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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缠访问题成因

发布时间: 2023-05-10 01:27:09

㈠ 如何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

(一)自上而下完善司法体制的设置,正确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响独立司法的现实问题,为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及身份保障

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和“四个不”。三个基本内容:一是司法官独立审批案件;二是司法机关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三是法律对司法官的地位特设有保障条款。“四个不”是指不侵权、不介入、不施压、不妄评。所谓不侵权是指不侵犯司法机关的管辖权。不介入,指不能违法进入司法程序干预司法裁决。不施压,指禁止对司法官员和官署直接和间接施加某种压力,以特定和不特定的不利性后果迫使5其按照施压者的意思作出司法决定。不妄评,指在法律裁决作出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报道和评论。6保证司法工作不受来自任何外界的干预和影响,以保障和维护法律崇高权威,是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外部条件。客观地讲,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与国际社会“司法独立”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乃至性质上有着较大差距。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凳巧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司法独立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何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既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又能融会贯通司法独立之内在精神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模式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是基于西方的“分权说”,而是基于“职权分工说”。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分权说”中的某些合理因素。我们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但可以借鉴“分权说”中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合理因素,并使之与我国国情紧密相结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模式。

1、调整现行经济利益结构,使法院摆脱对地方的物质依赖。国家财政拨出司法专项款,由中央统一开支各级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法官工资,福利等费用;司法机关的装备、办公用房等设施,由中央按统一的标准解决,切断法院及法官在财、物方面对地方政权的依赖,同时也使各地司法机关的装备、经费、办公用房,法官工资、福利住房等不因地区的差异而悬殊过大。

2、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体制: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法官和军事法院、铁路运输6法院等专门审判机构、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最高级别的法官由上一级地方人大任免,其余法官一律由上一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以摆脱本枣野键级地方政权对法官的人事控制,从而杜绝因“行政命令”和“地方保护”而导致的司法不公。

3、保障法官的身份独立。包括:(1)保证法院的行政领导必须由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阅历的法官担任,严禁指派无法律职业资历的人担任法院行政领导职务。(2)确保法官的待遇从优。要使法官安心工作,不至于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出现腐败,必须使其拥有适当的待遇。法官所享有的待遇必须与社会资源承受能力相适应,不能太高,但更不能太低。笔者认为,法官的待遇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待遇,虽然我国不实行“高薪养廉”。况且“高薪并非必然能够养廉”,但是,我们应当避免法官因不廉而失去这份职位或因待遇受到必要的物质约束。(3)法官任职终身制,这是目前世界脊尺上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法官非因法定事由(如自愿辞职,丧失工作能力,犯罪以及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司法官)及程序不得任免,以保持法官工作恒定状态。(4)法官的惩戒和调动。在日常工作期间,法官不受到随意惩处;建立法官惩戒标准;设置正当的惩戒程序;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并征得法官本人同意,法官不得随意被调动。(4)确保法官及其家庭的安全。7由于法官的裁判,都会影响到某一方或者多方的利益,所以,国家应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障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7

4、理顺和规范党委、人大对审判的监督关系,创造使法官只服从法律的法治环境,保障司法独立。任何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司法不独立,受制于人,有碍司法公正;反之,如果司法独立了,但不受监督制约,或者监督不力,也会出现司法专横和审判权的滥用,这已为历史所证明。为此,必须建立规范的监督关系体系,理顺各种监督关系,尤其是理顺和规范党委、人大和新闻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

(二)下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完善错案追究和司法赔偿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其能力素质决定了司法质量的高低,因此,不断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课题。具体措施包括:1.大力强化业务培训。按照法官专业化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打造“法律精英”队伍。2.努力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教育广大法官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规范司法行为,文明司法,谨言慎行,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严格约束业外活动,树立公正司法、勤奋敬业、刚直不阿的良好职业形象。3.加强廉政建设。坚持经常性、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法官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法官惩戒制度等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纪行为。4.完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细化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防止滥用司法权,防止发生腐败案件;完善案件管理机8制、岗位责任制,加大查处力度,重点解决查处失之于软、追究不到位问题,纯洁法官队伍。5.加强案件质量评查,注重发现影响审判质效的深层次、实质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建立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坚持定期评查、专项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坚持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纠正错误与总结经验相结合。

(三)理顺和规范公众舆论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

在新媒体日益普及的今天,公众利用网络关注司法的热情日益高涨,人民法院要正确对待群众通过各种不同媒体表达的意愿。一方面发布全面完整的权威信息及时化解矛盾、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要宽容对待、认真倾听公众的不同声音,把微博、论坛作为和社会公众之间增进了解、消除误会的平台。81、变被动为主动,强力推进审判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执法办案和新闻宣传是法院工作的两驾马车,两者之间不应背道而驰。法院应当将网上办公、数字法庭、裁判文书上网等作为制度固定下来,让每一次公开庭审都成为法律宣传的途径,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成为生动的法律宣传的素材。全方位、客观公正地把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开出来,切实做到不回避、不躲藏、不遮掩,让公众实实在在地了解法院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2、加强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坚持善待媒体、主动与媒体打交道的原则,积极与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定期交流机制,与新闻界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以更开放的态度面对公众,消除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隔阂,赢得更多理解和支持。3、妥善处置网络舆情,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网络舆情处于萌芽阶段时起就高度重视,坚决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公众。主动应对质疑和猜测,竭力抢占舆论制高点。4、规范各类媒体的报道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法院审判工作有它自身特点,审判独立是我国法律加以规定和保障的。新闻媒体对审判的监督应以遵守“罪从判定”为前提,以遵循真实性为原则。媒体对审判进行报道时,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引导审判机关的裁判结局,从而侵犯司法独立。同时,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改革信访考评机制,重塑法院信访工作机制

近年来,涉诉信访工作在法院整体工作中占据了较大的份额,受种种因素影响和制约,法院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甚显着,甚至一度陷入被动应对的尴尬境地,涉诉信访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痼疾。部分上访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不能接受法官及其它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坚持无理申诉;也有一些上访人在利己思想驱使下,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走上缠诉缠访之路。在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以后,如何应对某些上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处置机制,对一些缠访者尤其是采取过激甚至违法行为的上访者难以处置。少数上访人利用法律、制度上对申诉权利缺少制约的漏洞,无理纠缠,甚至辱骂法院信访工作人员,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信访制度,改革信访考评机制,刻不容缓。1、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指导当事人按条例规定依法有序上访。抓好条例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对条例、现行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调整,使之与新条例相适应,使信访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建立上下级法院及各接访机关之间的信访联动,统一标准。上下级法院及各接访机关接访的原则不一,答复口径不一,就会加剧当事人的越级访。实行上下级法院信访信息传递、反馈制度,对一些社会影响面大,疑难复杂的越级访和重复访,实行各级同堂会审,尽快给出一个终局结论。3、建立专家陪审团,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出专家意见。借鉴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建立由法学专家、教授及知名律师组成的专家陪审团,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专家陪审团陪审,并给出专家意见,一方面可以提升案件质量,另一方面也提高判决结果的说服力。4、改革处访机制,改变平行部门或上级部门向法院转办或交办案件的随意性。对于信访案件,有的部门或有关领导不懂或不顾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考虑能否进入再审程序或能否改判或有无审级限制等因素,直接简单的批办、交办或督办,转办。有些案件已不能够进入再审程序或属于上级法院受理而被驳回申诉,但有关领导或部门交、转办函成为申诉人手中的“令箭”,向法院申诉不休。5、改革信访考核机制,依法处置无理访。信访工作“一票否决”使基层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甚至超过了自身的主要职能,一到“敏感”时期,都要放下所有工作,全体动员反复排查,重点布防,“不能使一个漏网”,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又影响了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具体工作中,抓稳控多,解决实际问题少,尤其是“信访当事人属地管辖”的规定,更使一些基层法院陷入既无权解决问题,又要承担信访工作责任的极为尴尬的境地,无奈之下只能采取“盯梢”、“利诱”、央求等甚为可笑之举。这样的后果只能平稳一时,并且助长了个别人员无理、无序信访的嚣张气焰,从而使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走进了恶性循环的怪圈。建议通过建立信访听证,划分无理信访与有理信访,对于无理取闹,缠访闹访的,则依法严肃处理。

(五)开展法制教育,推进全民守法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的法治观念也大大增强,但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依然存在,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全民守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引起高度重视。1、切实推进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和广度,创新普法形式,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意识,养成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为习惯,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真正下大力气开展全民法律教育,以期从灵魂上重塑和改造那些历来漠视法律的大多数民众。要知道“真正的法治绝不仅仅在于冷冰冰的条文、威凛凛的法官、硬梆梆的警棍和空洞洞的判决,而是有一群被法律重新塑造过的新型公民,他们信仰法律,把司法独立视为天理,并愿意尽力去捍卫,只有这个时候,我们才能说我们的法治建设真正成功了。”2、改革法学教育制度。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差距,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人才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尚不尽人意。因此,有必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升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为法学人才在各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3、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和管理制度,延伸法律服务的基层触角。要尽快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发挥人大、政协、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以及大众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依法有序完善来信、来访、来电等诉求表达方式,畅通和拓宽社会诉求表达渠道,让法律的阳光普照。

㈡ 什么叫缠访、闹访、无理访

缠访”、“闹访”是怎么回事?怎样处理?
信访是沟通民意、表达民意、听取民意的有效途径。但个别人信访不信法,认为“法不责众”,聚众闹访,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过程中,“以访压法”;有的人纠缠不合理的利益和诉求,通过缠访达到个人目的。缠访、闹访一定程度上背离法治轨道、损害法治权威。

国务院《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高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档念闹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行罩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另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欺骗、金钱利诱等方式煽动信访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信访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依法采取现场处置等措施。

也就是说合理的诉求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表达,对于违法上访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借上访之名煽动闹事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选择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无理缠访闹访,违法聚众滋事而依法受到处理的行为,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

㈢ 缠访闹访的定义

法律分析:闹访、缠访是指在因各类矛盾纠纷引发的涉诉信访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涉诉信访人采取哄闹、围堵、冲击各级人民法院或采用暴力、威胁等非理性手段,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对社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巧岩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枣团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孝瞎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㈣ 人民法院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总结

我院的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根据省、州政法委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及市政法委安排部署,及时成立了涉法上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省、州、市政法委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我院关于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制定出了工作步骤和措施。为我院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经过动员部署、排查清理、集中处理等各阶段的工作,我院涉法上访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就我院“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涉法上访问题列入稳定社会、强化司法为民的工作之中

我院在接到市政法委关于“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有关通知后春圆,及时积极成立了以院党组书记、院长xxx为组长;副院长及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庭(室)领导为组员的涉法上访工作领导小组。本着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服务人民的精神,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扒帆塌则,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切实解决好执法过程中引发的上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强化司法为民,公正为民的思想实质。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视为人民轿昌法院听取群众意见、了解民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及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切实处理好执法过程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和消除不稳定因素,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倒一切的重要工作,也是实践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渐增多,各类纠纷的出现难免做到当事人都双方满意的时候,涉法上访问题;时有出现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缠诉缠访现象,针对上述问题,我院认真参照上级要求,按步骤完成好各阶段的工作。

二、认真做好动员和初步排查工作,为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奠定基础。

我院于xxxx年x月x日至x月xxx日,全面开展动员工作,把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初步排查工作分解细化到每个业务庭室,要求是;对涉法上访案件全面排查、查找问题、找准原因,逐案逐人进行登记建档,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了,为集中处理涉法案件的工作奠定基础。经过各部门认真的初步排查,共列出涉法上访案件xx件,为我院针对性地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提供了第一手材料。对初步排查出的xx件案件,经逐案的全面排查清理工作后,查清了问题、找准了原因;其中的xx件案件属于正常的申诉或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解决的案件,由相关的部门负责疏导思想和做好解释工作后,至今未出现重复上访的情况;对x件被定为重点涉法上访的`案件,即:xxx等xx人申请执行我市xx公司案及xxx申请执行云南省xxxx运输公司等人案,在集中处理过程中,将案件的处理落实到有关庭室和领导身上,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回复办理结果。相关的处办人员,在认真分析上访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及时了解掌握上访人的要求,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依法据情做出处理,在我院涉案上访处理人员中,未发生上省、进京上访事件。

三、工作中取得的经验

1、处理涉法上访问题,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按照“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本着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服务人民的精神,贯彻“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切实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促进司法公正,确保社会稳定。

2、提高法官干警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是涉法上访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力组织保证。涉法上访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更关系到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形象,因此,增强法官干警对此项工作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必须使我们的法官干警充分认识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院党组确定的各项工作意见,确保涉法上访的集中处理取得实效。

3、在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中既要严格按照政策和法律,又要讲究工作方法,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解决好每一件涉法上访案件。对群众反映有理,又符合法律规定,能够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协调,引导群众依法解决;对群众反映有理,但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拿出具体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时间表,以取得群众的理解;对反映的问题,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失去解决条件,致使案件无法办结的,我们会在做好疏导解释工作的同时,积极帮助解决上访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对案件可能存在程序或实体处理错误的,要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该纠正的坚决纠正;对问题已经解决仍坚持无理或过高要求,继续上访的,我们会坚持疏导教育,主动做好息诉服判工作,而不是简单的一拒了之。

4、我院在处理涉法上访问题过程中,还将此项工作与同步进行的“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我们通过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教育全院法官干警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意识,塑造良好的机关干部队伍形象,全面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实干意识、创新意识、奉献意识、形象意识和团结干事意识,强调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解决好案件质量和效率,把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彻底摒弃“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冷、横、硬、推”等封建官僚作风,力争做到使来访群众的要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我们还以集中处理上访问题为契机,结合我院实际,建立了如《首问责任制》等一系列司法便民、司法亲民措施和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管人管事,保证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优良的机关作风保障。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我院要以此次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先进典型,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使此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同时,针对排查中暴露出来的我们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要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并下大力气加以落实;对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对因“执行难”引发的上访问题,我们要在耐心做好疏导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提高执行结案率的新手段、新方法,争取执行工作有新的突破。

总之,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出发,推进司法公正,充分再认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把此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㈤ 刑法修正案九对缠访闹访者有什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兄老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前关于缠访闹访者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法院缠访问题成因扩展阅读:

合理上访要求

(一)坚持原则,依法依政策解决合理诉求。要把缠访问题纳入到依法依政策解芦世决的轨道上来,严防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起攀比和新的矛盾。

(二)坚持以人为本,有情解决实际问题。缠访群众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有问题需要解决,也有困难需要帮助。特别是有的缠访群众生活本来就十分困难,而长期的上访使他们陷入了愈访愈穷、愈穷愈访的怪圈。不管群众有理无理,都应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认真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行政救济、社会援助、司法救助、亲情帮扶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三)坚持真心真情沟通,耐心疏通思想和感情的渠道。面对缠访群众,只要在真情和耐心上下工夫,用心灵来沟通,坚冰是一定能够被融化的。

(四)坚持羡哗升抓住关键,找准突破口。尽管每一个缠访案件的成因各不相同,但都有一个可以着手解决的突破口。找准了突破口,也就掌握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只要把缠访人的心思摸透、心态摸准,抓住了问题的症结,也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五)坚持宽严相济,维护法律权威。在处理缠访问题时,一方面不能失之于情、失之于心,要带着感情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另一方面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也绝对不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违反法律法规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六)坚持从机制和制度上入手,做好化解、稳控和稳定的工作。

一是应建立缠访问题处理的终结机制,对化解之后再上访的缠访案件,无论再闹到哪里,都不改变正确的处理意见。

二是应进一步建立完善信访督查督办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切实改进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包案督办责任制,促使缠访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三是应做好稳控工作,与缠访人员结对,将他们稳控在基层。四是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大正面舆论引导的力度,真正让缠访人从“信访不信法”的观念中走出来,彻底息诉罢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