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遗嘱,保险,信托,究竟哪个财富传承更强
传承
现代家族财富传承涉及方方面面,要实现家族财富安全,健康的传承,必须运用法律工具,目前,市场上较为普遍的财富传承工具包括:遗嘱、保险以及直接赠与等,这些方式跟家族信托相比都有自己的优劣势,下面我们进行详细对比。
遗嘱
优点:
遗嘱,主要是传承的资产类别比较多样化,高净值客户手里的股权、房产、古董字画等通过遗嘱来传承是比较简单的,如果担心它的效果,还可以去做一纸公证。
三个工具可传承财产范围
缺点:
其一、遗嘱传承有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它只能实现一次性传承,客户百年之后只能传给在世的人,如果客户手里的资产庞大且子女众多,其实并不清楚手里的哪一块资产给到哪个人是合适的。
其二、中国通过遗嘱继承会有很多手续上的问题,流程比较复杂。比如说房产拿着遗嘱去做过户登记是不可能的,必须把所有的利益相关人召集到位,如果所有人都同意,再去做个公证,然后才能去做过户交易,如果有人不同意还要走诉讼的程序。
保险
优点:
很多客户愿意去购买大额保单来实现传承,那么保险传承最好的地方是它能够确定在被保人死亡之后能够理赔的金额,比如购买保额为2000万的终身寿险,保险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人百年之后明确拿到这2000万,实际上倒推过来就是保险公司给投保人做了一个年化百分之几的收益承诺。
缺点:
其一、真正能够实现传承的保险种类是非常少的,我们所理解的只有一些人身保险可以,包括万能险、企业年金之类的保险存在部分瑕疵。
其二、流动性也是一个问题,不能定制,客户也不可能将所有资产投向保险;
其三、保险本身也是一次性传承,只能传承给已经出生的人,没有办法惠及第三代。
举个例子:
有一个客户,是个单亲母亲,资产量较大,女儿只有4岁,因此买了超大量的保单,被保人即为投保人自己,希望通过大额保单来规避不确定性,但是我们认为保险金传承属于一次性传承,大额资金给到子女后反而造成了不确定性,没有循序渐进的效果。
这中间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女儿还没有成年,而该女士又发生风险,保险金兑付给女儿的话,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个钱是要给法定监护人的,这么一大笔钱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但是可以用家族信托的形式来规避这个风险,该女士投保后保全变更为以自己为委托人发起设立的家族信托,该女士百年之后由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处置这笔钱,同时将信托计划的受益人约定为其女儿,成年之后进行分配,这样做之后,让保险能够更加保险。
这些功能不多赘述
家族信托
从产品设计的灵活性上看,家族信托计划是这三种传承方式中最为灵活的产品,这种灵活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第一:受益人安排。信托可以指定的受益人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是自然人,甚至是未出生的人都可以做为受益人,一旦子孙出生之后,他就可以凭借有效的身份证明来获取信托利益。
第二:收益分配。信托计划的本金以及收益分配可以灵活的制定,比如有一个3000万的信托计划,子女为受益人,每年可以按时领取生活费,鼓励子女考上好的学校可以多领取,限制子女的不良嗜好,如果未来子女有违法犯罪等可以剥夺其收益权,包括一些慈善的安排等。
从传承的功能上看,家族信托的持续性较强。
第一:在客户生前,遗嘱是不发生效果的,但是家族信托和保险是生前有效的。遗嘱和保险没有很好的持续性,只有家族信托能够在客户亡故若干年后,依然可以执行客户的财富传承意愿。
第二:家族信托更适应企业传承需求。在企业传承过程中,焦点问题一般集中在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安排,家族信托可以股权交易机构或者确立股权激励方案等方式实现,以及避免传承中的纠纷。
第三:家族信托能够较好地应对复杂家族因素。在应对家族隐性成员问题时,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将财富传承分配给非正式的家族成员,家族信托则可以在相对隐蔽的情况下,将财富传承给家族隐性成员。
总结
遗嘱、保险、家族信托,是当下,国内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理论与实务界最为关注的私人及家族财富传承之核心工具,三大工具各有千秋,在使用中各有侧重,应结合个案财富传承总体及细分目标、家庭成员关系、所传承财产类别等个案情况,以三大工具为根本,作整体筹划,结合其他传承工具之使用,才能达成客户传承之目的,才能赢得客户加分点赞!
❷ 人寿保险规划遗嘱的优点
很多人都会忌讳遗产的规划,但这是不好的现象。有时候提前给自己做一个遗产的规划是很有必要的。下面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遗产的规划方式。
进行遗产规划的常用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遗嘱、为受益人购买人寿保险、赠与。
(一)遗嘱。
遗嘱是最重要、最自由的遗产规划方式,是完全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遗产分配,同时,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也是避免纠纷最有效的方法。在国外,遗嘱是最主要的继承方式。然而,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遗嘱还不能被大多数人了解和接受,从而也导致了许多法律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在进行遗产规划时,我们最推荐的形式是公证遗嘱,因为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订立公证遗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甚至导致遗嘱无效,在此提醒市民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办理遗嘱公证时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由公证员到遗嘱人住所地办理公证。第二,办理公证时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件等)、遗嘱草本。第三,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根据《继承法》规定,如果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产规划人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第四,要选择合适的遗嘱执行人。第五,遗嘱订立后注意保存,防止他人盗窃或篡改。常见的保存方式有存放于银行保险箱或由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另外,对遗嘱进行见证也是一种可选择方式。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尽量避免法律纠纷,但费用可能相对较高。
(二)为受益人购买人寿保险。
进行遗产规划所购买的人寿保险是指遗产规划人以本人死亡为保险标的,指定希望成为本人遗产继承人的人为保险的受益人的保险,也就是通常所称的终身险。遗产规划人一旦购买了该种险种,当本人去世后,受益人就得到保险金,其他继承人不能继承此笔保险金。
然而,市民在购买人寿保险时,需要每年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去世,可以获得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但利率通常低于一般的投资收益率。如果投保人在其将近去世时才购买人寿保险,保险费会很高。所以,市民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然后再作出选择。
(三)赠与。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这是遗产规划人生前进行法律行为,与遗赠不同,遗赠是指遗产规划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本人死亡后生效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是遗产规划人生前发生,后者是遗产规划人去世后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财产权利一旦向受赠人转移后,赠与行为不能撤销。由于我国目前仍没有开始征收赠与税,以赠与方式进行遗产规划是一种不错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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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遗嘱和保险和信托作为资产传承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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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安全隔离
订立遗嘱是目前最为普遍的财富传承手段,但遗嘱的真实性认定、继承人的身份认定、不同遗嘱的效力认定、不同国家继承法的区别、继承人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等均可能引发遗产纠纷。
而一个家族一旦发生遗产纠纷,可能导致家族财富在纷争中被消耗侵蚀,甚至家族企业因矛盾而破产或被外资收购。对内地的富裕人士而言,70%左右是企业主,现实操作中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常无清晰之界定,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个人资产往往不必要地暴露在企业债务追偿风险之下。而信托资产是独立存在的,其名义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的任何变故都不影响信托资产的存在,受益人是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而不是遗产)获得利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
保险+信托资产稳定在受托人名下,一方面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追索(信托财产非法所得除外),构筑了企业财富和个人财富间的防火墙,规避了企业经营风险对家庭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委托人家人将财富在短期内挥霍一空。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家庭保险信托的架构,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就无法通过遗产法庭来争夺遗产,避免认证遗嘱等法律纠纷的出现,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2、财富灵活传承
相比保险而言,保险信托的受益人、信托目的、财产处置方式、收益分配条件和方式、期限等条款均可由委托人根据实际需求与受托人在信托契约中灵活约定。此外,即便信托契约已经确立,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委托人可以与受托人就信托契约进行更加个性化的修订,比如:约定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条件,如“受益人年满18岁”、“受益人结婚”、“受益人的子女出生后”等;受托人还可以设定发生突发情况时的信托资产分配安排,如委托人或受益人身故、婚姻变故、面临法律诉讼等。我们还可以按客户的私密要求做成夫妻共同或私有信托资产,完全规避婚姻风险。
3、避税增值保值
某些西方国家的遗产税率高达50%,虽然目前内地还暂未开始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但一旦开征,如果用遗产继承的方式进行财富传承,就可能缴纳巨额的遗产税及赠与税;而如果设立家庭保险信托将财富通过信托收益的方式传承给下一代的话,因保险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家庭保险信托资产不列入委托人的遗产),就可以合法规避遗产税和赠与税。
4、信息严格保密
一旦家庭信托设立,保险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均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委托人没有义务对信托资产进行披露,而且受托人也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从而很好地保护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信息不被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