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19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等相关规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章客户管理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至少明确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功能和流程、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方式、资金结算方式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查询、差错争议及投诉等服务流程和规则,业务风险和非法活动防范及处置措施,客户损失责任划分和赔付规则等内容。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还应在服务协议中以显着方式告知客户,并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下列内容:“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支付机构应当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易懂,并以显着方式提示客户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八条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可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九条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第十条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应当执行下列要求:[一]支付机构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分别取得客户和银行的协议授权,同意其向客户的银行账户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二]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三]除单笔金额不超过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公共事业缴费、税费缴纳、信用卡还款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以及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
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一]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二]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三]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其中,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第十二条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支付机构应按照与客户的约定及时办理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业务,不得对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转账设置限额。
第十三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向支付账户转账的,应当按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公布]相关规定对预付卡转账至支付账户的余额单独管理,仅限其用于消费,不得通过转账、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等形式进行套现或者变相套现。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编码和按照国家与金融行业标准设置的商户类别码;[二]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支付账户账号或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三]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五]单位客户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
第十五条因交易取消[撤销]、退货、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赎回等原因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第十六条对于客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操作行为,支付机构应当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并在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五年内,真实、完整保存操作记录。客户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和注销登录、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变更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调整业务功能、调整交易限额、变更资金收付方式,以及变更或挂失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综合客户类型、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风险评级、交易验证方式、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商户类别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欺诈、套现、洗钱、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措施。
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风险警示。支付机构为客户购买合作机构的金融类产品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确保合作机构为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依法开展业务的机构,并在首次购买时向客户展示合作机构信息和产品信息,充分提示相关责任、权利、义务及潜在风险,协助客户与合作机构完成协议签订。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支付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前一年度发生的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发生和赔付等情况在网站对外公告。支付机构应在年度监管报告中如实反映上述内容和风险准备金计提、使用及结余等情况。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客户信息保护的规定,制定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支付机构不得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等敏感信息,原则上不得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因特殊业务需要,支付机构确需存储客户银行卡有效期的,应当取得客户和开户银行的授权,以加密形式存储。支付机构应当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并告知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支付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经客户本人逐项确认并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禁止特约商户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敏感信息,并采取定期检查、技术监测等必要监督措施。特约商户违反协议约定存储上述敏感信息的,支付机构应当立即暂停或者终止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并依法承担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类要素,对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验证:[一]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二]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三]客户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纹等。支付机构应当确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独立,部分要素的损坏或者泄露不应导致其他要素损坏或者泄露。
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作为验证要素的,数字证书及生成电子签名的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0118-2015]等有关规定,确保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支付机构采用一次性密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切实防范一次性密码获取端与支付指令发起端为相同物理设备而带来的风险,并将一次性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支付机构采用客户本人生理特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防止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应根据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一]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二]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三]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如未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或者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支付机构应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直接风险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的网络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及其备份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支付机构为境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境内业务处理系统完成交易处理,并在境内完成资金结算。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可对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时将结果通知客户。因交易超时、无响应或者系统故障导致支付指令无法正常处理的,支付机构应当及时提示客户;因客户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支付机构应当主动通知客户更改或者协助客户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具有合法独立域名的网站和统一的服务电话等渠道,为客户免费提供至少最近一年以内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并建立健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制度,配备专业部门和人员据实、准确、及时处理交易差错和客户投诉。支付机构应当告知客户相关服务的正确获取途径,指导客户有效辨识服务渠道的真实性。支付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前一年度发生的客户投诉数量和类型、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投诉处理速度等情况在网站对外公告。
第二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迫客户使用本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不得阻碍客户使用其他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应当公平展示客户可选用的各种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强迫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或者通过支付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因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暂停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予以公告。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的,应当于实施之前在网站等服务渠道以显着方式连续公示30日,并于客户首次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客户知悉且接受拟调整的全部详细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在境内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支付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结合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采用能够切实落实实名制要求的其他客户身份核实方法,经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评估认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且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个人卖家]参照单位客户管理,但应建立持续监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对个人卖家实施动态管理的有效机制,并向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支付机构参照单位客户管理的个人卖家,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与其签订登记协议,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二]支付机构已按照开立Ⅲ类个人支付账户的标准对其完成身份核实;[三]持续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满6个月,且期间使用支付账户收取的经营收入累计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五条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对于已经实名确认、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账户,在办理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转账业务时,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可以不属于同一客户。但支付机构应在交易中向银行准确、完整发送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等交易信息。
第三十六条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2倍。评定为“B”类及以上,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0%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1.5倍。
第三十七条评定为“A”类的支付机构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与银行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协议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情形,但支付机构应在交易中向银行完整、准确发送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等交易信息;银行应核实支付机构验证手段或渠道的安全性,且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第三十八条对于评定为“C”类及以下、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较低、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并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照上述分类管理措施相应条件,动态确定支付机构适用的监管规定并持续监管。支付机构分类评定结果和支付账户实名比例不符合上述分类管理措施相应条件的,应严格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支付机构分类管理需要,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范围、模式、功能、限额及业务创新等相关管理措施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十条支付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网络支付业务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自律审查机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组织实施。自律规范应包括支付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的范本,明确协议应记载和不得记载事项,还应包括支付机构披露有关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格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要求支付机构以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如违法违规自愿接受约束和处罚。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四]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规定的;[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八]公开披露虚假信息的;[九]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违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单位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自然人。单位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个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国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法人和其他组织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在中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客户本人,是指客户本单位[单位客户]或者本人[个人客户]。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② 电子钱包的工作原理是什么
电子钱包的基本概念
电子钱包有两种概念: 一类是纯粹的软件,主要用于网上消费、账户管理,这类软件通常与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账户连接在一起(智能储值卡电子钱包); 二是小额支付的智能储值卡,持卡人预先在卡中存入一定的金额,交易时直接从储值账户中扣除交易金额(实物形态的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是客户用来进行安全网络交易特别是安全网络支付并且储存交易记录的特殊计算机软件或硬件设备;能够存放客户的电子现金、信用卡号、电子零钱、个人信息等;适用于个体的、小额网上消费的电子商务活动。
二、电子钱包的分类
1、智能储值卡电子钱包,应用于金融、交通、社保等领域。
2、电子钱包软件,应用于消费、账户管理等
三、电子钱包的支付功能
1、电子安全证书的管理:包括电子证书的申请、存储、删除等。
2、交易记录的保存:保存每笔交易记录以备日后查询。 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进行SET交易时辨认商户的身份并发送交易信息。
3、管理账户信息:查询已经发生的交易、账目、金额、账户金额、银行账号上收付往来的账目、清单和数据等。
4、 实现自动支付流程:如当钱包中某信用卡上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时,电子钱包可以重新取出其他的支付工具用于支付。
四、电子钱包的支付模式
所谓电子钱包的网络支付模式,是电子商务过程中客户利用电子钱包作为载体,选择其存放的电子货币如信用卡、电子现金等,在Internet平台上实现即时、安全可靠的在线支付形式。
五、电子钱包的网络支付流程
1、预备工作:客户到电子钱包支付银行申请一张相应的信用卡,且在银行网站通过网络下载得到对应的电子钱包软件;支持该银行电子钱包的网上商家也须申请并且安装对应的电子钱包服务器端软件。
2、预备工作:客户在客户端成功安装下载得到的电子钱包软件,设置开包的用户名与开包密码,以保证电子钱包的授权利用。
3、客户往自己的电子钱包添加对应的信用卡申请并安装信用卡的数字证书。
4.客户使用计算机通过Internet连接商家网站,如Igo5查找购买的物品;
5.顾客检查且确认自己的购物清单后,利用电子钱包进行网络支付(实际选择对应的信用卡,如长城借记卡);
6.如经发卡银行确认后被拒绝且不予授权,则说明此卡不够钱或没有钱,可换卡再次付款;
7.发卡银行证实此卡有效且授权后,后台网络平台将资钱转移到商家收单银行的资金账号,完成结算,回复商家和客户;
8.商家按定
单发货,与此同时,商家或银行服务器端记录整个过程中发生的财务与物品数据,供客户电子钱包管理软件查询。
六、电子钱包的特点
1、安全:电子钱包用户的个人资料存贮在服务器端,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安全,不在个人电脑上存贮任何个人资料,从而避免了资料泄露的危险。 2、自己:消费者在申请钱包成功后,即在服务器端拥有了自己的档案,当外出旅游或公务时,不用再随身携带电子钱包资料,即可进行网上支付。 3、方便:电子钱包内设众多商户站点链接,消费者可通过链接直接进入商户站点进行购物。 4、快速:通过电子钱包,完成一笔支付指令的正常处理,只需10-20秒(视网络及通讯情况而定)。
③ 数字人民币怎么存到钱包里与支付宝、微信支付有什么区别
数字人民币红包大家报名了没有?
大家早已经习惯了移动支付不带钱包就出门的便利,不少人也很长时间没见过实体纸币了,看到数字人民币这几个字,很多人会有疑问,我们不是早就普及了移动支付了吗?
其实,数字人民币和移动支付的差别还是很大的。众所周知,我们日常使用的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都需要绑定银行卡,在支付时扣除的也都是银行卡的余额或额度,因此移动支付实际上只是一个付款渠道,只是用手机和二维码代替了刷卡的步骤。
而数字人民币,是有我们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和纸币、硬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经常遇到一些网上商城不支持微信/支付宝,从商家的角度来讲其实OK;但数字人民币铺开后,如果不支持数字人民币,可能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了。
此外,数字人民币相比移动支付还有一些实用性的便利店:首先,数字人民币支持双离线支付,也就是可以在交易双方都没有网络的情况下完成支付;其次,数字人民币依托NFC技术,手机没电可以照常交易,甚至没有手机的人,用指定的智能卡片也可以使用;最后,对于国家来讲,数字人民币的使用成本更低,且具备可追溯性,便于打击违法犯罪、行贿受贿等行为。
那么,数字人民币和目前火热的比特币又有什么关系呢?
其实它们之前的差别还是很大的。首先,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没有官方机构的支持,它们中绝大多数都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用去中心化的思路解决信用问题,而价值问题则通过“看不见的手”进行调控。由于比特币总量有限,天生具有通缩倾向,是一种日益稀缺的收藏品;而数字人民币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是一种“中心化”的数字货币,无须区块链技术支持;它等价于实体货币,价值也和实体货币相同,是实实在在的货币。
既然数字人民币和实体人民币相同,那么我们如何使用数字人民币呢?
和实体人民币一样,数字人民币也需要钱包,而数字钱包分为软钱包和硬钱包两种。前者主要是手机app,后者则基于专门的芯片。搭载了芯片的手机、智能卡或其他设备可以通过“硬钱包”使用,没有芯片的手机安装“软钱包”也可以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存在数字钱包里的钱并不是存在商业银行,因此不会产生利息。
当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数字人民币都不会真正取代实体货币,而是作为实体货币的一种补充而存在,毕竟数字人民币的铺开需要改造大量基础设施才能完成,但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货币形式,相信我们很快就能全面用上数字人民币了。
④ 电子货币怎么用
1、储值卡:该电子货币可代替现金使用,消费时把电子货币放在感应器上“刷卡”使用;
2、电子货币信用卡:在闪付功能的POS机上刷卡进行消费等;
3、电子货币电子支票: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来完成各种消费结算;
4、 电子钱包:电子货币又叫做电子现金,根据现实货币1:1兑换而成,常用于支付,可等价兑换为现实货币。
电子货币是什么
电子货币指的是持有者用手中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方那里兑换回同等价值的数据。或者通过银行和第三方的快捷支付服务,用电子的方式把账户余额进行转移,从而可以进行交易。严格来说是消费者在银行系统或服务中,采用电子货币进行存储和快速支付。通过媒介这个枢纽,以电子形式来进行货币交易。电子货币出现后,人们出行、购物变得更加便捷了,只要其账户里有钱,用户可随时随地用该种方式支付结算。
⑤ 电子货币与网络银行怎么运用
高科技的发展尤其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使人们随时随地享受银行服务的梦想开始变成现实。与纸币、支票等截然不同的电子货币应运而生,一些国家已开始探索这一新领域的服务方式。
电子货币实际上是存有用户银行信息的智能卡。智能卡的表面被安置上了一块微苡片,智能卡是一种集成电路卡,大小如同信用卡,它是在一张塑料片上嵌有一块集成电路芯片而做成的电子付款卡,能贮存较多的信息,因此也称为IC卡。
智能IC卡的芯片有两种:一种是能处理数据的“缩微”电脑;另一种是存储IC卡,它的芯片仅仅是一个存储器,存储量为256千比特,比磁卡要大500多倍。这两种IC卡,都能存储资金信息,且具有密码,即使丢失了,也不会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电子货币的问世使银行可给用户提供更多的服务。
1995年7月3日,英国开始在斯温顿地区实验流通电子货币。当用户办理电子货币服务项目后,银行就发给用户一个智能卡,将用户指定的存款数额信息存贮到智能卡中,并给用户一个密码,这样用户就拥有了一张现金卡。使用时,用户将现金卡插入商店里的电子货币收款机中就可支付货币。与信用卡不同,现金卡不允许透支,使用时用户不必签字,接受方也不需要银行特别允许,其作用与现金没有本质的区别。
1996年10月,在我国的北京、广州等地的中国银行推出了一种能与国际标准计算机网络联网的“长城电子借记卡”。这种卡也同时具有购物和提取现金两种功能,也设置有密码,使用户感到既方便又安全。人们把这种面向大众的卡称为“百姓信用卡”。
在上海的不少出租车上,安装了电子收款机,乘客可用电子货币——智能卡来支付车费。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把卡插入收款机的刷卡口,只需短短20秒,就能取到一张收据。这种电子收款机,可通过当地的无线移动通信网,与银行的转账系统相连,从而实现自动转账。
在公共交通方面,国内外已广泛使用非接触式智能卡。乘客只要持有一种智能卡储值车票,就能乘坐这一地区的各种交通工具:地铁、火车、轮船及市内公共(电)汽车。这种智能卡,给居民的出行带来极大的方便。
1997年9月23日,蒙代克斯公司宣布开始研制通过移动电话随时随地付款的新型电子货币。使用时将电子货币插入槽中拨通银行的电话即可向供货方付款。银行可将款目划归供货方。如果供货方安装有专用的电子货币接收设备,那么用户就可直接用电子货币付款,这样保证了用户能随时随地使用电子货币。另外,当用户电子货币内的存款不足时,还可拨通银行的专用电话,将自己账户上的钱转入电子货币中。这也被人们称为电子钱包。
1998年7月,美国推出了新的付款方式——电子支票,它简化了企业之间网上付款程序,使电子付款更容易,所用时间更短,效率更高。其工作程序是:支付公司需要用一种特殊的软件开一张数字支票,用一种稳妥的数字签名,签署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收款公司。几分钟后,收款公司收到函件,核查并用自己的数字签名,签署之后将其用电子邮件传送至银行,银行再像处理纸支票一样对其进行处理。通过这种方式,基金一夜之间即可抵达收款公司的账户上,将目前的传统付款方式所用的一周或更长的时间缩短到两天,甚至更短。参与这项计划的成本并不高,公司需要的电子支票软件每套几千美元,银行所需的软件每套几十万美元。分析家认为,这项电子支票计划的费用每个公司都能负担得起,这也是该计划成功的可能性比以往的尝试更大的原因之一。
一些专家认为,以电子货币为代表的新一代银行服务项目的兴起将对全球银行业产生巨大的冲击。网络银行是未来的趋势,银行必须适应新的网络金融环境。网络银行是一场革命,如果现在的商业银行忽略它,它就可能全面接管商业银行的资金媒介和支付服务职能,传统的银行就真会像比尔·盖茨所说那样“像恐龙一样灭亡”。
知识点
边际效用递减法则
边际效用递减法则也称边际效益递减法则、边际贡献递减,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在一个以资源作为投入的企业,单位资源投入对产品产出的效用是不断递减的,换句话,就是虽然其产出总量是递增的,但是其二阶导数为负,使得其增长速度不断变慢,使得其最终趋于峰值,并有可能衰退,即可变要素的边际产量会递减。当消费者消费某一物品的总数量越来越多时,其新增加的最后一单位物品的消费所获得的效用(即边际效用)通常会呈现越来越少的现象(递减),称之边际效用递减法则。也叫做戈森第一法则。
⑥ 互联网支付的互联网支付格局
1.网络银行直接支付:
作为最早被接受的互联网支付方式,由用户向网上银行发出申请,将银行里的金钱直接划到商家名下的账户,直接完成交易,可以说是将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式的交易模式完全照搬到互联网上。早期的网络银行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不断发展,在网络零售业中普通用户更加倾向邀请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参与交易从而起到监督的作用。但是在一些数额较大的B2B交易中,仍然普遍使用此种支付模式,主要原因是随着交易金额的增大,对于第三方机构信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且B2B支付要求有很高的资金收付速度。
2.第三方辅助支付:
此种支付方式除了用户、商户和银行外还会经过第三方的参与,但是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同的是,在此种支付方式中,用户勿需在第三方机构拥有独立的账户,第三方机构所起到的作用也更注重为了使得双方交易更方便快捷而存在的。就拿超级网银为例,超级网银是2009年央行最新研发的标准化跨银行网上金融服务产品。通过构建“一点接入、多点对接”的系统架构,实现企业“一站式”网上跨银行财务管理,是以方便企业金融理财操作为目的的金融服务产品。
3.第三方支付平台:
所谓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因此买卖双方均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拥有唯一识别标识,即账号。第三方支付能够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进行足够的安全保障。
互联网支付并不完全等同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支付与第三方支付只是拥有一定的交集,既不是等价关系也非从属关系。互联网支付除了包含第三方支付以外就还包括个人网络银行直接支付方式,而第三方支付的本质是通过第三方参与交易使得交易更加安全、方便,因此除了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完成,如易付宝就已实现了离线支付,允许通过电话进行第三方支付。 1.电子信用卡网络支付
信用卡是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签发给资信状况良好人士的一种特制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电子信用卡网络支付模式可以分为无安全措施的电子信用卡支付模式、借助第三方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用卡支付模式、基于SSL协议机制的电子信用卡支付模式和基于SET协议机制的电子信用卡支付模式.电子信用卡网络支付模式覆盖范围宽广,但对网络安全环境的要求较高。
2.数字现金支付
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能被客户和商家普遍接受的、通过Internet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的货币。通过隐蔽签名技术的使用,允许数字现金的匿名,从而最大程度的保护了用户的隐私。无需银行银行中介的直接支付和转让使得这种支付模式十分经济。
3.智能卡支付
智能卡是使用计算机集成电路芯片(即微型CPU和存储器RAM)用来存储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电子货币信息,具有进行支付与结算等功能的消费卡。智能卡的网络支付方式依据在线或离线可分为两类,前者更多的是将智能卡当做拥有中央处理器的信用卡使用,而后者的典型代表则是我们日常使用的公交IC卡。
4.虚拟货币支付
货币是社会生产发展的自然产品,是一种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主要有三种职能:价值度量、价值储藏和交换媒介。因此从理论上来讲,除去传统的金本位,任何一种商品只要拥有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资格都可以作为支付工具。虚拟货币就是应运而生的。但因为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今日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并且虚拟货币不得支付购买实物。因此现在我们所说的虚拟货币并不包括网游中的虚拟货币,主要指Q币、U币等。
5.网银支付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帐、行内转帐、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可以说,网上银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
6.电子支票网络支付
电子支票是客户向收款人签发的,无条件的数字化支付指令。它可以通过因特网或无线接入设备来完成传统支票的所有功能。电子支票网络支付继承了纸质支票支付的优点的同时又降低了交易的费用成本,而因为使用公用关键字加密签名或个人身份证号码(PIN)代替手写签名等方法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因此,现在电子支票网络支付得到了B2B电子商务的认可。
7.电子汇票系统支付
电子汇票系统是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存储、转发电子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汇票登记查询和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该系统支持金融机构一点或多点接入。 1.移动支付
用户使用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一种服务方式。目前移动支付业务主要是由移动运营商、移动应用服务提供商(MASP)和金融机构共同推出。手机支付分为近场支付和远程支付两种。近场支付是指将手机作为IC卡承载平台以及与POS机通信工具从而进行支付。远程支付仅仅把手机作为支付用的简单信息通道,通过Web、SMS、语音等方式进行支付,又可分为手机话费支付方式、指定绑定银行支付和银联快捷支付三种。除手机外使用平板电脑、上网本等其他移动终端也可以进行移动支付。
2.电脑支付
电脑支付是最先兴起的互联网支付方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电脑支付的兴起推动了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虽然近期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地位受到挑战,但在目前仍然占据着互联网支付中最多的份额。
3.互联网电视支付
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将类似POS机的装置植入到遥控器当中;二是将银行卡的支付功能植入到数字电视机顶盒里面。
⑦ 电子支付功能和网上支付功能有什么区别呢
两者没有区别。电子支付功能即是网上支付功能,指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之间使用安全电子手段把支付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地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机构,用来实现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的行为。
电子支付或网络电子支付是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机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将货币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在目前提倡环保节能的时代它无疑是一种低碳环保先进支付和流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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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或网络支付的特征:
1、网上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而传统的支付方式则是通过现金的流转、票据的转让及银行的汇兑等物理实体是流转来完成款项支付的。
2、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即因特网)之中;而传统支付则是在较为封闭的系统中运作。
3、网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如因特网、Extranet,而传统支付使用的则是传统的通信媒介。网络支付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一般要求有联网的微机、相关的软件及其它一些配套设施,而传统支付则没有这么高的要求。
4、网上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用户只要拥有一台上网的PC机,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支付费用仅相当于传统支付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
网络支付可以完全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满足24/7(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工作模式,其效率之高是传统支付望尘莫及的。
5、网络支付的技术支持。 由于网络支付工具和支付过程具有无形化、电子化的特点,因此对网络支付工具的安全管理不能依靠普通的防伪技术,而是通过用户密码、软硬件加密和解密系统以及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的安全保护功能的实现。
⑧ 什么软件不仅支持网上支付还可以处理电子货币交易记录
什么叫电子货币,跟传统货币有什么不同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商品交换的需求和数量在不断增长,货币的形态也从贝壳、贵金属、普通金属到纸币和票据,发展到今天的电子货币。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引起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也推动了货币形态的发展。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开发出了种种的电子支付手段和工具,人们称之为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也有人称为电子通货、数字现金、数码通货、电子现金等。人们所称的“电子货币”,所含范围极广,如信用卡、储蓄卡、借记卡、IC卡、消费卡、电话卡、煤气卡、电子支票、电子钱包(electronic wallet)、网络货币、智能卡等,几乎包括了所有与资金有关的电子化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 电子货币是在传统货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传统货币在本质、 职能及作用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如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的本质都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这种特殊商品体现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二者同时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它们对商品价值都有反映作用,对商品交换都有媒介作用,对商品流通都有调节作用。 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相比,二者的产生背景不同,如社会背景、经济条件和科技水平等;其表现形式为:电子货币是用电子脉冲代替纸张传输和显示资金的,通过微机处理和存储,没有传统货币的大小、重量和印记;电子货币只能在转账领域内流通,且流通速度远远快于传统货币的流通速度;传统货币可以在任何地区流通使用,而电子货币只能在信用卡市场上流通使用;传统货币是国家发行并强制流通的,而电子货币是由银行发行的,其使用只能宣传引导,不能强迫命令,并且在使用中,要借助法定货币去反映和实现商品的价值, 结清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电子货币对社会的影响范围更广、程度更深。 二、电子货币的应用 电子货币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应用广泛,可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功能为一体;现阶段电子货币的使用通常以银行卡为媒体,因此,又称为无面额的货币。由于以上特点,使得电子货币具有使用简便、安全、迅速、可靠的特征,并具有多种功能:储蓄功能,使用电子货币存款和取款;转账结算功能,直接消费结算,代替现金转账;兑现功能,异地使用货币时,进行货币汇兑;消费贷款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先向银行贷款,提前使用货币。 信用卡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工具,随着技术的发展,信用卡的卡基由磁条卡发展为能够读写大量数据、更加安全可靠的智能卡,人们称其为电子信用卡、电子钱夹和E-Card。电子钱夹也可以说是一种基于WWW浏览器或与WWW浏览器结合的电子支付工具,它可以显示使用者还有多少钱存在自己的智能卡上,并且在相互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在多个电子钱夹之间划拨资金。有一些电子钱夹还可进行无线数据通信,使电子支付更具生命力。 电子支票(E-Check)是另一种网络银行常用的电子支付工具。将传统支票改变为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报文,或利用其他数字电文代替传统支票的全部信息,就是电子支票。电子支票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用电子支票支付,事务处理费用较低,而且银行也能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商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因而可能是最有效率的支付手段。 除了上述的电子信用卡、电子支票外,还有电子现金、电子零钱、安全零钱、在线货币、数字货币等。这些支付工具的共同特点都是将现金或货币无纸化、电子化和数字化,利于在网络中传输、支付和结算,利于网络银行使用,利于实现电子支付和在线支付。 70年代以来支票和现金支付方式逐渐将主导地位让给银行卡,在这一转换过程中,支付过程的“现金流动”转变成“票据流动”。伴随着银行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深入,银行已经能够利用计算机应用系统将上述“现金流动”、“票据流动”进一步转变成计算机中的“数据流动”。资金在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中以人类肉眼看不见的方式进行转账和划拨,是银行业推出的一种现代化支付方式。这种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并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而使用的资金被人们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电子商务中。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是连接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消费者的纽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银行是否能有效地实现电子支付已成为电子商务成败的关键。以一个简单的网上交易流程为例,首先买方向卖方发出购物请求;卖方将买方的支付指令通过支付网关送往卖方的收单行;收单行通过银行卡网络从发卡行获得授权许可,并将授权信息再由支付网关送回卖方;卖方取得授权后,向买方发出购物完成信息。如果支付获取与支付授权不能同时完成,卖方还要通过支付网关向收单行发送支付获取请求,已把该笔交易的资金由买方转账到卖方的账户中。银行与银行之间通过支付系统完成最后的行间结算。从上述交易流程中不难发现,网上交易可以分为交易环节和支付结算环节两大部分,其中支付结算环节是有包括支付网关、发单行和发卡行在内的金融专业网络完成的。因此,离开了银行,便无法完成网上交易的支付,从而也谈不上真正的电子商务。 美国的花旗银行目前正在开发电子货币系统,这项系统开发完成后,可提供消费者及企业在全球各地通过网络支付账款。而VISA集团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期间,发行了30万张智能卡,智能卡可记载转入的金额,并在每次刷卡时扣除消费金额,是一种储值卡式的电子货币。 芬兰银行也在1997年5月率先进行网络购物付款的试验,创欧洲先例。由于互联网络逐渐普及,金融业者纷纷投入网络金融服务业务,也促使电子货币时代加速来临。在全球推动商业自动化的计划中,商家与厂商间由电子订货网络联系,而每一家商店则配有销售点系统〔POS〕,消费者可通过商家的终端设备,用电子货币来支付各种款项。 电子货币通常在专用网络上传输,通过POS、ATM机器进行处理。近年来,随着Internet的发展,网上金融服务已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网络金融服务可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包括网上消费、网上银行、个人理财、网上投资交易、网上炒股等。这些金融服务的特点是通过电子货币进行及时的电子支付与结算。此时,电子货币的种类和形式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Internet上的电子货币系统包括信用卡系统、电子支票系统和数字现金系统等。 三、电子货币系统的主要特征 各种电子货币系统正处于开发之中,特征迥异,许多方面未有定论。首先,电子货币产品在其技术实施方面有所不同。为了存储预付价值,卡基系统要用到专门的便携计算机硬件设施,具有代表性的是嵌入微处理器芯片的塑料卡,而基于软件的系统则利用安装在标准PC上的专用软件。 其次,制度上的安排可能变动。明显的一点就是一种电子货币系统的运作中将包括四种服务提供者:电子货币价值的发行人、网络经营者、专门软硬件的供应商,以及电子货币业务的清算者。从政策角度看,最重要的提供者是发行人,因为电子货币是这些机构的资产负债表的债务责任。与之相比,网络经营者和软硬件的供应商只提供技术服务,而清算机构则是典型的银行或者是银行拥有的专业公司(它对电子货币提供服务与对其它非现金支付提供的服务没有区别)。很明显,在有很多个发行者时,但有些情况下只有一个发行者,其它机构从发行者处“购买”价值,然后将其“销售给”消费者。 第三,电子货币产品在价值转让方式上各有不同。有些电子货币系统允许消费者之间直接电子资金转账而根本不必涉及任何第三方如电子价值的发行者。更普遍的是,支付只允许从消费者到商家的方向进行,而商家必须依次兑换所记录的价值。 第四,与可转让性相关的是交易记录的程度。虽然有些系统设想只保存有限的个人交易记录或根本不保留记录,但大多数系统在中央数据库中登记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某些交易细节,这些记录能被监控。假如允许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进行交易,这些就只能在消费者自己的存贮设施中记录,而且只有当消费者与电子货币系统的经营者连接时才能被集中监控 仅从技术上讲,各个商家都可以发行电子现金,如果不加以控制,电子商务将不可能正常发展,甚至由此带来相当严重的经济金融问题。电子现金的安全使用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包括限于合法人使用、避免重复使用等。对于无国界的电子商务应用来说,电子现金还在税收、法律、外汇汇率、货币供应和金融危机等方面存在大量的潜在问题。有必要制定严格的经济金融管理制度,保证数字货币的正常运作。 电子货币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它将在国际金融活动中逐步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应用刚刚开始,建立电子货币系统是发展电子商务的保证。作为电子商务资金流中的电子货币,必须在安全性、及时性、保密性、灵活性和国际化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先进水平,才能保证在电子商务中可靠地应用。 电子货币的主要特征还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通用性、安全性、可控性、 依附性和起点高。通用性是指电子货币在使用和结算中的特有简便性: 电子货币的使用和结算不受金额限制、不受对象限制、不受区域限制,且使用极为简便。 安全性是指电子货币在流通过程中对风险的排斥性。可控性是指通过必要的管理手段, 将电子货币的流向和流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保证电子货币正常流通。依附性是指电子货币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依附关系。 起点高是指基础高,即经济基础高、科技水平高以及理论起点高。 四、影响电子货币发展的因素 扩展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取决于其对发行者、消费者和商家使用它的吸引力。对发行者的潜在吸引力包括向消费者和商家收取的各种费用所带来的收益,来自未付差额的投资收益,对银行发行者而言,其好处就是减少了现金的处理成本。满足现有和预期制度的成本了可能是电子货币发展的不利因素。消费者对电子货币的需求将取决于电子货币系统与其它支付方式所要支付给发行者的费用情况(对消费者拥有的电子货币余额支付利息可能潜在地冲销收费的影响,尽管这点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还没有一个系统宣布他们有如此打算),电子货币的安全性和使用的便捷性,同时消费者对电子货币的需求也依赖于商家对电子货币接受的意愿程度。 商家接受电子货币的意愿程度与发行者或经营者所征收的费用多少有关,同时与终端的成本及其现金处理成本的减少有关。就所涉及的消费者和商家而言,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他们对采用新技术的自发程度。大多数观察家相信电子货币将在中、短期内得到适度的发展与推广,而从长期来看会变得很广泛。 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有没有一种特别的吸引力,使得电子货币产品能在那些相对更依赖以现金为支付手段的国家里得到采纳,这有可能在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出现(见表1)。当通过电子货币产品所获得的效率可能大于以现金为基础的经济所得到的效率时,如果这样,假定电子货币系统主要应用于小额交易中,它们就主要只对硬币和小额银行券产生影响,这样将只对现金财产的全部价值产生一点影响。此外,尽管计算和通讯成本近几年来下降很快,但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运行非现金零售支付系统所要求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就全国性的系统而言,其建立和运作可能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而一些国家开发的比较好的非现金零售支付基础设施也能够由于清算电子货币交易,另外电子货币系统可以决定使用已经建立的系统经营者比如国际支付卡组织所提供的基础设施。 五、电子货币发展带来的问题 电子货币系统的安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直接关系到中央银行的利益,因为任何损失都将得由发行者和系统经营者承担。侵害安全的情况会发生在消费者层、商家层或发行者层,而且侵害安全的企图会是,偷窃消费者或商家设备;制造与真实信息一样能被接受的假的设备或报文;在设备上修改存储的数据或包含在被传递过程中的信息,或修改产品的软件功能。攻击安全最可能是为取得钱财,也可能企图造成系统瘫痪。 所有的零售支付系统在某种程度上都容易受到攻击,但可采取措施控制潜在的风险。电子货币产品特有的安全特征可以用于保护电子货币产品。卡基系统的一个关键保护是将微集成电路芯片嵌入抗干扰的卡片中。确保卡基系统和软件系统两者安全的核心技术是采用加密技术对电子货币的设施和报文进行验证,保护设备上的数据免受未授权的修改。在电子货币设施中可以保持最大价值额度以及交易的最大额度对限制安全破坏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更一步的问题是安全侵害可能很难被检查出来。中央系统的运营者主要在事务基础上监督电子货币系统中这类安全侵害。这种监督方法,对个人设施或中央数据库的记录维护以及跟踪个人交易情况,非常有益于电子货币产品的安全性。电子货币能直接在用户之间进行转账的范围,也可能与电子货币产品的安全性的评判相关,因为这类交易信息通常不完整,也很可能在很长时间后才被中央系统的运营者接收,这会使安全侵害检查更加难以察觉。 许多与电子货币安全性相关的特性也会影响其对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吸引力。它对这类意图的作用会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电子货币余额能够在无须同系统运营者交互的情况下进行转账,电子货币设施中所能保存的最大额度和保持记录的能力,跨国转移电子货币的便利程度。如果能很快地将来源于非法活动的钱转账到那些在法律上对洗钱限制较为薄弱的国家去,那么允许电子货币通过计算机网络方式进行跨国支付就会对罪犯非常具有吸引力。 即便不考虑电子货币系统的专门技术及机构特征,消费者、零售商以及发行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各种契约关系和法律关系仍可能很复杂。至于何时支付是最终的,消费者或商家在结算发生之前是否承担信用风险、结算风险和其它风险,各个系统不尽相同。问题是所有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确定和透明。例如,关于欺诈、伪造、事故(如损失或盗窃)、一个或多个参与者违约等可能产生于责任问题。法律对不能赎回的电子货币余额的处理是个很特别的问题。 现有的银行管理或其它管理是否适用于电子货币安排是个一般权益的法律问题。此外,当进行电子货币跨国支付时(特别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运行的软件系统),在什么程度上确定电子货币体制的特定司法范围,假如最终要确定的话,可能是困难的。与中央银行相关的特定法律问题包括电子货币系统是否侵犯了银行发行货币的铸币权,此项权利通常得到立法保护,而且在现行立法条件下,中央银行能否自己发行电子货币。 所有开发中的电子货币系统实质上都需要机构间的清算和结算安排。许多电子货币系统计划使用现有的银行协定。行间清算结算系统的经营者和监督者需要保证此类系统在制度和经营协议、风险管理和结算办法方面具有足够的能力。 引入电子货币可能对货币总量需求和货币政策的制定产生潜在的影响。电子货币能够引起货币流通速度的改变,对于那些把货币总量作为其目标和指标的国家而言,货币流速的改变可以暂时减少货币总量尤其是狭义货币的有效性。电子货币对实施货币政策的影响将取决于是否对银行的准备金的需求或中央银行提供这些准备金的能力构成首要影响。对需求的影响可能产生于电子货币对存款替代,或者产生于银行对结算余额需求的大幅度削减(行间结算主要发生在中央银行的账簿上。大额行间资金转账结算的(包括金融市场产生的)价值使零售支付产生的价值相形见绌)。可以相信,广泛使用的替代品会使中央银行用于确定货币市场利率的程序复杂化。然而,由于期望电子货币主要用于替代现金而不是存款,对运营技术作重要调整的要求将非常不必要。 对供给的影响可能产生于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规模的影响,这种影响将取决于电子货币替代现金的范围。,由于现金在许多国家中是中央银行的一个很大的或最大的的债务组成部分,如表1所示,电子货币的广泛发展可能大大缩小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负债表。问题在于这种缩减在什么时候可能开始对货币政策的实施产生不利的影响。正常情况下,公开市场业务相对适度的规模使人联想到相对较小的资产负债表可能就足够了。然而,在特殊情形下,由于中央银行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缺少足够的资金,可能会产生中央银行不能实现足够大的储备吸收操作(例如,在外汇市场上消除大宗购买所产生的影响)。 由于流通的银行券代表了中央银行的不计息债务,代替现金的电子货币可能导致中央银行的资产相应下降,并导致中央银行铸币收益即这些资产的利息相应递减。由于此类收益与中央银行的运作成本有很大关系,如表2所示的十国集团的情况,在他们变得很小以致于不能支付中央银行的运作成本之前可能大大减少。然而,如果电子货币拓展的范围足够大,铸币收益的损失就会成为中央银行关切的问题,其后果是它将变得更加依赖其它收入来源。此外,甚至适度的铸币收益损失都会成为一些政府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在那些预算赤字很高的国家里。 有些问题与中央银行的责任有关如监督支付系统。此外,在那些中央银行具有银行监管责任的国家,他们或许也需要积极投身电子货币产品的开发,因为银行(吸收存款的机构或信用机构)作为电子货币的发行者可能扮演的是一个重要的角色。与其它支付或金融产品一样,各种可能产生的风险必须加以适当地管理。对中央银行来说,关键问题是能够接受的风险程度。这会部分地取决于每个机构承受风险的能力。其它的考虑是某个参与者的破产是否可能威胁整个系统的生存,或某个系统的崩溃是否会威胁别的系统的生存或更为普遍的影响电子支付系统的声誉。由于给予系统的零售特征,所涉及的数量可能很小,电子货币的系统性问题有可能限制住。 以上提到电子货币的引入会产生与跨国洗钱和跨国电子货币支付的法律处理有关的问题。其他的跨国问题可能产生于电子货币系统可能提供一种以上的电子货币,举例来说,它可能使中央银行在以本国货币精准测量电子货币的存量更为困难。许多电子货币系统正在以外国公司,例如大型国际支付卡公司开发的技术和程序为基础进行开发。问题可能是公共当局怎样才能获得由其他国家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和系统的详细且准确的信息,以及考虑到其特定的国内业务,他们还可能会影响每个系统。
⑨ 电子钱包都可以存放什么
1.电子钱包主要功能
(1)个人资料管理
消费者成功申请钱包后,系统将在电子钱包服务器为其开立一个属于个人的电子钱包档案,消费者可在此档案中增加、修改、删除个人资料。
(2)网上付款
消费者在网上选择商品后,登录到电子钱包,选择入网银行卡,向“金融联”支付网关发出付款指令来进行支付。
(3)交易记录查询
消费者可对通过“金融联”电子钱包完成支付的所有历史交易记录进行查询。
(4)银行卡余额查询
消费者可通过“金融联”电子钱包查询个人银行卡余额。
(5)商户站点链接
“金融联”电子钱包内设众多商户站点链接,用户可通过链接直接登录商户站点进行购物。
2.电子钱包的特色
安全:电子钱包用户的个人资料存贮在服务器端,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安全,不在个人电脑上存贮任何个人资料,从而避免了资料泄露的危险。
自己: 消费者在申请钱包成功后,即在服务器端拥有了自己的档案, 当外出旅游或公务时,不用再随身携带电子钱包资料,即可进行网上支付。
方便:电子钱包内设众多商户站点链接,消费者可通过链接 直接进入商户站点进行购物。
快速: 通过电子钱包,完成一笔支付指令的正常处理,只需10-20秒(视网络及通讯情况而定)。
3.电子钱包的网络支付模式:
(1)所谓电子钱包的网络支付模式,是电子商务过程中客户利用电子钱包作为载体,选择其存放的电子货币如信用卡、电子现金等,在Internet平台上实现即时、安全可靠的在线支付形式。
(2)电子钱包的网络支付流程:
1.预备工作 2. 预备工作 3. 预备工作 4.客户使用计算机通过Internet连接商家网站,如Igo5查找购买的物品。 5. 顾客检查且确认自己的购物清单后,利用电子钱包进行网络支付(实际选择对应的信用卡,如长城借记卡)。6.如经发卡银行确认后被拒绝且不予授权,则说明此卡不够钱或没有钱,可换卡再次付款。7.发卡银行证实此卡有效且授权后,后台网络平台将资钱转移到商家收单银行的资金账号,完成结算,回复商家和客户。 8.商家按定单发货,与此同时,商家或银行服务器端记录整个过程中发生的财务与物品数据,供客户电子钱包管理软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