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戶口上民族更改的程序
國家民委、公安部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1990年5月10日)
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可。
行政許可條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隨父或隨母,在滿18周歲前由父母商定,滿18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20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對歷史上錯定或有關部門登記錯誤的,根據事實和提供的相關證明,給予出具核改證明。
程序:
1、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當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書面申請及有關的證明材料;
2、當事人要將更改民族成份申請、有關證明材料及本人戶口本交承辦人初審,基本合格後,由承辦人報市民宗局審批。
國家規定可以更改,但是,你必須有足夠的證明材料。如果是他們故意刁難,可到民宗局舉報。
變更、恢復民族成份須知(摘自北京市民族委員會網站)
一、變更和恢復民族成份的審批由各區縣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核准;
二、申請人戶口所在派出所根據核准證明予以變更、恢復。
三、確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須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准。
四、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為憑確定。
五、現役軍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據其父或母所在部隊(部門)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現役軍人民族成份證明確定。
五、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滿20周歲,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數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復民族成份不受年齡限制。
六、不同民族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歲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周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七、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收養關系、婚姻關系,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
八、原來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隨意變更為其他民族成份。
九、申請變更、恢復民族成份,須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證明(戶口卡)、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本人申請。
『貳』 民族更改申請書
如何辦理戶籍的變更和更正?居民申請更改籍貫、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狀況、身高、服務處所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須由申請人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根據所要更改的戶口登記項目提供相應的證明,如:行政區劃調整證明或父親的《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區(縣)民族工作部門出具的證明、學歷證書、結婚證、工作證或工作單位等有關證明,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更改手續。居民申請更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戶口登記項目,須由申請人持相關證明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經派出所審核、公安分(縣)局審批同意後辦理更改手續。如何更改姓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
(1)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
(2)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如何更改出生日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原則上不予變更,特殊情況必須出具戶口證件的原始憑據,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詢問筆錄,調查報告),幹部、職工還需提供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准予變更的證明,經所長簽字,報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方可更正,不好決定的,報上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
(1)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
(2)公民因參軍、就業、升學、結婚、退休、知青子女為提前返京入戶等個人目的虛報年齡,要求改回實際年齡的。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提供真實年齡的有效憑證(原遷出地派出所出具正確出生日期的證明、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等,派出所受理簽署意見,報分局審批。 如何變更民族(1)根據【81】民政字第601號關於《國務院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關於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的處理原則的通知》和【86】民政字第37號《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關於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文件規定,公民申請變更民族的,應先經區(縣)級以上民族事務委員會批准,後持有關證明到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
(2)根據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規定,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民族項目登記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戶口遷移手續請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辦理。
如何辦理戶口遷移
1、 問題: 子女投靠父母申請入戶應向其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驗哪些證明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申請入戶應向其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18周歲以下由監護人代寫);
(2)入戶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4)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5)其他相關證明。
2、 問題: 外埠農業人口與本市農業人口初婚申請入農業戶口應向其配偶戶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驗哪些證明材料?
外埠農業人口與本市農業人口初婚申請入農業戶口應向其配偶戶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被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書;
(4)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鄉(鎮)證明;
(5)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鄉(鎮)證明。
3、問題: 如何辦理外省市遷入本市的戶口?
辦理外省市遷入本市的戶口,應向遷入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證件:
(1)遷入人的戶口遷移證、准予遷入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2)市局、分(縣)局開具的入戶證明;
(3)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4)16周歲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
(5)畢業分配應持報到證和接收單位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的報戶口證明和接收單位證明。
4、 問題:
老人投靠子女申請入戶應向其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驗哪些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入戶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5)其他相關證明。
5、問題: 如何辦理市內戶口遷入?
辦理市內戶口遷入,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戶口遷移證;
(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3)新立戶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
(4)遷入人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已滿 16周歲,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每人交照片一張;
(5)因結婚遷入的要持結婚證;
(6)遷入農村地區的農業人口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7)遷入非直系親屬戶內的,應徵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後,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6、 問題: 如何辦理市內戶口遷出?
辦理市內戶口遷出,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1)遷出人的居民戶口簿;
(2)農業人口遷出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入戶的證明。
7、 問題: 如何辦理遷往外省市戶口?
辦理遷往外省市戶口,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1)遷出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2)外省市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准遷證;
(3)因大、中專院校招生、畢業分配等原因遷出戶口應出示相應的證明
『叄』 關於民族更改的問題
國家有關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的規定:國家民委、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摘錄)(一)確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須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准,任何人不得以國家未確認的族稱為自己的民族成份。(二)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確定。(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滿十八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歲以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周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收養關系,婚姻關系,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六)原來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隨意變更為其他民族成份。(七)原來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隨意變更為其他民族成份。(八)凡採取搞假報告、假證明和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准許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經發現應立即糾正。因騙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學以及其他優惠待遇的,應予取消。桂族發(2009)54號]關於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分有關規定通知(摘錄): 一、辦理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分,必須嚴格遵守(民辦《政發》發【2009】121號)規定的程序,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負責對申請人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後作出初審意見。初審同意後,上報市民委核實並簽署審核意見。對符合變更條件的,轉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並逐級呈報地級市個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後辦理變更手續。未經市民委審核同意和地級市個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公安派出所不得辦理民族成分變更手續。縣(市)級民族工作部門和公安戶政部門不再直接審批公民民族成分變更事宜。 二、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分確定。父母雙方均不屬少數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變更為少數民族成分。除上述第一條規定之外,其他事項依然按照國家民委、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分的規定》(民委[政]字(1990)21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考生的民族成分的確認,必須堅持考生本人所填報的民族成分與考生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內容相一致的認定辦法。如發現考生所填報的民族成分與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內容不相符,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可轉由地級市民委和公安機關戶政部門進行認定。具體費用由相關部門告之。
『肆』 更改民族的申請書申請書怎麼寫啊我要具體內容!
2、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母的民族成份確定,其父母的民族成份以戶口登記為憑; 3、其父母在外省市的憑父母所在地派出所或縣以上民委證明; 4、其父母已故的憑派出所或縣以上民委證明; 5、年齡20歲以下的,其父母一方是少數民族即可更正;年齡在20歲以上的父母均為同一少數民族方可更改; 6、現役軍人子女更改需由其父母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開證明; 7、在戶口登記或遷移中因工作人員失誤造成的民族登記與原民族不符,由駐地公安派出所憑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給予辦理更正手續; 8、原來已經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隨意變更為其他民族成份。 (二)所需材料 1、其父母及本人常住戶口登記卡。 2、父母在外地的出具當地公安派出所或縣以上民委證明。 3、父母已故的出具公安派出所或縣以上民委證明。 4、本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部門證明,寫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20歲以下的由父母少數民族一方單位出具即可) 5、戶口本、身份證。 6、改民族申請書。 (三)辦事程序 1、18歲以下由父母代為辦理。 2、18歲以上本人自己來辦理。 3、符合手續的由民族辦公室填寫審批表,由申請人到駐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更正。 (四)依據文件 1、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文件民委(政)字[1990]217號 2、市民委、市公安局、市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1990)京族字054號關於轉發《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的通知
『伍』 民族成分變更理由
一﹑更改民族成份所需的證件
依照國家民委(政)字[1990]217號文件規定要求變更其民族成份的,需要如下證明材料:
1﹑申請報告。其中未滿十八周歲的由其父母商定後寫出申請更改民族成份報告並由父母簽名;年滿十八歲至二十周歲者由其本人提出變更民族成份的申請。
2﹑戶口本及戶口復印件(父﹑母﹑本人)
3﹑申請人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族工作部門調查核實後的證明材料(可在申請人的申請報告中簽字蓋章證明)。
二﹑更正﹑恢復民族成份所需的證明材料
因工作調動戶口遷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將其少數民族成份錯填為漢族或與其父母的民族成份不相符而要求更正的,需具備如下證明材料:
1﹑本人申請。需寫清楚要求更正其民族成份的理由。
2﹑已參加工作的憑本人原始檔案復印件,並經單位人事部門核實簽字蓋章;未參加工作的須持有本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並蓋章。
3﹑調動前(錯填民族成份前)所在地戶口復印件,經當地派出所證實簽章。
三﹑更改﹑更正﹑恢復民族成份的程序
1﹑持申請報告及上述有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審批;
2﹑持經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審批的證明和戶口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更改﹑更正﹑恢復民族成份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