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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刑事合规访问

发布时间: 2023-02-14 03:57:49

A. 河北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哪些内容

一、 盗窃罪 1、个人 盗窃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二、 抢劫罪 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以6万元为起点; 三、 诈骗罪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7000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为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6万元不满7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 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四、 抢夺罪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为起点 五、 敲诈勒索罪 1、 敲诈勒索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六、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破坏生产经营案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九、 集资诈骗罪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十、 贷款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 票据诈骗罪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 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 信用卡诈骗罪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 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 保险诈骗罪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十五、虚开 增值税 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 行政处罚 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 职务侵占罪 [ 职务侵占 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七、 挪用资金罪 第八十五条 [ 挪用资金 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八、 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十九、 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以挪用公款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以挪用公款1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 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二十、 盗伐林木罪 1、数量较大的,以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的,以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 3、数量特别巨大的,以10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为起点。 二十一、 滥伐林木罪 1、数量较大的,以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的,以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为起点。 二十二、 行贿 1、个人对个人行贿数额较大在10000元以上。 2、个人对单位行贿在10万元以上。 3、单位对单位行贿在20万元以上。 二十三、 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2万元为起点。 2、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20万元为起点。 二十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五、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二十六、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 土地使用权 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七、 拐卖妇女、儿童罪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14、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 证据 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 拐卖儿童罪 论处。 以 抚养 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 遗弃罪 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8、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 拐卖妇女罪 论处。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 组织卖淫罪 的,择一重罪论处。 19、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二十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三十一、 交通肇事罪 1、 交通肇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 超载 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十三、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走私假币罪 ; 走私文物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走私废物罪 等全部 走私罪 】 1、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或者 没收财产 :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三十四、 伪造货币罪 1、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五、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3、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三十六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不满人民币4000元或者币量不足400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不足5000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5000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十七 、 持有、使用假币罪 1、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3、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三十八 、 变造货币罪 1、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总面额在三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B. 河北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做好刑事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本办法所称刑事医学鉴定是指刑事诉讼涉及的下列鉴定:
(一)对人身伤害的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需要作精神病鉴定的;
(三)对收监罪犯确有严格疾病,必须保外就医而需要鉴定的。第三条刑事医学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科学的原则。第四条刑事医学鉴定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以下统称为要求鉴定方)。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刑事医学鉴定工作;任何人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第六条刑事医学鉴定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精神病鉴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二)其他刑事医学鉴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当地医院进行。第七条医院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确定鉴定人。并将鉴定人名单报省卫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进行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和保外就医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医院在职职工;
(二)五年以上临床经验;
(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医德高尚,医风正派。第九条进行精神病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医院在职职工;
(二)十年以上临床经验;
(三)担任主治医师五年以上;
(四)医德高尚,医风正派。第十条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鉴定人的工作。第十一条鉴定人应当做到:
(一)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要求鉴定方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医学问题;
(三)为要求鉴定方保守秘密。第十二条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并不得索要或者接受要求鉴定方或者被鉴定人及其亲属的馈赠、宴请。第十三条要求鉴定方应当填写《刑事医学鉴定委托书》,并向医院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有关材料。第十四条鉴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作出鉴定结论,填写《刑事医学鉴定书》并签名。
刑事医学鉴定结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可适当延长。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认真审查,同意鉴定结论的,在《刑事医学鉴定书》上加盖本医院公章。不同意鉴定结论的,应当责令鉴定人重新鉴定。第十六条对因某些伤害、疾病体症隐慝等原因需要留院观察鉴定的,医院应当向要求鉴定方说明,可在要求鉴定方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留院观察鉴定。第十七条要求鉴定方对原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原鉴定医院或者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重新鉴定。医院应当做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医院作重新鉴定时,应当另外指定鉴定人并听取省内有关专家意见。重新鉴定。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要求鉴定方对重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省刑事医学鉴定委员会进行终局裁定。第十八条刑事医学鉴定必须由三人以上进行。第十九条进行刑事医学鉴定的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刑事医学鉴定资格:
(一)不按规定条件确定鉴定人的;
(二)不将鉴定人名单报送省卫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拒不履行鉴定职责或者拒不出具《刑事医学鉴定书》的。第二十条要求鉴定方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影响鉴定的,或者鉴定人徇私舞弊、作虚假鉴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进行刑事医学鉴定的医院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医学鉴定费、床位费及仪器检查等费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 河北省醉驾免于刑事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醉驾只要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醉驾免于刑事处罚”要求的条件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4.1 酒精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20,0

醉酒后驾车≥80

D. 刑事合规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刑事合规业务是刑民交叉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辩护业务的延伸。所谓刑事合规业务,是指在刑事指控来临之前,律师帮助企业及其高管进行相关调查,诊断法律风险,依法化解可能的刑事追诉,提出应对刑事调查的具体方案的法律服务。刑事合规业务,具体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事前的刑事合规。(二)事中的刑事合规。(三)事后的刑事合规。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 最高检刑事合规试点

一是坚持从严惩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二是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经营类犯罪的,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三是深化涉企刑事案件的诉讼监督,特别是对那些长期搁置、既不进行侦查等活动、又不移送审查起诉、也不撤案的涉民营企业“挂案”,组织专项清理。

F. 刑事合规是什么意思

刑事合规意思为企业在没有遇到具体法律风险的前提下,律师为企业提供常态化的日常性合规法律服务。
日常性的企业刑事合规法律服务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对公司重大决策交易行为的审查把关。对企业每一步的经营、投资、并购都得有律师的身影,每一步都得看有没有刑事法律风险;
2、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出现商业贿赂、偷税、侵犯知识产权等常见的法律风险。建章立制是合规的一项日常性的服务;
3、提供企业刑事合规咨询、报告和授课服务,建立合规文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G. 河北省追缴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追缴和妥善处理刑事犯罪中的赃款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属赃款赃物。第三条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追缴和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条例办理。赃款赃物不在本省境内的,商请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协助追缴和处理。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赃款赃物或有嫌疑的物品,严禁买卖或窝藏,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保卫组织报告。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追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银行和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第二章追缴原则与办法第六条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包括赃物变价款或用赃款购买的物品、赃款存入银行已得利息,均应追缴。不能追回原物的,可以折价退赔。已经挥霍或腐烂变质的,责令犯罪分子赔偿损失。第七条对已卖出的赃物,按下列情形追缴:
(一)买主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原物尚在需要追回的,无偿追回原物;原物已经消耗或不需要追回的,责令买主按买价退赔;原物又买出的,收缴变价款;
(二)买主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原物尚在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按卖价赎回原物;原物已经消耗或不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赔偿损失;原物又卖出仍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或卖出者按原卖价赎回原物。第八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武器、弹药、爆炸物、剧毒物、放射物、麻醉品、淫秽品、迷信品等违禁品,必须全部收缴。第九条犯罪分子赎回赃物或赔偿损失,由其经济收入支付或本人财产折抵。属于第七条(二)项情况的,可用已追缴的赃物变价款抵缴。
无经济收入、无财产的未成年犯罪分子,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适当赔偿损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第十条买主不知道是赃物,犯罪分子又无力赎回或赔偿失主损失的,可根据买主与失主的实际情况,按照分担经济损失的原则,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决定执行。第十一条需要作物证随案移送或归档保存的赃物,买主拒不交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第三章保管与处理第十二条追缴的赃款赃物,办案机关必须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准截留、提成、私分,不准损坏、挪用、调换或占用,不准自行拍卖。第十三条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收缴的赃款赃物,必须逐案开列清单,及时上缴县、市辖区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处理。第十四条追缴的赃款赃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随案移送。其中不便搬运和需要妥善保管的贵重物品,按本条例规定提前处理的赃款赃物及违禁品,必须随案移送清单和实物照片。第十五条追缴的赃款赃物,需经县、市辖区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处理决定;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直接处理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在结案时一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六条追缴的赃款赃物,分别按照下列情形,由结案机关处理:
(一)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和敲诈勒索的财物,属于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除单位已报案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归原单位者外,一律上缴国库;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党费、团费、工会费及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单位的财物,退还原单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物,退还本人;
(二)贪污的财物,属于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律上缴国库;其他的退还原主;
(三)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拐卖人口、受贿、赌博等所得非法收入,不论单位或个人,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四)第七条(一)项中买主退赔款、变价款,除犯罪分子无力退赔的,可用于赔偿失主损失外,其余的没收,上缴国库。

H. 北京刑事辩护好的律师

陈晓伟,北京着名刑事辩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任职于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2016年到2019年,连续四年获得盈科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年创收均在千万元以上。陈晓伟律师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处理结果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任。
陈晓伟律师自2004年开始执业,办理的刑事案件不胜枚举,处理过的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成百上千。多年的执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精湛的辩护技巧,对刑事辩护有自己独特的理解和方法,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流程极为熟悉。陈晓伟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撤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不起诉,法院作无罪判决的辩护率极高。
陈晓伟律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职务犯罪、涉黑犯罪辩护与公司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
陈晓伟律师执业多年来一直将“胸怀感激,心存敬畏,竭诚服务,伸张正义”作为执业信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倾尽所有的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并充分尊重公检法机关的办案规定。在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信任时,也充分获得了公检法机关承办人员的赞赏。
陈晓伟律师辩护成功案例:
(一)、经济犯罪案例
1、辽宁杜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辽宁省建国以来最大一起虚开增值税发
票案);
2、北京逯某涉嫌诈骗案, (无罪辩护,庭审之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
由撤回起诉)
3、北京某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李某涉嫌诈骗案; (检察院未批准逮捕)
4、北京刘某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 5600 余万;
5、北京梅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涉嫌金额 437 万元(法
定刑以下量刑);
(二)、职务犯罪案例
1、北京某村主任鲁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2、首汽集团某分公司经理杨某涉嫌贪污案;(判处缓刑)
3、黑龙江农垦商贸集团原经理刘某涉嫌贪污案二审, (一审判处有期徒
刑十年,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山东省安丘市某国企总经理刘某受贿,挪用公款案;
5、北京金隅集团耿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涉案金额 1020 万, (变更起诉
罪名为挪用资金);
6、中国民用航空器有限公司石某涉嫌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额 300 余万
(判处缓刑);
(三)、涉黑案例
1、内蒙古赤峰市周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河北省承德市段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3、青海省门源县谢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
勒索、非法采矿案(青海省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第一案);
4、山东省曹县马某涉嫌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恶势力犯罪案;
5、河南省罗山县某人大代表涉嫌非法采矿、强迫交易、 寻衅滋事等恶势
力犯罪案件;
6、黑龙江省宁安县董某涉嫌寻衅滋事等恶势力犯罪案件;
(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
1、北京雍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P2P 平台雍和金融)总经理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案;(检察院未批捕)
3、香港某外汇交易平台股东个人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专项;
4、黑龙江中现信息有限公司某业务经理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
察院未批捕)
5、北京中投汇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
案金额 1 亿
5、廊坊市黄金佳集团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 5.6 亿;
6、内蒙古赤峰市五甲万京集团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涉案金额 3.8
亿;
7、北京成吉大易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 69 亿;
8、内蒙古鄂尔多斯孟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 7.2 亿;
9、内蒙古鄂尔多斯塔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察院不起诉);
10江苏宿迁石某涉嫌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 7.8 亿;

I. 梁超律师-刑事辩护知名律师

梁超律师,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刑事风险防控法律事务部主任。执业领域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京师(全国)刑委会理事、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风控委员会执行委员、河南省法学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刑辩律师库成员、刑事风控讲师、曾任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法制讲堂》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援助中心高级研修班学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九期刑辩班(金融犯罪专题高级研修班)学员。

2009年3月开始正式执业,执业多年来,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家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刑事合规。

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缓刑、不起诉、降档量刑):

1、河南机场集团许昌空港公司财务总监汪某萍等人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缓刑)

2、郑东新区管委会博学路办事处刘某华等人涉嫌受贿罪案(降档量刑)

3、河南省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中心余某博涉嫌滥用职权罪案(缓刑)

4、河北省政法委督办衡水某企业张某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缓刑)

5、刘某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6、郑州市航空港区平庄村平某伟等人涉嫌破坏交通秩序罪案

7、郑州市惠济区张某迁涉嫌盗窃罪案(不起诉)

8、郑州市二七区张晴等人涉嫌抢劫案(三起行为,降档量刑至三年)

9、吴某辉涉嫌交通肇事罪(缓刑)

10、郑某涛涉嫌交通肇事罪(缓刑)

11、刘某涛涉嫌交通肇事罪(缓刑)

12、郑州出租车司机吴某智涉嫌交通肇事罪(缓刑)

13、开封市尉氏县王某科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14、芜湖市苏某峰等人涉嫌抢劫(杀人)案(主犯,死缓)

15、长葛市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1000克冰毒、500克麻古,无期)

16、北京市朝阳区王某倩等人涉嫌诈骗罪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17、路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改判减刑两年。

18、苏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改判,减刑一年半。

19、王某某被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2300余万元,一审在法定最低刑确定刑期。

20、魏某被控职务侵占罪60余万元,一审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