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工厂公司如何保管油类产品
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有以下几点供你参考:
1、必须有独立仓库,且仓库有铁丝网隔断,上锁,通风。
2、油品易漏,所以要在放油品的仓库地面做一个槽,这个槽的高度20CM即可,主要是防止漏油后,外溢造成危险。
3、仓库外面必须有灭火器2只。且在有效期内。
4、仓库与员工宿舍距大于50M.
5、仓库与其它材料仓库或厂房距离大于10米,最好是单独的。
6、仓库外面贴上易燃易爆标志。
7、文件管理上,要有存量,用量登记。
㈡ 公司无建立危险品仓库的资格,私自存储15吨危险品,查出来罚款多少,根据什么条例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㈢ 危险品太少不设立危险品库,用防爆柜储存可以吗
设不设危险品库跟你放不放防爆柜没太大关系,严格的说是厂房内不能存储甲乙类超过一昼夜的量,其次就是你的量到底少到多少,如果本身爆炸危险不足以对厂房造成火灾危险才行,规范内并没有放防爆柜到底能降低多少火灾危险的界定,所以主要还是看你放厂房那个房间的大小。报消防时候本身你图纸上本身就要体现你房间里面放了什么危险品,量多少。如果设计过不了,更别说验收
㈣ 企业内存放油漆,润滑油的库房属于危险化学品库吗
油漆属于危险品库房
润滑油不属于危险品库房
㈤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可以经营成品油吗
首先,危化证不属于主管单位的经营资质许可,成品油证才是。要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或《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成品油。危化证只证明你具备经营成品油等危化品的安全管理能力。
无仓储,是特定的“买空卖空”备注。对从事危险品经营企业,有加油站、油库等实体的实业公司与倒买倒卖的贸易公司在证照上的区别标注。未标注“无仓储”的公司,只能买卖,不能涉及物权的转移。想存放,得去租赁油库、油罐、油罐空间、或者找有仓储实体的公司代存,或者由供货的炼厂代存、代持。
㈥ 煤油没有专用危险品仓库时车间里最多能放多少
不超过2桶
㈦ 库存油一直放在车间里谁都可以取,不利于仓库管理。但又没有合适的仓库存放,怎么管理请朋友留下宝贵意
任何人都可以取肯定是不行的,管理方式和油料的种类和单位承装体积是有关系的。我大概写一下方式,如果有需要再联系我。
1、油料必须有相应的存放地点,就算是在车间里,也需要有独立的隔离区域。如果是危险品油料就更麻烦了,必须有专门的危险品仓库,如果没有可能难以通过安全检查,也的确有危险;
2、如果油料的收货是由你的仓库完成的,那出货也必须由你的仓库完成。当然前提是油料封闭存储,或者仓库掌控所有可以搬运或提取油料的工具。这样可以促使用油的人不得不到仓库来领料。
3、如果是209L或更大体积的油捅,可以通过随捅领料记录的形式来对油料处库。即设计一个油料表格,在车间存放1到2个单位的油桶,车间人员自行使用,每次使用后填写使用数量和相关信息。整桶用完后带单和空桶来领取新油料。仓库管理人员计算单据上的用油数量是否与整桶数量相符,如果相符,则发新的油料,单据保留,因为上面有使用者的签字,所以可以作为处库单。如果不符,需要找生产主管人员,让他们去确定原因,或有生产部门直接承担因不符造成的损失。
以上的方式都需要与生产部门事先商量好,需要生产部门的配合。如果难以得到支持和配合,最好的方式就是直接把油料推给生产部门管理。或者要求采购部门将相应油料的安全库存量降到最低,提高采购频率或缩短油料的采购前置期。当然也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
不知道我说的够不够明白,希望对你有帮助。
㈧ 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品是什么意思
摘要 什么是无仓储成品油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就是允许企业经营批发贸易,但是不允许存储,这样的贸易企业,相比具有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隐患要小的多,所以也受到很多从业人员的青睐。
㈨ 公司有机油、液压油等危险废物应当如何存储
危险废物如果搁置最好放到危险品仓库。
机油、液压油在储存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避免金属与润滑油脂的直接接触,贮存的油品本身和容器要洁净,使油品不接触或少接触促进油品氧化的金属及金属离子。
适当的存储温度。温度过高,会加速氧化反应过程,因此,尽量选择阴凉地点存放润滑油脂。
避免污染,尤其避免接触使油中添加剂失效的物质,如水,各种有害金属等。对一些添加剂活性较强的油品,应该尽量减少存储时间。
密封的环境,尽量少与空气接触。采用有效措施进行密封贮存不仅可以减少与空气接触,还可以防止污染物侵入。
避免阳光直射,避免放置湿气容易侵蚀的地方,尽量避免油品长期储存。苏州东拓化工供应润滑油阻燃剂等!
㈩ 无仓储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10)公司没有危险品库存储油品扩展阅读: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