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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存储中

发布时间: 2022-11-18 23:07:24

Ⅰ 原始凭证的保存年限会计档案中的哪些永久保存

原始凭证的保存年限是15年。
会计档案永久保持的有: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15年
2、记账凭证:15年
3、汇总凭证:15年
二、会计账簿
1、总分类账:15年
2、明细分类账:15年
3、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4、其他日记账:15年
5、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
6、辅助账簿:15年
三、财务报告
1、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
2、年度财务报告:永久
三、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保存25年。
四:其他
1、会计移交清册:15年
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5、银行对账单:5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以外,应当保存10年。

Ⅱ 记账凭证可以电子保存吗

当然可以,每年会计结算后,打印纸质报表、帐册留档。全部电子资料备份一次,主要备份到除系统盘以外的盘上。另外备份到光盘或磁盘上,防止电脑病毒破坏备份盘就可以了。(如果电脑中病毒,立即用光盘或磁盘恢复)。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15年

2、记账凭证:15年

3、汇总凭证:15年

Ⅲ 财务凭证帐簿本应该存放在哪

财务凭证帐簿本应该存放在单位的档案室。

(一)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二)纳税人的账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Ⅳ 记帐凭证的保管期限是多久呢

保管期限为30年。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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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应当进行归档。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附表见上图)

Ⅳ 会计的记帐凭证一般报存多长时间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保存15年,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保存。

2、会计帐簿类:

日记帐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存25年。

明细帐、总帐、辅助帐15年,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永久保存。

(5)记账凭证存储中扩展阅读:

在制定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规定其传递时间时,应注意一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以合理的组织会计凭证的传递。

定传递路线。各单位应根据经济业务的特点,结合内部机构和人员分工情况以及满足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需要,规定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并据此规定会计凭证的份数,使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及时的办理各种凭证手续,既符合内部牵制原则,又能加速业务处理过程,提高工作效率。

定传递时间。各单位要根据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经济业务的情况,恰当地规定凭证在各环节的停留时间和交接时间。

总之,会计凭证的传递既要能够满足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使传递程序合理有效,同时又要尽量节约传递时间,减少传递的工作量。

Ⅵ 记帐凭证应当保存几年

记账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应当保存30年,纳税申报表等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应当保存30年,纳税申报表等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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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包括但不仅限于原始凭证,我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可见,会计凭证是指包括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财务凭证的总称。

记账凭证只是会计凭证的一种,是会计人员做账时填写会计分录的那张纸,主要是为便捷登记账簿提供会计分录;而真正发挥作用、能证明会计事项的是附在记账凭证后面的原始凭证,或者说只有当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共同组成的会计凭证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是并列从属于会计凭证的,单纯的记账凭证不包含原始凭证。

从取得的来源和方式看,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的过程中直接产生的,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最初证明,在法律上具有证明效力,所以也可叫做“证明凭证”。记账凭证是编制会计分录后填制的单据,又通俗的称“会计分录凭证”,是介于原始凭证与账簿之间的桥梁。

Ⅶ 临时凭证文件中存储的是所有已经输入但尚未记账的凭证吗

是的,输入记账凭证后暂保存为临时凭证文件。然后经审核无误后过账。

Ⅷ 会计凭证需要保存多长时间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需要保存30年,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需要保存30年,其他辅助性账簿也需要保存3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需要永久保存。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Ⅸ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报表的保管期限是多久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保存期限30年;

申报表保存10年。

Ⅹ 记账凭证的保存年限

15年。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预算单位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

年度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开销户登记簿; 客户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补发凭单(卡)收据。

账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册; 7有价单证、业务公章销毁清册; 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己用凭证、账簿登记簿; 会计系统数据移植日的所有会计档案; 会计初始环境文本、 基础数据维护修改有关记录、 文件;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档案。

2、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有: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3、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有:

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移交清册;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会计移交清册。

4、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货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5、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

下级行上报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 报表及附件、说明);联行往来清单及查询查复书; 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

存、贷款单位余额对账回单;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卡片;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协议; 其他需要保管五年的会计档案。

(10)记账凭证存储中扩展阅读: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