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洛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储备粮的规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贷款利息、承储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第四条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划储备粮总体布局、制定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第五条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备粮规模,及时、足额拨付储备粮所需贷款利息、承储费用,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根据市粮食主管部门的轮换计划进行储备粮的购入和销售,并负责储备粮的日常保管。
储备粮购入所需资金由承储单位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提出申请,市农发行应当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第八条储备粮购入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购入的粮食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购入的食用油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新油。第九条市粮食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储备粮库存总量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储备粮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
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市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储备粮的入库时间,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或者根据储备粮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并告知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农发行。第十条储备粮轮换出库销售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市场竞卖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销售收入货款应当及时存入在市农发行开设的存款帐户上。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粮:
(一)粮食、食用油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动用储备粮由市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粮食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下达动用指令。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出入库检(化)验设备和检测设施。具体条件由市粮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第十四条市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承储合同。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列规定:
(一)执行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变动储备粮储存地点,需经市粮食主管部门同意;
(四)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按照市粮食主管部门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完成储备粮的购入和销售。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动用储备粮的,由市粮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未完成储备粮购入和销售任务的,由市粮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粮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储备粮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粮食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储单位,可以依法解除承储合同。第十七条在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 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颁发《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粮油库存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切实管好国家库存粮油,确保国家粮油数字准确、帐实相符,为国家对粮油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国发[199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中关于“要切实加强国家粮油库存的管理,确保帐实相符,安全储存”的精神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包括:
(一)县一级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包括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该部门负责粮油储存业务的主管负责人。
(二)库一级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包括国家粮油仓库、转运站、粮管所(站)、粮油(食品、饲料)加工厂、粮食供应(销售)门市部(店)等单位主任(所长、站长、厂长、经理)和该单位主管粮油储存业务的负责人。第三条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粮油库存,主要是县、库两级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对任职期内所管理的国家粮油库存的帐卡和实物进行移交。
实物包括:国家储备库存,地方储备库存,平价周转库存,国有企业的议价库存。企业代存的粮油也在交接范围。
帐卡包括:统计帐、会计帐、保管帐和保管卡片。第四条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粮油库存,由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组织进行,并与任期目标审计考核相结合。交接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库级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要清查本库(所、站、店、厂)的粮油实物及帐卡。县级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要全面清查本县(市、区)所辖库(所、站店、厂)的粮油实物及帐卡。清查方法是:
1.清查帐目
清查、核对库(所、站、店、厂)内的会计、统计、保管帐目和报表是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报表、帐目核对。
逐一核对货位卡片。
2.清查实物
对库存粮油要分货位或批次,核查库存性质、品种、数量和质量,并与帐表对照,分别计算是否相符。
对散存的粮油,主要采用测量计算的方法进行,即对被清查的粮油,测量计算体积,并按照检验取样的方法,逐仓逐货位扦样,测定容量(密度),最后计算出库存数量。各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品种、不同年份、不同入仓方式,经多次试验界定科学合理的测量计算允许误差范围,使核货数字尽可能接近实际。对测量计算结果与帐卡数字之差在允许范围之内的,按帐实相符处理。
对数量较小、不便测量计算或发现问题的货位,要对所存粮油进行过秤清查。
标准袋包装的粮食,可抽样检斤,点包计算。
(二)查清帐目的实物后,向移交接收人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当时、当地的粮油库存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存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档案。第五条对离任交接中查出的帐实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其中因正常损耗引起的减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除此以外的帐实不符问题,属于贪污盗窃的经济案件,要报司法机关处理;属于擅自动用国家储备库存的,要向国家粮食储备局报告,除限期归还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予以处理;属于管理不善发生的损失损耗,责任人要予以赔偿,属于溢余要说明原因,按财务手续及时入帐。对离任交接中查出的问题在未处理完毕前,不得办理交接和调离手续。
对离任交接后发现的问题,由接任方负责查处。但对重大的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接任方要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并报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清查库存时如涉及到债权债务问题,按审计规定办。第七条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第八条省、市(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所管理的国家粮油库存是否实行离任交接,待条件成熟后,再作规定。粮油保管员调离岗位的离任交接办法,由各地自行规定。第九条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由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解释。
1994年3月7日
㈢ 库存盘点通知要怎么写
主要内容:
1、盘点时间(盘点时间原则上不发放物料,特殊发料记入下期);
2、盘点负责人;
3、盘点方法(如:逐项、逐笔与帐、卡对照);
4、物料存放状态(如:好、坏、闲置、积压、报废等);
5、盘亏或盘盈找出原因等。
㈣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储备粮管理办法如下:
1、 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2、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
3、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
4、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
5、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
6、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
储备粮的规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贷款利息、承储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第四条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划储备粮总体布局、制定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粮:
(一)粮食、食用油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二、粮食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列规定:
(一)执行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变动储备粮储存地点,需经市粮食主管部门同意;
(四)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按照市粮食主管部门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完成储备粮的购入和销售。
法律依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㈤ 产品库存告急通知怎么写
摘要 您好
㈥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颁发《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的管理,促进防汛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由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储备,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水灾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的一项重要措施。第三条防汛物资储备以地方各级水利防汛部门为主。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坚持“讲究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第四条防汛物资储备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第五条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是编织袋、麻袋、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其他物资均不储备。第六条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根据历年的储备量确定。各项物资储备定额是:编织袋400万条;麻袋10万条;橡皮船3000艘;冲锋舟20艘;救生船5艘;救生衣1万件;救生圈0.6万件。上述物资储备定额的增减,由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商财政部后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第七条中央级防汛物资采取委托储备的方式储备。受委托单位即代储单位由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指定。第八条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好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第九条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对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
1.制定各项防汛储备物资的具体管理制度,并监督代储单位贯彻执行;
2.定期检查各代储点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负责向有关单位及时报送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存情况、调用情况和更新计划;
4.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
5.负责防汛储备物资货源的组织;
6.负责与使用单位结算调用的防汛储备物资款项。第十条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是:
1.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
2.每年汛前,按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要求,对委托储备的防汛物资做好随时发放的各项工作;
3.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委托储备单位要及时进行清点,并向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报告防汛物资动用和库存的情况。第十一条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第十二条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坚持以下原则:
1.“先近后远”,先调用离防汛抢险地点最近的防汛储备物资,不足时再调用离抢险地点较近的防汛储备物资;
2.“满足急需”,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时,若不能同时满足,则先满足急需的单位;
3.“先主后次”,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时,若不能同时满足,则先满足防汛重点地区、关系重大的防洪工程的抢险。第十三条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由流域机构或省级防汛指挥部向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向代储单位发调拨令。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联系报批,然后补办文手续。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的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品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第十四条中央级防汛物资的代储单位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并及时向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反馈调拨情况。第十五条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的运输采用铁路、公路或空运的方式。具体由代储单位根据当时情况确定。若联系运输有困难,可电告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请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第十六条申请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由申请单位自行处理,中央不再回收存储。第十七条调用的中央级防汛储备物资的价款(按调运时市场价计算)及其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均由申请单位承付。申请单位要及时与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结算。逾期不结算的,收取1-5%的滞纳金。
因价款结算不及时而影响防汛物资储备的,由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财政部不再另外增拨防汛物资储备经费。第十八条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批准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各项物资市场价格及物资运往代储单位所需费用核定,从特大防汛经费中安排支出。防汛储备物资的补充,其经费由收回的调用物资价款解决;因物资价格上涨,收回的调用物资价款不足以补充时,其不足部分从特大防汛经费中解决。
㈦ 商务部储备物资是什么意思
摘要 亲,商务部发的储备物资通知大概是为了能满足局地疫情从散发到清零解封、或一场完整的气象灾害完全过去、在这期间的居家生活需要。
㈧ 国家储备粮油的具体要求
1、帐实相符。帐实相符是管住管好国家储备粮油的根本要求。凡有储备粮油的地方,都必须做到帐与实物相符,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仓内、专卡相符。
2、专仓储存。专仓储存是管住管好储备粮油的基础。在一个仓内不准储备粮与非储备粮混存。储备数量较少的,要集并到大库实行专仓储存。储存储备粮的仓必须是质量完好,能保证储粮在较长时间安全储存的仓库,而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储备粮仓外要挂牌,用代号标明储粮性质,“甲字”用“J”代表,“5O6”用“W”代表,国家专项储备粮用“ZZ”代表。牌子挂的部位、尺寸、横竖全省必须统一。 3、专人保管。专人保管是管住管好储备粮油的关键。各级粮食部门要有专门的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国家储备粮油,既要管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准确,又要管库存粮油安全,经常保持在质量标准要求的范围之内。储备粮油保管人员,要定编、定岗、定责任、定奖惩。要选择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有保粮经验的人员担任储备粮油的保管员。缺乏保粮经验的,必须经过培训,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保管员不得分配各种经营任务和利润指标,不得随意变动工作岗位,确需变动时,要报县(市)粮食局储备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还必须有严格的离任交接手续。
4、专帐记载。专帐记载是确保储备粮油在帐务上独立的重要条件。地(市)、县(市)、库(所、站)要逐级建立储备粮的专帐、专卡,对调进调出、轮换的粮食要准确、及时地在帐卡上反映出来。帐卡全国要规范,要按附件一、二的格式统一建立。省级粮食储备管理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台帐。专卡一式五份,市、县、库(所、站)、保管员各掌握一份,一份挂在储备粮油仓(囤、垛)、罐上,进行轮换或出库时,必须抽出旧卡,重新填新卡,同时上报市、县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各一份。
5、数量落实。数量落实是管住管好储备粮油起码的要求。国家储备粮油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资,所有权、动用权在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各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储备粮油出入库管理制度,国家储备粮油的出入库必须以国家粮食储备局签发的《国家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各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在办理出入库手续时,必须转引国家粮食储备局签发的出入库通知书字号。储粮单位接到有国粮局字号的出入库通知书,要立即组织力量按要求出入库。
㈨ 国粮检[2016]48号粮食库存质量检查方法
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
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6〕48号
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根据《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对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等5个省(以下简称5省)的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范围。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特别是要将2015年最低收购价粮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仓储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及粮食收购资格情况。检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收购资格。
6.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打白条”“转圈粮”“以陈顶新”、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7.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法。粮食库存实物、账务、质量、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检查方法和相关检查结果汇总表格,按照国粮检〔2016〕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以本通知为准。有关内容可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5省以2016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开展检查。具体检查方式如下:
(一)委托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
1.委托检查事项。按照“一事一委托”原则,由国家粮食局委托5省省级和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对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进行在地检查,受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再委托。
2.委托检查职责。受托单位的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行使以下职权: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粮食,调阅企业经营管理的资料和账目、凭证;了解粮食收购、销售、轮换调运及动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中如实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逐级审核上报。被检查企业对检查发现问题拒绝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记录在案,并按检查认定的结果在检查报告中反映。
在本次库存检查工作中,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央储备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库存,以及中储粮分支机构检查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时,同等行使以上职责权利。
(二)省内实行混合交叉普查
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交叉互查、本地回避”的方式,组织市(地)级交叉普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检查组,检查中储粮系统和中粮、中纺、中航等央企直接管理的粮食库存;中储粮分支机构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检查组,检查地方粮食企业直接管理的粮食库存。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底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做好动员培训、检查工具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做好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工作,落实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4月1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行政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准备阶段重点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见附件。5省应提前安排好检查时点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准备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的分解登统。中储粮分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和本系统商品粮的分解登统,其中,跨行政区域交叉管理的中储粮分(子)公司管理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由中储粮总公司分送实际储存地的分公司,合并后提交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粮、中纺、中航集团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商品粮,由企业总部将分解登统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局后,统一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5省要根据交叉检查需要,对分解登统表作进一步细化,按照省内行政区划,将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全部准确分解到中储粮直属企业、中粮、中纺、中航等其他央企、地方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支机构对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确认,确保不错统漏统。4月10日前5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中所列表格数据报国家粮食局。
(二)全面交叉普查阶段。4月30日前,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省内混合交叉普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科学编组,划清检查任务,明确检查主体责任,确保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库点不重不漏。粮食质量检查扦样安排另行通知。
(三)联合抽查阶段。国家有关部门在5省检查基础上派出联合工作组,选择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四)汇总报告阶段。按照谁牵头检查、谁负责汇总的原则,5月20日前,对中储粮系统和中粮、中纺、中航等央企直接管理粮食库存的检查结果,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汇总;对地方粮食企业直接管理粮食库存的检查结果,由中储粮分支机构牵头汇总。汇总完成后,分别编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分别直接报送国家粮食局。总结报告要重点披露检查发现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措施“落地”。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职责。5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中央粮食企业所属库点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要将依法检查理念贯穿检查全过程,认真梳理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检查依据,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
(二)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5省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检查工作,结合省情粮情提前对行政区内可能存在的管理问题预研预判,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对策。检查中要重点核查库存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对重大问题要立案进行深入调查。
(三)突出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针对当前粮食库存总量大,特别是政策性粮食库存居高不下,收储库点多元化、安全储粮形势严峻等情况,要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尤其是代储、租仓库点和简易仓囤的检查。河南等省还应将2010年真菌毒素超标小麦的库存数量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检查情况单独在报告中反映。对存储政策性粮食的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要进行延伸检查,严防出现用商品粮抵顶政策性粮食问题。
对跨省储存的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要由委托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粮食实际储存地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并出具委托检查函。受托省应及时向委托省反馈检查情况,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四)狠抓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工作底稿》中进行详细反映,注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国家粮食局将按照问题性质和责任划分分别责成有关央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整改。5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点问题逐级进行重点督办,促进整改落实。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检查部门在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同时,还要在部门或单位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要通过扎实开展库存检查,堵塞管理漏洞,理顺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对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体制机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建议。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检查工作汇总上报。5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5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储粮分支机构报送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报告及附表电子文本通过国家粮食局纵向网系统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