同市檔案局另行制訂。

⑵ 上海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為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服務,現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系指在城市的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記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地上地下管線等建設情況的圖紙、圖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錄象帶、錄音帶等文件材料的總稱。第三條城建檔案應根據集中統一管理和分級保管的原則,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學地整理,有效地利用。第四條本辦法由上海市城市規劃建築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會同上海市檔案局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市城建檔案館辦理。第五條凡在本市范圍內進行建設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各部門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單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六條市城建檔案館是本市城建檔案的存儲中心,兼有職能部門性質,由市規劃局領導,業務上受市檔案局指導、監督和檢查。市城建檔案館的基本任務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檔案,並參加重要項目的竣工驗收;
(二)對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檔案進行整理、鑒定、修復和匯編;
(三)面向社會,開展城建檔案的利用和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四)配合市檔案局對區、縣城建檔案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第七條各區、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地區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應指定有關機構負責本地區城建檔案的收集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應加強對本系統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並應指定有關機構負責本系統城建檔案的收集和保管。第八條本市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地下地上管線的建設、使用或維護單位應指定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城建檔案的收集和保管。第三章城建檔案管理和分級保管范圍第九條城建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以下三種:
(一)凡記述本市重要的建設項目或具有科學、歷史研究價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檔案為永久保存檔案;
(二)凡作為建設項目鑒定、維護、改建、擴建、管理等依據,需與實物共存的城建檔案為長期保存檔案;
(三)凡需在一定時間內查考的一般城建檔案為定期保存檔案。第十條需集中保管的城建檔案的范圍如下:
(一)反映市或區(縣)的經濟、人口、水文、地質、地名、測繪、資源、氣象、地震等狀況,可供城市建設利用的城市基礎檔案資料;
(二)城市現狀圖,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以及與城市有關的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土地使用現狀圖等反映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情況的有關檔案資料;
(三)工廠、倉庫、住宅、辦公樓和各類公共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地上地下管線的現狀圖,新建、改建、擴建的單項工程的竣工圖和有關檔案資料;
(四)城市的道路、橋梁、涵閘、防洪、公共交通、給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電訊(包括電話、電台、電視台、衛星地面接收站、海底電纜、無線電接收站)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竣工圖和有關檔案資料;
(五)車站、港口、鐵路、機場、地鐵、隧道、停車場等交通運輸設施的竣工圖和有關檔案資料;
(六)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古建築和具有重要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城市雕塑)的竣工圖或現狀圖、有關資料,以及古樹名木、古園林等的歷史檔案資料;
(七)污染治理、環境衛生、控制地面沉降設施的竣工圖和有關檔案資料,以及環境污染普查、污染監測、地面沉降狀況等有關檔案資料;
(八)城市人防設施、與城市規劃建設有關的軍事設施的竣工圖和有關檔案資料;
(九)城市建設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創造發明的檔案資料;
(十)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
前款規定中重要的城建檔案,根據分級保管的要求,分別由市城建檔案館或區、縣保管城建檔案的單位保管。具體辦法由市規劃局會同市檔案局另行制訂。第十一條各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將該項目的主要的城建檔案無償報送市城建檔案館或區、縣保管城建檔案的單位。
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自行保管一套完整的該項目的城建檔案;使用或維護單位應自行保管一套有關的城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