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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文存儲

發布時間: 2023-08-30 21:22:24

存儲國家秘密信息的介質,應按所存儲信息的什麼密級表明密級,並按相應的密級文件進行管理

存儲國家秘密信息的介質,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1)國家發文存儲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使用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和風險評估。

涉密信息系統的密級、主要業務應用、使用范圍和使用環境等發生變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統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② 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

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委託他人建設、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加工政務數據,應當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並應當監督受託方履行相應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受託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國家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構建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務數據開放平台,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利用。

③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什麼保護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所謂實行分級保護,就是規定存儲、處理和傳輸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採取不同程度的防護和管理措施。其中,涉密程度,是指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和傳輸的國家秘密信息的密級,是確定系統安全保密防護級別的依據。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系統規劃設計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劃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個級別,並按照不同強度的防護要求進行保護。集中處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統,應當參照秘密級信息系統進行保護。
分級保護,是指涉密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單位依據分級保護管理辦法和國家保密標准,對不同級別的涉密信息系統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確保既不過防護,也不欠防護。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涉密信息系統的不同級別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確保涉密信息系統及其存儲、處理、傳輸的國家秘密信息的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三條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准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④ 國家秘密信息傳播存儲有那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載體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復制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准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中國及其他公共信息中國絡;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中國及其他公共信息中國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在互聯中國及其他公共信息中國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二十七條 報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製、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和播放,互聯中國、移動通信中國等公共信息中國絡及其他傳媒的信息編輯、發布,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互聯中國及其他公共信息中國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利用互聯中國及其他公共信息中國絡發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以及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服務進行采購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一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條 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製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 軍事禁區和屬於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范圍。 第三十四條 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關、單位委託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採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 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七條 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作出處理,並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