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口供可以随便透露给对方么
1,如果是对方本人是无权查看笔录的,除非警察透露给他,如果因此产生对你的权利侵害或利益损害的,警察要负责任
2,如果对方是聘请律师查看的,那么对方律师有这个权利复印卷宗,那么对方律师再和对方说的话,你没有办法的
Ⅱ 醉驾录口供有上传规定的时间吗
没有。
提交上级审批前上传至系统即可。
Ⅲ 在派出所录过口供,按了手印,这种事会不会进自己的档案,或者传到网上去
不会。国家法律只会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上传到网上,口供不会上网,同时也不会进入个人档案。
Ⅳ 如果公安局和检察院录的口供不一样,应该怎么办
很多的人如果选择去法院起诉的话,那么相关的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是需要提供口供的。虽然说口供不是定案的唯一证据,但是这也是比较重要的。如果说公安局和检察院录的口供不一样,一般情况下也是会优先选取检察院的口供,这个时候可能就不太需要公安局的口供了。因为并不能够把两种不一样的口供上传,不然的话也会导致翻供,这样也是非常不好的。所以说人们应该注意这方面的情况,也应该了解这方面的事情。
需要注意一些情况可能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都感觉到手足无措,还有很多的人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这个时候就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说面对这种事情的时候,每一个人都应该很好的小心。这也是非常好的事情,还能够带来比较好的表现,希望大家也都能够很好的注意这种情况。
Ⅳ 昨天被抓到警察局去了,录了口供,照了照片,我担心的是口供和照片会不会被流传到网上或者新闻强!
这是肯定不可能的,放心吧。如果是一般的案件,你的口供和照片(原件)都是需要存档订卷的,是不可能流传到外面的。只要你录口供照照片的时没有记者在场,就没有可能上新闻了。
另外,如果一旦你发现这些口供、照片传到了新闻上,你可以起诉要求维护自己隐私利益。
Ⅵ 一般录完口供还上传了信息
要上传。
你问的是一般录完口供还要上传信息吗?要上传的。录完口供之后是可以按照相关的流程进行处理,但提醒在录口供的时候所说的话必须要真实,如果录口供有撒谎当事人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法律代价。关于录完口供之后的流程或是录口供后的要求,找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一般来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录口供只是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并对案件事实作进一步了解的需要,如果录完口供发现与案情无关就会予以释放。
Ⅶ 嫖娼被抓录了口供,按了手印,交了罚款,没有发票和治安处罚通知书,会传到公安内网上吗
不会传到公安内网上的,嫖娼属于行政处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题目中没有发票和治安处罚通知书的做法是违法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7)口供可以上传吗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Ⅷ 嫖娼被抓到派出所录过口供按过手印,会在派出所有案底或传到公安内部网上吗
嫖娼被抓处罚是属于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不涉及刑事处罚的不会留有案底,不会传到公安局的内部网上。治安管理处罚中的罚款,应当罚款票据。未提供罚款票据,有权拒绝缴纳。
警察未为被处罚者开具专用罚款收据的,属于违法行为,被处罚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投诉、举报,请求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8)口供可以上传吗扩展阅读:
我省查处卖淫嫖娼新规今起实施 严禁以罚代刑
为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今天起正式实施。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重犯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卖淫嫖娼的;患有传染病等严重疾病不宜执行拘留五种情形的,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意见》要求严格区分卖淫嫖娼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为了及时发现性病和控制传染源,防止性病的传播,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意见》还强调,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坚持不搞全警参战,不搞全面清查,不搞普遍整治的原则,防止干扰群众正常娱乐生活和企业正当经营活动,检查民警应当出示《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
Ⅸ 卖淫口供没有上传可以重新录吗
卖淫口供没有上传可以重新录。
【拓展资料】
(一)、被告人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七种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实供诉,就能够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的最真切的证据;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他也比其他人更清楚,能够更充分地陈述出与自已无关的理由。因此,真实的口供,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可能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口供能使在侦察案件迅速突出。从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确独特,不可替代。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向被重视的原因。
(二)正是因为口供的巨大现实作用,给侦查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极大,其中所隐含的危机也将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
1、使刑事侦查工作模式僵化。由于口供成了快捷的取证途径,刑侦工作方式在相当一部分侦查员心目中被简单化,长期习惯并依赖于"摸底排队--发现嫌疑对象--突击审讯--破案"这一案件侦破方式,刑侦基础建设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刑事技术遭冷落,案件侦破中科技含量不高,严重制约了刑侦工作运行机制的发展,影响了现代刑侦体系的形成。
2、侦查视野受口供左右。在具体案件侦查中,由于过分依赖口供破案,外围侦查取证工作滞后,使侦查工作易陷入漫无边际的核查口供之中,侦查方向极不确定。对此,不少侦查员深有体会地称之为嫌疑对象"指着兔子让人撵"往往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耽误了宝贵的调查取证时间,以致造成部分案件定案的关键证据因取证不及时而永久缺失,产生既无法认定又无法否定的疑难案件。
3、诱发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固然有多方面,但对口供在侦查破案过程中的作用过分依赖应当是最直接的原因。口供的运用提高了侦查的效率,节省了侦查的资源是不言而喻。然而,口供的易变、脆弱也是不争的事实,庭审翻供在实践中是见怪不怪,单凭口供定罪制造的冤假错案也不在少数。
Ⅹ 口供会传到网上吗异地的警方能看到你的口供吗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使用的是专用网,在互联网上是看不到的。
公安机关的网上办案,是以省为单位的,本省的公安机关,可以看到立案情况,但看不到询问笔录等其它内容。
如果被处罚,则会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中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