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巴彥淖爾2019年經濟師考試報名通知-報名時間-報考條件-考試時間
根據巴彥淖爾人事考試中心發布的最新通知,2019年巴彥淖爾經濟師考試報名時間為8月8日9:00-8月21日24:00,繳費截止時間為8月22日24:00,詳情如下:
關於做好2019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及考務工作的通知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2019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人社廳發〔2018〕14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2019年度經濟、翻譯專業技術資格電子化考試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2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經濟專滲盯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的要求,2019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經濟考試)於11月2日、3日舉行,考試形式為電子化考試(即機考)。為做好經濟考試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安排
2019年度經濟考試分為初級和中級兩個級別,每個級別設15個專業,各個專業均設置《經濟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與實務》兩個科目。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兩個科目,方可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一)考試時間和方式
經濟考試按級別、專業分2天上、下午4個批次實施,具體安排見附件1。若遇特殊情況無法正常完成考試,統一於11月10日組織補考。
《經濟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與實務》兩科目實行合並組織、分科目連續作答的方式,每個科目考試時長為1.5小時,兩科目總計考試時長為3小時。每科目可提前15分鍾交卷,兩科目合計可提前30分鍾交卷、離場。
(二)考試報名
報名參加初級考試的人員須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以上學歷。
報名參加中級考試的人員須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年;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6年;或高中畢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取得經濟系列初級職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叢前和滿10年。
本次考試報名採取網上報名、網上繳費的方式進行。報考人員完成網上繳費後,方可視為報名成功。網上報名時間:2019年8月8日9:00—8月21日24:00; 網上繳費截止時間:2019年8月22日24:00。報名網址為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或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台(zg.cpta.com.cn/examfront)。
(三)承諾制試點。按照《關於印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號)、《關於印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7號)要求,認真落實一次性告知、報名承諾、報名條件核驗核查、事中事後監管處理等重點環節工作。
(四)被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且在記錄期內的人員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報考。上述人員在網上報名系統填寫報考信息時,將收到本次報名審核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提示,需在報悔孫名時限內到報名地區人事考試機構辦理報考相關事項。
(五)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報考人員原則上只能在現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六)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服務平台新注冊的報考人員須採用近期彩色標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證件照(尺寸為2.5cm×3.5c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為白色。對於2019年之前在報名服務平台注冊的老考生,原則上不進行照片更換。報名照片將用於准考證、考場座次表、證書和證書查詢認證系統。
(七)考務組織管理
經濟機考是一項考試規模大、技術要求高、組織實施難度較高的重大資格考試,各地要按照2019年度經濟考試考務工作計劃(附件2)和有關機考考務規定的要求,認真做好各個環節的考務工作。參照經濟機考實施主要風險點防範及應急處置方法(附件3),結合各地實際,認真做好考前風險防控和考中異常情況、突發情況的應急處置。
(八)人員須知
1、本次考試為電子化考試(即機考)。人員可提前在人事考試機構網站通過模擬作答系統熟悉考試作答界面。
2、人員應提前一天熟悉准考證上指定的考試地點,確認考試地點的具體位置和乘車路線。在考試當天,要預留足夠的時間並盡量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試地點,避免影響自己正常參加考試。
3、自考試開始前30分鍾起,人員可憑本人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須與報考時所用的身份證件一致)進入指定的考場,對號入座。
4、人員參加考試無須攜帶任何文具。禁止將(電子)記錄/存儲/計算/通訊工具及考試相關資料等帶入考場座位。
5、考試開始5分鍾後,遲到的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考場,其報考的兩個科目均視作「缺考」處理;人員須連續作答所報考專業的兩個科目,總計作答時間為3小時;每個科目考試可提前15分鍾交卷,兩個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鍾起,經監考人員同意,人員方可提前交卷、離開考場。
6、人員應照考試系統的提示登錄系統,須認真閱讀《考場規則》及《操作指南》,並點擊「我已閱讀」按鈕。
7、考試開始後,考試系統將自動進行計時,人員作答時間以考試系統計時器顯示的結果為准。
8、考試過程中,人員須嚴格遵守考場規則,服從工作人員安排。如違反考場規則而影響考試成績的,後果自負。
9、人員不得將相關考試信息以任何方式帶出考場,交卷後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10、2019年度經濟考試大綱將在中國人事考試網(http://www.cpta.com.cn)上公布。2019年度經濟考試用書共出版32種,報考人員可登錄中國人事考試圖書網(http://rsks.class.com.cn)訂購考試用書。
11、考試違紀違規行為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九)考區設置
2019年度經濟考試在全區12個盟市及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所在地共設13個考區。
(十)考試收費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下發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等18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人社廳函〔2015〕27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原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核定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等收費標準的批復》(內計費字〔2002〕887號)的規定,每人收取考試報名費20元。每人每科收取考務費61元。
巴彥淖爾人事考試中心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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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內蒙古巴彥淖爾市的歷史沿革
早在原始社會,巴彥淖爾市境內陰山以北地區就有人類居住,使用的石器多為刮削器,過著以狩獵為主的生活。夏商西周至春秋,鬼方、獫狁等民族游牧於此。戰國時,趙國雲中郡管轄達到陰山南,林胡、樓煩等民族游牧於陰山北。秦時,秦九原郡范圍達到陰山南,匈奴民族活動在陰山以北地區。西漢武帝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設五原、朔方二郡。朔方郡領縣十(朔方、廣牧、沃野、臨河、臨戎、三封、窳渾、呼遒、渠搜、大城、修都),其中臨河縣、沃野縣在今臨河區境內,臨戎、三封、窳渾縣在今磴口縣境內。漢武帝下詔募民屯邊,始有一定規模的從事耕種的農業。元始二年(公元2年)朔方郡有戶34338戶,人口136628人。五原郡領縣十六(九原、臨戎、河陰、曼柏、武都、南輿、固陽、西安陽、河目、宜梁、成宜、廣牧),其中河目、西安陽、宜梁、成宜等縣在今烏拉特前旗境內;廣牧縣在今五原縣境內。
宋、遼、金、夏,巴彥淖爾純升地區東境迭次屬遼、金國,西境為西夏國屬地。元,陰山南屬大同路雲內州,陰山北屬德寧路,統歸中書省直轄。今磴口縣則屬甘肅行省寧夏路。明初分屬山西東勝衛和陝西寧夏衛轄境,未幾,皆入於北元。清,後套地區屬伊克昭盟(今鄂爾多斯市)鄂爾多斯左翼後旗、右翼後旗地。順治五年(1648年)設置烏拉特前旗、烏拉特中旗、烏拉特後旗(今烏加河以北以東)。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設五原廳。中華民國元年五原廳改縣。民國3年(1914年)設綏遠特別行政區,當時境內設有五原縣、烏拉特前旗、烏拉特中旗和烏拉特後旗。民國14年(1925年)設置臨河、大佘太設治局,民國16年(1927年)設置磴口縣。民國17年(1928年)綏遠特別行政區改設為綏遠省,當時境內設有五原縣、大佘太設治局(民國20年7月大佘太設治局更名安北設治局)、臨河設治局(民國18年10月臨河改縣)、烏拉特前旗、烏拉特中旗和烏拉特後旗。民國31年(1942年)綏遠省在後套實行新縣制,增設米倉縣、狼山縣、晏江縣和陝壩市鎮籌備處。時境內設有五原縣、臨河縣、安北縣、米倉縣、狼山縣、晏江縣、烏拉特前旗、烏拉特中旗、烏拉特後旗和陝壩鎮籌備處。1949年,綏遠和平解放。1950年3月成立綏遠省陝壩專員公署,轄五原、臨河、安北、狼山、孫枯米倉(1953年9月撤,改設杭錦後旗)、晏江縣(1953年10月撤,改設為達拉特後旗)及陝壩鎮。烏拉特前旗、烏拉特中旗、烏拉特後旗時屬烏蘭察布盟。1952年則褲洞10月,烏拉特中旗、烏拉特後旗合並,改設為烏拉特中後聯合旗。1954年綏遠省撤銷,綏遠省陝壩專員公署改設為內蒙古自治區河套行政區。河套行政區人民政府設在陝壩鎮,轄五原縣、臨河縣、安北縣(1958年4月撤,劃入烏拉特前旗)、狼山縣(1958年4月撤,劃入杭錦後旗)、達拉特後旗(1958年4月撤,劃入五原縣)、杭錦後旗、陝壩鎮(縣級,1958年4月撤,劃入杭錦後旗)。1956年,甘肅省所轄巴音浩特蒙古自治州和額濟納自治州劃回內蒙古自治區,成立巴彥淖爾盟,盟政府駐巴彥浩特市,轄阿拉善旗、額濟納旗、磴口縣和巴彥浩特市。1958年,河套行政區、巴彥淖爾盟合並,成立新的巴彥淖爾盟。巴彥淖爾盟行政公署遷至磴口縣巴彥高勒鎮,轄阿拉善旗(1961年撤,分設為阿拉善左旗和阿拉善右旗)、額濟納旗、杭錦後旗、烏拉特前旗(1958年由烏蘭察布盟劃歸,1960年7月~1963年12月間隸屬於包頭市)、烏拉特中後聯合旗(1958年由烏蘭察布盟劃歸)、五原縣、臨河縣、磴口縣(1960年7月~1964年7月間為巴彥高勒市)、烏達市(1961年7月設)。1969年7月,將阿拉善左旗劃出歸寧夏回族自治區,阿拉善右旗、額濟納旗劃出歸甘肅省。1970年巴彥淖爾盟革命委員會由磴口縣巴彥高勒鎮遷臨河,10月設置潮格旗,時巴彥淖爾盟轄杭錦後旗、烏拉特前旗、烏拉特中後聯合旗、潮格旗、五原縣、臨河縣、磴口縣、烏達市(1975年8月劃出)。1982年烏拉特中後聯合旗、潮格旗分別更名烏拉特中旗、烏拉特後旗,1984年12月,臨河縣改設為臨河市(縣級)。2003年12月1日,國務院批准撤消巴彥淖爾盟和縣級臨河市,設立巴彥淖爾市和臨河區。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駐臨河區,巴彥淖爾市轄杭錦後旗、烏拉特後旗、烏拉特中旗、烏拉特前旗、五原縣、磴口縣和臨河區。
巴彥淖爾歷史悠久,燦爛的河套文化和多彩的草原文明承載著歷史的厚重。既有極具考古價值、馳名周際的巴音滿都呼恐龍化石區和陰山岩畫,也有塵封久遠的漢墓群、秦漢長城、雞鹿塞、高闕塞等古城池遺址及古廟宇,千百年來在河套大地上演繹了蒙恬修長城、屯墾戍邊,衛青、霍去病抗擊匈奴、昭君出塞、文姬歸漢、三國呂布故鄉、王同春開發河套水利、馮玉祥誓師、傅作義抗日等無數動人的史話。河套文化源遠流長,內涵豐富,從 2005 年開始,通過連續三年河套文化研討會及河套文化藝術節的召開,河套文化建設取得豐碩成果,河套文化已浮出水面,深入人心,成為全國重要的文化品牌。
巴彥淖爾不僅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背景,還有極為為豐富的人文景觀、自然景觀旅遊資源。滔滔黃河、巍巍陰山、遼闊的烏拉特草原、廣袤的烏蘭布和沙漠,構成了巴彥淖爾美麗雄奇的自然地貌;三盛公 黃河水利樞紐、烏梁素海、烏拉山國家森林公園、維信高爾夫度假村、希熱廟、阿貴廟、納林湖、鏡湖、奇石林、人根峰、河套田園風光引人入勝,吸引著中外遊客 。
河套賦
巍巍陰山 滔滔黃河 茫茫草原 獵獵大漠 曾經恐龍奔突 幾多大澤揚波 河套人斬石為器 狼圖騰驚魂懾魄 千里畫廊石可言 萬牲明滅日蹉跎 女媧補天煉石瑪瑙湖 鯤鵬逍遙 自在屠申澤 古長城邊 鷹擊長空 高闕塞外 罡風蕭瑟 有昭君出塞光祿 聆胡笳奏響親和 蘇武牧羊洞簫聲咽 蒙恬揮師 鐵馬金戈 農牧交融膏腴地 弓彎箭響金雕落 一代天驕由此西征 遺歐陸蒙語地名布拉格 二龍戲珠 小雞出殼 驚世駭俗戈壁石 千古絕唱敕勒歌 母門洞海納百川 人根峰沖天巨鍔 走西口 憧憬多 五原大捷 軍民御倭 天人合一 古今脈絡 和諧共生 山水婀娜 大河套 北方人類之源 乾坤轉 幾度興衰變革 河套文化 聲名遠播 熠熠生輝 昭示你我 (劉先普)
經濟發展: 近年來,我市各級黨委、政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快 經濟結構轉型步伐,大力推進三化進程,全市國民經濟繼續在高增長平台上運行,城鄉居民生活水平進一步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更趨和諧, 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明顯的成績。
一、經濟總量不斷擴大,結構轉型實現重大突破
到 2007 年末,全市生產總值達到 355.15 億元,增長 17.3% 。經濟總量是 2000 年( 111.07 億元)的 3.2 倍。全市人均 GDP 超過 2600 美元。
產業結構繼續優化,日漸趨於合理: 2000 年三次產業的比例為 39: 25.8 : 35.2 , 2004 年為 32 : 35 : 33 ,第二產業比重首次超過第一產業。到 2007 年末,三次產業的比例約為 25.1 : 47.4 : 27.5 。其中:第一產業完成增加值 89.01 億元,增長 4.4% 左右;第二產業完成增加值 168.51 億元,增長 24.5% 左右;第三產業完成增加值 97.63 億元,增長 18.9% 左右。工業增加值約佔全市生產總值的 36% ,工業在國民經濟中所佔比重超過第一產業和第三產業,主導地位基本確立,農業主導型向工業主導型經濟轉變實現歷史性突破。
二、經濟運行質量明顯改善,經濟效益大幅提高
工業經濟在強勢增長的同時,效益水平明顯提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效益綜合指數連年攀升, 2007 年 達到 304.10 ,比上年提高 16.18% 。
隨著工業化的快速推進,財政增收大幅提高,市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不斷增強:到 2007 年末,財政收入達到 45.50 億元,增長 54.6% 。其中地方財政收入為 39.94 億元,增長 46.2% 。在財政支出中,地方財政支出為 45.12 億元,比上年增長 32.4% ,政府性基金支出 7.97 億元,比上年增長 2.5 倍。
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穩步提高,到 2007 年末,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 10360 元,增長 15% ;農牧民人均純收入達到 5435 元,增長 15.2% 。
三、「三化互動」穩步推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
產業化、工業化、城鎮化「三化互動」,協調發展。 大力推進農村經濟由種植業為主向養殖業為主轉變,農業生產由普通大路產品向綠色特色產品轉變,農業經營方式由初級加工向精深加工轉變。 農牧業向規模化、標准化、產業化方向發展, 畜牧業產值佔大農業的比重由 2003 年的 30.4% 提高到 36.7% ;優質高效特色農作物種植面積達到 506 萬畝,銷售收入百萬元以上龍頭企業達到 260 戶, 60% 耕地成為龍頭企業「第一車間」。 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啟動,試點工作進展良好, 啟動了 56 個生態家園示範引領型村莊建設,基本實現了鄉鄉通油路,建成通村油路 1913 公里 。實施了六大林業生態工程,完成林業生態建設 440 萬畝,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實施退牧移民,累計轉移牧民 10173 人,占牧區總人口的 22.5% 。
工業向規模化、園區化方向發展, 經濟總量迅速擴張,質量和效益明顯提高。通過結構調整、項目帶動和水權置換等方式,在發展煤化工、電力工業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四大支柱產業已經形成, 帶動作用日益強勁。 2007 年 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達到 127.64 億元, 工業增加值約佔全市生產總值的 35.94% 。工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壯大了全市的經濟總量,提高了財政收入。
城鎮道路、園林綠化、房地產開發、供水、供暖、排污、環衛等基礎設施建設力度進一步加大, 建成了一批標志性建築, 城鎮面貌日新月異, 城鎮化率由 2003 年的 37% 提高到 2007 年的 45% 。
著力推進商貿餐飲、金融保險、房地產、旅遊等服務業發展, 建成巴運物流園區、國際傢俱建材城等一批服務業項目,引進了包商銀行,與多家金融機構密切合作,融資 372.3 億元,實施了一批城鎮建設和農牧業產業化項目。完成了全市重點景區的旅遊發展規劃,烏梁素海旅遊景區進入實質性開發階段。
四、投資和消費拉動強勁,經濟發展後勁不斷增強
到 2007 年末,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達到 271.78 億元左右,超計劃 12 億元,增長 29.3% 。重大項目建設積極推進,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得到加強,生態環境得到改善。投資結構進一步優化,投資效益逐步顯現,投資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明顯突顯,為今後我市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攢足了後勁。
與此同時,消費結構持續升級,市場繁榮,消費活躍,貨流通暢,物盡其用。 2007 年全市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達到 72.7 億元,增長 19.3% 。
五、推進發展循環經濟,加大力度節能減排
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基本 要求,在資源綜合有效利用、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和節約集約用地等方面,嚴格把關,提高建設項目准入門檻。依託大企業、大項目,推進了礦產資源整合,使礦產資源逐步向優勢企業和冶煉加工企業集中。明確了全市水資源的功能區劃,禁止使用地下水,限量使用地表水,積極推進中水資源的開發與經營。嚴格土地管理,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使建設用地的投資強度和產出效益有了極大的改觀。
加強環境保護工作 ,加大節能減排力度,淘汰落後產能,開展高載能和水泥行業集中整治,依法關停了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小冶煉、小礦山企業。 2007 年,全市萬元地區生產總值能耗 2.59 噸標准煤,較上年下降 5.36% ;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 5.1 噸標准煤,較上年下降 6.78% ;二氧化硫排放量削減 1.5 萬噸,化學需氧量削減 1 萬噸,均控制在自治區要求之內。
六、各項改革深入推進,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
農村牧區綜合改革不斷深化, 在全區率先完成了鄉鎮機構改革,積極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鼓勵農田草牧場在市域內依法合理流轉。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了縣鄉財政管理體制, 初步建立了財政收入管理新體制, 全面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對非稅收入實行集中收繳、集中入庫。優化配置教育資源,整合大中專院校,提高了辦學層次和質量。積極推進水務管理體制改革,成立了河套水務公司。 順利完成了疾病控制與衛生監督體制改革,蘇木鎮衛生院實現縣辦縣管。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深化,經濟發展環境得到改善。
對外開放步伐加快,招商引資成效顯著。 引進了西部礦業、甘肅建新、福建紫金、深圳飛尚、山東魯花、印尼 APP 、中糧、伊利、川化和聯邦制葯等一批知名企業, 一批重大項目特別是電力建設包括臨河熱電、烏拉山電廠、磴口金能熱電以及國電龍源、富匯、魯能等風電項目相繼落地建設,規模和技術水平明顯提高,有力地支撐了「三大基地」的構建和「四大支柱產業」的打造與形成。園區和口岸基礎設施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設立了烏拉特海關,甘其毛都口岸被國務院批准常年開關, 2007 年過貨量達到 200 多萬噸。合作開發蒙古國毗鄰地區礦產資源前期工作繼續推進,番茄、羊絨、脫水菜等特色產品出口旺盛。
名優產品: 天下第一瓜—河套蜜瓜
葵花之魁—河套向日葵
優質中片—河套黑瓜籽
中國丑梨—河套蘋果梨
優質瓜品—河套西瓜
白雪公主—二狼山白絨山羊
滋補佳品—河套枸杞
稀有駝種—戈壁比峰紅駝
戈壁雙峰紅駝主要分布在陰山以北和中蒙邊境線以南的戈壁地區。駝毛以紫紅色為主,故稱「紅駝」。戈壁紅駝生活在荒漠草原上,對惡劣環境有較強的適應力。它兼有毛、肉、皮、乳、役等多種用途,是經濟價值較高的牲畜。成年紅駝平均每隻年產毛量為4.2公斤,收絨量為3.57公斤,凈毛率達63%。因此,紅駝絨以其纖維長、絨絲細、產量高而蜚聲海內外,曾獲美國「安美橋第二次國際駝絨獎」。胴體重200公斤—— 450公斤,屠宰率為5.2%左右。駝掌、駝峰、駝筋是宴席上的高級美味佳餚。
中葯之王—甘草
巴彥淖爾市是內蒙古的主要甘草產地之一,生產歷史悠久,特別是磴口縣所產的王爺地甘草,因其質堅實、皮細色紅、口面光潔、粉性足、加工講究而馳名中外。巴彥淖爾盟甘草年銷量達11萬公斤,其中出口約3萬公斤。
高營養油科—河套胡麻
胡麻亦稱亞麻,是河套地區重要的油料經濟作物之一。胡麻籽含油率較其它油料作物高,一般為36.5%—— 49.5%。是生產胡麻油的佳品。胡麻油風味獨特,芳香濃郁,油質清澈,是一種高級食用油。此外,在油漆、顏料、皮革、橡膠工業等方面,也有著廣泛的用途。胡麻榨油後的油餅含蛋白質33.3%、脂肪8.6%,是家禽、牲畜的高營養調料。
沙漠人參—肉蓯蓉
獨特的地理環境和氣候條件,使這里生長的肉蓯蓉個大、肉厚、味甜,被譽為「沙漠人參」。肉蓯蓉乾燥後的肉質莖的葯用價值很高,味甜、性溫,有補腎陰益精血、潤腸通便之功能,對治療婦女不孕、腰膝發軟等症有良好的功效。主要分布在烏拉特後旗戈壁地區,每年外銷5萬公斤,其中2萬公斤用於出口。
優質高產油葵雜交種——F128(F4)
⑶ 河套學院校園跑被抓算受過處分嗎
河套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試行)
河院發〔2018〕10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日常行為管理,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違紀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嚴重程度相猜備適應,達到既嚴肅處理違紀事件又教育學生本人的目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院所有本、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其他類型學生參照執行。
第二章處分種類與運用
第四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校規校紀的學生,學院應當進行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處分:
(一)故意隱瞞、歪曲、捏造事實,妨礙調查或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對相關人員打擊報復的;
(三)在紀律處分期間再次違紀的;
(四)夥同校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
(五)組織、策劃或脅迫他人參與違紀行為的;
(六)偽造、銷毀、藏匿證據或阻止他人揭發、檢舉和提供證據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六條 除考試違紀(作弊)或上述加重處分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酌情從輕處分:
(一)違紀後認識錯誤深刻,認錯態度較好的;
(二)違紀行為未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得到相關人員諒解的;
(三)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 對於有輕微違紀行為尚不夠紀律處分者,由學生所在系部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章 處分細則
第八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參與未經批準的集會、遊行及其他非法活動;組織、參加非法組織或非法團體等,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經教育能夠認識改正錯誤並配合學院工作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受到行政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打架斗毆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挑起事端、教唆他人打架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毆打他閉兆虛人,造成一定後果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聚眾斗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持械打人、事後報復擴大事態或強行索要財物者,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 盜竊、騙取、勒索公私財物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盜竊價值累計10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盜竊價值累計10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預謀策劃盜竊,多次盜竊、數額較低但性質惡劣者,從重處分。
(四)騙取、勒索公私財物者比照盜竊從重處分。
第十二條 在校園內組織賭博活動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參與賭博活動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屢教不改者,從重處分。
第十三條 藏匿、吸食毒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製造事端,擾亂課堂教學秩序,或在校內公共場所、集體活動中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較重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招引校外人員在校內尋釁滋事,造成後果者,從重處分。
第十五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破壞公共設施及設備,除承擔經濟責任外,價值在5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500元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損壞財物價轎燃值數額較大,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六條 在校內酗酒滋事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國家和學院網路管理有關規定,登錄非法網站,傳播非法文字、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路系統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在校園內復制、傳播、製作、出售含有非法、迷信、淫穢內容的印刷品或音像製品者,除沒收相關印刷品和音像製品外,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九條 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經勸阻不改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組織或參加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傳銷或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未經允許擅自在校外住宿者;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在宿舍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內留宿、晚歸或夜不歸宿者,違反宿舍內有關消防、安全用電管理規定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有其他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違法違紀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盜取公章、文件、檔案,偽造證書證明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偽造、冒領、轉借學生證等各種證件,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三)侮辱、誹謗、恐嚇、陷害他人,產生不良後果者,可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四)從事或參與其他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屢教不改者,從重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曠課達到下列學時(上課、實驗、實習、軍訓按實際授課學時或規定學時計;集體活動按每次2學時計;擅自離校按每天6學時計)者,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11—2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21—3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31—4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41學時以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違反教學管理規定的,參照學院相關規定執行;違反考試紀律的,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違反考場規則處理,成績以零分記,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
4.在考場或者學院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7.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8.無故缺考考生;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考試作弊處理,成績以零分記,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3.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4.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5.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
9.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10.以論文形式考試或考查的課程中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
11.其他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考試嚴重作弊處理,成績以零分記,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
2.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
3.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
4.在校期間考試作弊達到兩次或參加國家級考試作弊一次的;
5.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6.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受到違紀處分對學業的影響參照學院相關管理規定執行;違紀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評獎學金及其他榮譽稱號。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四章 處分程序
第二十六條 學院在處分學生時,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二十七條 違紀學生的處理工作,原則上由學生所在系部負責;情節嚴重、涉及不同系部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生處、教務處、保衛處等職能部門負責協調。
第二十八條 違紀事件發生後,學生所在系部應及時完成調查取證工作。相關職能部門在管轄范圍內發現學生有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調查並向學生所在系部及時提交違紀事實材料。
第二十九條 違紀學生處理,要查清事實,收集證據,認真做好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員拒絕簽字的,調查人員應在筆錄上註明。調查人員應注意保護被調查人員的隱私和相關權益,調查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條 學生違紀處分,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由違紀學生所在系部提出處分建議,經學生處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涉及考試違紀的由教務處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決定;
(二)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所在系部會同學生處(涉及考試違紀的會同教務處)提出處分建議,經合法性審查後,報學院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審核,提交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一條 對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系部應在收到違紀材料或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出處分建議報有關部門按照程序處理。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處理完畢的,應書面報有關部門備案。
學生處、教務處及其他參與違紀事件調查處理的部門有權對系部的處理意見提出異議,要求系部重新審議。
第三十二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學生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相關部門和系部要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對學生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進行復核。
第三十三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要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 違紀處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採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可以利用學院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五條 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限原則上為6個月,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期限原則上為12個月。學生受處分期間,由系部負責對其進行考察。處分期滿,學生表現較好,無再次違紀行為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系部討論同意,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報學生處批准後可解除;記過及以上處分經學生處審核,報分管院領導批准後可解除。在處分期間有突出表現的,經上述程序後可提前解除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原則上不能少於3個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原則上不能少於6個月。畢業生在離校前未滿處分期限的,經上述程序後可提前解除處分。在留校察看期間再次發生違紀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因違紀正在處理中的學生,系部及有關部門應暫緩為其辦理轉專業、畢業離校等手續。處於處分期間的學生須解除處分後方能辦理畢業離校手續。
第三十七條 學院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時,應當書面告知擬被處分學生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擬被處分學生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系部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明確提出放棄聽證權利的,不得再次提出聽證要求;未按時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二)系部應在收到學生的書面申請後15日內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提前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主持人等有關事項書面通知擬被處分學生,由學生在通知書送達回執上簽字;
(三)擬被處分學生應當按時參加聽證;未按時參加且事前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四)聽證會應當由非本事件調查人員主持,並由專人負責記錄;擬被處分學生認為主持人與本事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迴避;
(五)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被處分學生及其代理人及本事件調查人員。擬被處分學生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需在舉行聽證前遞交授權委託書。除涉及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六)擬被處分學生在聽證中的權利與義務:
1.有權對事件的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2.有權對事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並提出新的證據;
3.如實陳述本人違法違規或違紀事實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4.遵守會場紀律,尊重聽證主持人。
(七)聽證會程序:
1.聽證會記錄人宣布聽證紀律、擬被處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詢問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2.事件調查人員提出擬被處分學生違法違紀的事實、證據、處分依據以及處分建議;
3.擬被處分學生就事件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有關證據,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4.聽取擬被處分學生的最後陳述;
5.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交擬被處分學生審核無誤後簽字。
聽證結束後,系部應根據聽證筆錄,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分決定。
第三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該學生應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後兩周內辦理手續並離校。
第三十九條 對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須按照規定存入學生本人檔案和學院文書檔案。
第四十條 學生對學院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超出申訴期,視為放棄。學生申訴依據《河套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時起施行,原《河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河大院發〔2006〕41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教務處、保衛處、後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1.河套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
2.河套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解除申請審批表
附件1:
河套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
被處分
學生
姓名
性別
年齡
系部
班級
學號
主要
違紀
事實
處分
依據
系部
處分
建議
建議給予 處分,處分期 個月。
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教務處
意見
考試違紀須填寫此欄
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
意見
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學生處)(蓋章): 年 月 日
學院
審批
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送達學生本人簽字
送達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1.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由系部提出處分建議,經學生處(涉及考試違紀的經教務處)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學院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決定;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系部會同學生處(涉及考試違紀的會同教務處)提出處分建議,經合法性審查後,報學院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審核,提交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2.處分期滿,學生表現較好、無再次違紀的,由本人申請,按規定程序解除處分。
3.學生對本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本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可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滿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
4.本決定書一式三份,送達學生本人一份,學生處一份,系部存學生檔案一份。
附件2:
河套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解除申請審批表
姓名
學號
性別
系部
專業
出生年月
處分時間
處分類別
受處分原因:
處分期間個人表現:
輔導員(班主任)簽名: 學生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系部意見
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教務處意見
(考試違紀須填寫此欄)
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學生處意見
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學院意見
自 年 月 日起解除處分
分管院領導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1.學生申請解除處分時,除填寫本審批表外,須另附申請書一份。
2.警告、嚴重警告報學生處批准;記過及以上處分經學生處審核,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3.本表一式三份,送達學生本人一份,學生處存檔一份,系部存學生檔案一份。
上一條:河套學院主要教學環節質量標准(修訂)
下一條:河套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關閉】
地址: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雲中大街河套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