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氣瓶存放數量有什麼相關的規定或標准嗎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三章規定:
1、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3(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牆壁。
2、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m3(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否則應以防火牆隔開。
(1)二氧化碳氣體氣瓶存儲數量擴展閱讀:
關於氣瓶存放的相關處罰: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
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其充裝許可證。
1、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
2、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3、充裝前不認真檢查氣瓶鋼印標志和顏色標志,未按規定進行瓶內余氣檢查或抽回氣瓶內殘液而充裝氣瓶,造成氣瓶錯裝或超裝的。
4、對氣瓶進行改裝和對報廢氣瓶進行翻新的。
5、未按規定粘貼氣瓶警示標簽和氣瓶充裝標簽的。
6、負責人或者充裝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建築設計防火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