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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数据存储年限

发布时间: 2022-11-06 07:43:13

1. 病历保存年限是多少年

病历保存年限是15到30年。具体以下情况: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简介

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2. 放射科有义务保存患者的影像学图像资料吗

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国内至少需要保存10年,也正以为如此,很多医院开始寻找新的存储方式,以保证数据的安全及便捷性
杉岩海量对象存储MOS,专为海量非结构数据提供存储解决方案,目前在金融、医疗、能源等行业应用广泛,可以轻松解决医疗机构的数据存储需求,采用去中心化、分布式技术架构,支持百亿级文件及EB级容量存储,具备高效的数据检索、智能化标签和分析能力,轻松应对大数据和云时代的存储挑战,为企业医疗机构发展提供智能决策。

3. 门诊病历保存年限是多少年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当在医院保管,并提供查阅服务。医院病历主要分为了住院病历与门诊病历,虽然有规定住院病历至少保管30年,而门诊病历则至少保管15年,但针对以前的一些老病历,但是保管机制尚未健全,那么现在要想去翻查可能就比较困难,院方丢失、损毁了这些老病历的情况也是很多。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 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4. 病历保存年限是多少年

一、住院病历的保存年限有多久

不一样类型的病历,规定储存的年数不一样。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十五年;

3、由病患存放的门诊病历,包含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资料病患务必要妥当存放。

二、医院有无储存病患病例的义务

患者病历是由院方保存。

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是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材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别的病历材料。

患者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是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该提供复印或是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是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是复制病历材料时,应该有病患到场。

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该在医院存放,并提供查看服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5. 医学影像是什么

医学影像学是用影像学的方法为医学服务的一门学科。例如对放射科、B超、彩超、CT、核磁共振等科室的研究。 医院里用得最多的常规X线机,至今基本上还是模拟方式的,除了部分使用影像增强器的电视X线机外,绝大多数X线机的图像输出,都是模拟信号,只能用胶片进行记录,X线图像的处理、存储和传输都受到极大的限制,医生无法充分利用这些信息,与其他影像方法结果的对照、融合亦极为困难。由于普通X线检查结果所得图像信息至今仍占医院所有医学图像信息的70%~80%这一事实,这一局限性显得更为突出医学影像以数字方式输出,使这些影像数据可直接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处理、传输和存储,从而导致医学影像诊断技术的革命性变化。X-CT,MRI,核医学等近代医学影像技术早已是数字化的了,超声诊断设备也有许多实现了数字化。 PACS以及通讯及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医学图像领域中的应用。 医学影像与手术或治疗设备的结合 近年来在临床手术或治疗方面正在朝微创或无创的方向发展,因为这样做可以使病人少受痛苦,术后恢复快,减少感染机会,缩短住院时间,好处是非常之多的。显然,微创、无创手术或治疗都要以医学影像检查对病灶的精确定位为基础,因此这两方面的密切结合便成为必然。最近一些年来形成热潮的γ刀和X刀便是典型的例子。另外,脑立体定向外科手术与影像对病灶定位的关系也是大家所熟知的。几年前国外开始出现神经外科手术引导系统,依靠精确的定位技术(超声波、红外等)和医学影像处理及显示技术使神经外科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直观地看到在手术部位及器械前进路径上脑部组织的解剖结构,从而大大降低手术的盲目性和风险。最近借助于影像技术进行骨科手术或穿刺的引导的产品也已经出现。另外,为配合微创外科手术,腹腔等内窥镜及超声内窥探头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 使用短腔体超导磁体的MRI。

6. 医学影像报告单保几年可以烧毁

要看疾病的治疗情况,比如骨折的报告单在骨折完全愈合后就可以销毁。肿瘤的报告单一般应该终生保留的。

7. 医院病例保存年限规定

医院病例保存年限根据病历类型不同,规定储存年数不一样。
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十五年。由病患存放的门诊病历,包含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资料病患务必要妥当存放。
患者病历由院方保存,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材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材料。
患者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该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病历材料时,应该有病患到场。
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该在医院存放,并提供查看服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8. 病历保存年限是多少年

医院病例保存年限根据病历类型不同,规定储存年数不一样。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十五年。由病患存放的门诊病历,包含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资料病患务必要妥当存放。患者病历由院方保存,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材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材料。患者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该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复制病历材料时,应该有病患到场。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该在医院存放,并提供查看服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 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9. 上海病历保存年限70年

没有70年那么长。
病历保存年限是15到30年。具体以下情况: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