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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问题分类

发布时间: 2022-01-12 12:25:30

❶ 信访局性质分类中“求决”是什么意思

求决字典中解释是请求解决;拿定主意;决定做谋事。在信访局性质分类中的含义是信访人向信访局反应问题,希望相关的机关单位能够予以解决。

信访办事流程

1、信访工作人员对有权受理的来信或来访,对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自然情况以及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进行登记。

2、对已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按照“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以信字件或访字件转相关责任单位调查核实并进行办理。

3、责任单位在接到信访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般信访事项在30日内办理结束并以书面形式回报信访局备案,并同时书面回复信访人。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经上报批准后,在60日内办理结束并以书面形式回报信访局备案,并同时书面回复信访人

4、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关、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再重复登记和受理。

(1)信访问题分类扩展阅读:

信访须知

1、来访人员必须是当事人,不能由他人代替上访,但个别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正在住院治疗或不能行走等)除外。来访人员应出示身份证,境外人士出示护照或回乡证。

2、来访人员须先填写《来访登记表》,并按先后顺序在等候区等候。

3、来访人员应简明扼要陈述来访事由。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有关材料,接待人员认为必要的,还应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4、来访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隐瞒事实真相。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集体上访的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选出代表(不得超过5人)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其他来访人员应立即离开信访场所返回原地,不得围观、起哄等;来访代表应将接待人员作出的处理意见如实向其他来访人员传达、解释。

6、来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信访秩序,做到“五不”:不得大声喧哗、无理取闹、纠缠不休;不得冲击机关、破坏公物、扰乱办公秩序;不得串联、煽动他人上访、闹事;不得无理刁难、辱骂、伤害接待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受管制器械进入信访场所。

7、来访人员不得拿走信访场所的信访材料、登记表、档案等。未经接待人员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8、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访人员应当逐级上访。越级上访的,由接待人员视情况介绍到主管机关或当地有关部门处理,来访人员不得无理纠缠。

9、接待处理完毕,来访人员应立即离去,不得滞留。对不听劝告,影响接待工作的来访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由保安人员或驻地武警带离信访场所或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❷ 信访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1.写检举、控告、申诉信。 将检举、控告及申诉的问题通过书信的形式,寄给纪检监察部门,达到本人实施检举、控告、申诉的目的。

2.电话举报。

3.当面向有关人员举报。

4网上进行举报。

❸ 信访人可以提出哪些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❹ 如何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

分类处理,让解决诉求的法定途径更加清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中央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基本厘清了行政体系信访与司法体系信访之间的界限。2014年下半年开始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进一步在行政体系内部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2015年到2017年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中央要求,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思路,牵头37个中央部委共同推进这项工作。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推动两批9家中央单位开展试点,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目前,37家中央部委公布了依法分类处理清单,30个省份的省直部门出台了细化清单,26个省份出台了分类处理工作规程,大部分省份已经在市县层面推开了这项工作。为了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各地各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国家信访局经过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出台了这个《规则》,目的是总结提炼前一阶段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确保工作进一步落实落地。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按照三类程序处理:第一类为依法履职程序。对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第二类为其他法定程序。对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第三类为信访程序。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为了保证有权处理机关能够做好分类处理的工作,《规则》以《信访条例》规定为依据,对有权处理机关内部的工作机制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内部会商和争议解决机制,赋予内设信访工作机构跟踪处理进展,并将处理结果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以及进行督办并提出追责建议等职责。

依法分类处理工作流程具体有6个环节:

一是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甄别处理。属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机关提出;属于分类处理范围的信访诉求,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可以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

二是确定有权处理机关。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诉求,要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本机关就是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受理;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既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也不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对于上级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诉求,不属于本机关和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收到的行政机关可以提出异议。

三是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受理。经过内部会商、争议协调等,确定适用其他法定途径受理或者适用信访程序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四是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办理,做出行政处理或信访处理意见。

五是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纠正分类错误。复查(复核)机关发现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撤销或者变更原信访处理(复查)意见。

六是甄别再次提出的信访诉求。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诉求的不再重复处理,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再次分类处理。同时,为了保证分类处理的准确性,《规则》还规定了重大、疑难、复杂诉求的协调办理程序和专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❺ 信访渠道有哪些 信访事项内容分类

.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

❻ 信访工作解决哪些问题

着我国各项改革的逐渐深化和社会关系的逐步调整,各类复杂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信访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一些问题已经阻碍了信访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作为一名乡镇信访工作领导干部,笔者结合农村信访工作实际,对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提出如下思考:

一、当前农村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一是认为抓信访太牵扯精力,影响抓经济建设,把信访工作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二是认为上访群众多是“刁民”,对他们采取哄、拦、卡、压的办法,把政府机关与人民群众对立起来。三是认为信访工作是信访部门的事,由信访部门处理就行了,把自己与群众割裂开来。四是认为信访部门是“救火队”、“挡箭牌”,有事时想到,无事时忘掉。

(二)地区性的政策因素增加了信访工作的难度

一是个别政策的制订远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了群众对政府的不满。二是对新政策出台后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见不够,准备不足,造成政府工作被动、形象受损。三是政出多门,口径不一,造成操作困难、群众不满。四是执行政策不及时,不到位,损害了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群众思想观念上存在误区

一是信“上”不信“下”。有问题不找基层政府和具体部门,认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门、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二是信“多”不信“少”。其一是认为不论什么事,多找几个部门和领导反映总不会错,多多益善。其二是认为参与信访的人越多问题解决得就越快。三是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四是信“访”不信“法”。即使是典型的涉法问题,也要到政府部门上访解决。

(四)个别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群众不断上访

一是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只重视抓经济、谋发展,不注重社会效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不够重视,甚至对群众的上访征兆置若罔闻,既不想办法解决问题,也不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把群众“逼”上上访之路。二是一些领导为出政绩,不顾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办一些诸如“形象工程”之类的违民意、失民心的事,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三是个别领导干部摆不正位子,放不下架子,遇到问题不主动与群众沟通,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从而激化了矛盾,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对立。四是一些领导干部不能严格自律,办事不坚持原则,甚至以权谋私,引发群众的强烈不满。

二、做好农村信访工作的对策措施

面对当前的形势,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把做好信访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一)努力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密切关注群众的思想动向,掌握第一手材料,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从而实现变群众上访反映问题为领导干部主动下基层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变被动应付为主动预防。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尤其是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拓宽信息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及时获得预警性、超前性、深层次的上访信息。在此基础上,客观分析问题,制定工作预案,服务领导决策,把信访苗头消除在内部,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始。三是变单纯信访为综合治理。信访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把群众信访问题都看成是信访部门的事。大多数信访是反映某个部门、单位或某几个部门、单位的问题,这些问题最终还要靠这些部门和单位来解决。只有各部门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履行职责,才能真正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

(二)加大宣传疏导工作的力度,努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一,要教育群众依法有序上访,要让群众明白处理信访问题在基层而不是在上级,解决信访问题靠法规而不是靠领导。第二,要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第三,要疏与堵相结合。对于一般性的群众上访,采取教育疏导的方法,以求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对于恶意纠缠、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上访,必须坚决批评制止,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可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以诚相待,认真做好日常信访接待

一是态度要亲和。接待来访,自始至终都要态度亲和,语气平和,切忌简单粗暴。来访群众一般都是来自基层,他们是弱势者,或是反映情况,或是提出建议、意见以及诉讼请求,或是因有困惑与困难希望得到帮助和解决。接待人员的一个微笑、一句关心的话,都能让他们感到温暖和亲切。二是要耐心倾听。听是一门学问,良好的倾听能最大限度地取得上访者的信任和释放他们的怒气。对来访群众讲的每一句话都要仔细倾听,即使是表述不清晰的来访者,也要不厌其烦地边问边听,弄明白原委,让上访者将情绪发泄完后再解释政策,给予答复。三是要详细记录。对来访的情况进行规范的记录,对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并让来访者在记录上签名确认,让对方在你的认真记录过程中感到你对他的尊重和对上访事项的重视。四是要语言准确。在表述上要准确、严谨、形象,让上访者听后无歧意,更容易接受你的观点。要使用普通话,虽然普通话不及地方方言让群众感到亲近,但却更规范,更能让上访者感到是在国家机关中反映情况,而不是自己家里闲聊,让上访者自觉注意自身行为的规范,不放任。五是要及时答复。对初访者的及时解答能较好地防止重复访和越级访。对能一次性答复的问题要及时答复,同时注意讲明讲透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要留下模糊不清的概念给上访者,不能让无理缠访者心存侥幸,要让有理者心中踏实,信任政府,相信政策。

❼ 信访问题分类18类

行政和事业是两个概念,行政单位是国家拨款,事业单位是地方财政拨款,当然这些对工作人员来说无关紧要,不管是哪里拨款,反正都会按时发工资。投诉处理中心,应该是行政单位

❽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采用什么形式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❾ 什么是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了“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并将其作为《广东省信访条例》的核心制度之一。诉访分离是指将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从普通的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不作为普通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和办理,而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分类处理是指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诉访分离旨在划分普通信访与涉法信访,分类处理则是对信访事项本身也要区分建议意见、投诉和诉求三类事项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进行处理。
实施诉访分离,不是限制信访人的权利,而是要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综合运用法治的方式来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