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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數據存儲管理

發布時間: 2023-05-31 02:54:38

⑴ 山西省政務數據管理與應用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政務數據共享開放、開發應用,提高數據要素配置效率,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提升政府宏觀決策、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務數據的目錄編制、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應用、安全保障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管理與應用活動,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橋並襲第三條政務數據的管理與應用,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促進共享、鼓勵開放,支持開發、服務社會,規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數據管理與應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解決政務數據管理與應用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管理與應用的統籌協調、指導監督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數據管理與應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總體規劃,統籌推進政務雲平台、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政務數據開放平台等基礎支撐體系的建設、運行和標准制定等工作,建立政務信息效能考核評估機制。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設集中統一、技術兼容、安全高效的省級政務雲平台。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本級政務雲平台,並與省級政務雲平台對接聯通,形成省市兩級架構、分域管理、互聯互通的全省一體化政務雲平台體系。
省、設區的市政務服務實施機構的政務數據應當匯聚、存儲在政務雲平台。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動政務數據應用,加強業務協同,優化服務流程,提升「一網通辦」服務效能。
全省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納入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實現咨詢、申請、受理、審查、決定、收費、證照製作等全流程在線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政務服務業務辦理系統應當與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全面對接,並依託其支撐能力,實現系統間事項集中發布、服務集中提供、功能深度融合、業務協同辦理。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提出政務數據目錄的編制要求。編制要求應當包括分類、格式、更新時限、共享屬性、共享方式等內容。
省、設區的市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按照編制要求,編制和更新本部門、本系統政務數據目錄。
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歸集、形成全省政務數據目錄,並建立目錄維護機制。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依託省級政務雲平台、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整合全省政務數據,形成人口、法人單位、公共信用、宏觀經濟、空間地理和電子證照六大基礎信息資源庫,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信息資源目錄。
多部門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共建的主題信息資源的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蔽慧負責編制。第十條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採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數據信息,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採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的,應當取得被採集對象的同意;被採集對象拒絕的,不得採集,政務服務實施機構不得因此拒絕履行有關職責。
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復採集。第十一條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保障政務數據質量,做好政務數據維護,確保數據准確及時。
政務數據的採集、存儲和管理應當採用數字化方式。未採用數字化方式採集的信息資源,應當進行數字化處理。第十二條政務數據的共享應當遵循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
政務數據目錄中的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可提供給所有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可提供給相關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共享使用的政敏兄務數據屬於不予共享類。
擬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范圍的,目錄編制單位應當說明理由,依法提供相關依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務信息管理部門審核確定共享屬性。

⑵ 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

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委託他人建設、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加工政務數據,應當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並應當監督受託方履行相應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受託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國家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構建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務數據開放平台,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利用。

⑶ 重慶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推進大數據智能化發展,提高政府社會治清唯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資源的匯聚、共享、開放、應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按照相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資源。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猜棗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第四條政務數據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遵循統籌管理、集約建設、充分應用、安全可控的原則。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政務數據資源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考核。

具有行政事務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適用本辦法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第六條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統籌全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建立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制度,組織制定本市政務數據資源標准體系,組織實施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平台的建設和維護,指導、協調、監督各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穗正拆工作。第七條各政務部門是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開放、應用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明確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落實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第八條依託數字重慶雲平台建設的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是本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基礎平台。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集中部署共享系統、開放系統以及基礎資料庫、主題資料庫、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等,集中存儲政務數據資源,統一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服務。

各政務部門應當依託數字重慶雲平台統一提供的計算、存儲、管理、安全等雲服務,實施本部門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已經建成的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應當充分整合,並遷入數字重慶雲平台。第九條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應當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二章數據目錄第十條政務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是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的基礎,是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開放、應用的依據。第十一條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印發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結合本市實際組織制定本市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范,明確數據的元數據、共享和開放屬性、安全級別、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第十二條各政務部門應當依據本市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范,將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全部政務數據編制形成本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區縣(自治縣)各政務部門編制形成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應當報本區縣(自治縣)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形成本區縣(自治縣)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

各政務部門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的同時,可以根據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需要,提出需要其他政務部門提供的政務數據資源需求清單。區縣(自治縣)各政務部門提出的需求清單應當報本區縣(自治縣)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形成本區縣(自治縣)政務數據資源需求清單。

區縣(自治縣)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市級各政務部門應當將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和需求清單提交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和需求清單進行審核、匯總,編制形成本市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第十三條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分解形成各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採集責任清單(以下簡稱責任清單)。

市政務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責任清單落實情況作為各政務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⑷ 南京市政務數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推進本市政務數據整合、共享、開放和創新應用,保障數據安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的規劃建設、目錄管理、整合共享、開放應用、安全保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政務數據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依法經授權、受委託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稱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具有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的各類數據。第四條本市政務數據的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有效應用、創新發展、安全規范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全市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政務數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政務數據管理要求,統籌協歷逗調轄區內政務數據管理工作。

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政務段爛陸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市政務數據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政務數據基礎支撐平台和應用服務平台的規劃建設、集約利用和績效評估,組織實施政務數據共享應用工作,建立政務數據歸集、共享和開放工作評價機制。

市大數據中心在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具體承擔本市政務數據歸集、整合、共享、開放、應用等工作。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確定的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第七條市政務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務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數據的歸集應用及其管理,建設支撐政務服務的數據共享平台。

政務部門是本單位政務數據的責任主體,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政務數據的採集、共享、開放和應用等工作。第八條本市通過數據資源共享、平台融合貫通、業務協同辦理等方式,加強與國家、省政務數據的共享融合,促進與南京都市圈、長三角地區政務數據的應用拓展,推動智慧城市建設的國際交流合作。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九條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握頃部門應當編制政務數據發展規劃,明確政務數據發展目標、重點任務、重大工程、保障措施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第十條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審批、開發運用、資金管理、績效評價、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推動全市政務數據的匯聚、整合和應用發展。第十一條市大數據中心應當根據全市政務數據基礎支撐平台總體規劃的要求,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務雲,採用集中與分布相結合的方式為政務部門提供網路、存儲和計算等服務。

市級政務部門應當依託市政務雲構建和部署本單位各類業務信息系統。除國家、省另有規定外,市級政務部門不得新建獨立數據中心機房和業務專網;已經建成的,應當依託市政務雲逐步整合。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依託市政務雲管理政務數據;自行建設政務雲的,應當與市政務雲實現網路、基礎數據和服務的互聯互通。第十二條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用戶需求和客戶體驗為導向,持續提升「中國南京」門戶網站和「我的南京」等城市智能門戶的服務能力,與本市重點在線服務應用系統實現功能共享,完善對外數據應用服務。第十三條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用戶認證體系,通過數字認證、生物識別、區塊鏈技術等方式,為線上線下一體化服務提供多源實名認證。第十四條本市加強政務數據標准化建設,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借鑒國際標准,根據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定政務數據採集、歸集、整合、共享、開放以及質量和安全管理等地方標准,促進政務數據規范化管理。第三章目錄管理第十五條政務數據目錄是政務數據管理的基礎,是政務數據整合、共享、開放、應用的依據。本市政務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第十六條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要求,編制本單位政務數據目錄(以下稱政務部門數據目錄)。

市政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政務部門數據目錄,形成市政務數據目錄。

⑸ 安徽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推進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政務數據歸集、共享、應用,建設數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資源的採集、歸集、存儲、提供、共享、應用及其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組織(以下稱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電子或者非電子形式記錄、保存的文字、數字、圖表、圖像、音頻、視頻等,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等。第三條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應當遵循統一標准、統籌建設、共享開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將政務數據資源開發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經費保障,將政務數據資源整合共享相關項目建設資金納入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政務數據資源整合共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安排。按照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的要求,推動平台融合貫通、數據資源共享、業務協同辦理,深化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合作交流。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政務部門是政務數據的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政務數據資源的目錄編制、採集、歸集、存儲、提供、共享、應用和開放及其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章開發建設第七條本省建設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共建共用數據基礎設施,推進各類政務數據互聯互通、歸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應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政務部門不得新建數據中心。

政務部門應當依託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推動各類政務數據統一目錄編制、歸集、存儲、提供、共享、應用和開放。第八條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分為總平台、分平台和子平台,組成江淮大數據中心框架體系。

省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江淮大數據中心總平台以及省級政務雲平台、電子政務外網、災難備份中心等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省政務部門負責江淮大數據中心分平台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轄區江淮大數據中心子平台、政務雲平台、電子政務外網等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數據中心等,應當與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和本級政務雲平台互聯互通。第九條政務部門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應當依託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及政務雲平台進行建設和部署,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不能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的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不得審批建設,不得安排運維經費。第十條政府投資的政務數據資源、政務信息化項目,在項目審批前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市、縣人民政府對項目審批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當預編形成項目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第十一條政府投資的政務數據資源、政務信息化項目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驗收,並將驗收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備案。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建設目標和任務、系統功能、數據共享開放、安全等級保護、標准化建設等完成情況。

政府投資的政務數據資源、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將項目數據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台目錄管理系統,作為項目驗收要求。第十二條政務數據資源、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可以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適應快速迭代的應用開發需要。第三章數據歸集第十三條本省政務數據資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省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的目錄管理。

目錄管理應當明確政務數據的分類、責任主體、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

省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要求,組織協調省政務部門和設區的市開展目錄編制,審核、匯總後形成省統一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