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政法教育整顿三个规定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第四条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❷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什么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
司法行政制度是为国家法治建设和司法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制度不断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及其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也不断调整。四机关各司其职、四权力配合制约这一体制机制的形成,反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司法实践形成的重要制度成果。
建国初期,在建设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体制的探索中,对司法职权配置进行了初步设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司法部分别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原来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转变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成为专门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成为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政府部门。但由于“左”的思想、法律虚无主义和封建人治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也由于建国初期巩固新生政权的极其复杂国际国内因素,对司法职权配置的探索刚刚开始就步履维艰,进行不久就出现了中断乃至倒退。司法部在1959年被撤销,公、检、法机关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遭受严重挫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1979年决定司法部恢复重建;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宪法地位。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司法行政机关刚刚开始恢复重建,还处在组建机构、选调人员的时期,当时刑罚执行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法、检、公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体制。1982年宪法总结建国以来30多年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正式确立了“三机关分工配合制约”的刑事诉讼体制。历史地看,这一体制反映了当时司法职权配置的实际,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职权配置体制不断健全的重要标志。
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条件下,司法职权配置体制进入改革发展的新阶段,司法行政职权配置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进一步优化。1980年恢复律师制度,1983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划归司法行政机关,2001年建立了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2003年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2005年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2012年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正式确立。同时,司法部负责履行司法协助类的条约和公约,是国际司法协助中央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服务人民群众、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司法职权配置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探索实践、改革创新,四机关各司其职、四权力配合制约的格局已经成熟。由“三机关分工配合制约”到“四机关各司其职、四权力配合制约”成为我国司法职权配置体制发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是对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重大发展和完善
❸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理顺什么执法体制
法律分析: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应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0)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
(3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32)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3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❹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什么各司其责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在“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2009年年会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专题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致辞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在“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2009年年会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专题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第一编优化人民法院司法职权配置的宏观思考
完善法院人岗适配机制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关于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的思考
完善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回归指导与监督的本位——优化上下级人民法院关系的思考
以案件管理为中心的审判职权配置——以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为背景的考察
第二编改革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量刑审程化改革刍议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第三编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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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什么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
《人民法院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理论与实务》内容包括在“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2009年年会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专题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致辞、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在“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2009年年会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在“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2009年年会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专题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致辞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在“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2009年年会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专题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第一编优化人民法院司法职权配置的宏观思考
完善法院人岗适配机制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关于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的思考
完善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回归指导与监督的本位——优化上下级人民法院关系的思考
❻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什么各司其职侦查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明确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目标和任务,抓住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关键,突出了保障公正司法的重点。司法职权配置是司法体制的核心,司法行政机关担负重要的司法职权。认真贯彻落实全会《决定》精神,进一步理顺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进一步规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之间的关系,对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❼ 如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如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对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等职责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构建职能明确、分工合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切实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规范司法用权行为,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拓展监督渠道,主动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社团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
2、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赋予独任法官裁判权,尊重合议庭评议案件形成的多数意见,切实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职能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行使,如果出现了错案,相应的责任也由主审法官承担,加强主审法官的责任心,促进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既充分考虑当前法官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的现状,肯定院长、庭长对裁判过程和裁判文书予以把关的积极意义,明确院长、庭长在具体案件裁判中的管理权限,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又必须突出法官的裁判主体地位,对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参与行为作出明确的限定,避免把“审核”衍变为“审批”,“要求复议”衍变为“强制性变更”。
3、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针对不问层级司法部门之间的行政化管理倾向,以及一些地方出现的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案件处理等现象,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不同层级的司法部门之间要逐步回归原本意义上的审级关系,解决行政权制约审判权、审判不独立问题。
4、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积极探索司法公开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好地约束和规范司法行为。人民法院实行六项公开,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向社会公开。推进阳光司法工程,加强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让审判流程看得见、摸得着、听得到。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接受公众的检阅,倒逼裁判文书做到事实清、依据足、说理透。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务公开,对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推出刑事案件立案和破案回告、消防事故责任公开认定、交通事故公开处理等制度。针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重罪多减、轻罪少减”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问题,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使刑罚的执行具有更高公信力。针对一些地方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人民监督员民意代表性不足和检察机关过度主导等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真正使之成为司法机关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举措,更好地直接体现司法民主。
❽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加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执
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法律援助。加强人权保障,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❾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什么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意思是:科学合理高效配置司法职权,保证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司法职权配置涉及多个层面,既涉及中央统一的司法权如何配置到地方的问题,也涉及各司法机关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相互利害关系;既涉及法院内部的职权和管辖权划分等级问题,也涉及司法职权配置如何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需要、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事业顺利问题。
目前在司法改革中各种思潮并起,既存在司法理念和制度的问题,也存在着以部门利益为出发点片面强调其重要性的诟病,司法职权配置的改革主要停留在司法机关内部就具体操作问题进行的反行政化改革,但令人忧虑的是这种改革本身充满了行政化色彩,而且比较多地呈现出自下而上、各自为战的局面.
司法职权配置在强调科学性和收敛性的同时,却忽视了其便民性和社会功能的拓展,使改革失去了其本来需要坚守的目标,诱发了新的问题。党的十七大立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起点,提出了最显着的变化就是把十六大报告中“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改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以往司法职权配置改革中的一些基本理念,并在新的理念指引下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