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暗访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公安暗访调查是侦查手段之一,只要无其他违法行为,完全合法。
其次对于记者来说暗访和卧底不隶属记者的职务做法,只是记者的个人取证做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㈡ 浅谈基层派出所如何做好户籍窗口工作
一、派出所户籍窗口做好便民利民工作的重要性二、派出所户籍窗口便民利民工作的现状和原因分析1、民警便民利民意识不强,“冷、硬、横、推”问题仍然存在。 个别派出所窗口民警在对待群众工作中缺乏感情, 没有切身体验百姓生 活,关心百姓疾苦,为百姓排忧解难,没有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和建 议。 有的民警对上级机关下发的便民利民措施置之不理, 抱着完成任务,得过且过的心态工作,对待群众的便民要求采取“冷、硬、横、推”的态度。2、派出所户籍窗口便民利民工作缺乏硬件保障。基层派出所户籍窗口的办公设施较落后,这无疑增加了群众办理业务的难度和时间,也增加了办公民警的工作量;有些派出所户籍窗口对办公环境不重视,也一定程度影响了群众办理业务的效率。办公环境是群众来所办事的第一印象,如果没有整洁的环境、齐备的座椅、饮水机、老花镜、胶水等物品,办事的群众自然感受不到便利。3、便民利民措施的落实还需要严格监督。便民利民工作还缺乏有力的监督体制,部分窗口单位将其当做应付上级领导检查的一个包袱,在日常工作中疲于坚持。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督方式和奖惩制度,是确保便民利民工作长久开展的必要措施。三、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展便民利民工作的几点对策从事公安工作以来,感受颇深的是做好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难,做好派出所户籍窗口的便民利民工作更难。户籍窗口工作民警不仅要受理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业务,随时接受上级领导的明查暗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在完成工作的基础上让群众更满意,让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所以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要做好便民利民工作,要做好以下几点:1、树立服务型的工作理念,这是做好窗口便民利民工作的前提。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定位于管理机关,以管人者自居是我们一贯的工作作风。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机关已从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派出所户籍窗口就是最好的代表, “有困难找警察”已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 警察不是高高在上的发号施令者,而是人民的警察,是人民的公仆。作 为窗口工作者更要及时更新观念, 找准工作定位, 以服务型的新形象面 向广大群众,履行好职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群众提供便民利民 服务。2、保障办公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按照公安部“人要精神、物要 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保障民警良好的警容风貌、 办公环境的整洁卫生和办公设备的齐全。抓办事程序,比如:实行“一 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改变以往办事群众在村、派出所、户籍窗口 来回跑多趟的现象。对手续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办理;手续不全的,一 次性告知所要带的证件和需要办的先期手续, 确保两次完成。 进一步提 高群众满意率,树立公安机关热情服务便民为民的良好形象。3、创新工作方法,走出“窗口”为群众服务。派出所户籍窗口应 该针对辖区特殊人群和孤寡老人等实行上门服务。 将服务平台延伸到偏 远乡镇。开展流动服务工作,依托派出所的警务室,推行户籍民警驻村 工作制,积极开展送证上门,为群众提供户籍业务咨询,切实为群众做 好事、办实事、解难事。4、建立户籍窗口服务责任制,加强监督力度。户籍民警自身要加 强责任感,对于在工作中出现的“冷、硬、横、推”等问题,被群众举 报查实或者被明察暗访发现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大 警务公开的力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㈢ 暗访是否合法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公安暗访调查是侦查手段之一,只要无其他违法行为,完全合法。其次对于记者来说暗访和卧底不隶属记者的职务做法,只是记者的个人取证做法。
一、暗访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记者的偷拍暗访要看实际情况的,不过,记者是有采访权的,是这份工作所给的权利,可以揭露一些违法犯纪的事情,或者道德败坏的事情。如果是狗仔队那种做法的话,因该算侵犯个人隐私了。
二、隐私是指哪些内容
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有什么不同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性质上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具有对世效力。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尊重隐私权,不得对之加以侵害或妨碍。个人信息权益并非具体人格权,而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隐私权人可以自行处分权利,如自行在网络上或向媒体公开其私密信息,但隐私是不能许可他人使用的。个人信息中则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五项,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要么是取得隐私权人的“明确同意”,要么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否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都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对于处理非私密信息的个人信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要么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么是得到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的“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㈣ 请问谁知到:公安机关督察人员暗访工作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试行)
(2009年3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高检院检务督察人员暗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暗访是高检院检务督察机构的基本工作方式之一,是指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不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暗访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访察到的情况及问题必须如实报告。
第四条 实施暗访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由检务督察室根据督察任务的需要提出工作方案,报督察长批准后实施。涉及检察机关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局性的重要暗访,应当经高检院检务督察委员会研究通过并报检察长批准。
第五条 暗访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暗访的目的;
(二)暗访的对象和内容;
(三)暗访的时间和地点;
(四)暗访的行动方式和路线;
(五)暗访工作人员的组成;
(六)暗访的注意事项及纪律要求;
(七)暗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及应急措施;
(八)暗访所需经费、取证设备及车辆等物质保障。
第七条 督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暗访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工作方案。
暗访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变更工作方案时,应当及时请示;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的,应当慎重、稳妥处置,事后及时向督察长或副督察长补报和说明。
第八条 督察人员实施暗访时,应携带工作证及督察证,并注意安全,必须有两人以上方可进行,并指定一人担任组长。
第九条 督察人员在暗访过程中经督察长批准可以使用录音、摄影、摄像设备,记录所访察到的实际情况。
必要时,可以邀请高检院机关其他部门和专业人员配合暗访。
第十条 督察人员在暗访中,可根据需要由督察组组长决定转为明察,但事后须向督察长或副督察长补报。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参与暗访的,须经督察长批准,并由政治部宣传部门配合进行。
第十二条 暗访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写出暗访工作报告,向检务督察委员会报告暗访情况。
第十二条 督察人员对暗访中访查到的问题,应当根据情况适时向被暗访单位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督察人员对暗访工作方案以及暗访了解到的情况和取得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有泄密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必须严守纪律,听从指挥,在工作中不得擅自行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㈤ 警察暗访是不是骗人的
警察暗访?警察暗访什么内容呢?警察也是可以暗访的,具体是不是骗人要看情况啊。最好的办法就是到当地公安局核实情况。
㈥ 公安来酒店暗访出问题了怎么办
宾馆的过错,单位承担,你的过错单位会追究你的责任。
公安来酒店暗访,一般是接到举报,这时候查出问题不要想着蒙混过关,必须按照法律执行,有过错尽早交代承认,还会减轻处罚。警察之所以会现身酒店查房,想必大家也都知道原因,经常看新闻的朋友就会知道,有些酒店外表光鲜亮丽,实则背地里却操作一些违法的行为,这些违法的酒店犯罪情节轻就停业整顿,要是严重违法不仅仅是店铺查封那么简单了。
㈦ 假如领导安排你到一个市级行政单位窗口进行工作作风的暗访,你如何安排此事
这个不是纪检部门公务员面试题吧呵呵。首先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好行程,既然是暗访,就不应当事前通知暗访单位。到达以后以一般办事人员的身份请对方予以工作上的指引或协助,注意对方的办事作风、办事效率等。为了防止偏差,还应当向到此办事的其他公民了解他们对该窗口办事的综合评价,以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这个是我的了解,希望对你有帮助。
㈧ 窗口工作遭遇“暗访”,员工因说错一句话被开除,官方是如何回应的
因为在一起“暗访”事件中,随口说了一句“实话”,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贵阳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大厅窗口工作的方明(化名),竟然遭到用人单位的开除。
方明表示,去年7月,在贵阳市营商办督查组的一次“暗访”行动中,他向暗访人员说了一句“企业开办一般需要两三天”,给单位造成了负面影响,从而遭到高新区纪工委诫勉谈话,之后被辞退。方明认为,他的这句话是根据工作中实际情况所说的,不能仅因为“说错”一句话,就成为“替罪羊”被单位开除。
根据方明出示的贵阳市政府部门就该事件的回复中称,辞退方明是根据《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派遣制人员招聘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明确,对违纪违规被诫勉谈话或全区通报及以上的派遣制人员退回派遣公司。
2022年2月11日,一位办公室人员表示,对方明的处理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不存在什么问题。贵阳高新区人事组织部一位负责人则表示,他们是根据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对受到诫勉谈话的方明进行辞退。
㈨ 浅议新形势下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应如何提高服务质量
xx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 王静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实际,不断加大从严治警和依法治警的力度,通过开展“大走访”、创建人民满意活动和实行警务公开、便民利民服务等多种措施,使窗口单位不同程度存在的民警公仆意识淡薄、作风粗暴、接待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有明显改善,增进了与群众的感情,尤其是基层派出所不断推进新时期的公安工作和文明服务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公安队伍建设,改善和密切了警民关系。一、在新形势下,要下大力气解决窗口单位的“冷、硬、横、推”问题,务必要从提高服务质量上入手首先,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解决窗口单位“冷、硬、横、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层单位特别是派出所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公安机关的重要对外窗口,是贯彻落实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方针的关键环节。要充分认识到,解决这个问题,只要公安机关上下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就一定能够取得成效,树立起公安机关、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其次,各基层窗口单位要认真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严格考核,结合实际制定行为规范和具体整改措施,切实转变基层工作作风。最后,各级公安机关要逐级建立责任制,对民警个人工作中出现的“冷、硬、横、推”问题,被群众举报查实或者被明察暗访发现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大警务公开的力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二、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根本标准,带着感情做群众工作,找到窗口单位“冷、硬、横、推”问题存在的症结基层窗口单位“冷、硬、横、推”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基层公安干警在对待群众工作中缺乏感情,没有切身体验百姓生活,关心百姓疾苦,为百姓排忧解难,没有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1.注重实践,解决民警同群众的感情问题。同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这是公安机关落实“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求的根本保证,也是长期以来制约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瓶颈和顽症。窗口单位公安工作要以深化民警同群众的感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克服以往单纯说教、灌输式的思想政治工作模式的缺点和不足,在深入群众、了解群众、服务群众中,通过民警自身的认识和感受,达到沟通心灵、促进理解、进而增强感情,提高民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自觉性和主动性的目的。其积极意义就在于在实践中体验、在自我教育中提高,从民警的内心深处真正打牢民警同群众的感情基础。2.以实实在在的基层窗口单位的踏实工作有力地推动整体工作,形成信息灵、反应快,群众支持的良好态势。那些基础工作听起来没什么新鲜事,做起来却是一项“苦差事”,正是这样,窗口单位才日益显出蓬勃的生命力,发挥出对公安整体工作的推动作用。要规范责任区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区民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向,工作任务更加量化。其次,要拓宽信息渠道,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后,要在“调解难”、“查证难”等问题上实现突破,提高办案效率。群众真正需要的往往不是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利益和要求是否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而是是否有人真正能关心、理解他们,他们就会最大限度的让步。即使问题一时解决不了,他们也会给与最大限度的体谅。民警与群众平等相处,说话知心,所营造的气氛就足以体现出民警对群众的真诚。3.在基层窗口单位如派出所提高服务质量使民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水平和作风在群众工作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群众工作使民警直接面对群众,直接面对各种各样复杂棘手的问题,在逼着民警必须不断提高群众工作水平的同时,也使民警时刻接受着群众的监督。三、强化窗口建设,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外树形象,内强素质,争取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可1.坚持“一次办、立即办、全天办、公开办”的快捷服务 。 (1)限时办结各类手续。对合理、正当的落户、迁移、登记、居民身份证等事宜,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在期限时间内予以办理。(2)各级窗口单位要加强服务工作,做到每天有专人接待,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答复。2.坚持开展基层工作的全方位服务,即全程服务。(1)积极解决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尽最大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热点、难点问题。一时难以解决耐心地向群众做出答复,取得谅解。(2)定期向群众报告工作。各所和民警每月向单位、群众报告一次工作, 征求意见和建议。(3)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设立群众监督台、公开监督电话,接受执法执纪监督员和警风警纪监督员的工作监督,制定改进工作措施。(4)窗口民警热心解答群众在办理户籍、证件事宜中的疑难问题保证群众顺利办完,不出现差错。3.坚持文明服务。(1)警务公开、全天候为群众服务。各所和民警都设立警示牌、留言牌、公开栏、宣传栏,统一印制“明白纸”,便民服务手册,公开办事程序及户籍手续,昼夜为群众服务。(2)严格按标准收费。按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注收费,不乱收费,不超额收费,不打白条。(3)把文明用语、忌用语打印成册,民警人手一份,使每名民警说话文明,举止得体。4.开展多种形式的热情服务。(1)便民利民上门服务。批准、办结、退回的各种手续、证件,由民警送到群众家中或上门帮助完备,不让群众跑第二趟;对烈军属、孤寡、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农户定期走访,帮助解决困难。(2)单位和群众上门办事,不冷漠,不刁难,不推诿,热情接待,快速办理。对不属自己职责内的要礼貌地告之其应找的具体部门。综上所述,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质量,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就要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从窗口单位实际出发,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树立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用制度来规范行为,以此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㈩ 窗口服务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有
1、窗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整改措施:
(1)加强全体工作人员业务理论学习,重点掌握行政许可、服务型窗口建设知识,增强理论素质和工作能力。
(2)强化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单位的学习、业务骨干轮流讲课等制度落实,使学习经常化、制度化,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3)创新学习方式,结合外出学习考察等形式,吸收先进理念和经验,促进工作思路措施创新。
2、窗口行政审批改革需进一步深化的问题。整改措施:
(1)结合当前服务窗口和单位职能的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工作调研,深入探讨当前进一步深化窗口行政审批工作。
(2)转变工作职能,不断建全的完善行政许可审批机制,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3、审批与服务界定不清的问题。整改措施:
(1)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全面梳理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从业务受理、材料审查、勘察验收、领导签发直到发放批件各个环节,逐项制定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内部办理工作流程,作为每个办理事项必须遵循的规范。
(2)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以服务相对人和群众满意为标准,注重细微服务,开展延伸服务,强化政务公开,完善监督机制,塑造阳光诚信服务品牌,开展标准化窗口创建和主动联系企业反馈意见活动,搭建软环境建设优质平台。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第三条 窗口单位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