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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访问的有关法条

发布时间: 2022-03-02 09:52:27

① 论述盗窃案件现场访问的主要内容

现场访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刑事案件发现和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情况,有无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及物品损失等情况;
(二)现场可疑人或者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携带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等;
(三)与刑事案件现场、被害人有关的其他情况。

② 请问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发包人必须组织现场踏勘吗

没有规定必须组织,招标人一般也不会组织,都是在招标文件中讲明工程地点,投标人自行勘察,免得投标人见面。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③ 现场访问笔录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区别

简单的说~
现场勘察笔录是针对现场的物品和尸体的,比如犯罪地点以及犯罪遗留的痕迹;
检查笔录是针对活人的.比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等;
访问笔录是对其他案情知情人员的询问所做的记录,比如证人和被害人。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游行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⑤ 现场访问的一般顺序是

现场访问的任务 现场访问一般应查明以下的问题 : (一)案件发生、发现的有关情况 (二)现场情况 (三)犯罪分子的情况 (四)被害人情况 (五)现场遗留物的情况

⑥ 刑法多少条是关于案发现场破坏罪的

区分情况处理:1、如果帮助犯罪嫌疑人破坏犯罪现场,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构成三拜〇七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如果公安机关正在进行勘察,而进行破坏犯罪现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总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⑦ 现场访问和侦查讯问的区别

摘要 现场访问名词解释:侦查人员在出事地点,向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的活动。现场勘查重要的组成部分,同现场勘验同时进行。是勘查所有犯罪现场采用的专门措施,是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的途径。访问对象包括最早发现案件现场的人和报案人;事主和案件的目睹人;事主的家属和亲友;现场附近的知情群众;其他了解案件情况和线索的人。访问内容主要是发生或发现犯罪事件的时间和地点;何种情况下及如何发现的详细经过;发现时现场的具体情况,当时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现场有无变动及变动的原因和情况等。作用在于为划定实地勘验的范围和重点提供依据,使实地勘验全面细致。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后获取的材料互相印证互相补充,为采取紧急措施提供重要线索,多方面发现侦查破案的线索和证据。

⑧ 有关询问和现场访问的法律法规

我在昆明租用一辆车,当时说押金两万,我没那么多钱就压了一万四千块,说十五个工作日退换,当时我说我可能不在当地,出租方说微信退还。一个月过去了他说他在外地回来就给我处理,又等了一个礼拜,他回来了他告诉我说车行内部出了问题,我不急的话等两天处理,我急的话再补六千快钱进去,他们优先处理,第二天就能拿到钱最多不超过第三天。我说我那么多钱,他问我有多少我说最多三千,他叫我补四千他给我垫两千到时候对方直接把钱打在我账户上我退他两千,我又转了四千块。这样就一天推一天的又是一个多月了,加起来三个月了。我想请问我要这钱最简单直接呢办法我应该怎么做?能不能起诉他?他们要不要赔偿违约金?像我这样的情况我是直接报警处理还是找其他相关部门?

⑨ 现场访问与侦查讯问有什么区别

摘要 侦查讯问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是否犯罪和犯罪情节而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面对面地审查发问。它是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而进行的一种侦查活动,也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之一。公安机关根据内部分工将侦查讯问,称为预审。讯问的对象是:(1)依法逮捕的人犯;(2)依法被拘留的人犯;(3)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目的在于查清案件的全部情况,收集证据,同时也利于讯问对象行使诉讼权利。

⑩ 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发包人必须组织现场踏勘吗

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法律分析
也就是说招标人要么不组织,要么必须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才能保证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但是这样就会出现潜在投标人碰面,埋下串标隐患。所以,现实中一般招标人都不组织集体踏勘现场,只是提供项目具体地点等信息,由潜在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并分别接受潜在投标人的书面疑问和统一书面答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