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液化气站储气罐使用年限
液化气的储气罐一般是4年或者8年。不同设计要求的使用年限就不一样。这个要具体问厂家,储气罐出厂都有一本合格证书,上面有的。
B. 求助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颁布日期】950118
【实施日期】95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名称】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标准号】SY5985-94
【章名】全文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
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2 引用标准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1174-89 液化石油气
GB 8334-87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Y 5984-9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3 贮灌厂(站)的建设及使用
3.1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前,应办理建站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a.建站设计规划报告;
b.建站地址平面图;
c.液化石油气来源。
以上资料备齐经石油企业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城建、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3.2贮灌厂(站)的设计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
GBJ 16和GB 50183进行设计。
3.3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由局级建
设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公安、消防、环保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
行。
3.4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投产前应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
a.设备的操作规程;
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回检查制;
f.设备运行记录;
g.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灌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
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3.6贮罐区、灌装间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田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
警器暂行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7贮罐厂(站)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
3.8贮灌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8号文发布的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9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
3.10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任意排放,罐区排水口处应设置水封井。
3.11液化石油气贮罐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其他降温隔热设施,并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
,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3.12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直接与火炬相连通,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
设施。
3.13除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槽车)和专用运瓶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贮
存灌装区。进入贮存灌装区的机动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
3.14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按SY 5984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其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防感应雷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防静电接地电阻小于100欧。
3.15操作和维修应采用防爆工具,动火作业按SY 5858规定。
3.16贮灌厂(站)内消防水源应可靠,能确保事故状态断电时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
供应,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罐区以外的
安全地区。
3.17贮灌厂(站)及瓶库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GBJ 140规定,各种消防用品和器材专人负责,每
季检查一次。
3.18贮灌厂(站)内人员,应懂得液化石油气的特性和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特性和
紧急事故状态的处置方法。
3.19贮灌厂(站)应设专职门卫,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站内工作人员应穿防静
电工作服,严禁携带火种和穿钉子鞋出入贮灌厂(站)。
4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
4.1贮罐
贮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3%。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气相阀
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灌装。
4.2钢瓶
4.2.1灌装前的检查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单位在灌装前必须设专人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并
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灌装:
a.首次灌装的钢瓶,事先未经抽真空的;
b.未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生产的钢瓶;
c.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d.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e.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f.超过检验期限的;
g.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h.没有带橡胶圈的;
I.发现有火烧痕迹的。
4.2.2 灌装
4.2.2.1 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 0.5kg;YSP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1.0kg。应实
行严格的钢瓶复检制度,严禁过量灌装。
4.2.2.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
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天灌装前要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称得衡器宜设有超装警报
和自动切断气源装置。
4.2.2.3严禁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
4.2.2.4对灌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4.2.2.5灌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
4.3槽车
4.3.1灌装检查
槽车的灌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在灌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严禁灌装:
a.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
b.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c.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
d.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的;
e.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
f.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
g.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
h.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
4.3.2装卸作业
4.3.2.1槽车应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
4.3.2.2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3.2.3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
4.3.2.4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4.3.2.5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灌装的槽车,灌装前应做抽真空或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严禁直接灌
装。处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0.0866MPa,或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
4.3.2.6槽车的灌装量不应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灌装量,严禁超装。灌装完毕,应复检重量或
液位,如有超装,应立即处理。
4.3.2.7槽车灌装应认真填写灌装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灌装日期、
实际灌装量及灌装者、复检者和押运员的签名等。
4.3.2.8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往贮罐卸液,固定式槽车不得兼作贮罐用。
4.3.2.9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槽车罐体升压,或直接加热槽车罐体卸液。
4.3.2.10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05 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4.3.2.1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d.液压异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5 液化石油气贮罐、槽车和钢瓶的定期检验
5.1贮罐的定期检验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3
号文发布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5.2槽车的定期检验
5.2.1槽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5年进
行一次,但新槽车在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时如发现严重缺陷
,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5.2.2槽车的年度检验由企业检验所进行,槽车的全面检验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5.3钢瓶的定期检验
5.3.1承担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取得检验资格证书。从事钢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气瓶
检验员资格证书。
5.3.2钢瓶使用未超过20年,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
5.3.3新购钢瓶应进行抽检,经编号、建卡后方准投入使用。
5.3.4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5.3.5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5.3.6钢瓶定期检验,应符合GB 8334的要求,经检验合格的钢瓶,检验单位应出具《钢瓶检验
合格证》。
5.3.7经检验报废的钢瓶,检验单位要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填写《钢瓶判废通知书》,通知
钢瓶使用单位,同时上报局级安全部门。
6 钢瓶的贮存与管理
6.1钢瓶库建筑应符合GBJ 16和GB 50183的规定。
6.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液化石油气钢瓶库总贮量不宜超过10m3。
6.4钢瓶库内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导除静电。
6.5钢瓶库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报警器,所有电气设备一律采用防爆型,电器开关的熔断
器应装在室外。
6.6钢瓶摆放时,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实瓶摆放不宜超过6排,并留有不小于800mm
的通道。
6.7局厂两级安全部门要加强对钢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钢瓶的安全
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6.8所购钢瓶应是国家定点厂产品,购新钢瓶时应征得局级安全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
钢瓶的各项资料台帐,并负责安排定期检验。
6.9钢瓶贮存站和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用火源试漏,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通知供气单位(或直接送到供气单位)检查处理;
b. 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c.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和处理残液;
d.钢瓶应放在阴凉处,夏季防止爆晒;
e.严禁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g.钢瓶与灶具、燃气取暖炉等用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m;
h.禁止将钢瓶倒置使用,严禁钢瓶互相导气;
I.钢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6.10运输钢瓶的车辆应固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安全部门对司机和押运员要定
期进行安全教育。
6.11运输车辆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
6.12车装YSP型和YSP型钢瓶应正置竖放,且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非金属隔板。YSP型钢瓶
只准单层码放,钢瓶露出车箱高度部分不应大于瓶高的1/3。
6.13运输钢瓶车辆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车内严禁吸烟。
6.14钢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6.15所有客运车辆,一律不准捎带钢瓶。
7 槽车运输
7.1槽车运输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准其他人员搭乘,不
准随车拖运其他货物。
7.2槽车停放应有专用车库,驾驶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驾驶槽车办其他事情。
7.3槽车及运瓶车的每侧至少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7.4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固定,并熟悉本规定和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a.液化石油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
b.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c.槽车的技术性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能熟练
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7.5槽车应按规定的位置单独停放,充液的槽车不得进入车库。
7.6槽车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
、仓库及人员稠密的地方,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10m以内不应有建筑物,途中停车检修时,
要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明火作业。
7.7槽车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上严禁吸烟。行驶途中应注意观察贮罐的压力和
温度,当液温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降温措施,夏季白天气温较高时,可改在夜间运输。
7.8槽车在恶劣路面上行驶时,应减速前进,减轻震动和冲击,槽车运输途中,如发现各种异常
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妥善处理。
C. 液化气罐存放标准
1、液化气瓶不得储藏在住人的房间和公共场所,防止在高温和烈日下暴晒,所处环境不得超过35℃。
2、气罐应放在阴凉处,避免潮湿,与炉盘、暖气相隔不少于1米以上,严禁火烤或拿热水浸泡、日晒或倒放使用,移动气罐应关闭角阀,搬运时应严禁撞击、叠放和滚动。
3、使用液化气瓶的场所空气要流通,严禁液化气钢瓶和电炉、蜂窝煤共同混合使用。
4、要经常检查液化气钢瓶的减压器阀门,防止泄漏,禁止靠近热源。
(3)报废槽车存储液化气扩展阅读
液化气罐的使用注意事项:
1、家庭在配置液化气罐及其配件时,必须购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
2、随时检查减压阀是否失灵,不要自行调节液化气罐的减压阀,要经常教育小孩不要玩弄钢瓶角阀和灶具开关。
3、做到定期更换胶管。连接气瓶与灶具之间的胶管长度不要超过2米或短于0.5米,胶管两端必须用制式夹卡紧,胶管老化或破损要及时更换,至少18个月更换一次燃气软管。
D. 液化气槽车使用年限
液化气槽车使用年限为10年。
参考依据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第五条第八项: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第五条第十项: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六条第四项: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第六条第七项: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解读:危险品车辆报废年限为10年,液化气槽车单车和半挂液化气槽车都属于危险品车辆,都是一个标准,没有例外,也不分地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只是引导报废,并不是强制行为。
参考链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E. 液化石油气槽车可以存放在石油液化气站吗
如果有车位,应该可以。
F. 液化气罐存放场所要求
1、液化气罐房应保持通风、干燥;要防止潮湿或飞油的盐分、油类腐蚀钢瓶,保持钢瓶的清洁。
2、液化气罐严防曝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因为气瓶内的压力是随温度增加而上升的,一旦造成瓶内的压力异常上升,就会发生危险。
3、液化气罐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
4、不管是实瓶或空瓶都严禁摔、踢、滚和撞击。因为轻则损坏油漆,重则气瓶变形报废,甚至会使气瓶破损,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5、不准用开水浇和火烤钢瓶去强行气化。
6、不能自倒液化气罐残液。
7、安装、使用液化气管道、液化气设施的房间,要保持通风换气,严禁住人,并配备足量干粉灭火器,其附近应设置消防栓,以防燃气事故发生。
8、使用、存储液化气的房间内,不准使用柴、煤炉及其他灶具,以免发生火灾或爆炸。
9、使用电子点炉具,如连续三下不能点燃时,应稍候待燃气散开后再点火。
10、严禁私自过气,气瓶过气是指用户私自将一气瓶中的液化气倒灌进另一气瓶。
11、灶具使用时,人不要远离,以免沸汤溢出扑灭或被风吹灭火焰造成漏气。
12、炉灶使用完毕,注意关好炉灶具开关,做到人走火灭。同时将表前阀门关闭,确保安全。
G. 拉天然气槽罐车几年强制报废
一、国家汽车报废补贴政策有哪些
补贴标准为: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
全国将强制实行国Ⅳ(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国Ⅱ、国Ⅲ车型,将不允许上户和过户。
已经上牌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⑴.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⑵.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要求的;
⑶.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⑷.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
不同类型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是不一样的:
(1)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但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的,国家将引导报废。超过15年后必须每年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豪车报废)。
(2)皮卡强制15年必须报废,皮卡在美国也许是民用轿车,但在中国法规一律按照货车对待。(打算买超大型福特猛禽F150等大皮卡的朋友,要注意15年的报废年限)
(3)出租车使用年限是8年;
(4)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
(6)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
(7)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
二、汽车报废补贴的标准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为: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报废车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三、汽车报废补贴领取流程
1、车管所大厅26号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报废单》,同时提交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需保留原号牌需先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2、车管所档案室查档审核《机动车报废单》,审核合格后电话通知领取《机动车报废单》。
3、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将机动车送交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同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不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单》。
4、民警查验机动车,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合格的由民警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车辆销毁要求,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报废解体监销,其他车辆由报废回收企业自行销毁。
6、车辆销毁后,报废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报废回收企业工作人员将以下资料送交车管所14号窗口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不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单》。
希望能够帮到你,望采纳!
H. 公安消防队应急处置槽车石油液化气泄漏倒灌转移后液化气怎么办
1、液化气应归原物主所有
2、这个是很显而易见的事,消防队在紧急处置时,可临时代为保管或安放在安全的地点,但处置过后就应物归原主了。
I. 液化石油气场站内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以随便放吗
报废的液化气
钢瓶
决不能随便放,报废的钢瓶内存在残液遇热气化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及时将报废钢瓶交由有资质的气瓶检测机构回收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处置方法。
J. 液化石油气储罐停业还有残液该如何处理
如果你说的停业是指以后你不用了,罐子想做其他用途或卖掉的话。处理步骤应该这样:
1、残液可以卖了,用槽车将残液运走;
2、卸罐内残液时,最好用氮气,这样残液卸完后,就可以继续用氮气将可燃气体扫向火炬烧掉;
3、继续用氮气置换完罐内的可燃气体;
4、如果罐子需要放置一段时间,就保持氮气在罐子内,充氮保护;
5、如果需要检修,打开罐子,就开罐后用鼓风机持续吹空气,直到检查罐内气体合格,氧气充足,确定已经完全置换完氮气后,才能进入。