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較完整的刑事模擬法庭劇本!(最好是有模擬法庭採用過的)
庭審筆錄;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一指揮,一律關閉通;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請控辯雙方進場;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書記員: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審:(敲法槌)庭前准備
庭審筆錄
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到庭所有人員應聽從審判員統一指揮,一律關閉通訊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準吸煙。
2、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得喧嘩、鼓掌、插話,不得進入審判區,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後提出。
3、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訴處理;是被告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4、審判人員或法警有權制止違反法庭紀律,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請控辯雙方進場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
審:(敲法槌)庭前准備工作準備就緒,可以開庭。
審:現在開庭,傳被告人任翔到庭。
審:你叫什麼名字?
被:任翔。
審:被告人你有無其他名字?
被:沒有。
審:出生年月?
被:1993年5月8日
審:民族?
被:漢。
審:籍貫?
被:寧夏銀川人。
審:文化程度?
被:高職。。
審:家庭住址?
被:寧夏銀川市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人。
審:以前有無受過法律或刑事處分?
被:沒有。
審:何時被逮捕?
被:11月11日。
審:西夏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是否收到?
被:收到。
審:何時收到?
被:十天前。
審:銀川市西夏區市人民法院現在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審理本案的合議庭由審判員李金金、盧仕岷、邊國鵬組成,由李金金擔任審判長,書記員劉瓊擔任法庭記錄,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馬玥、張惠出庭支持公訴,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曉梅、馮鑫出庭為被告人任翔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判,可以請求換人。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勘驗。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以上各項權利,被告聽清了沒有?
被:聽清楚了。
審: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請迴避?
被:不需要申請迴避。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站)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被
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
日出生,漢族,寧夏銀川市人,高職文化程度,1999年—2005年在銀川市第四小學就讀,2006年---2009年在銀川市十四中學就讀,後於
2010年進入石景山區模式口技工學校就讀,現居在寧夏銀川市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檢察
院批准,同年 11月11 日被銀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傷害罪,由銀川市西夏區公安局偵查終結,於同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經依法查明:
2011
年11月10 日,18
歲的任翔為了給女朋友過生日,在銀川市石景山區模式口家中向其母親劉某索要錢財,因劉某說家裡沒錢,兩人發生爭吵,任翔大吼:「我是你兒子,你把我生下來
就應該給我錢。」劉某聽後生氣,也對著任翔大罵:「你就是個畜生,不陪做我的兒子,生你養你這么大就是個錯誤。」任翔被激怒,沖上去反擰劉某右臂,兩人扭
打在一起,後鄰居王二柱聽到起其屋內有打鬧的聲音就急忙趕到了劉翔的家中,進行勸架,使勁將任翔拉開,此時劉某已疼痛不已,癱坐在地上,後經檢查,劉某右
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經法醫鑒定,劉某的傷勢重傷偏輕。此後劉某向警方報案,任翔被抓獲。
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被告人供認不諱,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翔對被害人劉某故意實施暴力傷害,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為維護法律,伸張正義,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懲處。
此致
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
公訴人:馬玥、張惠
2011年11月16日
審:本庭現就起訴訟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任翔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被告人任翔是否需要陳述?
答:(被告人自由發揮。)
審:被害人是否需要就案情事實進行陳訴?
被
害人:需要,當時我在家裡收拾屋子,任翔回來一開口就是要錢,我說家裡沒錢,他說不信,就跟我發生爭執,他說,我把他生下開就應該供他吃穿,給他錢,他能
說出這樣的話,我就跟她吵起來,他就沖上前來扭住我的右臂,我也掙扎著扭打他,後來王二柱跑過,才將任翔推開,但是我疼的不行了就癱坐在地上,然後王二柱
就送我去了醫院,其實,任翔一直就是一個好孩子,總從上了技校之後沒接觸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老是向家裡要錢,我不給他他就出手打我,甚至我連住院費都交
不起,他還讓我去借。
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公訴人,你現在可以訊問了。 公:被告人,現在公訴人要向你問幾個問題,你要如實回答,聽清楚了?
被:聽清楚了。
公:說一說你為什麼要出手打你的母親劉某?
被 :當時我為了給我女朋友過生日,於是向她要錢,她說沒錢,還罵我是畜生,還說生我養我是個錯誤,我感到非常生氣,一時憤怒就沖上去打了她,我也不知道會造成這么嚴重的後果。
公:你是否是第一次打你的母親?
被:記不清是多少次了。
公:你是否知道自己的母親已退休且患有糖尿病?
被:知道。
公:公訴人訊問完畢。
審:辯護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是
辯:你打你母親是什麼樣的心境?
被:當時因為我們兩個起了爭執,她狠狠的罵了我,我一時沖動就打了她,其實我也不想的。 辯:辯護人發問完畢。
審:控辯雙方有補充訊問、發問的可以申請。
控、辯:沒有。
審:現在法庭調查進入舉證階段,下面由公訴方向法庭舉證。
公:現公訴方向法庭宣讀並出示4組證據。第一組證據是證人王二柱的證言。公訴人請法庭傳證人王二柱到庭。
審:本庭准許傳證人王二柱到庭。
審判員:你叫什麼名字?
證:王二柱。
審判員:年齡?
證:22歲。
審判員:職業?
證:化肥廠職工。
審判員: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者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責任,證人吳剛你能否保證如實作證?
證:能。
審判員:證人請在保證書上簽字。
審判員:公訴人你現在可以向證人發問。
公:證人王二柱,在被告人任翔毆打其母親的過程中,是他自己停止的還是你拉開的? 證:是我上前把他拉開的。
公:拉開後被告人任翔和其母親劉某的表現如何?
證:任翔獃獃的站在一旁,其母親疼痛不已癱坐在地上。
公:任翔是否上前去扶她的母親?
證:沒有,我把他拉開後,他就站在一旁不動了。
公:發問完畢。
審判員:被告人,你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判員: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辯:請問你與被告人的關系?
證:我們是鄰居,也是好朋友。
辯:請你講一下任翔平時的情況。
證:他平時一直是個好孩子,品學兼優,自從上了技工學校以後,經常向他媽要錢也不知道是幹嘛。
辯:當時是你拉開的敘述一下當時的情況。
證:當時我在家裡澆花,聽到隔壁有爭執的聲音,我級急忙趕過去看見他們母子扭打在一起。我就趕緊跑上去將任翔推開,他母親已癱坐在地上,疼痛不已,然後我就送他去了醫院。 辯:審判長,辯方發問完畢。
審:控辯雙方有補充發問的可以申請。
控辯:沒有。
審:證人王二柱退庭。
審:公訴人可以繼續舉證。
公:現在公訴方出示第二組證據,法醫鑒定
法醫鑒定:
經西夏區人民法院委託,由銀川市司法鑒定所鑒定,經鑒定:劉某右臂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 ,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右肘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上市情況認定為重傷偏輕。此證據用於證明被告人任翔故意向其母親實行暴力行為,致使劉某重傷偏輕,犯故意傷害罪,此證具有銀川市司法鑒定所製作,在局總第一卷第15頁。
公:報告審判長,第二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員:被告人對法醫鑒定有何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法醫鑒定有何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組證據,被害人劉鳳仙病歷。
劉
鳳仙,女,48歲,診斷時間:2011年1月5日,患者主要症狀是多飲、多尿、消瘦、視力下降,手腳麻痹。診斷結果及意見:患者劉鳳仙患有嚴重糖尿病,應
立即住院治療。此證據用於證明被害人患有疾病,被告人任翔仍向其索要錢財,說明主觀惡性大。此證具有銀川市去醫院製作,在卷宗第一卷16頁,第二組證據出
示完畢。
審:被告人對病例有無異議?
被:沒有。
審:辯護人對病歷有無異議?
辯:沒有。
審:公訴人繼續向法庭舉證。
公:出示第四組證據,訊問筆錄。此證據用於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被告人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此證據由銀川西夏區公安局製作。在卷宗第1卷20頁
報告審判長,公訴方所有證據出示完畢。
審:被告人、辯護人訊問筆錄有何異議?
被、辯:沒有。
審:被告人有無證據提交法庭?
被:沒有。
審:辯護人你有無證據要提交法庭?
辯:沒有。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今天,西夏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公開審理本院提起訴訟的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他人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我們受本院檢察長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闡明公訴人的觀點。現就本案情況發表如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充分考並斌採納。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任翔故意反擰劉某右臂,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體現了國家法律對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懲罰,從而維護公民人身權利和生命健康權。依照法律規定,故意傷害罪即非法的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首先,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反擰劉某的右臂,致使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有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任翔的行為明顯損害的劉某的身體健康。
其
次,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
的,並且希望活著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擰劉某右臂會給劉某造成傷害,還放任
這種結果的發生,致使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後,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受到法律懲罰。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任翔主觀惡性大。被害人劉某已退休,每月僅靠做臨掙得400元錢,並且患有嚴重的糖尿病,然而被告任翔在母親都交不起住院費的情況下仍然像劉某索要錢財,並且每次不給錢都會打劉某。最終這一次造成劉某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
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長,審判員,;被告人任翔還是個學生,對於他的犯罪,我們深感痛惜;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其非法行為導致劉某身體健康受;審:現在由被告人自行辯護;被:沒有;審: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辯:尊敬審判長、審判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中;對
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並且在11月10日毆打其母劉某時,是鄰居王二住上前才將任翔拉開。由此可見被告人任翔當時主觀惡性大,並給劉某造成如此大的傷害,應當收到相應刑事懲罰。
第三,本案被告人任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給被害人劉某造成極大痛苦,也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惡劣影響。雖然被捕後悔罪態度好,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但是,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他人這一事實確切,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讀234條之規定,犯了故意傷害罪。應依照法律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審判長,審判員,
被告人任翔還是個學生,對於他的犯罪,我們深感痛惜,但法律是神聖的,不容褻瀆的,我們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主張給予被告人任翔量刑上的考慮。最後,公訴人就被告人任翔定罪量刑發表如下意見:
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其非法行為導致劉某身體健康受到嚴重侵害,其行為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但被告人任翔悔罪態度良好,在此,我們請合議庭結合其在庭審中的表現,作出公正判決。
審:現在由被告人自行辯護。
被:沒有。
審:由被告人的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尊敬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正義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任翔的委託,作為被告人任翔的辯護人,參加本次訴訟,在接受委託後,我和馮鑫律師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本案相關的資料,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了調查訪問,並聽取了剛才的法庭調查,再次,我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對
於本案事實,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並無異議,針對公訴方控告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遂沖上前去將劉某右臂反擰,經路過村民王二柱的勸說,任翔放開
劉某,致使劉某右臂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劉某右肘關節功能障礙,並認定被告人任翔對劉某右臂的傷勢結果所持主觀態度
為故意,繼而定性為故意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辯護人將從以下二點進行贅述:
一、 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後,一時沖動將劉某右臂反擰,但是被告人任翔沒
有預見也不可能預見自己的這樣一個行為將會對劉某產生如此的結果,被告人
任翔作為劉某的兒子,對母親沒有仇恨或者報復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
為屬於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不能夠構成故意。
二、 從刑法的因果關繫上講,雖然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事實上造成了劉某的損害,,
但是從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上來講,只是案發時受劉某言辭刺激而沖動,被
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關於量刑方面辯護人意見如下:
被
告人任翔剛滿18周歲,在心理上還不成熟,不能夠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緒,根據證人王二柱的證言,被告人任翔原來也是一個好孩子,上學特別用功,為人
也老實,本性不壞,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後,受到外界誘惑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誘惑,而且,案發後,被告人任翔認罪態度好,認真配合公安機關調查,
悔罪態度真誠,符合《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作為刑法,其一方面通過刑罰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另一方面,通過刑罰來教育犯罪之人,認真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而促進犯罪分子悔過自新,最大限度的
挽救那些應該挽救的人,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剛滿18周歲,一旦審判刑罰不當,將會對其的生活甚至一生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與影響,請審判長、審判員以作考慮。
綜上所述,被告人任翔本性不壞,由於過失造成被害人的損傷,請法庭在上述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量刑從輕,給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採納。
審:根據控辯雙方和被告人的答問陳述,法庭對本案事實的爭議情況歸納如下:
被告人任翔對其母劉鳳仙造成的傷害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下面由公訴人答辯。 公:公訴方認為任翔的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之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並且希望活著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擰劉某右臂會給劉某造成傷害,還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致使劉某右關節功能嚴重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辯: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任翔不符合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辯護人將從以下二點進行贅述:
1、被告人任翔與劉某發生爭吵後,一時沖動將劉某右臂反擰,但是被告人任翔沒有預見也不可能預見自己的這樣一個行為將會對劉某產生如此的結果,被告人任翔作為劉某的兒子,對母親沒有仇恨或者報復心理,因此,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屬於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不能夠構成故意。
2、從刑法的因果關繫上講,雖然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事實上造成了劉某的損害,,但是從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上來講,只是案發時受劉某言辭刺激而沖動,被告人任翔的行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因此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審:公訴方有無新的意見
公:
被告人任翔已滿十八歲,精神健全,智力與知識發展正常,因此,任翔對字的行為有清楚的認識。想一想,被害人劉鳳仙年歲已高,任翔仍沖上去扭打他,明知自己
的行為將會給劉某造成傷害,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是很顯然的事情,並且當時沒有王二柱拉開,也許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辯:被告人任翔剛滿
18周歲,在心理上還不成熟,不能夠良好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及情緒,根據證人王二柱的證言,被告人任翔原來也是一個好孩子,上學特別用功,為人也老實,本性
不壞,只是在上了技校之後,受到外界誘惑較多,因思想不成熟不能完全抵制誘惑,而且,案發後,被告人任翔認罪態度好,認真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悔罪態度真
誠,符合《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
審:公訴方有無新的意見。
辯:沒有。
審:辯護方有無新的辯護意見?
辯:沒有
審: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你現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及對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簡要的發言。
被:要求法庭從輕處罰。(發揮)
審:現在休庭,帶被告人任翔 退庭。待合議庭進行評議後當庭宣判。(敲擊法槌)
(庭審准備)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敲擊法槌)現在繼續開庭。傳被告人任翔到庭。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經過剛才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本法庭對本案開庭審理已經完畢。現在進行宣判:
一審判決書
西夏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西刑初字第015號
公訴機關西夏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日生,漢族,高職文化,銀川市西夏區人,家住西夏區石景山區模式口。 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本案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西夏區看守所。
辯護人蘇曉梅、馮鑫,西夏區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夏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字[2011]第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翔犯故意傷害罪,於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玥、張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翔及其辯護人蘇曉梅、馮鑫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西夏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翔因向其母親劉鳳仙要錢不成,遂毆打其母親劉鳳仙,造成劉鳳仙右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間骨折,肱骨內外髁分離移位,使劉鳳仙右肘關節功能嚴重障礙,經法醫鑒定,劉鳳仙的傷勢為重傷偏輕。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的辯護人蘇曉梅、馮鑫辯稱,被告人雖毆打了劉鳳仙,但這並非出於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只是因劉某言辭上的刺激才一時沖動造成惡果,故被告人任翔對劉鳳仙造成的傷害只應屬於過失,而非故意。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翔在與其母劉鳳仙爭吵後對劉某的毆打性質惡劣,且造成了劉某重傷偏輕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翔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任翔對劉某的毆打出於過失的意見,因證據不充
分,不予採納。鑒於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剛滿十八周歲,故本院採納控辯雙方相應意見,對被告人予以酌定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書記員:全體起立
被告人任翔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判處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銀川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庭審結束,現在宣布閉庭!(敲擊法槌)
現在閉庭,帶被告人邵定國退庭
Ⅱ 民事模擬法庭劇本
國法院的審判程序是二審終審制。
回答者:想你風就停 - 魔法學徒 一級 11-4 14:19
你是說公訴還是自訴案件?
先給你個公訴的過程吧,自訴的也查不多。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的後,被告人、被害人可能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辯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辨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歐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註:這個只是法院的審判程序,不包括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中間也沒有自訴案件的調解階段!
Ⅲ 非常急的求一個劇本,關於模擬法庭的,幫忙吧,各位
我有一劇本,你可以參考著修改一下
導讀:模擬法庭劇本.doc(一、 法庭准備階段)
書記員:
(1)查點當事人及其訴訟參加人到庭情況並請入席
(2)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3)請主審法官入席
(4)報告審判員,當事人均已到庭,請開庭
主審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開審理原告蔣明、張霞與被告上海市星河賓館糾紛一案。現在開庭。
(首先核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原告,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
原告1:蔣明,男,漢族,中國銀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職工,住廣東省深圳市。
原告2:張霞,女,漢族,深圳市瀚適實業有限公司職工,住廣東省深圳市。
主審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
被告:上海市星河賓館
主審法官:原告已經委託上海市建珍律師事務所建珍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被告已經委託上海市佳藝律師事務所,劉佳、王藝樺為其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原被告雙方對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主審法官:原告蔣明、張霞與被告上海市星河賓館糾紛一案,由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判員彭湃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何潔、審判員雷陽子共同組成合議庭,由本院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本院已書面告知,不再重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當事人如果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迴避:
原告蔣明、張霞是否申請迴避?
原告:不申請。
被告上海星河賓館是否申請迴避?
被告:不申請。
(二、法庭調查階段)
主審法官:下面進行法庭調查,先由原告或其訴訟代理人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
原告代理人:2008年8月23日下午2時40分左右,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4、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主審法官:被告有無收到原告的起訴狀?收到。
有無在法定時間內提交答辯狀?有
下面由被告代理人宣讀答辯狀。
被告代理人:
1、 原告請求權利不明……
2、 原告訴被告侵權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可預測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樣化,是賓館不能完全預見得到的
主審法官:根據原告的陳述以及被告的答辯,本庭的調查重點在於被告是否對原告存在侵權行為,雙方當事人有無異議?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主審法官:現在就此重點進行法庭舉證質證。先由原告向本庭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
原告:
關於第一個焦點問題……
關於第二個焦點問題,被告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違約行為。
我方證據清單中,證據三證明了被告作出了確保人身安全的承諾,而這種承諾是合同中的一種特約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被告沒有履行其承諾,造成了被害人的人身傷亡,違反了信賴利益。
請原告將證據提交法庭
審判長:被告有無收到原告所列證據的復印件?收到
是否需要核對原件?需要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被告:我對這幾份證據的真實性……
原告的證據七,所提交的經濟損失清單和相關憑證在范圍與計算標准上缺乏依據。
審判長:現在由被告向本庭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
被告:我方的證據清單…….
我方的證據六證明了被害人沒有使用我方提供的安全設施裝置,致使犯罪分子強行入室作案得逞。
審判長:請被告將證據提交法庭
原告有無收到被告所列證據的復印件?收到
是否需要核對原件?需要
審判長:原告對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有無異議?
原告:我對這幾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據三中的證人證言的採信度存在質疑,請求法官傳喚證人。證人姓名:陸紀新到庭,接受雙方質證。
主審法官:傳證人陸紀新到庭
證人陸紀新,你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
證人陸紀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你必須對你所知道的事實情況如實提供證言和回答問題,不得作偽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么?
現在原告進行發問
被告:
被告代理人對證人有無發問?
可以發問
證人可以退庭
原告還有無問題問被告?
被告還有無問題問原告?
主審法官:原、被告在事實方面有無補充?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主審法官:雙方在事實方面沒有補充,法庭調查結束。根據以上調查,本庭認定原告之女蔣曉雯在被告上海星河賓館內遇害身亡,損害事實可以確定,對此雙方有無異議?
(法庭辯論階段)
下面進行法庭辯論。現在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原告:
(一)基本觀點:
…….
主審法官:下面由被告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 ………種說法不符合客觀事實,辨認等,再加上被害人的過失,所以,這種「沒有注意」不能說明我方沒有盡到相當程度的注意義務。
本庭歸納案件爭議焦點如下:1、被告是有無過錯,否存在違法行為。2、被告的行為與被害人蔣曉雯遇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3、被害人蔣曉雯對自己的遇害是否負有責任。4、本案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整5、賠償數額問題。雙方當事人有無異議?
現在就這五個爭議焦點依次進行自由辯論,雙方是否清楚?
………..
法庭辯論結束
主審法官:原告,最後還有什麼意見?
主審法官:被告,最後還有什麼意見?
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法庭調解判決階段)
主審法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庭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本案進行調解。原告,你是否同意調解?
主審法官:由於原告不同意調解,本庭不再做調解工作。
現在休庭合議。(退庭合議)
主審法官:繼續開庭。原告蔣明、張霞與被告上海星河賓館糾紛一案,經過今天的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以及合議庭的評議,本庭認為,本案事實清楚,現在當庭宣判如下:(可宣讀判決書全文也可只宣讀事實及法律依據、處理結果部分,但一定得交待上訴權利。宣讀判決結果時由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
書記員:全體起立。在主審法官退出法庭後當事人及旁聽人員退出法庭。(全劇完)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蔣明、張霞訴被告上海市星河賓館侵權賠償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原告孫楚楚的委託代理人劉建霞、楊小珍和被告上海星河賓館的委託代理人劉佳、王藝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之女蔣曉雯在被告賓館內遇害的原因在於被告的安全保衛工作不到位。賓館電視監控系統形同虛設,保安和安全巡檢人員嚴重失職,無人查驗犯罪分子的證件或按照規定對其進行訪客登記,以至於犯罪分子在該賓館內逗留長達三個小時,直至其犯罪行為結束都未被察覺。蔣曉雯的遇害與被告的失職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另外,被告對入住其賓館的旅客有「24小時的保安巡視,確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諾,還說如果服務不符承諾內容,願承擔包括賠償在內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據此原告認為,被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承認錯誤、賠禮道歉,給原告賠償經濟損失615960元,賠償精神損失費50萬元。
被告辯稱:被告作為有影響的涉外賓館,內部有著必要的、規范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及相應措施,不存在對犯罪分子作案有利的客觀條件。蔣曉雯遇害及其財物被劫,是犯罪分子所為,與被告的管理行為沒有因果關系,被告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原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錯誤,被告提供的服務沒有直接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受害人的損害結果並非被告所願意見到,也非被告所能預見到。基於考慮到受害人蔣曉雯的被害對二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經濟上的損失,被告願意從道義上給予一定的補償,但是不承擔原告所訴稱的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另外,原告提供的賠償數額以及賠償依據均無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
1998年8月23日,原告蔣明、張霞之女蔣曉雯為參加葯品交流會來滬,入住被告的星河賓館1911客房。下午2時20分左右,犯罪分子宋剛進入星河賓館內,賓館未對其進行來訪登記,其間由於初次作案緊張宋剛在電梯內七上七下。4時40分左右宋剛按動1911客房門鈴,待蔣曉雯開門後強行入室將其殺害並劫走其隨身攜帶的人民幣2.3萬余元、港幣20元和價值人民幣7140元的歐米茄牌手錶一塊被劫走,隨後於下午4時52分著被害人蔣曉雯的女式大衣並攜帶蔣曉雯的女式背包離開賓館。
又查:上海市星河賓館是一家四星級賓館,配備了完整的錄像監控系統和相應的保安措施,並在每個客房內張貼了相應的安全告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佐證:(1)中國醫葯(集團)上海公司發出的會議邀請書及該公司新特葯業務部的證明;(2)上海市公安局《屍體檢驗報告》;(3)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關於蔣曉雯被害結論及遺體處理意見;(4)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為破案印刷的照片資料;(5)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區分局的現場勘驗筆錄;(6)27個電視監控的錄像截圖;(7)證人蔣志陽的證詞。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生命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上海星河賓館作為一家四星級賓館,營業場所較大、服務項目較多,因此應具備較強的危險預見和防範損害能力,應盡到較大的安全保障義務。犯罪分子宋剛在短時間內反復在賓館里上下電梯,後又著女式服裝,攜女式皮包離開,被告的保安人員對此沒有察覺,客觀上為宋剛的犯罪行為提供了條件。因此,雖然兩原告之女的遇害是由宋剛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但因被告未能在其能夠防止損害的范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被告因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兩原告之女未在開門時注意有關的安全事項,自身亦存在著一定的過錯。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第98條,第106條第2款,第119條判決如下:
1. 被告上海市星河賓館於10日內賠償原告張霞人民幣8萬3千元。
2.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20030元,由原告張霞承擔13000元,被告上海市星河賓館70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年。。月。。日
Ⅳ 關於行政模擬法庭劇本
朱昌谷與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等治安行政處罰糾紛上訴案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8)渝三中法行終字第35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朱昌谷。
委託代理人王陸俊,重慶渝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馬世文,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瓊,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長。
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王紹南(曾用名王少難)。
委託代理人余江華,重慶潤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朱昌谷訴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不服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5月26日作出的(2008)涪行初字第1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8年7月15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8年1月15日11時,正在建設的重慶市涪陵區柏利煤礦負責人王紹南向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治安支隊報案。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接到報案後,於2008年1月21日以聚眾擾亂單位秩序為案由登記立案;經調查核實,於2008年2月14日向被告知人朱昌谷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2008年2月18日,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作出涪公(治)決字〔2008〕第77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被處罰人重慶市涪陵區山窩鄉新立村二社社長朱昌谷於2008年1月15日上午,組織村民50餘人到白濤鎮柏林村一社堰塘灣重慶市涪陵區柏利煤礦處,以該煤礦損壞山窩鄉新立村二社攔山堰為由進行鬧事,損壞煤礦部分設施,造成煤礦停工,並打傷煤礦職工。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1)項規定,決定對朱昌谷行政拘留15日。朱昌谷不服該處罰決定,於2008年3月26日以處罰決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等為由提起行政訴訟。2008年4月23日,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在一審訴訟過程中,以作出的涪公(治)決字〔2008〕第77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作出涪公行(撤)《關於撤銷對朱昌谷行政處罰的決定》,決定撤銷涪公(治)決字〔2008〕第77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對朱昌谷未執行完畢的5天行政拘留不再執行。朱昌谷未表示撤回起訴。一審法院認為,在一審訴訟過程中,一審被告發現該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自己主動改正並撤銷該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第57條第2款(2)項之規定,判決確認被告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涪公(治)決字[2008]第77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一審被告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負擔。朱昌谷以一審判決未認定實際拘留天數、所列第三人身份不明、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上訴至本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將本......
Ⅳ 以校園暴力為案例進行的模擬法庭心得體會
校園暴力,最近又成了此間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筆者在中國和新加坡從事心理輔導多年,經驗告訴我們,青少年的不良行為可以根據其性質分為各種類型,不是一出現便與私會黨有關。心理輔導員也應根據行為的不同類型,對症下葯地予以處理。
以下幾種情況,都會引致青少年不良行為的產生。
第一種是「心理幼稚症」。
張同學,男性,14歲,中學二年級。這位同學出身於「書香門第」,母親是一名中學優秀教師,從小對他進行嚴格的管教。小張從小學到初中都是重點優秀學生。他為人文靜溫和,在親戚和學校老師心目中是一名老實聽話的好孩子。
但是近兩年來連續發生三件令人吃驚的事件。第一件,在巴士車邊,無故將一名女乘客的裙子剪壞,被警察局訓話和拘捕教育數天,後被母親保按釋放。第二件,時隔數日,自作主張用10元買進一輛來歷不明的自行車,隔一周後又以同樣價格出售給別人,再次被警局傳訊訓話。
再隔數月,跟著一名同班同學到居民家中偷竊,他擔任「把風」。被抓後追問他為什麼行竊,小張不加思索地回答:「我知道偷竊是犯法的。因為他是我朋友和同學,不去不好意思」,「反正我不想偷」。
這呈現「無知型」和「玩耍型」犯罪特點――缺乏深刻的動機和計劃的犯罪行為,並不追求得到物質的滿足。
在心理中心檢查,張同學外表正常,智商中上水平,無精神病理症狀;但發現心理發育不成熟,想法幼稚單純,心理認識水平低下,無理想追求,無成熟自我意識。這是「心理幼稚症」犯罪的典型例子。
經過心理輔導、檢查、咨詢、老師幫助、家人加強教育,一年後逐漸好轉,不再出現類似行為,順利考上初級學院。
小錯不斷成棘手問題
第二種是「反社會性格缺陷」。
小維,男生,中學四年級,17歲。
他幼小時活躍好動,上課不遵守紀律,在課堂里有時無故起身來回走動,尖聲喊叫,教師多次教育批評無效,父母經常收到老師投訴電話。進入初中後,更發展為動輒沖動打人,脾氣粗暴急躁,不知道恐懼和危險,外號為「小霸王」。
最近連續發生多次意外事件:用小刀亂劃亂舞,將女同學手指劃破,鮮血如注。第二天將另一位同學從高台上推下來,震驚全校。在教室內打鬧,將鐵制書桌打翻,壓傷別人,險出人命。
後來發現,小維從小無法無天,調皮搗蛋,屢犯錯誤。令人不安的是,屢教不改,當面檢討,事後不改,屢教屢犯,我行我素,不能自控自己的行為。父母為他其痛心哭泣,打過罵過,他在旁邊若無其事。幼小時曾看過心理醫生,懷疑他有「多動症」。
這是很值得注意的案例。問題是,這名男生大錯誤不犯,小錯誤不斷,其輕微違紀行為達不到犯罪的程度,無法司法懲戒。現有學校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教育懲責手段,教師教育無效,輔導效果很差,成為教育領域一項棘手問題。
最後我要舉出一個上海實例,這是個輕微犯罪的案例,當事人送「工讀學校」管教,結果是個教育有效的成功例子。
小英,女生,15歲,初三學生。
小英父母6歲前離婚,由父親撫養。父親是個商人,經常外出經商,讓小英單獨生活和求學。因為從小缺乏管教和父母親溫暖,她生活隨便,愛虛榮和打扮,經濟揮霍,讀書不用功。中學一年級起,就偷竊同學錢財,亂交男友,發生性關系,還墮胎一次。學校教育無效,生怕她再次犯罪,送「工讀學校」學習和管教。
這是一所全寄宿制特殊學校。學生一律留宿在學校中,實行半工半讀,一半是普通學校的課程學習,另一半是輕微勞動或集體文娛體育活動。
小英在學校學習二年,表現好,提前出校,升入高中,以後考入普通大學,表現良好。
這說明,青少年犯罪,尤其輕微犯罪,犯罪早期應該及時處理,控制,採取特殊措施,切斷犯罪源,才能有效制止再犯罪。犯罪是社會必然存在的問題,其責不在於家長和學校,關鍵在於正確處理。
關注對社會的危害性
校園暴力事件由來已久,至少有以下社會危害性,必須重視和糾治。私會黨不過是校園不良行為中的一種形式,青少年嚴重不良行為有二大類:
其一,違紀行為――違反校紀校規、打架、聚眾鬧事、賭博、酗酒、早戀亂愛、流氓習氣行為、偷竊、欺騙、陷入「黃毒」和「私會黨」等。
其二,違法行為――盜竊、強奸、賣淫、傷人、殺人、私會黨團伙和其他刑事犯罪等。從上海調查的資料,大致發生頻度在1%左右。
青少年並非成人,心理行為不成熟,犯罪偶發性機率大,社會危害性不大,不適合採用成人法律。他們的人生有一長段道路要走,各國都有青少年保護法,目的著重於挽救,從寬,讓他們重新做人。
不幸的是,現有學校對輕微不良行為和犯罪缺乏有力懲戒措施,輔導作用不夠有力有效,管束困難。對特殊家庭、特殊父母(如離異、孤兒、特殊性格兒童等)不採取社會隔離、封閉學校的教育,教育困難,成效很差。
「工讀學校」是特殊教育,專收「問題學生」。學校採取封閉式教育制度,學生一律住宿過半軍事式集體生活。教育課程同普通學校,升留學制度相同。
教育隊伍由教師(特殊有愛心者,對德育有經驗)、警察局幹警、民政部人員、心理輔導者、義工等組成。兼教又管,寬嚴結合,務使學生在德智體勞全面發展。
問題學生由各校提名。針對道德品行有問題而屢教難改者、輕微犯罪行為又未嚴重犯法者、須接受預防性管教的學生,收住教育。
教育或住宿學校時期可從一年到三年,視學生行為道德表現。而離開學校後,社會不應該歧視,學歷相同。這樣的教育,在中國各地和上海已推行10至20年,效果良好。
Ⅵ 模擬法庭中審判員的職責是什麼
審判長的職責是;
(一)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會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准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會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依照規定許可權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Ⅶ 行政訴訟模擬法庭劇本
書記員:下面請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入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9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1款之規定,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書記員:原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書記員:原告證人是否到庭?
原 代:到庭
書記員: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書記員:被告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書記員:被告證人是否到庭
被 代:到庭
書記員:請注意,下面宣讀法庭規則,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1〉未經法庭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錄音、錄像。
〈2〉與本案無關人員不得隨意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
〈3〉不準吸煙,不準隨地吐痰。
〈4〉不準鼓掌,不準喧嘩。
〈5〉不準發言,不準提問。
〈6〉攜帶手機、尋呼機者需關機。
〈7〉不得從事其他妨礙審判的行為。
凡違反上述法庭規則者將給予口頭警告、訓誡、逐出法庭,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宣讀完畢。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合議庭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證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
審判長:全體請坐
審判長:王楠訴江北市人事局對其「不予錄用」行政決定不服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現有江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本案審判長:王雙喜;審判員:徐凌飛,劉燕,依法組成合議庭,馮玉紅擔任本案書記員。
審判長:(敲法槌)現在開庭
審判長:根據法律規定,現在核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王楠
審判長:年齡?
原 告:24歲
審判長:民族?
原 告:漢族
審判長:籍貫?
原 告:遠東省江北市
審判長:住址?
原 告:江北市咸安區解放路20號
審判長:原告代理人宣讀授權委託書
原 代:(宣讀)
審判長:被告?
被 告:江北市人事局
審判長:法定代表人?
被 告:劉鐵
審判長:住所地?
被 告:江北市東山區中華路11號
審判長:被告代理人宣讀授權委託書
被 代:(宣讀)
審判長:原告,對被告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原 告:沒有
審判長:被告,對原告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被 告:沒有
審判長:經審查,雙方當事人出庭人員身份均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訴訟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 提出迴避申請的權利 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進行辯論的權利 提起上訴的權利 查閱有關資料的權利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承辦本案的審判員、書記員、鑒定人員或其他人員迴避。
原告,是否申請迴避?
原 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你是否申請迴避?
被 告:不申請
審判長: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負有以下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履行發生法律效率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審判長:原告,是否聽清楚?
原 告:聽清楚了
審判長:被告,是否聽清楚?
被 告:聽清楚了
[法庭調查階段]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應圍繞本案爭議的主要事實和進行陳述,提供證據應客觀、真實,如有偽證,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審判長:下面由原告宣讀起訴狀
原 代:(宣讀)
審判長:原告,你還有要補充的嗎?
原 告:沒有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宣讀答辯狀
被 告:(宣讀)
審判長:被告,你還有要補充的嗎?
被 告:沒有
審判長:(合議)經法庭調查,合議庭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體檢標準是否應與職位相符;(三)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權利和政治權利審判長:原告,對以上爭議焦點你是否同意,
原 告:同意
審判長:是否還有補充
原 告:沒有
審判長:被告,對以上爭議焦點你是否同意
被 告:同意
審判長:是否還有補充
被 告:沒有
[被告舉證階段]
審判長:下面進入舉證階段,首先由被告方舉證,在此期間,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被告所舉證據進行質疑、盤問,在詢問被告方證人時要注意語言文明、得體,不得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決定的主要事實和依據出示證據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證據,由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共同制定的《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一份,用於證明江北市人事局招錄國家公務員工作是嚴格依據這一規范性文件做出的。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證據,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原告的體檢結論一份,用於證明其2003年8月20日的體檢結論為不合格。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向法庭出示第三份證據,解放軍863醫院出具的原告的復檢結論一份,用於證明其2003年8月25日的復檢結論為不合格。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原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請法庭准許證人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副主任醫師李晶出庭作證。
審判長:傳證人李晶到庭(告訴證人可以坐下)
審判員:證人,你的姓名?
證 人:李晶
審判員:民族?
證 人:漢族
審判員:工作單位?
證 人: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
審判員:住址?
證 人:江北市幸福小區51號
審判員:李晶,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實事求是,對所知事實如實陳述,如有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嗎?
證 人:聽清楚了
審判員: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證 人:(簽字)
審判員:證人,請你把原告在你院做體檢的情況描述一下
證 人:我看了她前面幾項檢查都合格,接下來我給她做了肝功能檢測,也正常,我又給她做了乙肝五項檢測,她的一四五項呈陽性。
審判員:被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被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被 代:證人,你可記得,原告在你院進行乙型肝炎五項檢測是什麼時候?
證 人:2003年8月20日
被 代:檢測結果是什麼?
證 人:在乙型肝炎五項檢測中第一四五項呈陽性,即醫學上所稱的小三陽
被 代:你能否解釋一下什麼是小三陽?
證 人:所謂小三陽就是指乙肝五項檢測中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呈陽性,它的病毒復制較慢,有傳染性。
被 代:你院綜合原告的各項體檢結果做出的體檢結論是什麼?
證 人:不合格
被 代:這結論是根據什麼做出的?
證 人:是依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准》和我院的體檢結果做出的。
被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原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原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原 代:證人,你的職稱是什麼?
證 人:副主任醫師
原 代:你從事這一工作有多長時間?
證 人:10年
原 代:2003年8月20日我當事人在你院所做的體檢結論是什麼?
證 人:體檢不合格
原 代:作為醫療機構,你們有什麼資格做出這種不合格的結論呢?
證 人:我院是依據江北市人事局的委託。
原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證人,休庭後到書記員處看筆錄,有錯誤可以補正,無錯誤簽名蓋章予以確認。
證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請法庭准許證人解放軍863醫院傳染病科主任醫師、遠東省乙型肝炎治協會副會長邊霞出庭做證。
審判長:傳證人邊霞到庭(告訴證人可以坐下)
審判員:證人,你的姓名?
證 人:邊霞
審判員:民族
證 人:蒙古族
審判員:工作單位
證 人:解放軍863醫院
審判員:住址
證 人:江北市新城區海洋路101號
審判員: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實事求是,對所知事實如實陳述,如作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嗎?
證 人:聽清楚了
審判員: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審判員:被告方,有要詢問證人的嗎?
被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被 代:證人,能否告訴法庭你院的級別?
證 人:國家三甲醫院
被 代:作為公務員招錄體檢復檢的指定醫院你院對原告王楠作出的復檢結論是什麼?
證 人:體檢不合格
被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原告方,有要詢問證人的嗎?
原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原 代:證人,你的職稱是什麼?
證 人:傳染病科主任醫師
原 代:你從事這一工作有多長時間?
證 人:15年
原 代:2003年8月25日我當事人在你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結果是什麼?
證 人:在兩對半檢測中她的一五兩項呈陽性。
原 代:能否說一下一五陽與小三陽的區別?
證 人:在乙型肝炎五項檢測指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兩對半檢測中,小三陽表現為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一四五三項均呈陽性,一五陽是表面抗原,核心抗體一五兩項呈陽性。小三陽是急性乙肝病毒感染趨向恢復,病毒復制較慢,傳染性相對較小;一五陽是新近感染乙肝病毒或向慢性化發展,是乙肝病毒的慢性攜帶者。
原 代:一五陽是否具有傳染性?
證 人:一五陽由於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其可排出病毒成為傳染源,因此我們認為它具有傳染性。
原 代:我的詢問完畢
審判員:證人,休庭後到書記員處看筆錄,有錯誤可以補正,無錯誤簽字蓋章,予以確認。
證人邊霞你可以退庭了。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沒有
審判長:下面由原告進行舉證,在此期間,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對原告所舉證據進行質疑,盤問,在詢問原告方證人時要注意語言文明,得體,不得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原告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請求法庭准許出示第一份證據我當事人於2003年5月30日江北市人事局組織的公務員招錄考試筆試,面試成績單各一份用以證明我當事人在此次公務員招錄考試中綜合成績排名第一。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請求法庭准許出示第二份證據《遠東省人事廳行政復議決定書》行復字(第03023號)一份用以證明我當事人對江北市人事局行政決定不服,提起過行政復議。
審判長:被告,是否收到過該行政復議決定書?
被 代:收到過。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沒有異議。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請法庭允許出示第三份證據遠東省人民醫院傳染病科主任醫師姚波出具的我當事人於2003年9月10日在該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結果一份用以證明我當事人的檢測結果為「一五陽」屬於乙肝病毒攜帶者。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告:有請法庭允許證人遠東省人民醫院傳染病科主任醫師姚波出庭作證,用以證明我當事人於2003年9月10日在該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結果為「一五陽」。
審判長:傳證人姚波到庭。證人你可以坐下。
審判員:證人,你的姓名?
證 人:姚波
審判員:民族?
證 人:漢族
審判員:工作單位?
證 人:遠東省人民醫院
審判員:住址?
證 人:遠東省人民醫院家屬樓15樓807室
審判員:姚波,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實事求是,對所知事實如實陳述,如有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嗎?
證 人:聽清楚了
審判員: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證 人:(簽字)
審判員:原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原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原 代:有。證人,你的職稱是什麼?
證 人:傳染病科主任醫師。
原 代:你從事這一工作有多長時間?
證 人:16年
原 代:2003年9月10日我當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項檢測的結果是什麼?
證 人:乙型肝炎五項檢測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體呈陽性,也就是「一五陽」,肝功正常,B超檢查正常,沒有肝炎症狀及體征。
原 代:一五陽與小三陽有什麼區別?
證 人:小三陽是乙肝五項檢測中一,四,五項呈陽性,即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呈陽性,而一五陽是表面抗原,核心抗體呈陽性。小三陽的傳染性很小,而一五陽確切的說不具有傳染性。
原 代:這么說,一五陽是不具有任何傳染性的,對嗎?
證 人:是的。不具有傳染性。
原 代:詢問完畢。
審判員:被告有無要詢問證人的?
被 代:有。
審判員:可以詢問
被 代:證人,你與原告以前是否認識?
證 人:不認識。
被 代:你是否記得原告是何時到你院做何種檢測的?
證 人: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項檢測,即通常所說的兩對半檢測。
被 代:你確定在你院檢測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嗎?
證 人:是的,我確定就是她
被 代:你怎麼會記得這么清楚?
證 人:因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時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個人在那等候檢查,我們在檢查之前聊了幾句,所以記得清楚。
被 代:好,我的詢問完畢。
審判員:證人,休庭後到書記員處看筆錄,有錯誤可以補正,無錯誤簽名蓋章予以確認。
證人姚波,你可以退庭了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有。請法庭允許出示第五份證據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報告一份用以證明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具有任何傳染性。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遞交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庭(給審判員傳閱)
被告,對此證據有無異議?
被 代:有異議!美國斯坦福大學的研究結果只屬外國學術組織的學術觀點,不足以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
審判長:本庭會考慮你的意見。原告還有無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沒有
審判長:經徵求合議庭成員的意見,對通過當庭質證的下列當事人所舉之證,證人證言等證據的法律效力進行確認:
被告方的證據有:
(1)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共同制定的《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一份
(2)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書一份
(3)解放軍863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書一份
(4)證人李晶,邊霞的證言。
原告方的證據有:
(1)公務員考試筆試,面試成績單各一份
(2)行政復議決定書一份
(3)遠東省人民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書一份
(4)證人姚波的證言
(5)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中心研究報告一份
以上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證明效力本庭均予以認定。
[法庭辯論階段]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應就本案的主要事實、證據以及做出具體
行政行為的依據展開辯論,不在枝節問題上或與本案無關的問題上糾纏,辯論應當
實事求是,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不得責罵或進行人身攻擊。
首先由原告方發表代理意見
原 代:(代理詞)
審判長:由被告發表代理意見
被 代:(代理詞)
審判長:下面進行自由辯論,原告方先發言。
原 代: 我們認為,作為醫療機構,醫院沒有權利對一個人做出不符合公務員體檢標準的結論,它只能就一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做出醫學檢查,不能做出具有強制性的結論。
被 代:我們認為普通醫院的確是無權對一個人是否符合公務員體檢標准做出結論,但江北市第一人民醫院及解放軍863醫院是經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所指定的對報考公務員的考生進行體檢的綜合性醫院,其是有權對考生做出體檢結論的。
原 代:經檢查,我當事人為「一五陽」,屬於乙肝病毒攜帶者。《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准》中非常明確地列出了屬於「乙肝兩對半檢查不合格」的七種情況,包括大小三陽在內,其中並不包括一五陽的情況,被告對此如何解釋?
被 代:請原告律師明確,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是行政機關,而非醫療機構。我當事人只根據指定醫院做出的體檢結論做出行政行為,不考慮其他因素。
原 代:但是被告江北市人事局並沒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規,規章的哪一條款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被錄用為公務員。
被 代:《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六款和《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准》第十六條第五款中都明確規定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身體健康這一條件。原告律師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規中規定了乙肝病毒攜帶者屬於身體健康,能夠擔任國家公務員?
原 代:我國《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應按現症肝炎病人處理,除不能獻血及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學習。我當事人報考的是江北縣委辦公室經濟管理職位,並不屬於上述規定的除外情況,而《遠定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違反了上述規定,不具有參照性。
被 代:《遠定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是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所制定的,是遠東省依法對錄用國家公務員時所適用 的,其充分考慮到國家公務員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及社會公共利益,才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做出必要的限制,這與《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並不沖突,屬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其效力應得到承認。
原 代:我們認為身體健康的含義,就是必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只要醫學證明其身體條件能夠保證履行職責就可以錄用。因此,非健康因素不應該成為我當事人被拒絕錄用的理由,就錄用公務員來說是必要的,但是,如果這種條件超出了工作性質的需要,就會構成歧視。江北市人事局的做法實際上違背了憲法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嚴重侵犯了我當事人的平等權利。
被 代:對原告律師所提出的身體健康的含義,我們認為純屬個人觀點,毫無依據。因為在《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中也只原則性要求公務員必須身體健康,並未做出具體規定。其次,原告方將不錄取乙肝患者為公務員視為乙肝歧視侵犯其平等權利,這種觀點本身就存在問題。首先,憲法上規定的平等權利並不是絕對的,憲法上確保的是機會均等的權利,要獲得相應職位還得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標准和資格要求。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作為組織招考機關並沒有限制原告參加公務員考試和進行體檢,而是嚴格按照《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做出「不予錄用」的決定,這並不構成對原告的歧視和侵犯其平等權。
原 代:根據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研究中心的報告表明,乙肝病毒攜帶者在醫學上已經被視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視為什麼要拒錄乙肝患者為公務員呢?公民通過擔任公務員的職務,參與國家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行使《憲法》上的政治權利,被告的拒錄行為,不是連憲法所確認和保護的公民的政治權利也剝奪了嗎?
被 代:我們認為 首先那是美國的研究結果,我國醫療權威組織未曾公布這樣的結論,我當事人依據的是我省的規范性文件和指定醫院做出的體檢結論,而不是國外某個學術機構的學術觀點。其次,我當事人的行政行為並不存在剝奪原告政治權利的情況,剛才我方在代理詞中已經闡述了平等權的含義,報考公務員參與國家管理僅是公民實現其政治權利的途徑之一,且考慮到公務員接觸人員多,范圍廣等情況,對錄取國家公務員提出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這是我當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人事選擇權的體現。 審判長:原告,有無新的觀點?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有無新的觀點?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還有無補充證據向本庭出示?
原 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還有無補充證據向本庭出示?
被 代:沒有
審判長:原告方作最後陳述
原告:審判長,審判員:如果說被告依據初檢結論「小三陽」做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我認為是可以諒解的。但是,被告在復檢醫院出具「一五陽」即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體檢結論之後,依然無視相關法律規定,做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是對我的惡意歧視!懇請法庭維護全中國1.2億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業權和違法參與國家政治,經濟管理的憲法權利。依法做出公正判決,判決被告的行政決定違法。還法律,法規的本來面目!
審判長:被告方作最後陳述
被告:審判長,審判員:我局招錄公務員工作歷來貫徹的是在法律范圍內「任人為賢」的方針,原告王楠的確是一個非常優秀的人才,但面對其「不合格」,的體檢結論,為了正確使用法律、法規,為了更好的實現政府職能,已達到服務社會,造福人民的目的。考慮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對原告王楠做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請求法院給與依法判決。
審判長:經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爭議集中於被告的行政決定是否合法,並從三個方面展開辯駁:(一)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體檢標準是否應與職位相符(三)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權利和政治權利
原告方認為:《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細則(試行)》與國家規定不符,其筆試,面試成績合格,體檢標准符合《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應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被告不予錄用的行為屬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平等就業權利和政治權利
被告方認為:《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細則(試行)》是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制定的,原告的體檢結論不合格,根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細則(試行)》不應錄用,其行為屬合法的行政行為,沒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業權利和政治權利
審判長:下面合議庭進行合議,待合議後,對本案進行當庭宣判。休庭後,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到書記員處查閱庭審筆錄,並簽名。如有遺漏差錯,有權申請補正。
休庭!(敲法槌)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
書記員:休庭結束,現在復庭。全體起立,請合議庭組成人員入庭。
審判長:本案經合議庭認真評議,本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清楚,是非責任已經明確,下面進行宣判 (宣讀判決書)
審判長:(宣讀完畢)原告,是否上訴?
原? 告:不上訴
審判長:被告,是否上訴?
被? 告:不上訴
審判長:閉庭!(敲法槌)
Ⅷ 急求一篇模擬法庭書記員的心得體會
模擬法庭之心得體會 2002年12月21日我參加了四川省省級機關電大法學專業的模擬法庭活動並模擬國家公訴人的角色,由於同學們的精心准備以及老師的耐心指導,這次活動取得了圓滿的成功. 這次模擬法庭所審理的案件為一職務傾占案,具體案情如下:犯罪嫌疑人陳述,男,原系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工程部副經理,負責收取小區的物管費水電費等費用,犯罪嫌疑人陳述於2002年1-2月收取小區內各住戶的物管費水電費等費用共計8萬余元,不上繳公司財務,用於個人賭博並潛逃.後公司多次與其聯系未果,於2002年2月向公安機關報案.後犯罪嫌疑人陳述與2002年4月在本市東光小區的住所被當地派出所擋獲. 在模擬法庭開始時,由扮演書記員的同學宣讀法庭紀律,告知庭審時應注意的紀律,接著是審判長陪審員國家公訴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入席,待全部人員入席後,審判長宣布庭審開始. 審判長叫法警將被告人陳述帶上法庭,在詢問了犯罪嫌疑人陳述的姓名年齡民族有無前科以及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時間後,就審判長陪審員國家公訴人的組成問犯罪嫌疑人陳述是否要求迴避,犯罪嫌疑人陳述不要求迴避. 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我扮演的國家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犯罪嫌疑人陳述利用其擔任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工程部副經理的工作便利,侵佔公司所應收取的物管費水電費等費用共計8萬余元,涉嫌侵佔罪.在犯罪嫌疑人陳述對此表示沒有異議,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也表示無異議後,庭審在審判長的主持下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在法庭調查階段,我作為國家公訴人當庭出示了支持指控的證據,有:證人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經理王軍,證明犯罪嫌疑人陳述系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工程部副經理,負責收取小區的物管費水電費等費用,並且犯罪嫌疑人陳述並未將其應收取的2002年1-2月的物管費水電費等費用上繳公司,物證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2002年工資表,證明犯罪嫌疑人陳述系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職工並在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領取工資;犯罪嫌疑人陳述於2002年3月寫給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的信,在信中犯罪嫌疑人陳述承認其將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應收取的2002年1-2月的物管費水電費等費用予以侵佔,請求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領導原諒,並表示願意慢慢還錢;當庭宣讀證人證言:天普公司財務人員李某的證言,證實其將天普公司2002年1-2月的物管費水電費等費用交予犯罪嫌疑人陳述;某公司財務人員崔某的證言,證實其將公司2002年1-2月的物管費水電費等費用交予犯罪嫌疑人陳述;並出示犯罪嫌疑人陳述開給兩公司的物管費水電費等費用收據,共計8萬余元.犯罪嫌疑人陳述及其辯護人對以上證據均表示無異議.由於犯罪嫌疑人陳述及其辯護人未提交其他證據.審判長宣布進入下一程序--法庭辯論. 在法庭辯論這一程序中,我扮演的國家公訴人認為犯罪嫌疑人陳述利用其擔任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工程部副經理的職務便利,侵吞物管費水電費等費用共計8萬余元用於個人賭博,應以職務侵佔罪論處.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為陳述作了有罪辯護,發表的辯護意見為:犯罪嫌疑人陳述侵吞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的物管費水電費等費用共計8萬余元的事實成立,但犯罪嫌疑人陳述是因為賭球欠下高利貸無力償還,放貸人以犯罪嫌疑人陳述的女兒的人身安全威脅陳述還款,犯罪嫌疑人陳述是為了保障女兒的人身安全,迫於無奈才將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應收取的2002年1-2月的物管費水電費等費用共計8萬余元予以侵吞;事後犯罪嫌疑人陳述主動給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領導寫信承認了自己的錯誤,並表示願意還錢,只是由於自己的經濟問題無力一次償還,希望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領導給他一個機會,可以讓他在以後的幾年中能夠慢慢的分期還錢.這一事實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陳述具有自首情節,應從輕處罰.我扮演的國家公訴人對犯罪嫌疑人陳述的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表示沒有異議.鑒於控辨雙方均已闡明自己的觀點,審判長宣布休庭五分鍾,待合議庭討論後再開庭. 五分鍾後,審判長宣布復庭,由犯罪嫌疑人陳述作最後陳述.犯罪嫌疑人陳述說:自己是因為賭球輸了很多錢,為了翻本就去借高利貸,但還是輸了,欠下的高利貸就沒法償還,放貸人以自己的女兒的人身安全威脅自己還款,但自己已無法湊夠,為了保障女兒的人身安全,一事糊塗才將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2002年1-2月的物管費水電費等費用共計8萬余元予以侵吞;事後自己跑到外地時也曾主動給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領導寫信承認了自己的錯誤,希望成都市青羊區物業管理公司領導原諒他,並表示願意還錢,但現在自己沒有錢,他在以後能夠通過自己的勞動所得慢慢的還完錢.希望法庭能夠從輕處罰他.在犯罪嫌疑人陳述作完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讀判決書,犯罪嫌疑人陳述因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犯罪嫌疑人陳述表示服從判決,不需要上訴.審判長就宣布閉庭. 在模擬法庭結束後,在場的青羊區法院的法官們就我們的表現作了現場點評.青羊區法院的法官認為我扮演的國家公訴人在對犯罪嫌疑人陳述的質詢時氣勢有點不足,沒有體現出國家公訴人所代表的法律的威嚴.同時青羊區法院的法官們也就扮演其他角色的同學的表現作了點評,令我們獲益匪淺. 通過這次模擬法庭活動,我較深刻的了解到法院庭審時所必需的程序步驟,這種程序體現了我國法律的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是既有利於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也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我同時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辯論的技巧和訴訟的方法.通過這次模擬法庭的審判活動,我對法院庭審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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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
發布時間:( 2003-04-01 09:23:19)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94級學生。
委託代理人∶馬懷德,北京市大通——正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孫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法定代表人∶楊天鈞,校長。
委託代理人∶張鋒,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委託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學校長辦公室主任。
原告田永認為自己符合大學畢業生的法定條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拒絕給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是違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參加學習和學校組織的一切活動,完成了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並且學習成績和畢業論文已經達到高等學校畢業生水平。然而在臨近畢業時,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備學籍為由,拒絕給我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和辦理畢業派遣手續。被告的這種作法違背了法律規定。
請求判令被告:
一、為我頒發畢業證、學位證;
二、及時有效地為我辦理畢業派遣手續;
三、賠償我經濟損失3000元;
四、在校報上公開向我賠禮道歉,為我恢復名譽;
五、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原告田永違反本校《關於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068號通知)中的規定,在補考過程中夾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被監考教師發現,本校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通知校內有關部門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給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經通過校內信箱送達到田永所在的學院。至此,田永的學籍已被取消。由於田永不配合辦理有關手續,校內的一些部門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職工不了解情況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學後仍能繼續留在學校學習的事實。但是,校內某些部門及部分教師默許田永繼續留在校內學習的行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證明田永的學籍已經恢復。沒有學籍就不具備高等院校大學生的畢業條件,本校不給田永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和不辦理畢業派遣手續,是正確的。法院應當依法駁回田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學下屬的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取得本科生學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過程中,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中途去廁所時,紙條掉出,被監考教師發現。監考教師雖未發現田永有偷看紙條的行為,但還是按照考場紀律,當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於同年3月5日按照「068號通知」第三條第五項關於「夾帶者,包括寫在手上等作弊行為者」的規定,認定田永的行為是考試作弊,根據第一條「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的規定,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4月10日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學生證丟失,未進行1995至1996學年第二學期的注冊。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田永補辦了學生證。其後,北京科技大學每學年均收取田永交納的教育費,並為田永進行注冊、發放大學生補助津貼,還安排田永參加了大學生畢業實習設計,並由論文指導教師領取了學校發放的畢業設計結業費。田永還以該校大學生的名義參加考試,先後取得了大學英語四級、計算機應用水平測試BA SIC語言成績合格證書。田永在該校學習的4年中,成績全部合格,通過了畢業實習、設計及論文答辯,獲得優秀畢業論文及畢業總成績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學對以上事實沒有爭議。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部分教師曾經為原告田永的學籍一事向原國家教委申訴,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於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學,認為該校對田永違反考場紀律一事處理過重,建議復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學復查後,仍然堅持原處理結論。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有關部門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進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呈報畢業派遣資格表。田永所在的應用學院及物理化學系認為,田永符合大學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由於學院正在與學校交涉田永的學籍問題,故在向學校報送田永所在班級的授予學士學位表時,暫時未給田永簽字,准備等田永的學籍問題解決後再簽,學校也因此沒有將田永列入授予學士學位資格名單內交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田永於1996年2月29日寫下的書面檢查和兩位監考教師的書面證言,這些證據能夠證明田永在考試中隨身攜帶了寫有與考試科目有關內容的紙條,但沒有發現其偷看的事實;2、原國家教委《關於加強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校發(94)第068號《關於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原國家教委有關領導的講話,這三份材料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參照的規章范疇;3、北京科技大學教務處關於田永等三人考試過程中作弊按退學處理的請示、期末考試工作簡報、學生學籍變動通知單,以上書證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於1996年4月10日作出過對田永按退學處理的決定,但不能證明該決定已經直接送達給田永,也不能證明該決定已經實際執行;4、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學對田永考試作弊一事復查結果的報告,這些書證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部分教師、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對田永被處分一事的意見,以及北京科技大學在得知這兩方面意見後的態度;5、北京科技大學的《關於給予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王斌勒令退學處分的決定》一份、《期末考試工作簡報》7份,以上書證與本案沒有必然聯系,不能成為本案的證據。此外,北京科技大學在訴訟期間,未經法院同意自行調取了唐有蘭等教師的證言、考試成績單、1998屆學生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審批表、學生登記卡、學生檔案登記單、學校保衛處戶口辦公室書證、學籍變動通知單第四聯和第五聯、無機94班人數統計單等書證交給法院,這些證明由於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關於「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的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原告田永提交的證據有:1、1996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田永補辦的學生證(學號為9411026),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不僅從1996年9月為田永補辦了學生證,並且還逐學期為田永進行了學籍注冊,使其具有北京科技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的事實;2、獻血證、重修證、准考證、收據及收費票據、英語四級證書、計算機BA SIC語言證書、田永同班同學的兩份證言、實習單位書證、結業費發放書證,以上證據能夠證明田永在北京科技大學的管理下,以該校大學生的資格學習、考試和生活的相關事實;3、學生成績單,能夠證明田永在該校四年的學習成績;4、加蓋北京科技大學主管部門印章的北京地區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推薦表,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已經承認田永具備應屆畢業生的資格;5、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的證明,證實田永已經通過了全部考試及論文答辯,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己具備了畢業生的資格,待田永的學籍問題解決後就為其在授予學位表上簽字的事實。
在庭審中,法庭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均進行了質證。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機關,但是為了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將其列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適用行政訴訟法來解決它們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是從事高等教育事業的法人,原告田永訴請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正是由於其代表國家行使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行政權力時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法予以解決。 原告田永沒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學頒發的畢業證、學位證,起因是北京科技大學認為田永已被按退學處理,沒有了學籍。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的權利中,第(四)項明文規定:「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由此可見學籍管理也是學校依法對受教育者實施的一項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審查田永是否具有學籍,是本案的關鍵。 原告田永經考試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學錄取後,即享有該校的學籍,取得了在該校學習的資格,同時也應當接受該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對受教育者實施管理中,雖然有相應的教育自主權,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田永在補考時雖然攜帶寫有與考試有關內容的紙條,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其偷看過紙條,其行為尚未達到考試作弊的程度,應屬於違反考場紀律。北京科技大學可以根據本校的規定對田永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進行處理,但是這種處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於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1990年1月20日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准,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第二十九條規定應予退學的十種情形中,沒有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應予退學的規定。北京科技大學的「068號通知」,不僅擴大了認定「考試作弊」的范圍,而且對「考試作弊」的處理方法明顯重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也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退學條件相抵觸,應屬無效。另一方面,按退學處理,涉及到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利,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科技大學實際上從未給田永辦理過注銷學籍,遷移戶籍、檔案等手續。特別是田永丟失學生證以後,該校又在1996年9月為其補辦了學生證並注冊,這一事實應視為該校自動撤銷了原對田永作出的按退學處理的決定。此後發生的田永在該校修滿四年學業,還參加了該校安排的考核、實習、畢業設計,其論文答辯也獲得通過等事實,均證明按退學處理的決定在法律上從未發生過應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籍。北京科技大學辯稱,田永能夠繼續在校學習,是校內某些部門及部分教師的行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鑒於這些部門及部分教師的行為,都是北京科技大學的職務行為,北京科技大學應當對該職務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原告田永既然具有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籍,在田永接受正規教育、學習結束並達到一定學歷水平和要求時,北京科技大學作為國家批准設立的高等學校,應當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給田永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明,以承認其具有的相當學歷。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原告田永是大學本科生,在其畢業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可以授予學士學位。被告北京科技大學作為 國家授權的學士學位授予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程序,組織有關人員對田永的畢業成績、畢業鑒定等材料進行審核,以決定是否授予其學士學位。關於高等院校畢業生派遣問題。《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畢業生調配的部門按照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就業計劃簽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應當履行將畢業生的有關資料上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以供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和頒發畢業派遣證。原告田永取得大學畢業資格後,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理應履行上述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行政賠償范圍,只包括違法行政行為對受害人人身權或者財產權造成的實際侵害。
目前,國家對大學生畢業分配實行雙向選擇的就業政策,並非學生畢業後就能找到工作,獲得收入。因此,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證書的行為,只是使原告田永失去了與同學同期就業的機會,並未對田永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實際損害。故田永以北京科技大學未按時頒發畢業證書致使其既得利益受到損害為由提出的賠償經濟損失主張,不能成立。原告田永在考試中有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據此事實對田永作出的按退學處理的決定雖然不能成立,但是並未對田永的名譽權造成損害。因此,田永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北京科技大學在校報上向其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不予支持。
綜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於1999年2月14日判決: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原告田永頒發大學本科畢業證書;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召集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原告田永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原告田永畢業派遣的有關手續的職責;
四、駁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訴訟請求。第一審宣判後,北京科技大學提出上訴。
理由是:1、田永已被取消學籍,原判認定我校改變了對田永的處理決定,恢復了其學籍,是認定事實錯誤;2、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規、校紀及依據該校規、校紀對所屬學生作出處理,屬於辦學自主權范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3、我校向一審提交的從教學檔案中提取的證據,不屬於違法取證,法院應予採信。請求二審撤銷原判,駁回田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維持。上訴人北京科技大學認為被上訴人田永已不具有該校學籍,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學校依照國家的授權,有權制定校規、校紀,並有權對在校學生進行教學管理和違紀處理,但是制定的校規、校紀和據此進行的教學管理和違紀處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必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北京科技大學對田永按退學處理,有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是無效的。北京科技大學在訴訟中提交的從教學檔案中調取的證據,雖然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被告不得在訴訟過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的情況,但是由於無法證明這些證據是在作出按退學處理的決定時形成的,故法院不予認定。據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於1999年4月26日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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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做一個行政訴訟的模擬法庭,求完整的案例和文書
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服公安交警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引起的行政案件,對違法認定書依法判決撤銷。
2002年1月29日,村民徐某駕駛自卸大貨車由西向東行駛,在某鎮衛生院門口超越停靠在路邊的公交車時,將橫過公路的張某某撞倒。該車右輪在制動剎死的情況下,將張某某拖行了8.85米後,又從其身體碾過後停住,致使張某某當場死亡。縣公安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民警對現場進行勘查後,又對肇事司機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進行了抽檢,經鑒定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24mg/100ml血。縣交警大隊於2002年2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在該起交通事故中,駕駛員徐某酒後駕駛,觀察不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張某某系未成年人,橫過公路時沒有成年人帶領,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因此雙方應對該起事故承擔同等責任。死者父親張某對該認定書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維持了被告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提出縣交警大隊在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沒有對肇事車輛性能進行鑒定,對肇事司機在事故時已經處於醉酒狀態未作出充分認定,並且認定張某某突然橫穿公路,沒有證據證明。所以認定肇事司機與死者負同等責任是錯誤的,請求市中院依法撤銷交警大隊的責任認定書。
徐州市中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中縣交警大隊沒有查明事故車輛是否為證照齊全可以上路行駛的車輛,事故路段有無交通警告標志、事故車輛是否超速等基本事實,造成責任認定事實不清。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出台有關醉酒的界定標准,但是司機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過高是不爭的事實。另外,公安機關認定張某某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公路證據不足,由此作出同等責任認定缺乏事實根據和邏輯推理過程。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均有不當之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判決:1、撤銷一審判決;2、撤銷縣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判令縣交警大隊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