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派出所查獲的非法銷售儲存汽油汽油怎麼處理
銷售儲存汽油汽油屬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汽油等危險物質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擾亂治安秩序。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
(1)非法存儲30噸汽油被拘留擴展閱讀:
案例:
廣東省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早在2004年前,楊某便開始在汕尾紅海灣開發區遮浪街道車站附近對外銷售汽油,由於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幾個月後就被當地稽查部門查封。
5年後,楊某又開始鋌而走險,並把收購油源的目光盯向了國營加油站員工。楊某獲悉,加油站員工內部有汽油配額優惠,很多員工沒有買車,通過收購加油站員工配額汽油,油源不是問題。
2009年4月開始,楊某見油價漲跌幅度很大,便在自己經營的雜貨店旁做起了買賣汽油的生意。由於銷售地點臨近車站鬧市,生意一度非常紅火。
據楊某供述,平均每月營業額有7000多元,每月盈利可達700元,4年來,先後盈利約3.4萬元。
為逃避檢查,楊某跟稽查部門打起了「游擊」:工商、公安、消防部門一來,能撤就撤,不能撤就關門走人,一旦抓獲,每次都是停業幾天,見風聲不緊就又悄悄開張。
2013年6月16日,楊某在汕尾紅海灣開發區遮浪街道車站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繳獲裝有汽油的白色桶12個、裝有汽油的飲料瓶2瓶及藍色桶2個。
汕尾市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國家關於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物品汽油,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鑒於楊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並給予緩刑考驗的機會,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楊某表示服判,沒有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