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網頁前端 » 行政執法規范化腳本
擴展閱讀
webinf下怎麼引入js 2023-08-31 21:54:13
堡壘機怎麼打開web 2023-08-31 21:54:11

行政執法規范化腳本

發布時間: 2023-03-20 06:58:52

㈠ 黑龍江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全面推進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行政執法單位及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徵收、行政確認、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檢查、行政收費等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減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第四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公正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公平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執法單位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採取的措施和方式應當必要、適當,並與行政管理目的相適應。第五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公共服務。第六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準制度,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語言文明,行為規范,不得有歧視、侮辱、誘導、早衡威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行為。第二章管轄和迴避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體確定所屬各行政執法單位的管轄許可權。

兩個以上行政執法單位對同一行政執法事項均具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受理的行政執法單位管轄。第九條行政執法單位認為行政執法事項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單位,並通知行政相對人。受移送的行政執法單位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條兩個以上行政執法單位發生管轄權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共同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未提出迴避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責令其迴避:

(一)與行政執法行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行政相對人或者其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三)與行政相對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迴避的其他情形。

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執法人員與其所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向行政執法單位申請該行政執法人員迴避。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的迴避,由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決定;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的迴避,由該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或者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前,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繼續參與相關行政執法活動。對被決定迴避人員在迴避決定作出前所參與的行政執法活動,行政相對人提出核查申請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進行核查並向行政相對人作出說明。第三章程序啟動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執法單位提出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裁決等申請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申請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

書面申請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或者網上辦事應用程序等方式提出。

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陸信做申請,由行政執法人員當場記錄,交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第十四條行政執法單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依法不需要向行政執法單位提出申請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本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單位提出申請;

(三)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當坦冊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事項和補正期限,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諾期限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單位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補正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當場受理;

(六)申請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

行政執法單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出具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和期限。

申請人通過網上辦事應用程序提出申請的,行政執法單位可以通過網上受理渠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

㈡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吵山2019年4月12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根據2021年6月30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決定》升衫中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塌禪》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包括公路、水路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

第三條執法部門應當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推進執法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第四條實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


(三)嚴格執行法定程序;


(四)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職責;


(六)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七)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度。上級交通運輸執法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規范行政執法。


執法部門應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執法部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㈢ 執法規范化是指什麼

執法規范化是指:

1 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

2 完善執法程序,嚴密的執法程序是規范執法的重要前提,也是執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3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濫用自由裁量權,同事不同罰,處罰畸重畸輕,顯失公平公正,也是當前群眾反映強烈的一個突出執法問題。

4 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技信息化的發展深刻影響了社會變革,也為提升行政執法效能、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必須積極依託科技信息化手段。

5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推行執法責任制,對於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強化對執法權力的監督制約。

(3)行政執法規范化腳本擴展閱讀:

關於執法規范化的解讀

在完善執法制度機制方面,細化執法標准和指引,為公安民警提供健全、完備、可操作的執法指引。

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堅持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證據,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排除、瑕疵證據補強的范圍、程序及標准。絕襪凱

健全公安機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制度措施,落實告知辯護律師案件情況、聽取辯護意見、好睜接受律師申訴控告法律要求等。

在完善執法監督管理體系方面,強化執法質量管控,加強對受立案環節的監督,全面實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制度。

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程序,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完善當事人權利救濟機制,健全舉報投訴事項的受理處置、核查督辦、結果反饋工作機制,完善公安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等。

在深化執法信息化建設方面,完善省區市公安機關統一應用的執法辦案信息系統,除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全面實現網上辦案。

建立健全執法全流程記錄機制,全面推行現場執法活動視音頻記錄制度;打造「陽光警務」,優化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建立生效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網上公開制度等。

參考資料:網路-關於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並喚設的意見

㈣ 加強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保障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全面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含政府派出機構和受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四條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必須緊密依靠群眾,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行政執法第五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洞野法,系指行政執法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組織開展其職責范圍內的各項工作,依法處理行政爭議、制裁行政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等。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機關,系指對法律、法規、規章負有執行職責,並有一定獎懲許可權的政府部門和機構。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應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教育計劃。政府機構的領導幹部必須熟悉和掌握憲法、基本法律以及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熟練運用本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第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本級政府和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的部署,制定由本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法律、法規的實施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具體明確的目標要求和相應的實施措施,將任務落實到具體機構和人員,實行嚴格的目標管理責任制。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與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行政執法隊伍,並有計劃地培訓行政執納判喊法人員。對新分配、新調入和新招聘的執法人員,必須接受執法業務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第九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的業務知識;
(三)忠於職守、盡職盡責,秉公執法;
(四)清正廉潔,不謀私利,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建立的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執法程序和執法紀律,逐步使沖山行政執法活動規范化、制度化。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要完善必要的執法手段和設施,建立行政執法檔案,搞好行政執法統計和信息反饋。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活動,包括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獎懲標准、處理結果等,應予公開,增加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處理行政違法案件,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准確,及時公正,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第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公務時,必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施行政處罰應允許當事人申辯,並告知按照有關規定是否可以提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給人民政府應支持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使職權。第三章監督檢查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系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上級政府部門對下級政府部門,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的執法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第十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重點是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領導幹部。第十八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負責組織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和宣傳教育情況;
(二)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目標責任制是否具體明確,管理制度和群眾監督制度是否健全,執行制度是否嚴肅認真;
(三)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人員條件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八、九條的要求;
(四)必要的執法手段和設施是否具備;
(五)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得到全面正確的實施;
(六)違法案件是否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
(七)其他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事項。第十九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以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和部門自查、群眾監督為主;同時,不定期開展全省或地區性執法大檢查或單項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
各級政府的法制機構、行政監察、審計等綜合監督部門,依照其職責和有關規定,承擔經常性的監督檢查任務。

㈤ 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燃哪虛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執法監督行為,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本省省級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規章、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對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執法的要求嚴於本條例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針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徵收徵用、行政檢查等行為。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第四條行政執法應當遵循職權法定、權責統一、公平公正、程序正當、文明規范、高效便民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指導、監督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整合行政執法機構,合理配置行政執法人員,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

行政執法經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推行服務型執法,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緩游示範、行政指導、行政獎勵等非強制性執法手段。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拒絕或者阻礙。第九條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機關所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並有權要求獲得賠償。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行政裁量權適用的范圍、種類和幅度,並向社會公示。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作出決定,並在行政執法決定文書中對裁量權的行使作出說明。第十一條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行政執法機關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信息與社會信用基礎資料庫聯動機制,建設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完善行政執法網上辦案及信息共享查詢系統,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第二章行政執法機關與行政執法人員第十三條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確認公示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確認,並向社會公告。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省級執法機關依法確認,並向社會公告。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第十五條建立權力清單和相應責任清單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理界定和劃分所屬各行政執法機關的職權,並以權責事項清單等形式予以公布。第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對上下級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行政職責分工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按照有利於發揮行政效能、財權與事權相匹配、權力與責任相一致等原則確定。

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生產、生活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職權,一般由縣(市、區)行政執法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使。第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發生行政執法管轄爭議的,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提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第十八條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對職能相近、執法內容相近、執法方式相同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進行機構和職能整合,組建綜合的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職權。

一個行政執法機關有多個所屬行政執法機構、行使多項行政執法職權的,可以整合所屬行政執法機構,組建皮燃綜合的行政執法機構,集中行使職權。

綜合行政執法涉及行政強制、行政許可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等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㈥ 如何依法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

1、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
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旁顫悄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洞液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2、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
細化運渣、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3、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㈦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執法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要求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支持以罰代刑,這句話是錯誤的,正確的是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根據《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要求,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碼啟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7)行政執法規范化腳本擴展閱讀:

《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還要求,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遲手。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旁虧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㈧ 淺談公安交警部門如何以警務公開促執法規范化建設

警務公開是公安機關將擔負的行政執法職能中與人民群眾相關的執法規范(法定保密的除外),全部向社會公開,接受更廣泛的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保證公安機關公正、嚴格執法的一種制度。公安交警部門推行警務公開是促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實現公正、公平、文明執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徑。本文就當前基層公安交警部門執法規范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以警務公開促執法規范化建設,作出一些簡要地探討。一、當前公安交警部門規范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執法思想認識不到位。少數執勤交警沒有把交通管理工作的管理與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存在以管理者自居的權勢心理,執法態度不端正,在群眾面前耍特權,抖威風,認為自己是管理者,交通違法人員就必須無條件接受處罰,重處罰輕教育,缺乏做細致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的耐心,沒有做到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寓教於管,在一定程度上傷害了群眾的感情,影響了和諧警民關系的構建。個別民警存在特權思想,常以管人者自居,沒有清晰認識到執法工作的正確含義。在日常的執勤、執法過程中,部分民警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不能夠以平常心、公僕心對待群眾,執法語言粗俗、執法態度惡劣,造成工作方式簡單、粗暴,不注重執法方式,不善於做群眾工作,致使警民關系緊張,甚至出現種種警民間的不和諧音符。 (二)執法宗旨意識淡薄。個別執勤民警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方式、方法簡單,態度蠻橫,以管人者自居。執法時不使用規范用語,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態度不文明,不講究策略和藝術,不注意執法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對當事人的不理解缺乏耐心做細致的解釋,工作方法簡單粗糙。沒有認真學習落實公安部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處理事故時對待群眾不耐煩,解釋工作不到位,對當事人提出的質疑不做進一步核實及解釋。個別民警態度冷漠,接待群眾態度不夠溫和的現象,給交警形象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三)執法程序不規范。主要表現在使用法律文書不當,如應開具強制措施或違法通知書適用一般程序辦理的,適用簡易程序簡化處理;適用強制措施的違反程序規定隨意扣留車輛、扣留駕駛證未開具強制措施憑證;未履行告知義務或送達程序,如製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時未向被處罰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理由等;未認真聽取違法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更不用說採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違法扣留車輛和駕駛證、不按程序檢查車輛等違法違紀行為,沒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違法處理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作出處理;存在非執法主體直接從事執法工作,如協勤人員製作筆錄,開具處罰決定書等問題。 (四)執法業務能力不強。少數民警自身知識的更新跟不上時代,不懂業務,不學業務,繼續沿用老一套工作思路和方法;有的民警對自己承擔的責任不清,認為上路執法僅僅是查、扣、罰,而沒有認清執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壓事故,保暢通;有的對事故處理工作單純為了處理而處理,不去靈活主動地進行調解,達不到公平公正,讓群眾滿意的目的。執法案卷質量不高,不及時收集物證信陵和作詢問筆錄,導致丟失有效證據,有的調查不鍵坦悄仔細,製作文書材料不規范,證據不全面,該收集的證據不收集,引用法律條款錯誤等等,致使辦案質量粗糙,案件質量沒有明顯提升。 (五)適用法律不透明。有的民警在執法中對駕駛人態度不好的從重處罰,對提及熟人、拉關系的則減輕處罰,導致稿渣處罰依據與違法事實不相符。執法中存在辦理人情案、關系案的情況。個別民警在路面執勤執法活動中,發現熟人、親戚、朋友交通違法時,視而不見,即便是查糾了,也只是簡單地教育幾句就放行,甚至當著其它違法人員放行,導致群眾認為交警執法不公的矛盾進一步激化,極大地傷害了群眾的感情,嚴重影響了和諧警民關系的建設。有些民民警在接到領導、親戚的說情電話後,不加思索便將違法人員放行,嚴重影響了執法的公正、公平,久而久之,失去了交警執法的嚴肅性,交警的形象在廣大人民群眾中大打折扣。二、公安交警部門推行警務公開的意義與需要注意的問題 警務公開是指將公安機關的職責、工作及其運作過程等所有與警察權能有關的信息以各種適當的形式公示於社會、社區或告知權利人。警務知情權也可叫做警務知悉權或警務了解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獲取、知曉有關公安機關警務工作及其他與警察權相關的活動信息的權利。推行警務公開是為了增強公安交警部門工作的透明度,使公安機關執法行為置於廣大人民群眾監督之下,它對於促進民警公平、公正執法,依法辦案、依法行政,高效率、高質量地履行職責,防止和杜絕各種不良行為的發生,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工作都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警務公開作用於警務工作,主要體現在促進公正執法上。警務公開是公正執法的客觀要求。 (一)警務公開是對公正執法的檢驗和評判。公安交警部門的執法工作是否公正,不是由公安交警部門自身來衡量的,而是以人民群眾是否滿意為表現的。人民群眾評價警務工作,其首要條件就是了解警務工作,並對警務工作實施有效的監督,而警務公開正是起到了讓群眾了解並監督警務工作的作用。在實施警務公開前,由於人民群眾對警務工作缺乏足夠的了解和監督,對公安機關的工作就難以做出正確的評價。因此,公安交警部門要讓人民群眾了解公安交管工作的真實情況,就必須實行警務公開。 (二)警務公開是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工作的有效途徑。公安交警部門作為執法者,同時也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接受外部監督,是促進公正執法的必要保證。實行警務公開,讓人民群眾了解警務工作、監督警務工作,及時發現、指出警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監督公安交警部門予以解決。 (三)警務公開能促進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完善。由於實行警務公開,公安交警在警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也將暴露在群眾面前。為避免問題的發生,公安交警也將因此著力提高自身素質和執法水平,為公正執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四)警務公開能夠為公安交警部門提供公正執法的執法環境。執法環境是決定公安交警部門能否公正執法的一個重要外部因素。實行警務公開,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了解了公安交警工作情況,掌握了法律知識,對公安交警工作將會更加支持,對公安交警部門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也會更加關注。同時,警務公開也有利於預防職務犯罪。 (五)警務公開可以彰顯正義。警務公開才可以使權力在陽光下運作,群眾既掌握標准,又看到操作過程,有理可以講出來,有證據能夠拿出來,公正、公道得以彰顯,當事人才不會隨意猜疑,對民警便不會誤解,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理才會心服口服,對公安工作,才會給予充分的理解、信任、支持和積極肯定的評價。警務公開,還權於民,把民眾享有的知情權、民主參與權、平等權、監督權等重要權利歸還於民眾,這種還權本身就是在確認民眾的權利、是對正義的確認。警務公開可以使公安機關更有效地依靠廣大民眾懲罰違法犯罪,以保障正義。警務公開可以補救和恢復正義,使民眾知道,在權利受到侵害之後,如何依據法律對受到侵害的權利尋求法律救濟。三、對公安交警部門如何以警務公開促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幾點思考 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線,也是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職要求。因此,公安交警部門要積極適應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要求,大力推行以警務公開促進執法規范化建設,進一步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進一步提升隊伍的執法形象、執法水平和服務能力,著力構建和諧警民關系。 (一)要提高對警務公開的認識。有的公安交警部門和民警對警務公開的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不足,有的認為推行警務公開僅僅是反腐倡廉、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措施,是紀檢、監察部門的事,沒有形成舉全警合力之勢;有的認為推行警務公開是上級交給的任務、目標,只要向群眾公開了上級要求的內容就完成任務了;也有的認為公安機關有自己的權能、職責,雖然通過警務公開,人民群眾可以對公安機關進行監督,但對公安機關不可能有多大的促進作用;還有的認為,警務公開不僅無益於公安交警工作的優化,在一定程度上還會阻礙正常的警務活動,難於推行警令、警務,有損於公安機關的權威。其次,對警務公開的運作形式也存在模糊認識。有的認為警務公開是下放權力,是還政於民,從而機械地在下放權力上面做文章;有的認為警務公開是為了解決警務運行中的梗阻現象,而一味地檢查下級機關的權力運行渠道是否暢通並加以調整;更有甚者認為警務公開是賞賜於民,是公安機關授權給被服務對象予以監督公安機關的一種手段。由於有上述認識上的偏差,導致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在推行警務公開中存在畏難、怕麻煩、怕受約束等情緒或想法,影響警務公開的效果,更制約警務公開的深入開展。 (二)要加強執法過程的管理。執法的管理是執法規范化建設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加強執法管理,有助於確保公安交警執法活動安全高效運行。要做好執法行為的管理,應該堅持以解決執法突出問題為突破口,進一步完善執法制度,以標准化促進規范化,從源頭上解決隨意執法、粗放執法等突出問題。同時要建立科學機制,以科學化推動規范化,確保執法活動的高效率。還要推進信息化建設,以信息化支撐規范化,不斷提升交警系統的執法效能。加強執法制度化的管理,要從規范執法環節入手,狠抓制度建設,不斷集中清理規章制度及規范性文件;要制定完善警務管理工作相關制度,加強執法環節過程監管;要進一步加強執法工作研判,分析執法制度建設的現狀;要深入查找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研究解決對策;要進一步細化路面執法、事故處理、車輛管理等崗位執法標准,明確崗位職責,明確基本動作和語言規范,明確窗口服務標准;要規范警務用語。 (三)要以信息化建設為手段。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隱性執法、暗箱操作必然有損公正。因此,推進公正廉潔執法,必須加強執法監督,在創新監督制約機制上下功夫。要堅持警務公開。結合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制度的落實推進,深化警務公開,大力推行陽光警務,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對公安執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進一步充實公開內容、拓寬公開渠道,積極探索建立重大行政管理決策、復雜疑難行政案件公開聽證制度。通過政務信息查詢、警營定期開放、公安門戶網站等多種渠道,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 (四)要提高民警執法素質。通過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組織民警學習與公安執法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真正做到熟悉、掌握、會用,保證民警的法律業務素質與其擔負的執法任務相適應。組織民警針對易犯、易錯、易忽視的問題,採取一案一評、以案析法等方式,廣泛開展崗位練兵、法律業務知識考試、閱卷比賽等活動,使民警學有所得、學有所用,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實行民警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制度,民警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和執法資格認證考試,考試合格者才能發給上崗證上崗執法。民警執法質量的好壞,與民警的獎懲和提拔任用相掛鉤,促使民警自覺學習法律、業務,全面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要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深化警務公開,依法公開交通管理的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過程和執法結果以及收費、處罰標准,實行事故處理證據公開。深化警營開放,既宣傳交通管理和交警隊伍建設工作,又聽取群眾對交通民警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和改進工作。完善勤務檢查制度,以高速公路,國、省道為重點,加強日常勤務檢查,同時加強重大活動、專項行動的勤務檢查,發現不規范的問題,立即督促整改。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隨時接待群眾投訴,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屬於現場執勤執法或窗口服務的,立即督察解決,當天回復有關情況,強化對執法形象、執法態度的動態監督。完善法制員制度,建立健全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案卷法律審核把關和個案監督機制,定期分析執法檔案,嚴格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強化對執法質量的日常監督。建立對民警執勤、執法現場督察制度,會同督察、法制部門,加強對執法突出問題的督察。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會同紀委、監察部門,對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依照執法責任制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鼎城區公安局交警大隊成浩)

㈨ 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法律、法規正確地貫徹實施,保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使行政執法活動程序化、規范化、科學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為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各種活動。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並由法律、法規和規章授予行政執法權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或者組織。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由行政執法機關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的人員。
本真憑實據民稱行政執法相對人(以下簡稱相對人),是指行政執法機關管理的對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托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第三條本規定所指具體行政行為包括:
(一)依法頒發或者拒絕頒發許可證、執照,免除或者改變法定義務,以及其他確認或者不予確認權利、權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實的行為;
(二)依法保護或者拒絕保護人身權、財產權,以及發給或者拒絕發給撫恤金的行為;
(三)依法對相對人實施監督檢查;
(四)依法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或者剝奪相對人權利、權利能力的行為;
(五)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以及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第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衣著整齊,佩戴標志,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國務院批准統一著裝的,應按規定著裝。
行政執法標志、證件及其使用辦法依省人民政府規定。第五條行政執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應向相對人說明理由,聽取相對人的意見,不得因相對人的申辯而進行刁難、處罰或者加重處罰。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必須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受法律保護,其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或者個人的干預。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第七條行政執法活動應遵守本規定。違反本規定,具休行政行為程序上不足的,應予補正;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應予變更或者撤銷。雀纖
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應負賠償責任的,按國家有關行政賠償的規定執行。慎枯
有關行政執法的時效,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章管轄與委託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依法定職責許可權,在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管轄權。具體管轄事項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上級行政執法寬歲洞機關可以辦理下級行政執法機關管轄的行政執法事項,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行政執法事項委託下級行政執法機關辦理。
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對其管轄的行政執法事項,認為需要由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辦理,要以報請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決定。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受理的行政執法事項不屬於自己管轄,應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並告知相對人。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管轄。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認為確有必要委託其他機關、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委託事項屬於本行政執法機關職責許可權范圍內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沒有禁止的;
(三)被委託人必須具有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
(四)被委託人不得將委託事項再委託給第三人(不包括被委託單位的成員);
(五)被委託人必須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和委託的許可權行使行政執法權。
與委託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不得作為被委託人。第十二條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應辦理書面委託手續,委託書應加蓋委託機關的印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機關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託機關、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委託的事項、許可權、期限。
委託書由委託的行政執法機關報其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委託機關應對被委託人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並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