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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整理的文书存储路径

发布时间: 2022-01-12 22:26:39

⑴ 立卷归档方法与归档文件整理方法在整理文书档案上有什么不同

目前对于文书档案的整理,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立卷归档整理方法,另一种是单件归档整理方法。立卷整理方法是一直延续下来的传统档案整理方法,它是指将一些互相有关联的文件组合成案卷并装订起来的一种整理方法,组卷的过程较为复杂,但这种方法按问题将同类内容的文件进行集中,便于手工检索利用;单件整理方法则是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应用而出现的一种新的整理方法,它以计算机和档案管理软件的应用为前提,保持文件形成的原貌,逐份归档,操作较为简单,但是对计算机和档案管理软件有很强的依赖性。村、社区一般采用立卷归档整理方法。

⑵ 急求案卷目录编写说明不知道怎么写啊!!文书档案整理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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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民事卷宗归档顺序

1、批办单 

2、批案单; 

3、收费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复印一份加盖章);

4、委托书、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5、风险告知书 

6、起诉书、上诉书、答辩状;

7、阅卷笔录 

8、会见当事人笔录; 

9、调查材料、证人、证言; 

10、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申请书、法院保证书;

11、承办律师意见;

12、 集体讨论记录(改变犯罪性质;案情的复杂程度高;在本地区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涉外的;承办人拿不准的); 

13、 代理词; 

14、 辩护词或代理词; 

15、 出庭通知书;

16、 办案小解(本案特点;承办律师意见、审理结果;本案工作方法;成功经验;吸取教训)。

17、 法律质量服务卡;

(3)案卷整理的文书存储路径扩展阅读

一本完整的案卷需要下列材料: 

1)案卷封面。如果执业的所里没有印制的封面,建议买现成的档案夹,将封页作为卷内文件。

2)案卷目录。一个案卷,少则有几十页,多则有几百上千页,要分类编一个目录,方便查阅。

3)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这些文件可以是复印件,但是案卷的必备材料。

4)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法院传票等。有关法院文件,订在案卷首要位置。 

5)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申请书、法律意见书、备忘录、举证质证意见等律师文书。 

6)原告证据清单以及证据文件。 

7)被告证据清单以及证据文件。有些律师为省事,举证时只提供一套证据,导致对方代理人要自己复印文件,目前法院要求证据提交方按对方人数复制证据提供给法庭,这样就有所有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这些证据需要归档。 

8)结案报告。结案报告附在案卷末尾,以证明案件的完整。

⑷ 文书档案案卷目录号怎么编写

问题中提到“案卷目录”,那就是指文书档案以卷为整理单位的档案吗?按永、长、短分别设置大流水号来编案卷目录的,也就是永久1,2,3。。。。,长期1,2,3。。。,短期1,2,3。。。 。如果要纳入计算机软件管理,可以将全宗号空出来以0代替,加上年度,如1993,永长短分别用001,002,003代替,然后是流水号,如0001;跨年度的档案是放前一年度还是下一个年度有专门的整理规则,可以去查。现在文书档案都是按件整理,也就没有案卷目录了,只有归档文件目录。

⑸ 文书档案盒中的卷内目录怎么填写

文书档案盒中的卷内目录填写,最好可以采用精简化的简约查阅的书写格式,这样可以提高整体的编辑,和档案归类存档效率的作用。
正确使用字词,才可以让这一类目录的填写,更加的精简和规范化。

正确使用词语方法:

要掌握和运用好同义近义词,关键在于能辨析同义近义词的意义和用法。
辨析近义词是为了使思想感情表达得更精确、更细腻,语言表达效果更加鲜明生动。辨析同义词,辨异是重点,但要辨异首先要求同。
所谓求同就是要找到一组同义词共同的基本义,然后在这个共同的基本义之内,辨析其细微差异。
(一)从词语的感情色彩方面进行辨析
色彩是指词义附带的某种倾向、情调;有的表现为感情上的,叫感情色彩。
根据感情色彩的不同可将词语分为褒义词、贬义词、中性词三类。
1.褒义词:具有肯定或赞许的感情的词语。如:鼓励、成果、抵御、聪明、节俭、呵护。
2.贬义词:具有否定或贬斥的感情的词语。如:煽动、后果、抗拒、狡猾、吝啬、庇护。
3.中义词:不表示褒贬的词语。如:鼓动、结果、抵抗。
(二)从词语的语体色彩方面进行辨析
词语除感情色彩之外,还有庄重和诙谐、谦敬和讽刺、委婉和直露以及文白、雅俗等色彩,虽然意义相同或相近,但各适用于不同场合,称之为语体色彩。
主要表现为口语和书面语的区别。对话、文艺作品多用口语,口语具有通俗朴实生动的风格。书面语有文雅、庄重的风格,多用于郑重场合、理论文章。

⑹ 案件卷宗怎么整理

附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1984年1月4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
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六条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民申诉或人民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法院业务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法院直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7)刑、民案件申诉中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上述各项由有关业务单位自行处理。
三、材料的排列
第八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4)起诉书正本;(5)起诉书附件;(6)阅卷笔录;(7)准备庭笔录;(8)送达起诉书笔录;(9)审问笔录;(10)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的有关材料;(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审判笔录;(15)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6)辩护词、公诉词;(17)合议庭评议笔录;(18)案情报告;(19)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20)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原本和正本;(21)宣判笔录;(22)判决书和裁定书等送达回证;(23)抗诉书;(24)移送上诉案件报告或上诉案件移送书;(25)上级法院退卷函;(26)上级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27)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28)赃、证物移送清单和处理手续材料;(29)备考表;(30)卷底。
第十条
一审刑事案件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第九条的(1)至(22)排列后继续排列:
(1)上报死刑、死缓复核函(报告);(2)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对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6)执行死刑笔录;(7)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8)执行死刑报告;(9)死刑案犯执行前后照片;(10)对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的通知;(11)尸体处理登记表。
第十一条
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或抗诉移送书;(4)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一审案情综合报告;(8)阅卷笔录;(9)准备庭笔录;(10)审讯笔录;(11)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审判庭审判笔录;(14)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5)案情综合报告;(16)合议庭评议笔录;(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宣判笔录;(20)退卷函;(21)送达回证;(22)执行通知书回执(释放证回执);(23)备考表;(24)卷底。
第十二条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诉状或口诉笔录;(4)立案通知书(通知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5)应诉通知书回执;(6)答辩书;(7)询问笔录;(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准备庭笔录;(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调解书、撤诉书;(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上诉书;(23)上级法院退卷函;(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执行手续材料;(27)备考表;(28)卷底。
第十三条
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6)答辩状;(7)阅卷笔录;(8)询问笔录;(9)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0)调解笔录;(11)撤诉书;(12)准备庭笔录;(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宣判笔录;(20)送达回证;(21)备考表;(22)卷底。
第十四条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诉讼文书材料,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申诉案件、复核案件和加减刑案件的文书材料,可参照上述排列顺序整理。
第十五条
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
第十六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省、市、自治区法院系统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决定。
四、立卷编目
第十七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第十八条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九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正式宣判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二十条
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二十一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二十二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要与公安机关预审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
第二十四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
六、归 档
第二十五条
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案卷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向档案室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书记员负责重新整理。
第二十六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七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审级、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随同本案卷宗归档。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拍照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赃、证物执行工作或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卷宗,可以在执行完毕后附入原卷归档。需要长期执行的,可用原收案号立执行卷,执行完毕后,并入原卷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已归档的审判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人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七、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

⑺ 如何整理案卷

案卷管理,是律师事务所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正规的律所对卷宗归档都有很严格的要求。不过,这个工作也很简单:一般的案卷整理,当地的律师协会都有统一的目录表和封面,且分为刑事、民事、非诉等,你只需根据目录,将案卷内容按顺序装订就行了。如果没有目录,你就按照从收案、办理委托手续到开庭所需材料直至最后结案的先后顺序排列装订即可。祝你工作愉快。

⑻ 文书档案案卷级管理的打号位置

好久没上来了,才看到。
应参看一下GB/T9705-2008《文书档案案卷格式》,附录中有案卷封面的式样,已确定了档号位置,你可以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