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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難專題片腳本

發布時間: 2022-12-22 15:38:37

① 法院如何提高執行效率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效果如何,不僅關繫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實現,更關繫到人民法院威信與形象的樹立,關繫到法律能否有效貫徹實施。因此,當前執行工作效率如何提高便成為我們必不可少的研究課題。筆者根據審判和執行實踐,現就如何提高執行效率,淺談如下幾點意見,供大家商榷:

一、加強財產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然而,在當前法院工作實行立、審、執相分離的原則下,各部門在工作中,往往只側重做好本職工作,而忽視了一些看似事不關已卻又影響法院整體威信和形象的工作,如,搞審判的不為法律文書能否得到執行考慮,認為執行有專人進行工作,與已無關,這樣,在審判環節中該採取保全措施的不採取或不積極的現象仍存在,往往使執行的基礎喪失,。筆者認為,財產保全措施是生效法律文書得已執行的保障,多採取是有利於提高執行效率的。立、審、執雖然在法院內部工作職能上有此分工,但它們仍是法院整體工作的一部分,相互之間不能割捨,而是相互聯系、互相制約的,所以,在案件進入執行環節前,作為立案、審判環節,應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多考慮一下將來生效法律文書的可履行情況,對能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及時、積極地採取,不要怕費事,當前,此項措施法院在執行中總處於被動地適用狀態,無申請即無保全,總認為此是當事人的事,此不利於法律的正確執行、不利於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不利於法院威信和形象的樹立。我們搞立案、審判的法官,在當事人未申請保全的情況下,為了使將來生效的法律文書得已執行,應當提示當事人申請採取此項措施,或在必要時主動地採取保全措施。

二、建立債務履行擔保機制

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執行的依據多是民商事審判的生效法律文書,當前的民商事審判,強調要著重調解,根據以往調解結案案件的實際履行情況看,除即時清結的外,自願主動履行的為數尚少,然而,通過調解,債權人在數額和時間上往往都要作出讓步,可結果還要走執行之路,沒有做到高效地維權。所以,筆者認為,為了體現誠信原則,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調解的同時,建立債務履行擔保機制,可讓債務人提供一定的財物作履行擔保或提供有經濟實力的人作擔保。這樣,有利於促使其及時、主動地履行義務。有人會說,案外人不是當事人怎麼擔保?筆者認為,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供擔保的就可以,為何訴訟中就不行呢?根據民商事活動,在合法的前提下實行意思自治的原則,雖然案外人不是當事人,但是,只要其自願為債務履行提供擔保,我們就可以予以確認,方法有二:1、可以在調解書的履行部分寫明債務履行擔保人,並讓擔保人簽收調解書,等於對擔保事實的確認;2、讓擔保人書寫擔保書附卷,並告知其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其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這樣,執行時便可直接執行擔保人,多了被執行主體,便可提高執行效率。

三、取消執行先通知的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然而,根據執行實踐,此執行先通知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從執行依據來講,其執行的依據是調解書和其他應由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而非執行通知書,故此條以不按通知期限履行才強制執行,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其次,執行依據往往都給過了義務人足夠的履行期,執行通知無權再賦予新的履行期;再次,從實踐中看,那些老賴帳戶或者善於鑽法律空子的人,往往在接到通知後,不是想法履行義務,而是提前轉移財產、躲避執行,極大程度地影響了執行。筆者認為,強制執行應體現「強制」的本意和力度,採取此項措施,我們無須先通知,而應在接手案件後,在權利人的指引下,直撲被執行人的住所,首先對其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然後可限期回贖,仍不履行的,可依法處理財產抵償,亦可對被執行人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

四、健全執行中實際開支的結算與被執行人負擔的制度

執行費用,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實行申請人先預交,最後由被執行人負擔的制度。然而,實踐中,對收取的執行實際開支費用,很少有結算的,而是籠統地將所收費用確定由被執行人負擔。這樣,導致有的案件多收了執行開支費用而未退還,有的案件少收了開支費用而未追收,在操作上有失公平,也不太透明。故應健全此項費用的收支結算制度。

五、提高服務意識,建立執行110

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人民法官為人民服務,這是義不容辭的職責,我們的法官應丟棄「官」的思想,而應樹立「以民為本」的思想。人民法院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但在執行環節應當說「否」。強制執行間接地反映了要積極、主動,而非被動地工作,當前的執行實踐中,尚存在權利人不催不找執行人不動的現象,這是極不可取的。當然,執行之初確需申請執行人帶路、提供執行線索,但在已熟悉路徑的情況下,不能再一味地要求權利人伴隨,此往往給權利人造成壓力,也給執行增加開支,假若權利人在相隔千里之遙的外地,也非得權利人一次次地伴隨嗎?實踐中常存在權利人發現被執行人線索或財產時,卻聯系不上執行人或雖聯繫上了但執行人員卻正在做其他工作的現象,以致很難得的執行機會可能錯過,再次尋找卻很困難。所以,我們要提高服務意識,建立執行110,以便在發現或權利人提供被執行人線索或財產時及時地執行,盡可能地以最少地付出取得最大地收獲。

六、總結執行經驗,探索執行方法

執行是一項藝術工作,離不開在實踐中探索、總結。隨著法制建設的日臻健全,人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作為執行人員,在執行中不掌握方法是不行的,我們的執行人員在進行執行過程中,應善於因人因事而異,對不同的人不同的事要能果斷而又穩健地作出處理,要善於用理性的方式去促執行,要廣泛地採取搜查、公告等執行措施促執行。

綜上所述,轉變工作思路,變被動為主動、以民為本、提高服務意識和工作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是執行工作效率得已提高的重中之重,應在執行實踐中不斷探索和發展。

② 法院如何執行法院判決書

在判決書生效後,對方仍然沒有向你給付,則可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分兩種,如果審理案子的法院離你的路途較遠,可以通過微信小程序「移動微法院」進行網上申請,並上傳材料,具體可以參見知友
@妖靈靈
的介紹,很詳細。
如果路途很近,則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准備,執行申請書,判決書原件、如果有也可以提供對方財產線索材料。
判決書
原件要拿到審理你案子的法官處加蓋「生效章」或出具「判決已生效的證明」。
民事一審判決,雙方接到判決15日後生效。刑事一審判決,公訴方
、被告人接到判決書10日後生效。這塊時間略有不同,還需要注意。
在滿足生效條件後,拿著准備好的材料,去執行事務中心
,立案就可以了,提醒一下,執行費用是被執行人出。這里並不需要你繳納費用。
申請執行後,移動微法院可以查詢執行進度等情況。但執行需要一定過程,需要耐心等待。

③ 為什麼法院強制執行都很難執行

如果說大家觸犯了一定的法律,那麼也需要接受法院強制的制裁。但是有很多的人表明法院強制執行的話都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有一些人根本就不服從法院的制裁。或者還有一些別的客觀因素,如果是涉及到金錢方面的事情,那麼對方真的沒有錢,法院也是沒有辦法很好的去說什麼。這樣也就導致法院執行起來非常的麻煩,還會感覺到十分的難受。所以說並不是所有的事情法院都可以很好的執行和判決,這也需要考慮到很多因素。

需要考慮很多事情

大家也都覺得法院執行任務是非常麻煩的,他們也需要面臨很多情況。如果說大家都能夠很好的注意,那麼也是非常好的,這樣也會帶來比較好的表現。所以說人們都覺得法院強制執行任務也需要考慮到很多事情和因素,這也並不是法院一方所能決定的。

④ 法院執行局辦案流程

隨著法律意識加強,很多案件都上升到法院去解決。其中,法院執行局是法院的執行機構,它的工作主要是法院審判之後去執行法律文書。比如說張三上法院告李四偷了他家的牛,法院判決牛是屬於張三的,但是李四不把牛還給張三。這時候執行局就發揮作用了,執行局就會 強制執行 把牛還給張三。 那麼法院執行局辦案流程具體是怎樣的?首先,經批准後可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收到上交的案件,看完之後他們就開始去審核,覺得比較嚴重的就報告上級,得到上級的批准結果,就開始行動了。根據不同程度的案件進行不同的措施。然後,三日內發出執行通知書。收到案件材料就開始計時,3天是最後期限,通知書有2份,一份發給案件里邊的被執行人,讓他根據通知書里邊的內容去清點自己的財產,一份發給案件里的執行人,讓他提供被執行人明確的財產狀況,還有線索。最後,對所得結果進行核實並強制執行。一般執行人很難去得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這時候就需要執行局的幫助了。執行人需要去寫一份調查申請,上交給執行局,執行局就會在10天之內去開啟調查程序。當然,已經很做了充分准備的執行人就不需要那麼麻煩了,只要等執行局進行核查就可以了。執行局核查之後就開始執行,有多少東西歸誰就是誰的。 另外,作為被執行人,如果沒有違法,也不需要擔心,如果法院在執行處理過程中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當然一般不會,可以去向上級人民法院去投訴他們。

⑤ 各級法院要如何把執行不規范現象作為巡查重點

劉貴祥還表示,運用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實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強制執行的本質特徵,各級法院要堅持問題導向,建立常態化的聯動工作機制,通過專項活動切實解決當前人民群眾最不滿意的突出問題,使執行工作整體推進,進入良性循環狀態。

遵守法律。

消息來自網易新聞。

⑥ 為什麼法院強制執行都很難執行

一、真的沒錢,當然執行不到。

二、有錢但轉移了,執行中尋找比較難,而且要證明是故意隱匿轉移也比較難。並且,雖然可以採用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來逼對方付錢,但如果對方真有精神疾病,那拘留所一般是不收的,結果也拘留不成,拘留所是公安管的。

三、對方給執行法官打招呼,執行法官懶得去執行,不作為,就這么拖著。


詳細介紹:

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⑦ 法院執行局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13 法院執行局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執行難」曾經是我國司法的痛點,當一個案件好不容易走完了繁瑣的 訴訟 流程,等到請求法院執行局 強制執行 的時候,法院執行局卻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執行。 鑒於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定決心在兩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問題,現在各地法院執行局正如火如荼地大力開展執行工作。 那麼法院執行局辦案流程一般是怎樣的? 首先申請人應該提交執行申請書和法律生效文書等材料去執行 立案 ,然後執行局會根據具體案件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最後會通知申請人到法院領取相關申請執行的財產。 法院根據具體案件可以採取多種強制執行措施,對於被申請人有銀行存款的,那麼就可以採取查詢、凍結、劃撥等強制執行措施。對於被申請人有房產、汽車等財產的,那麼就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當被申請人在某單位有固定收入的,那麼就可以採取扣留、提取等強制執行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生效的法律文書都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只有具有某種給付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⑧ 《執行利劍》主要講述了什麼劇情

該劇講述了明州市人民法院女執行法官左琳(呂佳容飾)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偶遇自己多年未見的大學老師鄭懷山(譚凱飾)。鄭懷山表面是中國法學院理事,而實際卻是商界「明山系」幕後操控人。左琳與鄭懷山鬥智斗勇,最終將其繩之以法的故事。為了更生動寫實的塑造人民法院的執行法官和執行幹警的公正嚴明形象,該劇籌備之初在全國徵集了百餘個典型案件加以整合、提煉、加工。不僅真實的還原了當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也為觀眾普及了相關的法律知識,成為又一部被期待的良心好劇。

現實主義題材近幾年又重新回歸大眾視野,然而司法執行題材的電視劇因其遠高於其它類型國產電視劇的難度系數所以這一題材還是一片空白。基於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提出了「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向執行難全面宣戰的大會主題,《執行利劍》這部系統反映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電視連續劇應運而生。導演王功攜主創團隊翻閱大量真實案例資料,對劇本創作精雕細琢,聚焦法院破解執行難,關注民事糾紛,情節貼近老百姓現實生活。更有呂佳容、譚凱、王聰等實力派演員傾情加盟,塑造鮮明多樣的人物形象,引發觀眾期待,讓這部《執行利劍》未播先熱。今晚央視八套黃金檔,愛奇藝同步播出,利劍將出,誰與爭鋒!

⑨ 對法院「執行難」的思考心得

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和進行對於提升執行效率和效果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對法院“執行難”的思考心得,供大家學習和參閱。

關於法院“執行難”的思考心得

**市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緊扣執行機制建設、執行專項活動具有重要、執行規范運行以及兩權改革的工作重心,內強管理、外求聯動,不斷加大執行力度,提升執行效率和效果,更加註重化解執行積案、加強執行和解工作,使執行工作整體水平得到一定提升。2011年至今,**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1523件,已執結1461件,執結率達95.9%,實際執行率達71%,執行到位率僅55.8%。

執行工作面臨的問題和挑戰

一是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的問題突出。由於**地廣人多、山區與平原並存,地處偏遠山區的鎮較多的特殊性,**市的經濟發展現狀,以及全國各地區間就業、生活壁壘日益減少的大環境下,造成人員流動性較大,當地人到異地務工的現象較普遍。但相應的流動人口登記信息管理方面的配套措施尚不健全,造成在人員戶籍登記住所所在地根本無法查找到當事人。另一方面,由社會誠信觀念的缺失,被執行人因為欠債,更是想方設法的外出躲債,轉移、隱匿財產。因此被執行人難找、財產難尋成為開展執行工作的較大阻礙。

二是申請執行人在財產調查中積極性不高,被執行人報告其財產狀況的主動性較差,使法院財產調查任務繁重。財產調查一直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主要途徑,由於在民訴法中,關於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義務的條文和被執行報告其財產狀況的規定都過於籠統,且並未規定違反義務所應承擔的後果,造成可操作性不強。同時,未建立嚴格的財產申報制度,未賦予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財產及線索的義務,使申請執行人在財產調查中積極性不高,把所有的財產調查任務推給法院。但僅僅依靠法院執行人員的力量根本無法滿足執行財產調查的實際需要,使得財產調查任務繁重,執行案件也因此而不能得到解決,其結果反而使許多案件不能及時執結,影響執行效率和效果。

三是執行手段的缺乏,當事人對執行工作不理解,使執行信訪問題仍然存在。執行程序中是否能夠找到債務人的財產,直接影響到執行的實際效果,影響到債權人的債權最終是否能夠得到實現。被執行人履行能力和法院執行手段的反差,使得在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而人民法院又窮盡各種執行手段後,仍無法執行到位。由於當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不理解,以及對法院工作的很多申請人仍持有法院應當對案件絕對包乾的態度,不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只管一紙申請書送到法院,就要求拿錢,不問造成案件無力執行的原因,全把責任推到法院,因此而所產生的涉執信訪情況也較多。截止今年6月,在**市人大法工委反映執行信訪達5件次。

化解“執行難”問題的思考

一是執行聯動威懾機制有待進一步深入。法院與工商、國土、房管、公安、稅務、金融等部門執行聯動,使該項機制制度化。執行聯動機制的良性運行和切實發揮作用,不僅需要法院發揮主力軍作用,創新執行方式方法,進一步提高自身執行水平和能力。還需要在如何讓聯動機制“動”起來上下功夫,需要各協作單位切實增強協助執行意識,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結合部門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工作制度,積極協助法院解決具體問題,積極參與、密切協作、排除阻力、形成合力。與法院一道營造齊抓共管的執行工作局面,真正實現信息共享,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確保執行聯動機制切實發揮作用,促進執行工作向前發展。

二是執行工作管理機制上仍需加強。法院在提升執行案件質量、效率和效果問題上,立、審、執兼顧工作機制尚未完全建立,控制和監督力度還不夠。個別承辦人拖延辦案、消極辦案的現象仍存在。尤其是在財產評估和拍賣過程中,涉及委託、公告等程序時,呈現出辦案周期長、工作效率低的特點。目前,對執行工作和執行人員的工作成效評價和獎懲機制未真正形成,沒有全面反映出執行工作的內在特點,在鼓勵先進,鼓勵多辦案、辦好案方面,效果不明顯,造成有個別承辦人辦案消極,不注重辦案均衡度,出現長時間不結案和突擊結案現象。

三是執行救助有待落實。**地域的特殊性、經濟發展不平衡和經濟受地震影響等現實狀況,以及執行案款因多種原因無法到位等原因,導致一部分申請人生活相當困難,因此成立並落實執行救助基金,解決申請人的實際困難具有現實意義。此類情況,在無任何保險保障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尤為突出。雖然,目前已經基本建立執行救助金制度,但是因各方面原因使該項制度的落實情況還不夠理想,尚有符合救助條件而未得到救助的情況存在。

關於法院“執行難”的思考心得體會

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對維護司法權威,實現司法為民,創建和諧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但目前,“執行難”以成為一個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這既有社會法治意識不強和外部執行環境不佳等客觀方面的問題,又有法院執行工作自身建設存在的主觀方面問題。

一、社會法治意識不夠強。

1、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意識還比較淡薄,藐視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不自覺履行的現象比較普遍。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卻想方設法採用各種手段規避執行,有的採取轉移、隱匿、處分財產規避執行;有的長期外出,下落不明,惡意逃債的情況頻頻發生;有的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規避執行,有的利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規避執行等。

2、被執行人以各種方式干擾執行。被執行人通過各種關系找人說情,有的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擾執行,有的煽動親屬朋友、單位職工或不明真相的群眾上訪、起鬨鬧事、圍攻執行人員甚至暴力抗法,有的抵觸情緒大,採取哭鬧甚至楊言自殺威脅執行人員等,想方設法給執行工作設置障礙,使法院的執行工作陷入窘境。

3、申請執行人法律風險意識比較薄弱。對執行工作不了解,對法院執行結果寄予過高的期望,把“債權實現”認定為法院執行工作的職責,只要執行沒有完全實現他的債權,便怨聲載道;有的權利人不積極向法院提供執行線索或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甚至在法院提示其依法申請財產保全的情況下,仍無動於衷,結果使債務人轉移財產,無法追查。

二、外部執行環境不夠佳。

1、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健全。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備的社會信用體系,信用信息分割和壟斷,財產登記和市場監管制度不完善,信用懲戒機制不夠健全,失信成本過低,縱容和助長了被執行人的種種失信觀念和行為。我國央行徵信系統建設還未能與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有效聯接,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污點信息沒有被錄入徵信系統。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雖已開通,我縣也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15例,成為配合法院執行的一把利器,但“失信者黑名單”未定期在本地向社會公布,也未向本地有關單位定向通報,社會知曉度不高,懲誡效果不明顯。

2、司法評估、拍賣工作有待改進。法院對委託的中介機構監督僅限於程序上,難於對實體進行監督;有的評估結果自相矛盾,如同家評估機構先後兩次對我縣聚龍閣大酒店的評估結果很滑稽:第一次,只對主樓進行評估,結果是6千多萬元,第二次對主樓+附樓一起評估,結果只有5千多萬元;有的評估只根據賬面數字做,不與實物核實,評估結果與實際不相符,常使案件當事人產生質疑,進而對執行工作不予配合;有的執行案件雖然財產被查封,但因評估價格離譜,容易導致“流拍”,財產拍賣、變賣不能變現,影響了案件的執行效率;有的評估機構在收費標准上往往頂格收費,這與當事人自行委託中介機構的收費標准差距較大,給當事人帶來不小的經濟壓力。

三、法院自身建設不過硬。

1、法院內部工作機制待進一步完善。一是立案、審判、執行之間的協調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少數案件審判與執行相脫節,裁判質量不高,被執行人抵觸情緒大,影響了案件的順利執行;個別審判人員缺乏全局觀念,在案件審理階段,往往出現在立案和審判環節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力,造成有的案件執行被動。二是對裁決權、實施權分立運作的工作機制雖已建立,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執行力量不足,仍有經辦人員“一桿子到底”、“兩權合一”等現象。三是執行工作的透明度仍不高,有的案件雖然中止或執結,但遲遲不告知當事人,以致當事人對法院公信度產生懷疑。四是對申請執行人有提供財產線索義務和執行風險意識告知有時做得不夠,或告知不明確,使部份申請執行人對執行工作不了解。

2、執行效率亟待提高。在二家申請執行案件較多的單位調研時發現,實際結案率和執行到位率很低。2012年以來,我縣計生委共申請徵收社會撫養費案117件,執行標的590萬元,已執結29件,執結率為24.8%,已執行金額26、7萬元,執行到位率僅為4.5%。2012和2013兩年,我縣農村商業銀行共申請執行案件31件,執行標的1920萬元,已執結的僅2件,執結率僅為6.5%,已執行金額14.63萬元,執行到位率僅為0.76%,執行效率不高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3、法院內部考核還不夠科學合理。法院系統績效考核工作在評價法院和法官工作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不良傾向,亟待引起重視:一是為了追求“辦案數”指標,存在“分立分執”等現象。如:一戶多筆貸款需要拆分為若干個案件立案,執行階段同一被告的幾起案件不能一次性申請執行,申請執行分期還款的裁判文書時硬性要求分期申請執行等。二是為了追求結案率,存在人為突擊結案情況,如:以“找不到被執行人”為由要求申請人“撤訴”、力促當事人達成“犧牲申請人部分權益”的和解協議等;三是結案標准存在偏差,存在不當終結等問題。縱觀我縣結案方式,大部分案件是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方式結案,由於法律規定“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的才可以結案,所以,對未履行完畢或部分履行的,嚴格講是不能按結案處理。這樣做,雖然大幅度提高了執結率,但“執行難”問題並沒有實質改變,高執結率掩蓋了低執行水平,呈現出“案結事未了”現象。

4、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就全國情況來看,各地法院普遍存在重審輕執現象,執行人員數量低於要求的標准,現有人員年齡大、學歷低、能力差,人員結構復雜,素質參差不齊,我縣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上述類似情況。一是執行力量與繁重的執行任務不相適應,案多人少矛盾比較突出。二是少數執行人員素質偏低。有的缺乏執行技巧,不能窮盡執行措施和執行辦法,採取措施不及時,把握時機不準確,執行效率不高;有的做群眾工作、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夠強,致使有的案件沒能達到最佳執行效果;有的對待當事人用語不文明,態度生硬,有時還出現不耐煩或不負責的答復;有的執法力度不夠,有怕得罪人的想法,有消極畏難情緒,遇到困難繞著走,致使案件久拖不結。

關於法院“執行難”的思考心得

“執行難”問題一直是司法界一個熱點話題,對該問題的研究成果很多。這些研究成果大多涉及執行方法層面的解讀。然而,這些方法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部門難求、被執行財產難動”的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制度層面的頂層設計,需要相關部門統籌協調,共同發力,才能解決問題。本文結合審判實踐中的執行工作現狀,查找出民事案件執行難的原因,進而提出相應的對策,以期待能夠更好的解決人民群眾關注的執行難題。

當前,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我國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具備了堅實基礎。然而,民事案件執行工作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做好法院執行工作卻並非法院一家之力所能完成。在經濟發展新常態的社會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如何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實現?如何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以最有效的方式和最高的效率來實現?如何通過法律監督的形式減少“執行難”的障礙?如何確保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既是人民法院改革的重點、難點問題,也是學界關注的熱點問題,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將對法院執行工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基層法院民事執行案件現狀

1、案件不斷上升趨勢明顯。2013年某基層法院共新收執行案件2542件,結案1434件;2014年共新收執行案件3620件,結案2283件;2015年上半年,共新收執行案件2443件,結案1606件;案件不斷上升趨勢明顯。

2、案件標的不斷增大。2013年某基層法院執結案件標的額4650.75萬元;2014年執結案件標的額8542.63萬元,2015年上半年執結案件標的額6846.50萬元。

3、關鍵指標全市呈現不均衡狀態。以實際執行案件數和實際執行率為准,全市法院實際執行率在60%以上的有兩家[?]。實際執行案件執行率大多在30%左右徘徊。

4、執行隊伍人員分布不一。以全市法院執行局為例,法院配備執行隊伍最多的達到84人,部分法院在20人左右,多數法院執行隊伍人員在30-40人左右。

5、信息化建設標准利用率有待提升。自省高院下文要求全省法院建設執行信息查控系統以來,各基層法院利用高科技建設平台,分別配置了執行服務中心和查控中心。但是高科技的利用率值得商榷,全市法院依照“人海戰術”打擊老賴的方式還占很大比重。

6、執行信訪案件不斷增多。當前民事案件執行難是一方面,但是執行信訪問題也在不斷突出,以某基層法院為例,執行信訪案件佔到全院信訪案件的60%以上,這些問題值得我們思考,是執行方式有待提高,還是當事人纏訪、鬧訪較多。

7、執行外部環境不斷惡化。由於大部分基層法院執行依靠的是人海戰術的“凌晨執行”和“集中執行常態化”,在現有的高科技技術條件下,部分被申請人不是積極尋求履行義務,而是故意製造網路輿情,壓製法院打擊老賴的積極性。部分老賴利用手機和電腦,製造法院執行混亂的假象,暴力抗拒的局面時有發生。

8、執行聯動機制缺乏強有力的懲戒措施。雖然全市法院與工商、稅務、民政等十多家單位建立了執行聯動機制,但是僅僅依靠法院一家主動作為很難達到完全的合力。與基層派出所的聯動需要更多的支持和配合,才能打擊老賴的囂張趨勢,對於部分單位人員不配合或延誤配合的情形缺乏典型案件的打擊報道,進而放縱了對老賴的打擊。

二、民事執行難的成因分析

1、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是最大的困擾。在當前的社會矛盾突發時期,特別是一些民間借貸案件,如果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這些建立在人情、親情、友情基礎上的案件就不會到法院解決。部分被申請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通過查控等手段仍找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這些案件只有常年累積在法院,成為雞肋,群眾不滿意,法院無能為力。

2、社會誠信體系的缺失造成人心不古。由於我國法律打擊“老賴”缺乏強有力的懲戒措施,造成部分老賴轉移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部分群眾缺乏事前的法律意識,事後想到用法,但是法律解決不了時,往往抱怨法院的工作不作為,沒有想到法不是萬能的。

3、案多人少的壓力在不斷製造矛盾。當前司法改革的情形下,部分基層法院執行人員長期面臨未結案件在100件以上運轉,執行力量有限,物力、財力跟不上,案件在不斷增多,矛盾越來越突出,群眾的不滿意不是針對老賴,而是轉向法院的執行人員,問題導向明顯存在錯誤。

4、錯誤的執行依據造成信訪的惡果。“有的據以執行依據的裁判不公、仲裁裁決錯誤、行政決定失准,給執行工作增加難度。”[?]部分案件的執行依據是公證債權文書或者是法院的判決有失誤,造成執行回轉或者是案件進入再審程序,當事人抓住法院的問題不放,成為信訪案件的突出集合點。

5、執行工作法治理念缺乏實體性的規則。當前執行工作僅僅依靠執行程序,簡單說就是為了執結案件,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缺乏應有的法治理念,僅僅是為了申請人的利益為動力,沒有上升到法治社會治理國家的管理模式之中,造成部分案件為結案而結案,不能將案件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囊括其中,問題不斷顯現。

6、信息化時代信息共享機制不順暢。由於當前的執行信息不對稱、造成群眾和法官的信息不流通,群眾查找到的房產或者財產,早已轉移他人或者不在申請人名下。部分單位不能及時提供被申請人的有利信息,造成法院的執行工作被動而為,始終存在某種障礙。

7、執行監督機制不健全引發執行亂世之局面。由於當前的執行模式是簡單的依靠人海戰術,依靠執行法官個人力量去執行,我們不是貶低這種執行方式,更是一種深深的思考,如何減少用人去執行的方式才是解決問題的妙招。人海戰術的執行方式存在辦案法官思維受限,我認為這個案件重要我就快速辦理;我認為這個案件申請人比較煩,我就是不理,案件久拖不執。檢察機關不能及時介入,造成部分案件長達幾年、十幾年執結不了的問題仍然存在。

8、執行工作保障機制不完善,法官人身安全難以保障。在當前的矛盾多發時期,部分極端群眾不思考問題出在哪裡,老想著法官有問題,造成法官辦理案件越多、矛盾越多、投訴越多,部分法官不想辦案、不願辦案、不敢辦案的局面時有發生。對於執行突發事件,基層法院給予法官的保障難以讓執行法官為其自願奉獻一切去工作。

9、部分行為難以執行,絕非法院本身所能為。現實中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執行階段,被執行人長期服刑無能力來履行民事義務;部分案件如探望權案件,對孩子的人身是很難依靠法院的強制執行來完成的,這些社會問題不能完全歸納到法院的執行之中。

10、執行權缺乏必要強有力的保障手段。曾經和很多執行人員聊過,如果法院執行權有基層派出所那麼大的權力,我們還愁案件辦不下去嗎?實際中,執行權無法媲美公安機關的行政權力,甚至是刑事權力,在此情形下,老賴很難心肝情願自動去履行義務。

三、破解執行難的對策建議

1、構建一個統一的社會各職能部門參與案件的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參照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健全和完善執行聯動工作機制的決定》,其具體內容為:“《決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明確執行聯動部門。公安、財政、衛生計生、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稅務、新聞媒體、人行、銀行監管、企業注冊登記管理、投資項目管理、招投標管理、不動產登記管理、規劃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社會保險或養老保險經辦、房屋徵收、金融等部門、機構,應配合法院健全和完善執行聯動工作機制。細化執行聯動措施。政府及有關聯動部門、機構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對被執行人採取強制措施;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協助辦理不動產的查詢、查封、過戶登記等事項;規劃管理部門協助查詢有關項目的規劃審批情況;企業注冊登記管理部門協助查詢有關企業的注冊登記情況或凍結、變更股權等事項;銀行等金融機構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為拍賣資產的買受人提供相應的貸款服務;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做好執行救助。落實執行聯動責任。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督促相關單位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配合人民法院健全和落實執行聯動機制。協助執行單位如對人民法院採取的執行措施有異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核查建議,但不應當拒絕或者拖延採取相應措施。對協助單位拒不履行法定協助義務的行為,或者為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提供方便或者轉移財產的,人民法院將嚴格追究其法律責任。”[§]其實徐州法院系統早就出台《關於集中執行常態化實施意見》、《全市法院執行局互相委託拘留、拘傳被執行人實施意見》等相關文件,實踐中也都在運用這些文件,也曾和市政法委、市公安局聯系下發《關於建立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拘留被執行人、扣押機動車輛相關聯動機制的意見》,但是我們還缺少法院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設,各單位、各部門全力協助執行,信息暢通有無,執行工作才能將老賴無處可藏。

2、構建一個統一的社會誠信體系。執行難作為一個社會問題,不是法院一家單位所能解決的,早在2012年5月1日,徐州市人大常委會就通過了《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執行聯動工作的決定》,每年人大常委會主任也到各個基層法院檢查執行聯動機制實施狀況,但是我們更希望全社會能夠盡快建立社會誠信體系,讓失信者寸步難行。這方面,徐州睢寧法院走在了全市法院的前列,值得我們去學習,更值得我們思考的是這個誠信體系的牽頭羊是誰更合適一些,只有如此,我們執行難問題才能早日解決。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但要做好這一工作僅有法院自身的努力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司法體制上的頂層設計,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恐怕只能是一個夢想。在實際執行工作中,被執行人逃避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千方百計躲避執行,就其深層次的原因實際上就是反映了市場主體信用觀念和信用制度的相對缺失,現階段,雖然我國一直致力於誠信體系建設,然而,由於缺乏國家層面的、涵蓋社會各行業、各層面的誠信平台建設,導致各種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從而使得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不能採取有效的執行措施,無形中縱容甚至助長了這種失衡觀念和行為的滋長和蔓延。

3、形成一個依法、守法的社會環境。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查封、扣押、扣劃、凍結、搜查、拍賣、司法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手段,與法律制度完善的國家在執行手段上沒有什麼本質區別,但是我國執行卻非常難,究其原因是我國社會發展程度不高,守法環境不暢,法治的權威尚未真正建立起來。當事人自動履行率低,在利益博弈中,被執行人選擇了對法律權威的漠視,把生效的法律文書不當一回事,失信成本低甚至無成本可言。法律沒有讓不講信用的人,付出相應的代價。只有形成人人遵守法律,人人依法辦事的局面,讓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在市場准入、招投標、承攬工程、信貸、住房貸款、子女就學、就醫、公司注冊登記等方面難以生存,形成威懾力,才能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4、構建完善的司法監督體系。解決“執行難”問題,需要法院自身加強建設,規范執行行為,加強監督,與此同時深化檢察機關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是執行工作長效機制的一項重要內容,執行工作監督制約不力的問題仍然突出”[**]。執行中存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辦關系案、人情案等現象不時出現,甚至由於極個別執行人員不廉潔行為,損害了法院公正的形象,使得案件執行更難。這就需要加大廉政制度建設,同時也需要各種監督,讓執行工作更加透明、陽光。法院執行工作要做到強化執行質效。(1)限時執行。從立案移送執行到送達文書、作出裁決、採取強制措施等實行備案登記,層層把關與指導。(2)節點防範。對於財產查控及處置等關鍵環節,實行節點控制,促進執行公開,提高執行效率,防範違法違紀執行風險。(3)掛牌督辦。對於重大及疑難案件,改變過去那種案件承辦人自行作主、被動作戰的做法,實行局長辦公會析疑解難、掛牌督辦制度。並適時組織小型執行會戰,把一定時期內的釘子案件進行清除。(4)專項執行。積極抓好各種專項執行活動的開展,在徐州市范圍內橫向比較,確保不拖法院的後腿,同時促進其他執行工作的開展。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監督權時,對執行依據有違法行為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如果執行過程中法院的法律文書或執行措施違法,檢察機關可以對該行為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如果發現法院相關的執法人員涉嫌職務性犯罪時,就應該將該線索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