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四大粮仓
中国四大粮仓定义为中国的四大平原——生产粮食(大米)。
东北平原:位于中国的东北部,在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之间,面积35万平方公里,是中国最大的平原。海拔大部分在200米以下,地面辽阔坦荡,包括三江平原、松辽平原、松辽分水岭、辽河平原,沿河多沼泽。主要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三个省。
华北平原:西起太行山,东至海滨,北达燕山,南抵淮河。面积30万平方公里,它是由黄河、淮河和海河等河流携带的泥沙沉积而成的,又称黄淮海平原。平均海拔100米以下,地势低平,土层深厚,土质肥沃。主要包括河北省、河南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含江苏北部、安徽北部)。
长江中下游平原:自巫山向东至海滨,由长江及其支流冲积而成。面积约16万平方公里。该平原的地势比华北平原还低,平均海拔50米以下,有些地方的海拔不足5米,河网纵横,湖泊众多,号称“水乡泽国”。主要包括湖北、安徽、江苏、上海、浙江北部。
珠江三角洲平原:位于广东省中南部,面积约11000平方公里,平均海拔50米左右,这里河网纵横,孤丘散布。
(1)天津市粮食存储场所扩展阅读:
榆树市,隶属长春市辖区,为长春市的外飞地,地处吉林省中北部,位于长春、吉林、哈尔滨三市围成的“品”字形经济区域中心,松花江、拉林河、卡岔河都从榆树市穿过,松嫩平原腹地特有的黑钙土质赋予了它“天下第一粮仓”的美誉。
榆树农业资源富足,是全国重点商品粮基地县(市)之一,处于世界着名的黄金玉米带上,盛产玉米、大豆、水稻、高粱,素有“粮豆之乡”、“松辽平原第一仓”的美誉。全市粮食总产量达到48亿斤,被评为全国十大产粮标兵县市。
畜牧业发展迅速,全市生猪发展到310万头、黄牛103万头、禽3600万只、奶牛2万头。粮食产量长期处于前列,自2004年起,连续四年粮食产量全国县市第一,2008年创历史新高达到282万吨,榆树市的粮食产量占全国的1/200,吉林省的1/10,长春市的1/3,被称为“天下第一粮仓”。
❷ 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粮食流通市场,加强储备粮管理,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从事和参与各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中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各级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粮食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编制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以及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存储安全,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涉及与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有关的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流通、安全和本级储备粮的管理。第二章应急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市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第五条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财政部门依法保证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并负责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粮食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第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定期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粮食供需统计和平衡调查机制,做好上述信息收集工作。第八条完善突发事件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5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县粮食应急预案。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同级粮食应急预案,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应急相关工作。第九条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市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市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法向国务院报告。
区、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决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粮食应急预案的终止,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粮食经营者应当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第十一条粮食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第十三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年的经营资金验资报告和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材料,注册资金最低为30万元,个体工商户须具备筹措3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
(二)具备与收购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拥有或者租借的仓库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三)具备保证收购粮食量值准确的计量手段和粮食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
(四)具备两名以上熟悉粮食保管知识的专业人员。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依法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依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收购量。
❸ 天津最大的粮食粮油市场在哪里从火车站怎么坐车过去
天津金钟农产品批发市场
天津市金钟农产品批发市场坐落在天津市外环线东半环与金钟河大街的交汇处,西邻金钟河大街,北靠外环线,赵沽里村东,属于城乡结合部,海陆空交通便利,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是建设我国北方农产品物流中心的最佳区位。
公交线路:868路,全程约9.2公里
1、从天津东站后广场店步行约240米,到达李公楼站
2、乘坐868路,经过13站, 到达东窑洼站
3、步行约1.1公里,到达天津金钟农产品批发...
❹ 天津汉沽国家粮食储备库怎么样
天津汉沽国家粮食储备库是1990-03-31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村西。
天津汉沽国家粮食储备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116103669639U,企业法人刘桂臣,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天津汉沽国家粮食储备库的经营范围是:粮食储存;议价粮油、机米加工;粮食收购;装卸搬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天津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1536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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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十二章 仓储用地
第七十七条 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堆场用地。
仓储应当按照类型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置。
第七十八条 仓储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分类 容积率 普通仓库用地 单层 ≥0.5 多层 ≥0.8 危险品仓库用地 ≥0.5 第七十九条 仓储项目用地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普通仓库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学校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前款规定的2倍。
第八十一条 粮食储备仓库、冷冻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选址,应当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并满足在交通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第八十二条 危险品仓库选址应当远离城镇,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灾的有关规定。
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当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相隔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石油库选址应当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以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设施和其他重要设施。
石油库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路以及其他设施、场地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八十四条 堆场用地应当与港口、铁路等货运场站结合设置。
堆场用地与居住用地、疗养院、医院、幼儿园、学校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与其他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第八十五条 物流用地内可以安排仓储、加工业、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并满足各类用地要求。
❻ 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粮食储备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企业储备包括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第四条地方政府储备应当坚持规模合理、优储适需的原则,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自主储粮。第六条本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地方粮食储备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区级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拟订地方政府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审核地方政府储备管理的重大事项,对地方政府储备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政府储备的总体布局和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储备管理制度,加强节粮减损管理,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地方政府储备的管理费用、贷款利息、轮换补贴等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上述资金,对地方政府储备有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组织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等,并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十条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具体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职责,确保储存的地方政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第十一条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地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储备信息共享、交易服务、应急保障等协同机制,在统一监管标准、质量安全全程追溯、检验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合作,发挥区位优势,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下达的总量计划落实地方政府储备规模要求,按照市级政府储备为主、区级政府储备为辅的原则组织落实。
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计划、宏观调控需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本级政府储备规模总量、品种结构以及布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本市建立地方政府储备规模总量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粮食供需形势、调控和应急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和区两级地方政府储备规模总量。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储备品种应当以小麦和稻谷等口粮品种为主,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粮食应急需要,在地方政府储备中建立适度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第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地方政府储备规模总量、品种结构以及布局方案,制定地方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并组织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落实。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方政府储备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确定地方政府储备年度轮换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七条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完成情况。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
在确保本市粮食安全和调控需要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一定数量的跨省异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